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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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5 月17 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注,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和教员为初级职务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中等专业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教员的职责1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部分内容的讲授,或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 、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3 、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五条助理讲师的职责1 、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 、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社会调查、教学研究等工作。

3 、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讲师的职责1 、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它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2 、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

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

3 、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4 、指导教员、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

5 、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高级讲师的职责1 、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 、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主持教学研究。

3 、指导和主持实验室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精神,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

(五)具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七)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任职5年内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育人工作业绩卓著(1)具有高尚师德和人格魅力,积极履行育人职责,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2)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积极承担班主任或学生社团指导(辅导)等工作,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学生评价高,满意度高。

2.教育教学业务精湛(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课时工作量,专业教师承担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参与指导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工作,成绩显著。

(2)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国内外发展前沿动态并融入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式灵活多样,教学效果好、质量高,形成比较鲜明的教学特色,在全国或省内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3〕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受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担任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七条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四)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doc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渝职改办[2009]168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资料]

渝职改办[2009]168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资料]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评聘教师职务的其他教育机构中履行高级讲师职务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基本申报条件㈠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和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⒈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⒉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⒊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聘任高级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㈢外语条件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㈣计算机条件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㈤继续教育要求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㈥普通话水平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一级水平。

第三条破格申报条件㈠任现职以来具备1至5项条件之一;或6至11项条件之二,可破格申报:1.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的主研人员(前9名)。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工科(含土木水利工程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能源类)、农林(含农林类、资源与环境类)、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经济(含财经类、商贸与旅游类)、管理(含社会公共事务类)、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政治、历史、地理、外语、体育、艺术(含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广播电视、工艺美术等)、教育(含教育学、心理学)等。

第三条适应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高级讲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0.02.07•【文号】[80]教专字002号•【施行日期】1980.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教专字002号)《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请示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

确定与提升中专教师职称,对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促进中专教育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鉴于这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和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经验,必须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

为了做好试行工作,我部拟在今春召开的全国中专教育工作会议上研究布署中专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的具体意见,请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委接通知后,先选择一、二个学校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准备试行的意见,于二月底以前报我部。

各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如何开展评定教师职称工作,应根据上述工作会议讨论的精神安排,在该会议之前不要进行评定。

一九八○年二月七日附件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请示报告建国以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一直没有职称,五十年代曾一度酝酿,后因不提倡学位学衔而中止。

粉碎了“四人帮”,根据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党中央指出:“所有的企业、学校、研究单位、机关、对工作都要有评比,有考核,要有学术职称、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

”目前,各条战线对专业技术人员先后确定了职称。

高等学校恢复了职称,中、小学评选了特级教师后,各地方、各部门以及中专学校广大干部和教师迫切要求确定中专教师职称。

为了稳定和建设教师队伍,调动发挥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中专,我们草拟了《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发表时间:2008-10-4 19:51:53访问次数:5476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19日转发)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小学高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中职教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中职教师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二)注重师德,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三)分类指导,突出中职教育特点;(四)激励与约束并重,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教师资格认定、评审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教师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教育教学权;(二)学术研究权;(三)参加进修培训权;(四)获取工资报酬权;(五)民主管理权;(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成长;(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五)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章教师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确保教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条教师考核应当包括师德考核、业务考核和教学考核。

第十一条师德考核应当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注重考察教师的师德表现。

第十二条业务考核应当包括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教学考核应当以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为主要内容。

第五章教师待遇与保障第十四条教师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6•【字号】津人专[2001]3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津人专[2001]38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职称)部门:《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中专教师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申报高级讲师、讲师职务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讲师职务: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①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②较熟练掌握职业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③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历年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其专业技能达到相应的水平。

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④具有全面分析、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并应用于教学实践之中,取得较好成绩;⑥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C级合格证书;⑦参加相关行业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附相关证明材料);⑧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第一项业绩成果a.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两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b.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c.参加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可行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d.获局级优秀教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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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第五章聘任或任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等任务设置的工作的岗位。

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助理讲师和教员为初级职务。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中等专业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教员的职责1、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部分内容的讲授,或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3、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五条助理讲师的职责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社会调查、教学研究等工作。

3、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讲师的职责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它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2、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

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

3、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4、指导教员、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

5、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高级讲师的职责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主持教学研究。

3、指导和主持实验室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

4、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5、担任培养教师的工作。

6、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八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教员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大学专科毕业,在中等专业学校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员职责。

第十条教员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学士学位,见习期满;或担任教员职务两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学士学位,已承担四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书籍和资料,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所任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理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校,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改造讲师职责。

第十二条高级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件第八条要求,已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高级讲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2、能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造诣较深,成绩显著。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十三条对在教学工作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第十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委因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中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少,不具备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委托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本校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经批准有教师中级职务审定权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中、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是评审教师是否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专门机构,其成员应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评审组织应注意吸收合乎条件的、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各级评审组织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部门、部分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组成,其中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要由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可设若干由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学科评议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审查教师的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聘任。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均由部委聘任。

第十七条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由高级讲师、讲师和学校行政领导组成,其中高级讲师、讲师应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评审组织的主任或组长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

评审组织成员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受校长领导。

第十八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应由教师提交代表本人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材料,经所在专业科(教研室)评议后,送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教员、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审定。

讲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经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少数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有权审定教师中级职务。

第二十条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教师任职资格时,应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

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五章聘任或任命第二十一条各级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专业科(教研室)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相应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由校长根据限额进行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二十二条实行聘任的学校,校长应与被聘任的教师签定聘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

实行任命制的学校,行政领导应向被任命的教师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为二至四年,可以连聘或连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中等专业学校任教,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经考察,根据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各学校应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要指导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中等专业学校,有关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附件: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一、根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作的特点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现将中等专业学校原设的实习教员、教员、讲师、副教授四级教师职称依次调整为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四级职务。

对过去已评有职称的教师,以及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按照规定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组织评定了讲师、副教授职称,尚未履行任命相应职务,其中已评为副教授的和待批为副教授的可保留副教授的名称。

对其中个别争议者,应重新进行评审。

二、各级有关部门、各级评审组织和各学校,在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与聘任或任命工作中,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聘任或任命。

对教师任职条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水平与实践、教学与科学技术工作等关系,防止片面性。

三、鉴于学位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教师所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尺度,今后对助理讲师及以上职务的任职条件在学位方面应有所要求,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会有一个较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

目前,对现任教师一般不提出学位要求。

在教师职务的评审中,应着重考核教师履行现职的实绩以及是否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对从事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课程教学的教师,对其学位、学历可适当放宽要求。

对已担任教员职务不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的教师,经考试和考查,确认在所授课程及其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方面已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水平,方可聘任或任命讲师职务。

四、外语水平是讲师、高级讲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之一,可采用考试的方式或者在规定时间内翻译指定的本学科外文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

对于有译著或参加外语进修班学习并经考试证明达到相应职务规定水平的教师及留学生,可以免试。

在这次教师职务的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对一九六六年以前至今从事政治、公共体育、中国语文、中国历史、中医、中药等课程(学科)教学或有特殊原因的教师的外语要求。

五、在这次教师职务的评审与聘任或任命工作中,首先在校内聘任或任命,校内无合适人选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理流向对外进行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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