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工伤保险情况
国内外工伤保险对比

国内外工伤保险对比
工伤保险是指由雇主为职工购买的一种保险,主要用于赔付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病和死亡的费用。
一般来说,国内外工伤保险存在一些差异,下面将对两者进行对比。
首先,国内工伤保险对比国外工伤保险存在着不同的由来和发展历史。
国内工伤保险是在20世纪50年代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源于国内的劳工保护和福利改革。
而国外工伤保险则有着更加长久的历史,早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就已经有了工伤保险的存在。
其次,国内外工伤保险在保障范围上存在差异。
国内工伤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覆盖面较广,保障范围包括了工伤和职业病。
而国外工伤保险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国家只保障工伤,而有些国家还包括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
再次,国内外工伤保险在保险待遇上存在差异。
国内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一般比较低,赔偿金额相对较少。
而国外工伤保险则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赔偿标准,部分国家甚至提供了更加全面和高额的赔偿待遇。
此外,国外工伤保险还经常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相结合,形成了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国内外工伤保险在运行机制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国内工伤保险一般由地方和中央政府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运行机制
相对单一。
而国外工伤保险则由各个国家的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雇主共同管理和运作,运行机制更加多元化。
综上所述,国内外工伤保险在由来、保障范围、保险待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国内工伤保险是一项以保护劳工权益和提供社会保障为目标的社会保险制度,而国外工伤保险在一些方面有着更加完善和广泛的保障和赔偿标准。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对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病或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关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分类1.美国:以私营工伤保险为主,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定的补充保障。
2.德国:以公共工伤保险为主,政府主导并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险服务。
3.日本:以公共和私营工伤保险并存,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监管。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保障范围广泛:覆盖了大部分的劳动者和工作场所。
2.补偿力度大: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死亡抚恤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补偿。
3.社会关怀度高: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
二、借鉴意义(一)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率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依赖公共工伤保险体系,覆盖范围有限。
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鼓励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私营工伤保险,提高制度的覆盖率。
(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德国的公共工伤保险制度在补偿力度、覆盖范围和社会关怀度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
借鉴德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其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监管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
借鉴日本的经验,可以加强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保障制度的公平和透明。
正文(篇1)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1.美国: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由私营工伤保险机构提供,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定的补充保障。
这种模式使得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美国注重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德国: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由公共工伤保险机构提供,政府主导并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险服务。
这种模式使得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全面性和保障程度。
此外,德国的公共工伤保险制度还包括了康复服务和心理支持等,以帮助受伤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或恢复正常生活。
国外工伤赔偿

国外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受到意外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危害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工伤赔偿旨在为受伤劳动者提供经济赔偿,帮助他们度过伤病期间的生活,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工伤赔偿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下面以美国、德国和中国三个国家为例,简要介绍国外工伤赔偿制度。
首先是美国的工伤赔偿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赔偿制度的国家,也是最早实施工伤赔偿制度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工伤赔偿制度是由各个州独立实施的,但大体上具有相似的基本原则。
美国的工伤赔偿制度包括给予受伤劳动者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伤残补偿和死亡赔偿等。
其次是德国的工伤赔偿制度。
德国的工伤赔偿制度是由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工伤保险来负责实施的。
德国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受伤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危害后,可以获得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康复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补偿在内的经济赔偿。
最后是中国的工伤赔偿制度。
中国的工伤赔偿制度分为社会保险赔偿和用人单位赔偿两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受伤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者遭受职业病危害时,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偿、丧葬费等赔偿。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工伤赔偿制度根据各自的法律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一定的区别。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工伤赔偿制度都具有保障受伤劳动者权益、促使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意识的共同目标。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完善的工伤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即工友保险(GefS) 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的利益。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适用范围、保险费和保障内容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这一制度。
首先,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19世纪末。
当时,
德国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伤害时,往往没有任何保障和赔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884年,德国成立了第一个工伤保险制度,从而为工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几乎包括所有劳动者,不论是全职还是兼职,都需要在其雇主处缴纳工伤保险费。
即使是一些特殊行业的工人,例如农民和自雇人士,也需要参加该保险制度。
在保险费方面,德国工伤保险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并在法定的时间内缴纳给保险机构。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雇员的工资来确定,一般是工资的一定比例。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包括:医疗费用、疗养费用、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以及康复治疗等。
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他们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及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治疗。
