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公司
经检验,你单位设备名称:,设备代码:,单位内部编号:,使用地点:,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问题:
检验结论意见:□不合格项整改□复检不合格□不合格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在整改合格之前,严禁使用。
检验员:受检单位接受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受检单位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处理结果:
□以上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本单位对整改结果和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其他:
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如涉及):受检单位负责人:
(维护保养单位公章)(受检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用于电梯、起重机、大型游乐设施、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注:本通知书只用于检验结论不存在问题,或者虽然存在问题但不需要受检单位回复意见,是在检验报告出具前对检验结果出具的有效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本通知在有效期内有效。
编号: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经检验,你单位(填写设备种类)(设备名称:,设备品种:设备代码:单位内编号:),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
注:本通知书是作为检验中发现问题,需要受检单位进行处理而出具,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返回给检验机构。
当发现严重隐患时,可以增加一份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7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 (6)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0)第五章附则 (16)附件A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18)附件B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36)附件C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50)附件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54)附件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66)附录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77)附录 2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101)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0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
其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通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以下通称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压力容器、玻璃钢和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和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第三条定期检验是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压力容器停机时,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与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所进行的验证活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

1目的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围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录1。
3编制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4.1定期检验周期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经检验机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批复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3)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检验而变动)。
4.2 检验人员从事起重机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书。
现场检验工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部门应指定检验项目负责人。
4.3 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定期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青市监特〔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青市监特〔2019〕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责任、措施,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隐患的排查、检验、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等。
本规定不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第四条特种设备隐患按产生的原因分为管理隐患、人员隐患、设备隐患三个类别,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严重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三个级别(见附件1《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
第五条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采用不同途径和方式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隐患的行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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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
如果定期检验时存在B类或者超过5项C类项目不合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还应当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经检验,你单位(产品编号:,使用登记编号:,使用单位设备编号:,使用地点:),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机构保存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
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
如果定期检验时存在B 类或者超过5项C 类项目不合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还应当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经检验,你单位 (产品编号: , 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 使用地点:),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位返回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
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
如果定期检验时存在B 类或者超过5项C 类项目不合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还应当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检单位须知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电梯,建议立即停止使用。
2)需要在《通知书》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的整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明确处理结果的《通知书》、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并已对上述应整改项目实施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回整改情况,检验机构将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TSG D7006-2020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Pressure Pip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20年5月16日前 言2014年10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安装监检规则》)的修订任务书。
2015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起草工作组,在广州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安装监检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并且对修订工作进行具体分工,制定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5年11月,起草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6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6〕13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相关单位和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2016年8月,起草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17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许可改革的推进,为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相协调,起草工作组按照特种设备局要求,增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相关内容。
2019年4月,召开第四次会议,针对规则中增加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相关内容进行讨论,经修改后形成《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以下简称监检规则)报批稿。
2020年5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协调一致,将现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修订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实施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相关内容,明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检的性质和定位;3.监检规则修订工作基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本着服务于企业发展的理念,结合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改革和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4.规范监检工作中各相关单位、机构、人员的义务和职责,以及监检程序、内容和要求;5.突出监检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提出对压力管道元件、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专项监检要求。
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现状,确保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经研究决定,对该类特种设备的分级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分级调整的内容对《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4号)“附件2游乐设施分级表”进行如下调整:缩小原A级设备范围,提高原B级设备分级上限参数,原C级设备范围不变,具体分级方法见附件1《大型游乐设施分级表》。
此次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分级调整的实施(一)对新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附件1的分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设备级别,检验机构在设计文件鉴定或型式试验时进行核定。
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核定的级别标注在设备铭牌上,检验机构在检验时进行核对。
(二)对已完成设计文件鉴定或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再次生产时,应当根据附件1的分级规定在设备铭牌上标注级别,由检验机构在检验时进行核定。
(三)在用大型游乐设施,因分级参数调整发生级别变化的,原检验机构应当将设备的检验档案资料(历次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移交至按新级别确定的检验机构,并及时将移交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和使用登记部门。
办理交接手续后,由新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定期检验。
(四)在分级调整前,已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其原许可资格不变;对新申请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增项或制造许可换证的单位,按附件1的分级规定实施许可。
三、对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一)安装监督检验的时限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应当在履行安装告知程序后,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安装监督检验申请。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作计划,与安装单位约定检验时间,并按约定时间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