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审批稿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标准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标准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引发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生活补助金。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确定的,下面就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标准进行说明。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基数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2%,
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可以有一定的调整。
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为0.5%~1.5%,而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为0.2%~0.8%。
这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
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对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来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他们需要承担工伤保险的主要责任。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比例将工伤保险费用从工资中扣除,并按时上报缴纳给相关机构。
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基数和相关比例来计算的。
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也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用。
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用是根据自己的工资基数和相关比例来计算的,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低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规
定确定的。
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可能有一定的调整,但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基数缴纳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补偿。
河南工伤保险费率

河南工伤保险费率河南工伤保险费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和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支付比例。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费率选择逐年下调的政策,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降低0.5个百分点。
至2017年底,河南省工伤保险费率为1.5%。
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是根据单位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资总额决定的。
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工伤事故的数量与单位从业人员人数乘积的比率。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所有职工的工资总和。
河南省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计算方式如下: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工资总额×应缴费率其中,工资总额是单位所有职工的工资总和,应缴费率是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
以某单位的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工伤保险费率为1.5%为例,计算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如下:单位的工伤保险费=1000万元×1.5%=15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费是由单位缴纳的,一般应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缴纳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工伤保险费缴纳至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中心。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符合条件的单位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费率的减免或者返还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亩产优质粮食生产建设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骨干企业等。
具体的减免和返还政策可以咨询工伤保险部门或者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总之,河南工伤保险费率是根据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和工资总额来确定的,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还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或者返还政策,以降低负担。
2017年河南郑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郑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2017年河南郑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郑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郑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郑州市企业职工社保“减负”后,企业和参保职工社保缴费有啥变化?昨日,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公布了全市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从今年5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失业保险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在此基础上,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我市都会对城镇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郑州市2015年度社平工资52987元。
因此,从本月1日起,企业和参保职工相关缴费比例下调,社保缴费基数随之调整。
政策规定,郑州市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即双基数)。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统一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保底、封顶确定。
具体而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五项社会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649.35元,平均月缴费基数为4415.58元,月缴费基数为13246.75元。
以此为基数,企业承担的五项社保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19%、失业保险1.2%、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0.2%~2.16%、生育保险1%。
职工个人承担的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3%、医疗保险2%。
扩展阅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
工伤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职业人群,这些人群一旦受到伤害,给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带来的影响往往远大于事故本身,而且是引发劳资争议的重要原因。
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保险”到市场经济时期“社会保险”的转换过程,并在近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筑单位、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并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五、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河南省社保缴费标准

河南省社保缴费标准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分为两部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当地人社部门规定。
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
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当地人社部门规定。
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
三、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对于工伤保险,河南省规定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具体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
而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也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组成。
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当地人社部门规定。
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五、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单位缴费部分组成,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具体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8%。
综上所述,河南省社保缴费标准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部分,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人社部门规定。
企业和个人应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每一位职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合规缴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为职工提供更加全面、更有保障的社会保障服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02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

202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2023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2023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将有所调整,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确定工伤保险费用的基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也不超过3倍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在2023年,各地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劳动者而言,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可以确保他们在工伤发生时获得应有的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负担。
二、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是根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的,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风险较高的行业和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相对较高,而风险较低的行业和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相对较低。
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一调整将充分考虑行业风险、就业形势等因素,以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性。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减轻了他们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工伤保险制度也对用人单位起到了约束作用。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加强工伤保险宣传和培训为了让更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工伤保险制度,掌握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工伤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意识,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地实施。
总结起来,2023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缴费计算

工伤保险缴费计算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雇员购买的一种社会保险,主要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工伤保险的缴费计算方法涉及到多个因素,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工资总额的上限。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应在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镇个人平均工资之间。
具体来说,对于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该在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0%至160%之间。
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则是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来确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指单位和职工分别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占其缴费基数的比例。
根据现行制度,单位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比例是1%至2%之间,个人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比例是0.5%至1%之间。
同样,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其缴费比例也是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来确定的,但是一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缴费周期工伤保险的缴费周期是指缴费的时间间隔。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周期可以是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
一般而言,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选择缴费周期。
但是,在缴费周期内缴纳的保费必须不少于当期应缴费用的1/3。
四、缴费金额计算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例如,某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选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0%,缴费比例为单位1%,个人0.5%。
那么单位的缴费金额为1000万元×120%×1%=120万元,个人的缴费金额为1000万元×120%×0.5%=6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其缴费金额需要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来计算。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的缴费计算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周期和缴费金额计算等多个方面。
不同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情况将会导致工伤保险的缴费计算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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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及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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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2016年8月31日?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费率政策。
将原有1至3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调整为1至8类,对应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由%、1%、%调整为%、%、1%、%、%、%、%、%。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
4665*3=13995元。
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
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
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
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河南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个人工伤保险查询网址:
查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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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
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