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政策培训会汇总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各级单位领导和房管、人事、财务等部门通力协作下,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从1996年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起步,先后经历了公房出售,提租,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等阶段,已基本完成了房改工作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从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化补贴的新旧两种住房体制转换,使职工住房基本步入货币化、社会化、商品化的住房新轨道。
一、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1.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长期储蓄的住房社会保障基金,旨在增强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实现。
1996年7月,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的统一部署,各级单位开始实施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工作,各级单位制定了本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同时,加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组织房管人员深入学习国家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不同渠道宣传归集公积金的目的和意义,以提高职工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
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展顺利,为职工购房及改善住房条件积累了资金,提供了贷款保证。
2.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施了住房货币化分配。
1999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厅字〔1999〕10号),该《方案》的下发,标志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新制度即将启动。
《方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从1998年底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完全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
为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各单位1999年底开始组织在京单位对职工购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测算。
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2.03•【文号】财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6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关于改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的请示》(财金[2003]115号)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
现就改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适应我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深入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停止执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纳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各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并入银行大账,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信贷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
其中,小委托贷款作为银行的代理业务,代理手续费收入纳入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存量大委托贷款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属银行自主决定并承担风险的,并入银行自营贷款管理。
各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2003年度决算并入银行2003年度决算统一反映,同时附表单独说明,以后年度不再单独编制决算。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账后,由总行统一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范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在大账中的会计核算和信息统计。
三、各银行应及时消化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风险和损失。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必须按现行财务制度,足额提取准备金,并账时,现有的所有者权益可用于冲抵政策性住房贷款损失。
不足冲抵的损失,以及所有者权益已出现红字的,在并账后由银行统一消化。
对于原来被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应分清责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依法收回,对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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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一章 第二章
单位开户登记 个人账户设立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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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时间要求: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 2.单位在中心进行开户登记审批通过后,在20日内到经办 网点办理具体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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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 1.公务员; 2.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论工作时间长短; 3.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 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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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联名卡的优惠服务:
●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首次办理联名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补卡、换卡按照银行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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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联名卡的办理流程:
1.单位集体办理: 新开户单位完成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须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联名卡。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批量发卡业务协议书》、《住房公积金 联名卡申请明细表》,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 业务表格的电子数据,到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银行网点审核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 日内完成制卡。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11.09•【文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7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有关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12年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26元。
四、核定办理方式(一)已申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必须采用网上核定。
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应事先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的思考》调研工作的报告2002年7月中旬,国家机关房地产研究会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的委托,承接了《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的思考》的调研课题,其主要内容是:一、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物业管理的特点;二、关于住宅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三、目前制约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物业管理发展的原因;第四,如何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如房改卖房的产权多元化,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小区建设等。
