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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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环境法经典案例

环境法经典案例

环境法经典案例发生于2016年3月份,山东响水县涉嫌大量投放工业有毒废气,违反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长江流域的水质造成严重的污染。

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水质,当地水利部门决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2、青岛渤海湾污染案件发生于 2016 年 7 月,中国最大的渤海湾深受污染影响。

受污染的污染物大部分来自青岛港发生的洪水,其中包括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垃圾和有机污染物。

为了保护渤海湾的环境,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当地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处罚措施,进行监督管理,针对行业环保监控力度提高,同时加强对港口排污的监控力度。

3、青岛市空气污染案件发生于 2017 年 12 月,青岛市排放工业废气涉嫌违反《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这次污染事件采取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欠收环保费的企业和超限排放的企业罚款,并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对企业环保监控力度加大,设置超标排放报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的排放数据进行审核,以确保企业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生产。

二、环境侵权案例1、淮河水体污染案件2016 年 7 月,湖北省恩施县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放入大量有毒、有害废水及工业废渣,直接污染淮河水体,影响河道的水质状况。

为了维护淮河的水质,恩施县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强环境监督,处罚那些严重违法的企业,予以罚款,并强制限制企业污染排放。

2、台山西江水体污染案件2016 年 10 月,台山湾钱多的海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的废水入西江,直接影响到西江水体的水质,严重污染水体。

为此,台山市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给予污染企业处罚,并对该企业进行环境监督,强制部分企业改善排放情况。

3、广西桂林桂江水体污染案件2017 年 2 月,广西桂林桂江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的废水及有机污染物,造成桂江水体的污染。

为此,广西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污染企业罚款,严格实施环境监督,加强桂江水体的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案,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环境保护法案的案例,探讨其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和效果。

1. 案例一: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大气污染问题长期困扰着中国的经济和民众健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案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并规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中国的大气污染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空气质量得到了提升,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

2. 案例二:美国《清洁水法》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水资源管理长期存在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美国制定了《清洁水法》。

该法案规定了对水体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包括限制工业和农业污染物的排放,提高废水处理设施的效率等。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美国的水质得到了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恢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得到了保障。

3. 案例三:巴西《森林法》作为全球最大的热带雨林国家之一,巴西的森林资源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制定了《森林法》。

该法案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限制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行为,加强对森林的监管等。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巴西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热带雨林的破坏程度得到了控制。

4. 案例四:日本《废弃物处置法》日本是世界上资源稀缺的国家之一,废弃物处理问题一直是该国面临的重要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制定了《废弃物处置法》。

该法案规定了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人们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提高废弃物的处理效率。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日本有效减少了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法案在推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法案通过明确的目标和措施,规范了各方的行为,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实施。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类案例(3篇)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厂位于我国某省的一个工业园区内,占地面积约100亩,员工人数200余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化工厂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

2017年,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例经过1. 环境污染事件爆发2017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保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化工厂的废水排放口位于工业园区内的一条河流附近,排放的废水呈红色,含有大量化学物质,严重污染了河水。

同时,该化工厂的废气排放也超标,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

2. 环保部门介入调查接到举报后,某市环保部门立即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

经检测,该化工厂的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300mg/L,超过国家标准(100mg/L)3倍;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SO2)浓度为50mg/m³,超过国家标准(20mg/m³)2.5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对某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3. 某化工厂整改措施及效果在环保部门的责令下,某化工厂立即停产整顿,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1)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废水排放达标;(2)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采用高效脱硫脱硝技术,降低废气排放浓度;(3)加强环保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环保意识培训。

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某化工厂的废水、废气排放均达到了国家标准。

2018年,环保部门对某化工厂进行了复查,确认其整改措施有效,污染物排放达标。

4. 群众满意度调查在整改过程中,环保部门还组织了对周边居民的满意度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80%的居民对某化工厂的整改效果表示满意,认为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1. 污染排放罚款案件:2015年,广东省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过了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因此,该企业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对其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控制。

2. 生态破坏案件:2018年,江苏省盐城市一家金融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湖泊区域建造了高档度假村。

这些建筑物不仅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还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该公司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进行生态恢复和环境监测。

3. 涉毒物品环境污染案件:2017年,河南省一家化工公司涉嫌非法购买毒品,使用毒品制造化学物品,并排放到周边环境中。

该公司被立案侦查,并被处以重罚款金额(500万元),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环境污染治理。

4. 非法采挖矿藏案件:2019年,云南省一家矿业企业非法从保护区采挖矿藏,并从事非法排污行为。

省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进行环境监测和治理,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这些案例都是环境资源法的典型案例,它们向企业和个人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要保护环境资源,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否则将会面临重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环保法律法规案例(3篇)

