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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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7)鄂横律字第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见证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股东大会相关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上公告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通知》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3月15日。

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23日上午10:00在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9,685,1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5%,均为《通知》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双环科技: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1-04-08

双环科技: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1-04-08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1]第2-0261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DAXI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目录●审计报告 (1)●财务报表……………………………………第 3 -17页●财务报表附注………………………………第18-75页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1]第2-0261号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深圳双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深圳双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1
变更项目
清算组成员
变更前内容
/
1.4 主要人员
序号
1 2 3
姓名
胡兵 庞峥嵘 陈传荣
变更后内容
/
变更日期
2007-06-27
职位
副董事长,清算组成员 副董事长,清算组成员 董事长,清算组负责人
二、股东信息
序号
1 2
股东
深圳东志器材有限公司 双环科技(亚洲)有限公司
股东类型
企业 企业
投资数额(万元)

深圳双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9 年 02 月 23 日 17:01:50,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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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深圳双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111120
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陈传荣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类型:
中外合资企业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2 投资事件
截止 2019 年 02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 化工 业 合计
469,167,985.83 469,167,985.83
405,973,699.43 405,973,699.43
13.47 13.47
其中:关联交易
1,679,067.78
1,531,394.13
8.79
产 联碱产品 品 合计
440,861,400.11 440,861,400.11
关,两者相结合,才能发挥较好的综合效益,在设计施工中也互有交叉,由于油改煤
项目将在 2004 年上半年试车,故此 5 个项目在进度安排上稍有拖后,预计其完工时
-8-
间基本与合成氨油改煤项目同步。
(2)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银行。
(3)项目变更原因、程序和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项目无变更。
2、非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以自有资金 1630 万元对部分设备进行了更新改造,尚未完工。 (2)合成氨油改煤项目工程总投资 31000 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 22475 万元,其 中自有资金 13263 万元,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的 72.50%。 3、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收益说明见本节(三)-1-(1)。 (四) 业绩预警
2.05
-7-
③ 本公司本年度主营业务与前一报告期比无变化。
④ 报告期内,无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 10%(含)的
情况。
⑤ 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
5.1 2003 年国内纯碱企业扩建和改造使产量大幅上升,供大于求矛盾更加突出,
公司产品联碱价格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
5.2 原料和动力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
-6-
大影响。
(二)经营状况及分析

天津普林: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7

天津普林: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7

1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002134)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6日上午9:00点在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航海路53号公司空港工厂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赵丽新、兰靖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据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今天出席了本次会议,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11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1年4月7日,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发布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以及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了披露。

ST双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T双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ST双环公告编号:2020-020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一项提案被否决,该提案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关联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和2020年度与其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投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7日下午14:30开始、由董事长汪万新先生主持,互联网投票时间为5月27日上午9:15—下午15:00,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5月27日的股票交易时间段。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116,563,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8人、代表股份数量11,713,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23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1,713,9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1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1.本次会议审议之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2.逐一说明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提案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122,246,098股、反对1,829,689股、弃权4,201,380股,同意、反对和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84%、1.4264%、3.2752%,提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8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38%;反对1,829,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197%;弃权4,201,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91,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664%。

湖北金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9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Hubei S&H Law Firm关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字第11050号)页数(Total Pages):7页时间(Date):2011年5月18日致: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湖北金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本所已得到湖北金环的如下保证:湖北金环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其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数源科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关于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1H169号致: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科技”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数源科技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数源科技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数源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数源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数源科技2010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数源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5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审议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监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酬的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7、审议《关于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8、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的议案》;9、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双环科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n2011-05-13解读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公告编号:2011-011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上午10:00;2、会议召开地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号会议室;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万年春;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数119,025,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潘玲、温天相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1.本次会议所有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

2.提案审议情况2.1、《双环科技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19,02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2、《双环科技2010年年报及年报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119,02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3、《双环科技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9,02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4、《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公司为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9,02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政策调整情况的专项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政策调整情况的专项说明大信专字(2009)第2-127号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贵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8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2008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2008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09年4月20日签发了大信审字(2009)第2-049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贵公司在本年度对以下事项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文《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07年的比较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

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公司2007年度因此调减营业成本及其他应付款951,139.87元,调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留存收益951,139.87元(其中:调增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95,113.99元,调增盈余公积——专项储备888,610.65元,调减未分配利润32,584.77元)。

贵公司2007年12月31日及2007年度财务报表各科目的具体影响如下表所示:科 目 变更前金额(元) 调整金额(元)变更后金额(元)其他应付款 22,198,337.29-951,139.8721,247,197.42 盈余公积 156,223,030.81983,724.64157,206,755.45科 目 变更前金额(元) 调整金额(元)变更后金额(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120,576,167.7795,113.99120,671,281.76 任意盈余公积 35,646,863.0435,646,863.04专项储备 888,610.65888,610.65 未分配利润 208,398,801.12-32,584.77208,366,216.35 营业成本 957,093,904.29-951,139.87956,142,764.42鉴于上述重要的调整事项,我们未发现贵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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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10)029号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双环科技”)董事会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双环科技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双环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

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双环科技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双环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双环科技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双环科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已于二○一○年八月七日刊登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定为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十四时,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一号会议室。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五时至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五时。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十三时至十五时。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二○一○年八月十八日,通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已超过十五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根据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双环科技于二○一○年八月十九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双环科技的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

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十四时在通知规定地点召开。

网络投票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完毕。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符合双环科技《公司章程》。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股东大会会议秘书处及本所暨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表决前终止会议登记时,出席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700股,占双环科技总股份的0.000581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尚有双环科技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合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列席人员均有列席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99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920,099股,占双环科技总股份的4.9381%。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由双环科技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本所暨本律师见证,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双环科技《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双环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湖 北 正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
潘 玲
温天相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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