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1.doc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选定风电建设区域。
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字体:大中小】打印2016-01-2914:24 来源:水利部网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
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青发改办文〔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处室、委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委开发建设了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监管平台”)。
目前,审批监管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行,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19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委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8月1日起,各有关处室、单位在受理新申报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项目生命周期内相关审批事项时,均须通过审批监管平台进行。
二、为保证审批监管平台中申报项目基本信息的规范性、可行性及合规性,暂在省信息中心设管理员岗位,对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含省级发展改革及其他省级部门负责的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基本信息进行预审,主要审查项目单位填写的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项目通过预审并由平台赋予唯一代码后(项目代码可在审批监管平台中直接打印),申报人方可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项目代码须清晰准确地标识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
三、8月1日起,各有关处室、单位在受理申报人纸质申报材料时,应认真核验项目代码。
如发现所申报项目未通过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应尽快引导申报人通过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申报,待项目获取代码后方可受理。
国务院:除重特大项目外,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国务院:除重特⼤项⽬外,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核准前置条件2019-07-072014年12⽉2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企业投资项⽬⽹上并联核准制度⼯作⽅案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标对项⽬核准进⾏流程进⾏改造。
改⾰的重点任务包括,精简与项⽬核准相关的⾏政审批事项;实⾏项⽬核准与其他⾏政审批⽹上并联办理;规范中介服务⾏为;建设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项⽬核准将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地预审(⽤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并联办理。
对重特⼤项⽬,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项⽬的具体范围。
同时,国家根据“先横后纵”,在政府外⽹上部署建设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成的项⽬代码,作为整个项⽬建设周期唯⼀的⾝份标识,并与社会信⽤体系对接。
⼀是实现中央层⾯“横向联通”。
发展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中央层⾯的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2015年6⽉底前开始试运⾏。
发展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这⼀平台,及时区域性、⾏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环保等⽅⾯信息,引导企业投资⾏为,接受社会监督。
⼆是实现全国范围“纵向贯通”。
尽快确⽴满⾜保密要求的统⼀接⼝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统⼀标准分别建⽴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联通,形成覆盖全国的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上办理”,2015年底前开始试运⾏。
三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
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
企业凭项⽬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津教委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教委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教委办〔2016〕3号各普通高校、大学附属医院,职业大学,电视大学,各直属单位: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按照文件精神,今后我市投资项目将在线进行申报和审批,由市级审批监管平台负责为项目赋码,申报单位获得项目统一代码后到相关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市级审批监管平台于2015年12月底前正式上线运行。
接文后,请你校指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把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和审批的各项规定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审工作。
2016年1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6日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5〕501号),以及国家有关会议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确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市级平台建设并与中央平台实现对接,现制定本方案。
数字政府视角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实践研究——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例

数字政府视角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实践研究——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例文|张靓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运行已有五年多,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数字化管理的基础工程,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实例研究,探讨数字政府视角下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在制度、技术层面的建设现状、应用成效,以及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数字化建设的策略分析。
一、引言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实施步骤,提出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重点任务。
数字政府是以制度和技术双轮驱动作为保障体系,通过数字化转型和创新性战略、助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实现跨层级、跨地域的一体化协同,实现面向领导科学决策、面向社会精准治理、面向公众高效服务、面向数字生态协同保护、面向部门数字化转型的数字适宜、人民满意的整体政府。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投资管理”)的创新管理方式,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投资管理数字化的基础工程,是数字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二、制度基础和指导原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2号)两部行政法规为利用数字化手段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将在线平台写入其中,在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数字化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信息公开、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等,标志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数字化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中介服务清单规范中介服务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中介服务清单规范中介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吉发改审批〔2015〕1040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中介服务清单规范中介服务的通知吉发改审批〔2015〕10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5]27号),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对省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所有中介服务进行了全面清理,建立了《省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
《清单》公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审理条件。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法、执行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监管,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附件:省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
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介绍20151229

二、平台业务流程
5、平台审批事项的确立
2015年10月23日
陕政办函 〔2015〕236号
要求各级各部门确认审批事项及 申报材料清单 2015年12月16日
陕政办函 〔2015〕288号
公示已确认的审批事项及材料清 单
陕西省信息中心
二、平台业务流程
6 6、平台审批业务流程依据 、业务流程依据
陕西省信息中心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6、平台审批业务流程依据
4.用户名密码 2)正式上线后,用户名按照各部门报送信息表审批人员和审批事项绑定, 结合用户名配置规则,生成用户名并关联审批事项,通过电子版方式发
送至各部门
需要注意的事项:各级部门请尽快核实报送用户信息表, 确认是否完整、正确 ,以免影响使用系统★★★★★
报送至省发改委。
4、各开发区需要注意的问题:因审批权限不明确,暂不列入平台,具体 审批工作由各市发改委决定。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4.用户名密码 1)正式上线前,分发体验账户及密码。密码:123 用户名构成规则:地域码+部门名称简写大写+编号(001为管理员,
101为审批员)
610600-FG-001 延安市发改委部门管理员 610600-FG-101 延安市发改委部门审批员
陕西省信息中心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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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整体情况 平台业务流程 平台工作体系 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平台业务流程
1、平台业务范围 范围:非涉密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阶段:审批、报建、施工阶段的审批
注:因施工相关审批较为复杂,初期不含施工阶段审批
二、平台业务流程
2、平台整体业务流程
在线监管 项目申报 人(以项 目获取唯 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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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1
索引号:000014349/2014-0015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2014年12月10日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4〕59号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9日
主题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
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
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2013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通过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大幅减少核准事项,通过修订核准办法努力提高办事效率,通过探索建立纵横联动协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但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仍然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根本原因是政府管理理念转变滞后,职能转变不到位,仍然习惯于以事前审批代替事中事后监管。
因此,深化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改革目标和重点任务
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
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四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清理。
清理原则: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
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三是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四是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清理本系统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提出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对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包括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于2014年底前报送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
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由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确认后于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
(二)确认。
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组织专家逐项审核,确认取消、整合、保留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以及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于2015年1月底前送法制办和有关部门。
(三)修法。
一是法制办提出修改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于2015年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二是法制办于2015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
如果暂时不能修法,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同时抓紧推进修法程序。
三是地方人民政府提请地方人大常
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四)公布。
一是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有关部门于2015年2月底前通过修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取消。
二是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
三是对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公布。
四是上述工作完成后,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统一制定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五)立法。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于2015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实行新的网上并联核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精简前置审批。
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
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是优化审批程序。
其他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
对于在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
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中介服务。
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
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
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
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是加强纵横联动,确保监管到位。
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自行决定开工建设。
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制度。
对于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六)建网。
“先横后纵”,在政府外网上部署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一是实现中央层面“横向联通”。
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2015年6月底前开始试运行。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这一平台,及时发布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土、环保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投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实现全国范围“纵向贯通”。
尽快确立满足保密要求的统一接口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联通,形成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网上办理”,2015年底前开始试运行。
三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
企业凭项目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四、组织落实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制度、技术专门工作小组,抓紧推动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
附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