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标准的强制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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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带T和不带T(例GB和GBT的区别)引言:我们在使用标准中常常会遇到标准中带T与不带T的问题,因此整理了此类标准的区别以供参考。

T为推荐性标准中推的推的拼音缩写。

不带T为强制性标准,带T为推荐性标准。

要受到以保障1234;5678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推荐性标准介绍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

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一类标准。

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强标和推荐标准的不同点属性不同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法规,而这种法的属性并非强制性标准的自然属性,是人们根据标准的重要性、经济发展等情况和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所赋予的,同时,也赋予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制功能,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规定不同强制性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一般都规定得比较具体,比较明确,比较详细,比较死,其特点是:缺乏市场的适应性;推荐性标准的技术内容,一般规定得不够具体,而比较简单扼要,比较笼统、;推荐国家体健康、交换、用,是:准用“/T也就是它们的特点所在,我们了解与认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特点,主要是为了正确地掌握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运用范围、操作方法,使企业在生产建设中,能科学有效地选用标准,制定内控标准,从而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综合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

实际使用情况:(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3)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推荐国标、行标和地标应强制执行的说明

推荐国标、行标和地标应强制执行的说明

推荐性标准,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 12 条第 2 项明确,“数据
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
《污染源在线 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监控(监测)系 据此,HJ 212 虽然属于推荐性生态环境行业标准,但被《污
推荐国标、 统数据传输标 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引用则赋予了其强制执行效力,HJ
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 日起施行)
用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 标必须执 行,行标和 地标属于 推荐性标 准,推荐性 标准鼓励 采用
《国家标准管 理办法》:(2022 年 9 月 9 日国 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59
第三十二条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 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 以公告形式发布。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 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 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
后就具有了强 地方标准虽然是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法律引用后,地方污
制执行力
染物排放标准就具有了强制执行力。
号公布,自 2023 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
年 3 月 1 日起施 发布年份号构成。
行)
第三十六条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
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

浅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应用

浅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应用

天津大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应用完成期限: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5日学生中心奥鹏福州直属年级2011级专业建筑工程技术指导老师曹松荣姓名黄爱华学号112701423138摘要论述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概念、范围、特点。

强制性标准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自颁布强制性规定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高度重视,开展了实施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为了准确理解的内容强制性规定,掌握的强制性规定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的强制性规定的背景、作用、意义,以及违反处罚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目前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5%以上是推荐性标准。

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荐性标准所占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

因此,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和应用是特别重要的。

关键字: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工程建设; 强制性条文; 市场经济浅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应用一、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概念、范围强制性标准是五个标准化的方法中第6条规定:保护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标准。

强制性标准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以保护人类健康;二是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但也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

二、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特点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特点是通过两者的不同点与相同点方式表现出来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的不同点首先,不同的属性。

强制性标准的方法与技术法规,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属性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自然属性的标准是基于人,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需求,通过立法赋予的重要性,同时,也给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制度的功能,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功能。

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属性的特点, 属于技术文件, 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其次,内容的要求是不同的,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含量,一般要求有更具体,更清晰,更详细,更死板,其特点是:缺乏市场应变能力;推荐性标准的技术含量,一般规定不够具体比较简短,通用性和灵活性。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家制定的,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文化传统和社会公德,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需要,制定的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遵守的标准。

在生产、加工、贸易、科研、经营等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了引导和规范生产、加工、贸易、科研、经营等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区别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遵守的标准,而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国家为了引导和规范生产、加工、贸易、科研、经营等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必须遵守的,而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建议遵守的。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贸易中,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标准性质按标准的性质(也称标准的属性)区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对应称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政法规规定强制执⾏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省、⾃治区、直辖市标准化⾏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业产品的安全、卫⽣要求的地⽅标准,在本⾏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定范围内通过法律、⾏政法规等强制⼿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产、销售和进⼝。

"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强制和条⽂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强制形式。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产、储运和使⽤中的安全、卫⽣、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 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强制执⾏的标准,国家⿎励企业⾃愿采⽤推荐性标准。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产、交换、使⽤等⽅⾯,通过经济⼿段调节⽽⾃愿采⽤的⼀类标准,⼜称⾃愿性标准。

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的责任。

标准规范选择运用的原则

标准规范选择运用的原则

标准选择运用的原则(一)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技监局标发[2000]36号《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二)条文强制的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条文与推荐性标准比较由于《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中第四部分第2条的以下表述: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 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条文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部分为推荐性条文;2.条文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与推荐性标准中的条文地位与作用是等同的。

