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最新版)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三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贮存或输送气体、液体或固体的设备,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确保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范文,希望能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对压力容器行业的管理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的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组织管理、检验依据、检验范围与方法、检验程序与要求等。
第四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有合格的检验设备、仪器以及检验人员,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应当具备相关的检验认可证书。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记录管理系统。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检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检验依据第九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应当参照以下规范进行:(一)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规范;(二)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规范;(三)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维护规范;(四)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规范。
第四章检验范围与方法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检查、材料检验、焊接检验、热处理检验、射线检验、超声波检验、液体渗透检验等。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章检验程序与要求第十四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严格按照检验程序进行,确保每一步的检验有序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一、引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术语定义1. 锅炉压力容器:指用来承受内部介质压力的设备。
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能检验的过程。
3. 检验机构:指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 检验员: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监督检验计划:指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的监督检验工作计划。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包括焊接质量、表面缺陷和涂装情况等。
2. 超声波检测:对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检测焊缝内部是否存在缺陷。
3. 压力测试: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压力测试,确认其耐压性能。
4. 材质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
5. 尺寸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尺寸进行检查,包括壁厚、直径、长度等参数。
6. 安全附件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
7. 焊接接头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检验,包括焊缝外观、尺寸和材质等。
8. 密封性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验,确保不会发生泄漏。
9. 热工性能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热效率和换热性能等。
10. 附加检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附加检验,如振动测试、冲击试验等。
五、检验要求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检验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检验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严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 检验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TJ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1 总则本规范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监察文件有不符时,应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2 监督检验依据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最新版本并提交质量部。
省院将按《文件控制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GB150-2011《压力容器》JB/T4731-2005《钢制卧式容器》JB/T4710-2005《钢制塔式容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GB151—99《管壳式换热器》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NB/T47016-2011《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GB/T25198-2010 《压力容器封头》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制造厂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企业标准3 监检人员的资格和要求独立承担安全质量监检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与监检产品范围相适应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监检人员应了解产品的生产程序及关键环节。
凡经本省院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协助持证人员从事监检工作,但不得出具监检文件。
监检工作中应由检验员担任,Ⅲ类容器的监检应由检验师或高级检验师承担,应由Ⅱ级以上射线探伤证的人员担任射线底片复评。
TSGR700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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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 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 (四)《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 (五)《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 (六)《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医用氧舱制造工序的特点,对于一些大型氧舱(如多人氧舱)的部分工序 需要在使用单位安装现场完成,医用氧舱的监检分为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 检,医用氧舱的制造和安装过程监检的被监检对象为医用氧舱的制造企业。
本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限定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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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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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第二条释义:
本条为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 1.修订或者增加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 2.本规则是针对压力容器的监检,取消了有关锅炉的安全技术规范(如《蒸 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3.气瓶使用面大量广,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复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已颁布了设计、型式试验等一系列气瓶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已颁布《气瓶监 督检验规则》。故本规则不包括气瓶的监督检验,因此取消了《气瓶安全监察 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本条既是适用的监检范围,也是监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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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261-13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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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汽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内容光焕发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6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7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第8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让时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2. 检验对象范围: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等。
3. 检验内容:明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包括材料、焊接、结构、压力试验、安全装置检测等。
4. 检验机构:指定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检验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5. 检验过程:规定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流程和要求,包括样品接收、检测、记录、报告等。
6. 抽样检验:确定抽样检验的方法和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7. 检验结果评定与处理: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合格、不合格或有缺陷的情况进行评定和处理,制定相应的措施。
8. 监督与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有效实施,建立监督机制,对检验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
以上是一般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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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压力容器在化工、石油、能源、机械、航空等领域中广泛应用,它是将工作介质压缩储存在容器中,并在肯定的工作温度、压力下稳定工作的设备。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具有高压、高温等特点,一旦显现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甚至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因此,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特别必要。
一、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目的1. 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保证其安全牢靠,削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保障压力容器产品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提高其生产和使用效益。
3. 防止不合格压力容器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档案,为质量追溯供给证据。
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1. 设计文件审查。
要求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是否充足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 原材料检查。
对各种材料的证书、检验报告、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指标、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3. 制造现场审核。
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查看各种制造设备和工艺、制造工人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4. 焊缝检测。
对各种焊缝的质量进行检测,使用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氙灯检测、液态渗透检测等方法进行检测。
5. 非焊接检测。
对压力容器下部及其各附件安装、法兰密封、表面处理、内外观检测进行检测。
6. 静态压力试验。
在环境温度下,按规定的压力适时间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静态压力试验。
7. 承压部件强度计算。
对承压部件进行强度计算和校核,检查其是否充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法1. 缺陷检测。
采纳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液态渗透检测等方法对各种缺陷进行检测,确保制造的容器不存在缺陷。
2. 标志检查。
对制造的容器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标志齐全、信息真实。
3. 试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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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l《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
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及制造工艺等特点,若附件l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1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第十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一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
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7年。
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单位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十八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6.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十九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
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压力容器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六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
监险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介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一、图样审查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需要确定类别的压力容器,其确定的类别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3.设计图样所选用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应为现行标准。
4.设计图样所选定的无损探伤方法、探伤比例比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二、材料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
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
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3.抽查材料标记移植,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实际用材,应正确无误。
4.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焊接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
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对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规范和标准规定。
3.检查产品焊接试板(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并详细记录抽查结果。
5.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检查审批手续。
必要时应审核返修工艺。
四、外观和几何尺寸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1)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
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管板与筒体连接的角焊缝、主体法兰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2)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咬边。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度、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
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五、无损检测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
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抽查产品射线探伤底片,数量不得少于该台射线探伤底片总数的30%。
审片工作应在热处理前或液压试验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