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工程发生事故追责制度

工程发生事故追责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事故难免会发生。
事故不仅给工程建设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灾难性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工程发生事故追责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一、工程发生事故的原因工程发生事故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人为原因:人为原因是工程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比如工人违规操作、管理不善、安全知识缺乏等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2.设备原因:设备故障也是工程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比如设备老化、维护不当等都会导致设备发生故障,从而引发事故。
3.环境原因:环境因素也会导致工程事故的发生。
比如天气条件不好、地质条件复杂等都会增加工程发生事故的风险。
二、工程发生事故追责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的工程发生事故追责制度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工程建设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使相关主体提高安全意识:通过追责制度,可以促使相关主体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2.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建立追责制度可以推动各方关注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3.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
4.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通过追责制度,可以遏制工程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工程发生事故追责制度的构建在建立工程发生事故追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追责制度首先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单位、个人等。
2.完善追责程序:建立健全的追责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追责程序应该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罚等环节。
3.明确责任范围:追责制度应该明确定义责任范围,包括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过程中、事故发生后等。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帮助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及早发现风险,及早采取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赔偿制度

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赔偿制度一、工程安全事故的定义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运营期间发生的因设备损坏、设施失效、不当操作、管理失误、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具有以下特点: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事故性、属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消除。
二、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赔偿制度的原则1. 法定原则: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赔偿制度应当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2. 公正原则:对于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应该公平、公正,保障被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3. 完善原则: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赔偿制度应当建立清晰的法律程序和赔偿机制,完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确保被损害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4. 预防原则: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赔偿制度应当强调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促使相关责任主体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 依法原则: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赔偿制度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依法认定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确保被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赔偿的主体1.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体,在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应当充分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于因工程质量或者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作为实际施工的主体,应当全面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对于施工操作不当或者管理失误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行合理设计,对于设计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其监理职责,对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对于监理不力导致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解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解析建筑工程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建筑工程中的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进行解析。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解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和法律责任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来进行界定和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法律标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解析。
1.建筑法规定的法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工程监理等单位在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在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中,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和第十条,当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且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方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刑法规定的法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的,涉及单位或个人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这就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产生的后果要负刑事责任。
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法律标准,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施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建筑企业在施工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追究与相应处罚措施。
一、责任追究1. 建筑企业主体责任建筑企业是承担施工责任的主要组织,应对施工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
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若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作为施工过程的监督者,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行为有着重要的监督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尽到监督职责,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的安全性,确保设计合理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设计单位应向建筑企业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如设计单位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个人责任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承担着具体的职责和任务。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施工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个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或疏忽大意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制度1. 罚款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罚款。
罚款的数额将根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测算,以对其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企业重视施工安全。
2. 暂停工程严重的施工安全事故可能导致建筑企业的工程被暂停。
暂停工程的时间将根据事故的后果和原因进行衡量,以确保建筑企业彻底整改并提高管理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标准第一个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有下面这些情况的,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施工未按照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的。
所以导致了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二个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
出现下面几种情况应该负相应的勘察责任和主要的责任。
在勘察作业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导致各类管道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成破坏或者倒塌的。
没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属实,或严重的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三个设计单位承担责任事故的。
没有按照勘察文件和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的。
或者发生严重错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负相应的设计责任和连带责任。
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没有标明,应该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
指定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四个,监理单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的。
没有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的。
依照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性的标准实施监理的。
没有做到以上这些的。
监理单位要负相应的监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个,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是总承包方又把工厂分包出去,这种情况就需要确认是分包方的责任,如果是那么就要对分包方的主管人员进行追责。
不按规定施工,那么还要向工程的负责安全的人进行追责。
公开公正的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要公开公布。
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辅相成。
及时的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我们要本着四大原则进行追究。
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是什么。
我们主要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等,以上所述主要是建筑工程出现事故后的责任的承担。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标准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详述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详述在现代社会中,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建筑施工的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加以分析和评述。
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可以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为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和自然因素导致的事故。
人为因素包括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自然因素包括地震、风暴、洪水等。
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管理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建筑施工行为,明确责任和义务,强化监管和惩处措施。
例如,在中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是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人员等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责任的认定,对责任人可以采取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诉讼等措施。
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和报告一旦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和报告,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经过,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这些调查和报告对于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教训和借鉴。
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法律法规的核心目标之一。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各国制定了严密的管理措施和安全规范。
例如,在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和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事故是一项严重的问题,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架构来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责任主体与管理机构1. 责任主体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人员等。
建设单位承担最终责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施工人员负有具体操作责任。
2. 管理机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管理机构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和惩处。
三、事故预防与处理1. 事前预防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具备安全可行性,同时推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制度,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2. 事中处理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展开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遏制事故蔓延。
同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其开展事故调查。
3. 事后追究对于因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全额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管理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追溯时效,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和惩处。
四、责任的划分与追究1. 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工程管理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
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最终责任。
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如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的安排进行具体施工,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安全问题导致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或未提出合理建议,将负有相应责任。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制度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制度一、引言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施工安全事故频发成为制约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施工安全,建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制度,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 事故发生与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及时联络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紧急赶往现场,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2. 事故现场保护与伤员救治确保现场安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
相关人员应配合接受调查,为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3.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与调查程序建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以确保调查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调查程序,包括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现场勘查、收集证据材料、查阅工程记录等。
4. 调查结论的形成与上报调查组在调查完成后,应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上报给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主管部门。
调查结论应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承担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三、责任认定与处罚措施1. 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根据调查结论,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确定其在施工安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2. 内部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针对事故责任主体,建筑企业应按照内部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严肃批评、通报批评、降职、停职、解聘等纪律处分,以示警告和惩戒,促使责任人认识到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
3. 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对于事故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建筑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责任人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四、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的改进措施1. 完善调查程序与技术手段建筑企业应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调查能力,采用现代调查技术手段,如摄像、录音、量测等,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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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 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一)安全责任的设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 )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 )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 )次要(重要)责任
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 )全部责任
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 )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 )直接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 )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
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按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来划分有监管不力责任。
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就要负监管不力责任。
、按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来划分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或整体脚手架等有关服务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
(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 )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 )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 )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 )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
( )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
( )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 )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
( )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 )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
( )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
(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
( )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 )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 )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
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 )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 )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
( )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安全事故;
( )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
(一)追究的原则
、因果原则
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公开、公正原则
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及时原则
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二)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
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要从其规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一)事故经过
年 月 日,由中建三局一公司总承包的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 × 机组主厂房及炉后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钢煤斗制作与安装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公司 名施工人员 邓兵 在楼面传递物品 名施工人员(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在钢煤斗顶部进行 机组第 个煤斗的盖板安装焊接施工。
两边的两块扇型盖板已就位固定,中间两块梯形盖板分别搁置于两边扇形盖板之上,需要将其向圆心移动就位后焊接固定。
在用葫芦牵引就位的过程中导致第三块和第四块钢板从两侧同时向中间移动,余长奇先随一块钢板坠落于煤斗中,又从煤斗口坠落于地,后史雨生、刘德林随之坠落,并被钢板卡住, 名当事人 死 伤。
(二)责任认定
、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 人未配套好个人防护用品、违章操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操作人员疏于管理,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建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放任自流 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中建三局一公司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云红,未严格履行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杨明洲,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湖北鄂电建设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项目总监张安祖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