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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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 ——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
落地拨高
201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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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原则
1.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
2.坚持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原则
3.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者原则 4.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 5.提高监督检验有效性、可操作性原则 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 7.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 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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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 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 (四)《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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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五条 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 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 (二)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并且需要 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第五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的适用范围 。 《固容规》和《移动规》规定了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明确要求压力容器改 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法》第二十 五条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本条款据此要求而提出。 本条款第一条是改造,第二条为修理。 ( 1 )适用监检条件的说明,重温何时需要耐压试验和热处理;( 2 )与《固容 规》、《移动规》的差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三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三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文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贮存或输送气体、液体或固体的设备,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确保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范文,希望能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对压力容器行业的管理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的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组织管理、检验依据、检验范围与方法、检验程序与要求等。

第四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有合格的检验设备、仪器以及检验人员,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应当具备相关的检验认可证书。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记录管理系统。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检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检验依据第九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应当参照以下规范进行:(一)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规范;(二)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规范;(三)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维护规范;(四)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规范。

第四章检验范围与方法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检查、材料检验、焊接检验、热处理检验、射线检验、超声波检验、液体渗透检验等。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章检验程序与要求第十四条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严格按照检验程序进行,确保每一步的检验有序进行。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加强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和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监督检验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

第二章监督检验机构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或相关科研院所;2. 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或评估;3. 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4. 实验室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第五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认真开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公正,对不合格产品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强度和刚度满足设计要求;2. 屈服强度和断裂韧性符合相关标准;3. 符合规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能够安全承受压力的变化;4. 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原材料的合格性检验;2.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检验;4.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的检验;5.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压力试验。

第四章监督检验流程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监督检验申请;2. 监督检验机构接收申请并组织实施检验活动;3. 检验样品取样、试验等过程;4. 检验结果评定和记录;5.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通报;6. 检验报告的编制和颁发。

第十二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数据和结果。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一、引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术语定义1. 锅炉压力容器:指用来承受内部介质压力的设备。

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能检验的过程。

3. 检验机构:指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 检验员: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监督检验计划:指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的监督检验工作计划。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包括焊接质量、表面缺陷和涂装情况等。

2. 超声波检测:对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检测焊缝内部是否存在缺陷。

3. 压力测试: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压力测试,确认其耐压性能。

4. 材质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

5. 尺寸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尺寸进行检查,包括壁厚、直径、长度等参数。

6. 安全附件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

7. 焊接接头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检验,包括焊缝外观、尺寸和材质等。

8. 密封性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验,确保不会发生泄漏。

9. 热工性能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热效率和换热性能等。

10. 附加检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附加检验,如振动测试、冲击试验等。

五、检验要求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检验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检验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严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 检验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TSG_R7001-2004_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正式)

TSG_R7001-2004_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正式)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十四条 进行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时,除非检查人员认为必要,一般可以不拆保温层。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测温仪表的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3)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261-13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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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汽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内容光焕发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6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7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第8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让时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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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1990 年8 月2 日劳动部劳锅字〔1990 〕10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I《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 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 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V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 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 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

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及制造工艺等特点,若附件I 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1 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第十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一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

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7 年。

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单位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十八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6.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十九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

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压力容器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六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

监险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介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一、图样审查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需要确定类别的压力容器,其确定的类别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3.设计图样所选用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应为现行标准。

4.设计图样所选定的无损探伤方法、探伤比例比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二、材料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

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

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3.抽查材料标记移植,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实际用材,应正确无误。

4.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焊接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

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对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规范和标准规定。

3.检查产品焊接试板(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并详细记录抽查结果。

5.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检查审批手续。

必要时应审核返修工艺。

四、外观和几何尺寸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1)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

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管板与筒体连接的角焊缝、主体法兰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 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2)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咬边。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度、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

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五、无损检测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

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抽查产品射线探伤底片,数量不得少于该台射线探伤底片总数的30 %。

审片工作应在热处理前或液压试验前完成。

主要检查底片评定结果正确性和底片质量。

返修底片必须检查。

对所抽查的底片应在上面适当位置做出标记或在《监检项目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片号。

六、检查最终热处理前的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方案;热处理后,应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七、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

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装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打监检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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