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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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检验相关法律法规

血液检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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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检验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 制度。
*废弃物的管理
– 《消毒管理办法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 到无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 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 用品必须达到消毒。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 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 2003年10月15日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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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 对血液检验人员的规定要求
– 《血站管理办法》
•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 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血液检验相关法律法规
广州血液中心 江朝富
概况
WHO向全球提出安全输血三大战略 • 一是动员、组织志愿的固定的无偿献血
者队伍;
• 二是加强采供血机构的建设管理;
• 三是提高临床输血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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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卫生部努力推进三大战略实施
• 颁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法规、条例; • 组织了多期贯彻WHO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QMP项目; • 提出从“血管”到“血管”的质量管理理念; • 各省相继加大了采供血质量体系的建立。
• 血液检测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检验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高、中、初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检验技术人员比例要与血液检测业务相适应。具备检验 技术人员资格者方可从事血液检测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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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 血液检测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 经血站法定代表人核准后方可上岗。

我国临床输血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临床输血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临床输血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公布,1998年10月1日实施。

是规范我国医疗献血、用血,确保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身体健康。

实行无偿献血的一部安全法律。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998年9月23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在施行。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1月5日由卫生部发布和实施,是卫生部颁布的第一部关于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它对临床输血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对临床科学用血、合理用血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四、《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生部于2000年6月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在实施。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由于卫生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的。

更从临床输血管理和临床输血技术二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输血行为和技术要求。

实际执行过程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五、《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六、《广州市免费用血办法规定(试行)》
七、《广州市互助献血的暂行规定》
八、《关于委托医疗机构代办用血免交血液成本费和收取用血互助金的通知》
九、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规范(2008.07.08.)
血库
2010年3月1日。

纪念《献血法》《献血条例》实施十一周年知识竞赛试题

纪念《献血法》《献血条例》实施十一周年知识竞赛试题

纪念《献血法》、《献血条例》实施十一周年知识竞赛试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实施时间是:A.1997年10月1日。

B.1998年10月1日。

C.1999年10月1日。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A、及时B、患者利益C、需要和安全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后实行的献血制度是:A.个体供血制度。

B.义务献血制度。

C.无偿献血制度。

4、国家为什么提倡健康公民无偿献血?A.因为血液是无价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献血的价值,所以提倡无偿献血。

B.因为无偿献血可以节省血液的成本,从而降低需要输血患者的医疗费用。

C.因为无偿献血者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献血只是奉献,血液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年龄段(即最低年龄至终止年龄)是:A.18周岁至55周岁B.18周岁至60周岁C.18周岁至65周岁6、中国香港提倡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年龄段(即最低年龄至终止年龄)是:A.16周岁至55周岁B.16周岁至60周岁C.16周岁至65周岁7、从新陈代谢角度讲,经常献血的人与不献血的人相比有哪些区别?A.经常献血的人与不献血的人相比,血液的新陈代谢没有区别。

B.不献血的人造血功能更旺盛,血细胞更有活力。

C.经常献血的人造血功能更旺盛,血细胞更有活力。

8、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的献血动员和组织工作是:A.应当按政府有关部门分配的献血指标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B.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C.应当动员和组织身边不愿意献血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9、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满足该国临床用血的需要,献血人次数需达到全国人口总数的:A.1%B.2%C.4%10、无偿献血证书的作用是:A.无偿献血证书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享受医疗保险的主要凭证。

B.无偿献血证书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享受税收减免的主要凭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财政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院,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工作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省卫生健康委蔡祖劲,************;省财政厅:戚伟强,************。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2022年3月17日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建立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形成机制,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一、单选题1,《献血法》规定:血站是()A,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B,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组织发动C,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D,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2,血站违反输血管理规定由什么部门进行处罚()A,县级以上法院B,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C,采供血机构D,供血医院3,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和两次采集间隔为:()A,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B,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C,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3个月D,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4,我国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A,十八至五十周岁B,二十至六十周岁C,十八至六十周岁D,十八至五十五周岁5,中心血站的设置审批:()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B,国家卫生行政部门C,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D,根据本辖区用血情况由医院设置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与哪年起施行()A,八,1997.12.29 B,.七,1998.10.1 C,八,1998.10.1 D,七,1998.1.1 7,国家鼓励哪些人员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A,工人,农民,外来务工人员B,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工作人员C,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D,医务工作者8,公民临床用血交付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是由什么部门制定()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B,地方价格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9,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和要求B,血站,医疗机构可以将无偿献血的血液按比例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制品生产单位C,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D,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可自身储血10,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什么部门责令改正()A,当地司法机关B,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C,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监督部门D,当地人民政府11,对于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多少元罚款.()A,一万元以下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D,十万元以上1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的目的是()A,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B,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C,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D,以上均正确13,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可免交的费用.()A,血液的采集,储存B,血液的分离,储存C,血液的采集,分离,检验D,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14,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并动员下列哪些人员献血()A,动员家庭,亲友B,动员单位人员C,动员社会互助献血D,以上所有人员15,血液中心的设置经什么部门批准()A,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D,当地人民政府16,负责辖区内血站监督管理的部门:()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本血站监督管理委员会D,上级血液中心二、多选题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非法采集血液的B,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C,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D,违反献血法,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2,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哪些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A,血液的采集B,血液的储存C,血液的分离D,血液的检验3,血站设置:()A,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负责指定的服务区的采供工作B,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C,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D,在辖区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不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血站的性质是:()A,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B,血站可提供临床全血,单采血浆C,血站可提供临床全血,成分血D,血站可提供临床全血,成分血及生物制品一、单选题1C 2B 3D 4D 5B 6C 7C 8D 9B 10B 11A 12D 13D 14A 15B 16A二、多选题1ABC 2ABCD 3ABC 4AC。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2006]160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2006]160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七月三日粤卫[2006]16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一)全血。

1、全血,每200毫升220元;50或100毫升的小剂量全血每袋加收分装费20元。

2、Rh(一)及其它稀有血型全血,每200毫升660元。

(二)成份血。

1、混合血,每单位(混合成相当200毫升全血)360元。

2、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1/2单位或1/4单位的小剂量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分装费18元。

3、洗涤红细胞,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80元。

4、年轻红细胞,每机采单位1400元。

5、Rh(一)及其它稀有血型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630 元。

6、Rh(一)及其它稀有血型冰冻红细胞,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100 元。

7、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8、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1/2治疗量或1/4治疗量的小剂量机采血小板每袋加收分装费130 元。

9、冰冻血小板、洗涤血小板、添加剂血小板,每单位(一治疗量血小板制备)1600 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3年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3年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献血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年度献血工作计划的拟订、献血的宣传发动以及血源调配等具体事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四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干细胞。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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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经2017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采血、供血、用血活动。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镇两级献血站(点)、流动献血车建设配备,方便公民献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无偿献血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
(三)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五)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本地区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所需必要的经费。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高等院校、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教育,动员健康适龄的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

规划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站(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按照方便无偿献血者的原则,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献血站(点)设置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献血站(点)。

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需求确
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考评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献血和采供血管理
第九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第十条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采血、检验、供血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一条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与无偿献血。

公民献血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二条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保密制度,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进行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对外泄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无偿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具体做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除依法设立的血站以及医疗单位开展的自体输血采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采血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第十五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无偿献血证。

第三章用血管理
第十六条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下列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合计不超过献血总量2倍范围的,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在不超过献血量3倍范围内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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