此外,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也非常注重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保险机构会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推动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
并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雇主和雇员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总之,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一个为工人提供保护的重要制度。
它的设立不仅起到了保障工人利益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这个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也有借鉴意义。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每一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的工伤保险制度。
下面是的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欢送大家阅读!不管是兴隆国家还是开展中国家,不管其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有什么不同,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以适应社会和人们的需求。
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有许多共同点,也存在一些差异。
立法: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立法出现,始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
它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工业消费造成的大量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而来,并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建立起来的。
1881年,德国《社会保险宪章》中规定了有关事故保险的条款;1884德国公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规。
主要内容有三项:预防。
通过采取一切有效手段预防事故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免遭伤害。
康复。
假如发生工伤事放,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效劳,使其身体康复,并恢复其工作和社会活动。
现金补偿。
为受伤人员及其抚养的家属,提供现金补偿费。
从已制定工伤保险法律的国家来看,多数国家首先以某种伤残赔偿法的形式出现,以后逐步建立专门的工伤保险制度,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
有少数国家那么把工人伤残赔偿融入社会保障之中,如荷兰,无论受伤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关于伤残和疾病的立法规定都适用于所有丧失劳动才能者。
范围: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通常不适用于自我雇佣者。
一些工业化程度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险,几乎包括所有雇员。
如德国参加保险的人员不仅有产业界雇员,而且包括农民、老师、政府雇员等。
但有些国家那么不同,如意大利的工伤保险制度施行范围是体力劳动者、从事危险工作的非体力雇员和从事农业的独立劳动者(海员不在此范围内,另有制度)。
美国及一些国家工伤保险范围不包括全部农业工人,只包括从事电动机械操作的农业工人。
有的国家受保范围还不包括小型企业的工人,如加拿大。
类型: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为两种,一种是建立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另一种是雇主责任制类型。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
外国工伤保险制度实际上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由政府或私人经营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安全保障,旨在向发生事故或意外而造成伤害的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助。
因此,该制度是为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助和重新安置服务的重要手段,以防止受到工伤而造成的损失。
外国工伤保险制度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为发生事故的工人提供经济补偿和法律保护。
该项制度的构成和种类通常因国家而异,但在各国都有共同的宗旨: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全球范围内,外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通常已经在各国养料劳工工作和社会保险法(SPL)和《国际劳动组织关于就业与社会保障条约》中明确规定。
据《国际劳动组织关于就业与社会保障条约》规定,各国应制定实施适当的法律,法规和技术,为工伤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
例如,美国联邦法《联邦工伤补偿法》,工伤被定义为“能够在工作场所或在完成工作时所受的任何意外伤害”,根据《里根政府行政行动程序》要求(ERA)的规定,当一个人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安全违规规定下受伤时,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工伤补偿或抚恤金。
另一个例子是欧洲联盟法《欧洲联盟劳动者保护法》,根据该法规定,欧洲成员国必须提供给意外受伤的劳动者以金融补偿,同时必须确保残疾人的职业安置。
鉴于工伤困难的程度不同及根据个人情况,适用的补偿金额也不同。
外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促进各国社会的稳定性,鼓励劳动者的安全工作方式及实现全面就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使发生事故的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获得必要的治疗及重新安置服务,也为解决影响社会全面发展的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现行工伤
美国现行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或健康损害。
在美国,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各州政府管理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工伤保险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申请程序,以及雇主和员工的责任。
美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受伤员工的权益,同时也为雇主减少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美国劳工部的数据,每年有数百万名员工因工伤而受到影响,其中一部分因此失去了工作能力。
因此,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员工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稳定至关重要。
根据美国劳工部的规定,雇主必须向其员工提供工伤保险,以便在员工受伤或患病时提供医疗保障和经济赔偿。
工伤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是,一旦员工受伤或患病,他们可以向雇主报告,并申请工伤赔偿。
雇主将根据事故或疾病的严重程度和员工的医疗需求,提供相应的赔偿和医疗保障。
在一些情况下,员工可能需要接受职业康复治疗,以便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在美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员工受伤或患病的严重程度和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而定。
一般来说,员工可以获得医疗费用、丧失工资、残疾赔偿和职业康复治疗等各项赔偿。
另外,如果员工因工伤导致死亡,其家属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
除了提供赔偿和医疗保障外,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鼓励雇主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雇主需要提供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总的来说,美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受伤员工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和赔偿,同时也促使雇主加强对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的管理。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员工的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同时,工伤保险制度也为整个社会创造了一个稳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
美国的工伤保险
美国的工伤保险美国的工伤保险,亦称为劳工赔偿保险,是一项由政府强制执行的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在职工人免受工作相关伤害或疾病的经济风险。
工伤保险不仅为受伤工人提供了赔偿,也为雇主提供了免于被起诉的保护。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大多数雇主都要求购买工伤保险,以保护自己的员工。
每个州设有自己的工伤保险机构,以管理该州的工伤保险计划。
工人在遭受工伤或患病后,可以向雇主报告情况,并提交工伤保险索赔。
如果索赔被接受,工人将获得医疗费用的赔偿,包括治疗、手术、药物和康复费用。
而对于因工伤或疾病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工人也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失业工资替代金。
工伤保险也覆盖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若工人因工伤而导致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获得一笔一次性赔偿金。
此外,若工人死亡,该保险还提供适当的赔偿给受益人,包括支付葬礼费用和提供丧偶或子女补助金。
工伤保险的具体赔偿金额取决于被认定的伤害程度和经济损失。
每个州有自己的赔偿计算方法和费率表。
在某些情况下,工人可能需要通过法院来争取合理的赔偿。
