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股指期货有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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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

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

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在开户之前,必须先参加并通过股指题货基础知识测试。

为了帮助投资者学习和掌握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和交易规则,弘扬学习文化,倡导“有足够知识准备的投资者才是真正受保护的投资者”的理念,应广大投资者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分期刊登部分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和解答,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实际投资操作,请以正式颁布的法规和业务规则为准。

判断题1.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答案:对。

解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中规定,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与客户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答案:对。

解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3.期货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答案:对。

解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4.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先买后卖,也可先卖后买。

()答案:对。

解释: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就是可以先买入开仓然后卖出平仓;也可以做空,也就是先卖出开仓然后买入平仓。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汜途辿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上证综合指数。

()答案:错。

解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五条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6.IF1007合约表示的是2010年7月到期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中金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及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中金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及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
上期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
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

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交易规则之四 — 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标准简表
类别 上海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 5 次(含 5 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的异常交易行为。 自成交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 的自成交次数达到 5 次(含 5 次)以上的,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自我成交 5 次 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 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以上(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 5 次的,构 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 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 参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的, 视为同一客户, 其自 成交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 500 笔以上(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 500 次的, 构 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 50 次 (含 50 次),构成“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 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大额报撤单行为 的行为”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 的撤单次数达到 400 次(含 400 次)以上 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 单手数的 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 300 手以上(含 300 手),视 作大额报撤单。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 1200 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 日内过度交易行为 / / / 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 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 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单笔数 50 笔 以上且每笔撤单量 800 手以上。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 100 次(含),且单笔 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 量 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 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11月17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六)对会员进行监管;(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解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解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别。
《 中国金融期货Βιβλιοθήκη 易所风险控 制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险管理办 ( 风 法》 将为中国呼之欲 出的股 指期货 设定一道风 险防火 墙, ) 但是业 界对 该管理办法仍有不少的误解 , 笔者借此 对其几 大风险控 制管理 制度加 以评析 , 以期抛砖引玉。 总体来 看,0 7年 6月底 正式 出台的《 险管理办 法》 20 风 汲取 了我 国 上世纪 9 o年代开展金融期货交易 的历史经验教 训, 借鉴 了世界 各主要 国家和地区的交易规则 , 做到了多种风 险防范措 施并重 , 且不乏 与我 国 现阶段金融市场现状紧密结 合的具 有中 国特 色的管理 方式 , 一切均 这 为股指期货 的顺利 推出和 平稳运 行提供 了 良好 的法规支 持 。具 体说 来, 该办法确立 了保证金制度 、 价格限制制度 、 仓限额制度 、 户持仓 持 大 报告制度 、 强行平仓制度 、 制减仓制度 、 强 结算担 保金制度 、 险警示制 风 度等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 现分别评析如下 :
维普资讯
《 经济师)08 20 年第 4 期
●证 券 市 场
解析《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肖雄伟
摘 要: 《中国金融期 货交 易所 风险控制 管理 办法》 为我 国即将 将 推 出的股指期货设定一道 风 险防火墙 , 但是 业界对 该管理 办法仍存在 不少的误解和具体操作上 的争议 , 文章对其 设定的八 大制度进 行运一 评析 , 以期给业界在今后的实际操作 中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 。 关 键 词 : 融 期 货 交 易 金 风 险控 制 管 理 解 析 中图 分 类 号 : 8 0 9 F 3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0 4 94 2 0 l4—0 9 2 1 0 —4 1 (0 8 0 8 —0 先” 的原则。这一原则特 别重要 , 因为在 出现单边市 时 , 了防止过度 为 投机的风 险, 易所鼓 励尽 早平仓 、 交 了结离 场 , 到让损 失方 及 时“ 做 脱 身” 成为可能 , 防止单边倒的恶炒造成 风险进一步放大 , 因此 , 不能再沿 用股票市 场平时进行交易撮合的“ 价格优先 、 时间优先 ” 的规则 , 即原则 上不鼓励 “ 趁火打劫 ” 顺势再 开新仓。这就 为股指期 货行情 的及时矫 , 正与复位提供了有利 的规则支持。 回顾 历史,9 5年的“ ・7 国债期货风波出现之时 , 19 32 ” 当时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还没有推 出这种控制价格 波动 的基 本手段 , 致使“ 2 ” 3・7 国债 期货的价格波动 幅度大大 超 出了保 证金水 平, 因此价 格限制 制度是一 个稳健成熟市场风险控制不可或缺 的钳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市场风 险状况调整期货 合约的熔 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这一规定也 为今后 交易所 在出现异常 紧急情况下 采取应急措施提供 了操作空间。 三、 持仓 限额 制 度 所谓持仓限额制度就是指单一客户持有 一个合约 的单边 合计数量 上限。为什 么要如此限定?在 股票交 易中, 除非特别规定 , 易所一般 交 不去限制单 一投 资者的持 股数量 , 而在期货 交易 中为什 么 出现 这样的 规定呢?这是 因为股票和期货 的“ 发行 ” 机理 不一 , 质上有着 天壤 之 本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0修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0修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0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02.20•【文号】中金所办字[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31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金所办字[2010]16号2010年2月20日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中金所发〔2021〕48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中金所发〔2021〕48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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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金所发〔2021〕48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即IF2110合约、IH2110合约、IC2110合约、IO2110合约(合约月份为2021年10月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21年10月15日。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交割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

股指期权合约每日(含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

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每手2元。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1年10月8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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