(三)推荐性标准和条文强制性标准中推荐性条文执行的原则1.推荐性标准在以下情况下必须执行(1) 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2) 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3) 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4) 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5)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6) 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2.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含义:“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是指:(1)推荐性标准,企业自愿采用;(2)国家将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

(3)自愿采用分为“等额自愿采用”和“差额自愿采用”。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在产品质量管理和标准化领域,我们经常听到“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这两个术语。

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标准形式和适用范围。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强制性标准是由国家或行业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标准。

这意味着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是强制性的,必须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

强制性标准通常涉及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卫生标准等方面,其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比之下,推荐性标准是由标准化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荐使用的标准。

与强制性标准不同,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执行,产品或服务可以选择是否符合该标准。

推荐性标准通常涉及产品的性能、质量、可靠性等方面,其主要作用是为企业提供技术参考和指导,帮助其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从适用范围来看,强制性标准通常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和健康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药品质量、建筑材料等。

而推荐性标准则更多地适用于产品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如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等。

此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包括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公开公示等,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而推荐性标准的制定相对灵活,更多地依靠行业自律和专家经验,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

总的来说,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标准化工作中各有其重要作用。

强制性标准是对产品质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而推荐性标准则更多地起到指导和参考作用,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标准,以推动产业升级和提升产品质量。

综上所述,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标准化工作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意义,其区别主要体现在标准形式、适用范围和制定程序等方面。

了解和运用这两种标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产品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促进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问题的思考邓红梅(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按:在2009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上,国家安监总局指出,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是造成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形势严峻的五大原因之一。

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体系,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支持,是目前摆在国家安监总局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鉴于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大部分为强制性标准,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体系,首先要理清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准确定位技术法规和标准各自的功能、范围,理顺二者之间关系,然后再结合本国实际和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特点,对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内容进行梳理、审查、改造,废旧立新。

一、强制性标准“变身”技术法规的背景强制性标准“变身”技术法规,是我国在入世背景下形成的一道独特的“法律景观”。

1988年颁布的《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此规定赋予了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效力,使其在实质上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了规制,构成了实质意义上的“法规”。

强制性标准形式上是标准,实质上却具有法的强制执行效力,这种形式和效力上的紧张关系在我国申请入世过程中逐渐凸显出来。

根据 WTO/TBT 协议对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定义1[1],标准都是自愿性的,技术法规才是强制性的,强制性标准是不存在的。

为了在不修改现行法律的前提下,满足世界贸易组织的标准定义,2000年2月中国入世前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并在该规定的编制说明中宣称“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当于技术法规。

”,明确了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地位。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政府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上正式签字,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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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标准的强制与推荐
要讨论这个问题,就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技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技术法规的定义: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
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以下分别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标准条文的表述主式来展开讨论。

一、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GB/T 20000.1-2002给出的定义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该定义说明了国际标准产生的两种可能:
第一种,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就是我们所熟悉的ISO,还包括IEC(国际电式委员会)和ITU(国际电信联盟),这三个组织发布的标准,是国际标准。

如ISO 9001:2008等。

第二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际上各种各样的组织有很多,但
它们制定的标准并不都是国际标准,而是只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确认并公布的组织制定的标准,才是国际标准。

这样的组织包括如:BIPM (国际计量局)、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ICAO (国际民航组织)、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WHO(国际卫生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等。

前面说了这么多关于国际标准的定义,无非是为了说明一点:国际标准是“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而不是我们很多人认为的“全世界(国际)范围都要遵守的标准”,这是一个误区。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国际标准对于我们来说,都是推荐性标准,我们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完
全是自愿的。

国际标准之所以能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广实施,主要原因有二个:第一,从企业自身来说,它代表了国际先进水平(或经验)和最普遍的需求。

第二,从商业经济的角度来说,它是世界化大生产、国际贸易的需要。

那么它既然是推荐性标准,又是怎样保证它的实施的呢?
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方法:
第一种是认证。

因为标准本身一般来说太过复杂太过专业化,一般的消费者或用户根本无法也没有能力对产品进行辨别,所以只能通过认证由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来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消费者只要看到认证标志,就知道它是符合标准的了。

认证本身也是自愿的,但产品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公开销售,就必须通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强制认证。