环保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某市某工业园区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引发了一系列环境纠纷和社会问题。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某市依法对该重金属污染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事件经过1. 污染事件发现2018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附近出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现象。

经调查,该园区内某金属冶炼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导致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

2. 环保部门介入接到举报后,某市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污染企业进行调查,并依法对涉嫌违法排污的企业进行查封。

同时,环保部门联合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对该重金属污染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3. 污染原因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企业排污记录、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查明污染原因:该金属冶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导致大量重金属离子进入土壤和地下水。

4. 事件处理(1)责令企业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部门责令该金属冶炼企业立即停产整治,并对其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2)开展环境修复针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某市环保部门要求企业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同时,环保部门联合相关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确保修复效果。

(3)加强监管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某市环保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4)赔偿群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部门要求企业对受污染群众进行赔偿,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

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该案的问题?【分析】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环保法律法规案例(3篇)

环保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企业地处我国某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20亩,员工人数约200人。

多年来,该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

2018年,某化工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当地环保部门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1. 废水排放超标。

该企业未经处理直接将废水排放至附近河流,导致水体污染。

经检测,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

2. 废气排放超标。

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周边空气质量恶化。

经检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

3. 固废乱堆放。

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乱堆放在厂区内,未采取任何防尘、防渗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含有毒害物质、油类、酸碱物质、放射性物质、污泥、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降低污染物浓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四、处理结果1. 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进行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 对该企业进行罚款,金额为50万元。

3. 责令该企业对乱堆放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清理,并采取防尘、防渗措施。

4. 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期限为15天。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查处,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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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堂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及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6日,衢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35万件防盗门、35万件木门和2.53万套文教用品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三同时”验收,并于2014年5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企业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建一条与原环评审批工艺不符的传统磷化生产线,磷化车间工人利用潜水泵连接橡胶软管将磷化液沉淀池中未经处理的磷化液通过雨水井排入外环境,造成厂外排渠大面积污染,逃避监管。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衢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立即拆除暗管及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责令当事人:一是停产整治,立即拆除暗管;二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停止排污;三是停止年产35万件防盗门、35万件木门和2.53万套文教用品项目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四是停止金属表面处理传统磷化生产线的使用和生产,并恢复原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造成污染物排放的一体式表面处理生产线实施查封,查封期限为两个月;对私设的潜水泵实施扣押,扣押期限为两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1条第2款、第四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移送衢江公安分局。

案例二:
浙江省海宁市对私设暗管行为同时实施查封扣押和移送拘留基本案情2015年2月5日夜间,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反映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后发现,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的污水站操作工使用潜水泵和软管将污泥浓缩池中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入网口,且该软管绕过了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测点,使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无法监测到排放异常。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现场对入网口的软管出水进行采样,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拆除潜水泵与软管。

处理处罚情况2015年2月10日,海宁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下达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印染生产线(高温高压溢流染色机13 台)实施了查封,对抽排污泥浓缩池污水的潜水泵(1台)和软管(1条)实施了扣押。

同时,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对该企业下达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立即改正“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稳定达标入网。

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由于该企业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通过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月26日,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程序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局案件审查小组讨论决定: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移送条件,建议移交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3月20日我局将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做进一步处理。

北京市对拒不停止建设行为移送行政拘留基本案情2015年1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05-07、076、06、07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R53托幼用地、U43 粪便垃圾设施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已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17年底完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并处罚款拾万元。

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有工人约一百人,从事钢筋绑扎等施工序。

2015年3月27日再次检查,工地水泥罐车正在进行地板浇铸,部分工人在绑扎与切割钢筋,仍未停止建设。

处罚处理过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5年3月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作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处罚款拾万元,并于2015年3月24日送达了该公司。

2015年3月26日及3月27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仍未停止建设。

2015年4月2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正式将此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受理,并提出了补证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已于 2015年4月9日向市治安管理总队提交了本案的补充证据材料。

7月14日至7月19日,市治安管理总队对该公司开发部经理许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现已执行完毕。

该项目环评文件已于2015年6月1日取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京环审〔2015〕238 号)。

案例四:甘肃省兰州苏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5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兰州市公安局环保分局和永登县环境保护局对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自2014年6月以来,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向兰州市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三社东山沟内非法倾倒含氟化物的危险废物约140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处理处罚过程2015年1月23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补充完善案件证据后,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依法移送公安环保分局;1月26日,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苏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1日苏某被提起公诉,4月17日,案件在永登县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适用缓刑,对于指控,苏某当庭认罪悔改,并表示今后努力清理已排放污染物,消除环境影响。

5月12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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