此外,美国的工伤保险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使工人免受雇佣者的报复,例如解雇或减少工资。
然而,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些批评者认为,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工人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对于长期失业或残疾的工人而言。
此外,一些雇主可能滥用工伤保险,以避免支付适当的赔偿或提供适当的工伤保险。
综上所述,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人提供了一种经济保护,使他们在因工伤或疾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中能够得到补偿。
然而,仍有改进的空间,以确保工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减少滥用工伤保险的行为。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一个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提供保护的制度。
该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旨在提供给劳动者在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经济支持。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个层面:联邦和州级。
联邦层面由美国劳工部的劳工伤残保险局(OWCP)负责监管,负责管理和执行联邦雇员、海员、农民工以及一些其他特定行业(如煤矿工人和铁路工人)的工伤保险。
州级工伤保险由各州独立管理,并遵循联邦的最低标准。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工伤保险委员会或部门,负责处理工伤索赔的审核、支付和纠纷解决。
各州对工伤保险的要求和福利标准有所不同,但都包括了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广泛。
几乎所有在雇主指导下工作的劳动者都有资格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而无论事故是由于雇主的疏忽还是劳动者自身原因所致。
此外,某些州还要求雇主向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其次,工伤保险提供了一系列的福利和赔偿。
这些包括医疗费用支付、暂时或长期的失业补偿、残疾赔偿和职业康复服务。
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而有所不同。
第三,工伤保险制度还提供了一套有争议解决机制。
例如,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委员会或劳工法庭提出诉讼,以争取被拒赔或不公平赔偿的赔偿。
这些机构负责调解和裁决争议,并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赔偿。
最后,工伤保险制度还鼓励雇主采取安全措施和培训,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雇主可以通过购买工伤保险来转移一部分风险,同时工伤保险委员会还会对雇主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以确保他们遵守安全和健康标准。
总体而言,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和福利。
它不仅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了经济支持,还通过鼓励雇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然而,不同州之间的差异和个别案件的争议也是该制度仍然面临的挑战之一。
日本工伤保险
日本工伤保险日本的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日本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方式。
一、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1. 参保范围:凡是与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需要参加工伤保险,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无论是薪资高低都是要参保的。
但也有少数例外,比如家庭成员帮助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2. 保险费率:工伤保险的费率由雇主承担,根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劳工薪资总额等因素来确定。
费率的最高上限为最低工资的6.89%。
3. 医疗救助: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救助,包括诊断、治疗、药物费用等。
同时,也包括康复治疗的费用。
4. 失业津贴:在处理工伤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停工或休假,这样会给劳动者带来经济上的困难。
工伤保险可以提供失业津贴,补偿劳动者在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
5. 伤残赔偿金:对于因工伤造成的伤残或职业病引起的失能,工伤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伤残赔偿金,用于补偿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生活能力的损失。
6. 丧葬费用:如果劳动者因工伤身故,工伤保险可以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用于帮助家属处理葬礼和后续的相关费用。
二、工伤保险的运作方式1. 受伤报告: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需要立即向雇主报告,并尽快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
2. 医疗判定:工伤保险机构会组织进行医疗判定,确认工伤的程度和治疗的必要性。
3. 医疗费用报销: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处方和医疗记录等凭证,工伤保险机构会根据规定的标准审核并报销相应费用。
4. 伤残评定:对于伤残赔偿金的申请,工伤保险机构会进行伤残评定,确认伤残程度并给予相应的赔偿金额。
5. 失业津贴申请:如需要停工休假,劳动者可以申请失业津贴,工伤保险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发放相应的津贴金额。
总之,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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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工伤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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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的管理形式
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最广、立法最早。
1883年-1889年在德国宰相俾斯麦主持下,制定了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从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
随后,欧洲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德国1884年制定《工人灾害赔偿法》,同年英国颁发《雇主责任法》,法国于1898年实行工伤保险,由此至今遍及全球。
鉴于工伤保险制度历史悠久而广泛,由于不同国家经济、文化、传统的影响,各国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归纳人为雇主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由雇主向他们直接支付保险待遇。
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是(1)赔偿额较低,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往往低于实际需要。
这种办法不能解决全残工人和死者遗属的长期困难,更不能解决职业康复待遇问题。
(2)雇主责任
制的赔付要根据责任大小,往往要诉诸法律。
因此,工作量大,办事时间长,雇员得不到及时保障。
某些职业病有几年或十几年的潜伏期,工人转换工作,很难追究是那一个雇主的责任,最后还是得不到保障。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统一筹措基金,共担风险,并以支付长期待遇为主。
社会保险制度组织管理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下建立半独立或独立机构。
这种机构特点是快速灵活地对政府政策的要求作出反映,效率较高。
这些机构总控和指挥权属于理事会,它常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联合组成。
另一种管理形式在社会保险领域范围内,与疾病、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非盈利性、互济性等基本特征,比雇主责任制保险有较大的优势,因而得到迅速发展。
(二)保险待遇范围
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3)由
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
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
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
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
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
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
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
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
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
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
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
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
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
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
收入一定比例。
《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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