认证的依据的标准也是推荐的,但一旦成为了认证的依据,就也具有强制效力。

如我们所熟悉的CE认证。

第二种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引用。

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技术的具体细节,而是引用标准的规定。

这样的法律文件称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和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效力。

通过法律引用,使推荐性标准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样具有强制性。

第三种是经济合同的约定。

如果某项国际标准被作为贸易的交货验收标准时,通过经济合同的约定,它成具有了强制性,变成了必须执行的标准,具有了强制性。

当然,如果你说我的产品又不出口,可不可以不按国际标准?当然可以。

《标准化法》第四条也只是说“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没有说“国家强制采用国际标准”。

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形式就是全球化,这也是很多企业的目标。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WTO)(2001年12月)时,给的一个重要承诺就是: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在当时的基础上(40%)每5年增加10%,按这个速度算来,到2016年,我们的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应该要达到70%。

我们公司的“建百年老店,创世界名牌”,创世界名牌就是要做国际市场。

所以,如果我们真要做国际市场,真有必要好好研究相关的国际标准。

二、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本文开始,已经讲了什么样的标准是强制性(推荐性),不得不提到,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这是中国所特有的。

在国外乃至国际上,所有的标准都是推荐的,他们的需要强制的内容都是写在“技术法规”里。

中国在计划经济年代里,标准全是强制的。

在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之后,才开始有了推荐标准的说法。

1、国家标准
我国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如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通用要求》,推荐标准的代号为“GB/T”,如GB/T 23647-2009《自助服务终端通用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全文强强制是指标准中所有条款都是强制的,部分强制是指标准中只有一部分条文是强制的,其它的是推荐的。

具体的通过标准的前言中“本标准的所有内容为强制”或“本标准的XXX 条、XXX条为强制”看出来。

国家强制标准的实施保证方法有:强制认证(如CCC认证)、许可证制度(如QS许可证)、法规引用、市场监管(如质监局的监督抽查等)等。

国家推荐性标准,因是企业自愿采用,一般不作为监管的对象。

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会转化为强制的:被强制认证制度或许可证制度所引用成为认证的检测依据时、被法律法规引用成为其组成部分时、被贸易合同约定成为交货依据时、产品上标明符合该标准时。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执行的规定相同。

不同的是行业分类较多,每个行业的标准的代号都不一样,表1列举几个常见的行业标准代号:
表1 常见行业标准代号列表
3、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第七条: ……,省、自制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标准。

地方标准的执行,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执行的规定大体相似。

不同在于它们不被作为强制认证的依据,也不会被作为许可证制度的依据。

因为地方标准一般是基于当地的地理环境的特殊情况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以农业和环境方面居多,所以它的执行基本全是省、自制区、直辖市进行地方监管。

它的代号举例如下:
北京市强制地方标准:DB11 1093-2014 《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橇装加注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北京市推荐地方标准:DB11/T 1095-2014《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
广东省强制地方标准:DB44 1366-2014 《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推荐地方标准:DB44/T 1309-2014 《海滨浴场服务规范》
三、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针对上面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涉及到产品质量、绘图方法、设计方法、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标签、软件名称及版本、文件编号等的标准是强制标准。

这些标准涉及产品质量及安全、研发管理等必须统一的内容,必须执行。

这类标准的特点是标准的名称要么是产品名称,要么是“……的规范”、“……的规定”、“……的方法”等,有兴趣的可以查阅《企业标准清单》。

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仅提供一种建议供参考,任何人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

局限于我们公司的实际情况,一些标准只是对现有情况的总结和统一,并不一定代表着最好的方法,就定义为了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虽说不是强制的,但在没有更好的做法前或没有充分的理由不按该标准执行时,应当按标准规定执行。

这类标准的特点是标准的名称组成是“……的指南”的形式。

四、标准中要求的表达方式
前面讲述了不同等级标准的强制性。

因为强制性标准又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在强制性标准中也有可能有推荐性的条款;同样,推荐性标准中也有可能有强制性的要求(执行该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的条款)。

为了表达不同的要求,标准规定了严格助动词来表达,最典型的两种见表2:
表2 标准中常用助动词表
正确理解标准的强制性和推荐性,对于我们明白在工作中什么时候要看什么标准?看那些条款?怎么看以及怎么用?不按标准执行会有怎样的后果?应该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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