),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目前需要开展的工作。
从2002年7月中旬成立课题组,到12月下旬调研工作结束,历时了5个半月。
现将调研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指导思想调研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住房制度改革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目标为动力,以新的思维、新的观念,围绕着调研主题及主要内容,深入机关,深入社会,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工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的创新探索新的思路,加快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使其尽快实现向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提出可行性报告供领导决策。
二、制定调研工作计划课题组甫一成立就立即制定了调研工作计划。
调研计划分为4部分,一是调研内容。
主要包括住宅物业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怎样全面推行住宅物业管理,目前亟需做好哪些工作;二是调研方法。
主要采用召开专题座谈会、外出学习考察、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等;三是调研步骤与时间安排。
全部调研工作分为4个步骤进行,时间安排5个半月。
第一步,邀请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部、委、局有关领导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举行专题座谈,时间1个月;第二步,到外省市和民政部进行学习考察,时间1个月;第三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时间1个半月;第四步,起草专题报告与组织讨论修改,时间2个月。
三、开展调研工作一、召开座谈会在7、8月份,课题组先后邀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新华社、卫生部、广电总局、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等16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部、委、局有关领导和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就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举行了三次专题座谈会。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维修资金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维修资金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06.13•【文号】国机房资[2011]228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维修资金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国机房资〔2011〕22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决定将维修资金管理调整为“银行前台业务办理、中心后台主体核算”的模式,并开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系统),推行维修资金“按户核算”。
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维修资金系统运行稳定。
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维修资金系统正式上线独立运行。
为配合维修资金系统按计划上线运行,确保数据、账务核对准确和资金安全,保障各项维修资金业务顺利办理,现将运行初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6月15日至30日停办维修资金所有业务,7月1日起正式恢复业务办理,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各单位予以谅解和支持。
二、抓紧完成2011年上半年及历年维修资金账务核对工作。
各单位收到工商银行朝阳支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归集中心(以下简称工行归集中心)2011年第2季度结息单及对账单后,应抓紧时间对维修资金各级账户余额、发生额及季度结息情况逐项核对,确保与银行历史数据以及与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后初始数据一致。
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后,各单位维修资金账户内原有利息余额将存入单元编码标识有“55555”的单元实体账户内,并注明“原利息余额”;单位原有暂存款余额,仍继续保留在单位暂存户内;原各单元维修资金本金除按每建筑平方米50至70元提取的单位资助补充资金,存储在楼实体账户中外,都存储在相应单元实体账户内。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1.09•【文号】国机房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部门: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23财政预算年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一)及时传达布置。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倡导网上办理。
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
确需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的,可提前预约、错峰办理。
(三)完善基础信息。
资金中心将开展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是否准确将影响信用评价。
务虚会问题汇总以及解决办法

就12.19务虚会提出的二手房交易业务问题反馈目录以及解决办法汇总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二手房交易一.关于大厅建设和窗口人员管理制度的问题汇总。
1.没有建立组间的内部讨论学习机制,遇到问题未能做到及时的沟通和反馈。
2.规矩意识涣散。
3.外部进驻窗口考勤纪律较差,临时请假或缺岗问题严重。
4.硬件设备问题。
二.二手房业务相关问题汇总。
5.房改房、经适房、拆迁安置等福利房上市需要收取相应的土地收益金,目前相关收取费用部门没有落实,导致该类型房源无法交易。
6.按揭贷款和产证抵押等个人业务还未开展,导致按揭贷款购房变更撤销比例增大。
7.事实婚姻、大修维护资金等容缺件的受理。
8.免税条件需提供两地住房情况查询表,导致办件效率下降。
9.部分房源数据并未对接到西咸新区不动产,且税务机关维护房源只有个别楼盘。
10.经纪机构备案和经纪端系统上线进度迟缓,导致新区二手房交易量增长缓慢。
三.会议提出的整改意见。
11.咨询台整合意见。
12.串联窗口整改为并联窗口。
一.二手房交易业务关于大厅建设和窗口人员管理制度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没有建立组间的内部讨论学习机制,遇到问题未能做到及时的沟通反馈。
二手房业务自上线以来,各窗口工作人员除了做好自己窗口工作的任务以外,并没有组织起相应的组内学习机制。
遇到业务问题后没有做到“组内讨论、内部消化”,使得问题越积越多,工作效率逐步下降。
同时也发现了工作人员纪律意识不强,心态浮躁。
会后通过组间的认真讨论,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做出了以下整改方案;1.窗口工作人员将每日开展业务中遇到的问题推送至组间交流群,利用下班时间进行问题讨论,并将问题和解决办法整理汇总,以周报的形式报送给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和房管局。
2.定期组织二手房交易内部“互助互帮、自查自省”学习会议。
将工作中所犯的错误进行总结,并做会议纪要,会后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做到“错不二犯”。
(二)规矩意识涣散。
窗口工作人员纪律性不强,请假流程不上报不告知,迟到早退情况时有发生,对大厅的窗口建设造成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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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核: 资金中心对单位维修资金项目及维修资 金建立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5个工作日 内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 (应急使用,3个工作日内出具);
(7)资金拨付: 单位登录F系统打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 金业务付款确认书》,到资金中心领取《中央国 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后,持加盖单 位预留印鉴的《确认书》到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 续,资金拨付至单位基本户内;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规定
1、《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8〕346号) 2、《关于改革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 用管理的通知》(国机房改〔2014〕169号) 3、《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 用支取流程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4〕222号) 4、《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6〕 154号)
高层住宅及多层带电梯住宅:200元/平方米。
维修资金的使用
可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维修、和更新、改造 的,可申请使用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审核职责分工: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由房改办和资 金中心共同审核,房改办负责对项目信息的审核 备案,资金中心负责账目信息核对及资金拨付。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34号):
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售房
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
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
