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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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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铁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为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09]137号)精神,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

我市基础教育要树立面向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思想,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素质教育新模式。

1.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课程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核心和关键,是实现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

我市要以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以创新教育为重要内容的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人人公开课、天天公开课、校校公开课”活动为平台,以教师基本功竞赛为牵引,通过建立健全“校长选课堂”制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个性的发展,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素质教育得以深化,造就创新人才。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教育部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我国基础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探索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是减轻学生负担、促进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有效手段,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贯彻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之中,形成抓管理、重教学、轻负担、促规范的良好教育氛围。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落实《意见》提出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意见》对省、市(县、区)和学校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中的职责与工作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加强省级统筹”的要求,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措施。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规定,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把整体推进本辖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教育局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意见

教育局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意见

教育局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意见教育局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作业考试偏多、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

下大力气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1、执行课程计划。

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随意增加课程和课时;坚持按课程标准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教学,不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时。

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提前进行文理分科。

2、规范教学时间。

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历,不得随意推迟放假和提前开学。

科学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强制学生到校早读。

3、规范考试评价。

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课程改革的考试评价办法,不得随意增加考试难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发展性评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河 南 省 教 育 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 南 省 教 育 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现将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04 粤教基[2009]88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04 粤教基[2009]88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粤教基…2009‟88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024年教育乱收费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教育乱收费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教育乱收费学习心得体会关于____苏教监〔____〕____号《____》____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实践基地: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____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____》(教监〔____〕____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对我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了补充意见(苏教监〔____〕____号,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

希各单位认真____学习,扎实贯彻执行。

各校将贯彻执行情况于____月____日前书面上报局监察室。

____月中旬局监察室将____对各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特此通知。

____年____月____日关于____《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____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____》____通知苏教监〔____〕____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近日,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____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____》(教监〔____〕____号),对做好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省____七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____年我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教育投入,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落实好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本费和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政策。

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各地要认真抓好教育收费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位学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基[2009]1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基[2009]1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基[2009]12号)各区县教委: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意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使管理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查找当前辖区内中小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宣传规范办学方面的典型学校和个人,坚持依法治教,提倡科学管理。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促使辖区内各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办学。

特别要在执行课程计划、规范考试科目和次数、规范招生秩序等方面,做到执行规定一丝不苟,管理秩序井井有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使学校的办学行为更加规范。

为使教育部《意见》精神得到真正落实,确保我市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各部门要对有关贯彻执行《意见》情况进行检查。

对有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的学校,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并就违规程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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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基〔2009〕88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
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不得违反省的课程计划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违反课程计划提前结束新课或提前开设新课,禁止擅自取消或减少按规定必须开设的课程、课时和教学内容,特别是要保证按规定开足、开齐信息技术课、艺术课(或音乐课、美术课)、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四、规范招生行为
全面实施中小学“阳光招生工程”,教育部门要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

学校要公开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咨询电话、录取结果。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由县级或以上教育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分区划片就近入学或电脑派位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学校(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奥林匹克学校外)招生不得与各种竞赛挂钩。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优质学校要合理确定服务范围,逐年减小跨服务区招生的比例。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公办省一级普通高中要划定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禁止违规提前招生,禁止擅自招生或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严格控制学生每天作业量,各学科每天作业量由年级组和学科备课组统筹安排。

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因材施教,精选作业内容,禁止搞题海战术,确保学生的正常休息时间,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全面发展,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
中每天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

提倡和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周安排1天“无家庭作业日”,使学生自主学习和参与社会实践成为可能。

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不出偏题、怪题。

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考试成绩要用等级制表述。

要改革和完善学校考核评价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评价要以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和学生综合素质作为主要衡量指标,要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

尚未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地区对初中学校的评价要考虑初中毕业生升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比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给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学校不得给班级和任教教师下达高考、中考任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

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考、中考的成绩、升学率等具体情况,不得炒作“高考、中考状元”。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竞赛和考级,不得举办各种奥数班、奥英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六、规范学籍管理
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学生。

禁止公办普通高中、初中招收往届生复读。

七、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制度,按规定做好学杂费的使用和管理,禁止挪用、克扣或截留学杂费,保证专款专用。

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捐资助学款管理和使用,捐资助学款由县级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缴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八、切实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把手和中小学校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全面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和整改工作,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稳定。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县(市、区),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省将在2009年秋季开学后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县(市、区)。

要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监督机制和督导制度,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创建教育强镇、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域的重要内容。

市、县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学责任区,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发挥督学在规范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办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包括取消等级学校称号、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等)、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定的县(市、区)、乡镇,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颁发的先进称号,包括省教育强县(市、区)、强镇称号等。

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教育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广东省教育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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