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1999〕277号)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须在中央国家机关住 房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基金专户,归集本单位公有 住房出售收入。
维修资金不足额的补交
标准:高层200元/建筑平方米 多层100元/建筑平方米 补交当事人: 1.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 格再次配售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 低于交存标准的,受让人须补交差额部分; 2.交易办办理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上市交易 或产权变更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 低于交存标准的,有关当事人须在审核前补交差 额部分;
《关于下达XXXX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使用售房 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额度的通知》原则上
不再发放纸质版,如有需要,可到资金
中心领取纸质通知。
第三步:申请使用
1.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补贴发放支用申请书 2.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基础数据表
3.单位文字申请
4.财政预算批复或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注: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人员签字
售房款交存方式2:职工个人交款
第一步
• 单位经办人登录F系统录入业务信息
第二步
• 生成并打印《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交 款通知书》
• 职工个人持通知书到受托银行网点交 款
第三步
售房款使用
326号文件:中央国家机关和财政补
助的事业单位,其售房款在提取住房
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和支付有关售房 税费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每年可 按余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专户中。
(一)房改房的维修资金交存
交存标准: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 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 价的2%。 2、售房单位: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 竣工10年(含)以上35%; 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 竣工10年(含)以上40%;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维修资金交存
交存方式:采取直接入账方式。以下两种方式均可:
业主个人到银行网点将首期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至业主维 修资金账户
业主将维修资金交
售房单位
确认业主已交存
售房单位统一交存至 业主账户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维修资金的最新交存标准
多层住宅:100元/平方米。
(三)日常使用的办理流程
(1)公告 (2)预算编报 (3)征求业主意见 (4)备案 (5)申请 (6)审核 (7)资金拨付
前期准备工作
房改办 资金中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公告:
售房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 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拟实施项目 的内容、范围、时间、概(预)算金额、 使用维修资金金额等;
房改资金业务培训总结
房改资金政策概述
房改资金
售房款
用途1:发放住房补贴 用途2:提取维修资金 用途3:支付房改税费 维修资金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 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关于房改资金归集使用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34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 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 3、《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 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1999〕277号) 4、《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 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
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分类
维修资金使用按照情形不同,分日常使用 和应急使用两种。
(一)日常使用的条件
1.使用条件 (1)项目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足额交存维修资 金,并核算到户; (3)向业主公示征求意见。
(二)日常使用的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表》; (2)《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 申请书》(加盖公章); (3)《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 清册》(加盖公章); (4)项目预算书或分摊明细; (5)项目合同; (6)政府采购凭证或自行采购凭证
支用申请及审核流程
(1)单位提交材料; (2)资金中心初审; (3)房改办审核住房档案; (4)资金中心审核通知单位审核结果; (5)单位办理划款手续。 划款:登录F系统打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 资金业务付款确认书》,到资金中心领取《中央 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后,持加盖 单位预留印鉴的《确认书》到受托银行。
出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经济适用住房
收取购房款,形成单位售房款
存入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户
售房款交存方式1:单位集中收款
注明房款性质: 房改房、经济适 用房或职工住宅
单位集中收取 职工购房款
在F系统中录 入交款信息
生成并打印《中 央国家机关售房 款交款通知书》
以主动付款的方式将所收售房款全部转 入开立在资金中心的单位售房款账户
(2)预算编报:
概(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售 房单位参与分摊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 预算; 概(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 售房单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或审 核项目预算。
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核书或预算书交付售房单 位,同时抄送房改办备案。
(四)应急使用的情形
①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②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③楼体外立面局部脱落及可能存在脱落危险的; ④供水、供电 、供暖等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居 民用水、用电、供暖等中断的(依据有关规定应 由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除外); ⑤共有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 障碍的; ⑥消防系统、避雷设备出现功能障碍,有关主管 部门要求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一)房改房维修资金
交存方式:房改房维修资金采取由售房款划转的方式。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将首期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售房单位; 售房单位将收到的维修资金连同售房款一并存入 单位售房款账户,并应于收到资金起30日内,连同从 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一并转入单位的维修资金
第二步:额度下达
1、核定比例:行政单位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20%,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中央在京企业35%
2、4月初通过F系统,向各单位发送《关于下 达XXXX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 计划额度的通知》,下达售房款当年使用计划额度。 3、额度下达后,单位经办人员即可登录F系统查 看本单位额度。
售房款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
计划申报
11月中旬
额度下达
次年4月
申请使用
4月至年底
第一步:计划申报
(1)《XXXX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 出预算汇总表》 (2)《XXXX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 出预算基础数据表》 (3)《XXXX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上 年决算汇总表》 注: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人员签字
应急使用的条件
1.使用条件 (1)项目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足额交存维修资 金,并核算到户; (3)项目符合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 情形。 (4)向业主公示(不征求意见)。
应急使用的申请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申请 书》(加盖公章); (3)《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清册》 (加盖公章); (4)项目预算书或分摊明细; (5)项目合同; (6)政府采购凭证或自行采购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