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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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任职规定

教师职务任职规定

教师职务任职规定教师作为社会中的重要角色,发挥着对国家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各地区普遍制定了教师职务任职规定。

本文将从资格条件、选拔程序、职级晋升等多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教师职务任职规定。

一、资格条件教师职务任职首要条件是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通常,教师职务要求申请者拥有教育学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

此外,还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研能力,能够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二、选拔程序为了确保选拔教师职务的公正与公平,选拔程序通常包括多个环节。

首先是资格初审,即审核申请者的学历、资格证书等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然后是笔试或面试环节,通过对申请者的专业知识、教学技能和应变能力等方面的测试,筛选出最符合条件的人选。

最后,由专业审查委员会综合考虑评价结果,确定最终录用者。

三、职级晋升教师职务通常按照教师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进行职级晋升。

晋升的条件通常包括教学成果、教育研究成果、教学质量及学生评价等各项指标的考核。

在不同的职级中,还会要求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职务岗位设置教师职务的设置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规划。

一般而言,学校会设立教师岗位,比如教授、副教授、讲师等。

不同的职务岗位对教师的要求和职责也有所差异,教授通常要求掌握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能力,而副教授和讲师则相对较低。

五、职务评审教师职务评审周期一般为一到三年,具体根据学校规定而定。

在评审期间,教师需要提交相应的教学和教育研究成果,以及相关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查阅学生评价、同行评议等方式来确定评审结果。

六、职务奖励教师职务晋升成功后,通常会获得相应的职务奖励。

这些奖励包括薪资待遇、职称加薪、住房补贴、学术荣誉等。

职务奖励的设置不仅可以激励教师积极工作和进修提高,也为学校保持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措施。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条例

耒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职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师的有关工作。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办法,自主管理本单位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三条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衡阳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章校长管理第五条坚持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规范校长选拔任用程序。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副科级以上学校校长,支部书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命(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及教育行政干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

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编制管理第七条坚持编制标准,规范编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央编办发[2014]72号)规定,将全市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核定,其中农村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严格按照省颁标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配备行政人员职数,搞好教职工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因地制宜,合理调剂人员编制。

小学教师职务晋升制度及流程

小学教师职务晋升制度及流程

小学教师职务晋升制度及流程一、引言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小学教师的专业成长和职务晋升成为越来越受到关注的问题。

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小学教师职务晋升制度,对于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学教师职务晋升的制度及流程,旨在为广大教师提供一个明确、清晰的晋升指导。

二、职务晋升制度1. 职务等级根据《教师法》和《小学教师职务条例》的规定,小学教师职务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

初级职务包括小学教师、小学教学科研人员;中级职务包括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高级职务包括小学高级教师、小学特级教师。

2. 晋升条件(1)初级职务晋升条件: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一定年限,符合初级职务晋升的基本要求。

(2)中级职务晋升条件:具有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一定年限,取得一定的教育教学成果,符合中级职务晋升的基本要求。

(3)高级职务晋升条件:具有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一定年限,取得显著的教育教学成果,符合高级职务晋升的基本要求。

3. 晋升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晋升过程中应坚持公平竞争,确保每位教师都有机会参与晋升。

(2)择优晋升原则:晋升过程中应坚持择优晋升,确保晋升的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3)动态管理原则:晋升过程中应坚持动态管理,对晋升教师的职务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三、职务晋升流程1. 个人申请教师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向学校提出职务晋升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职务晋升申请表;(2)教师资格证书;(3)工作简历;(4)教育教学成果证明材料;(5)自我评价报告。

2. 学校初审学校对教师提交的晋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晋升条件的教师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入下一环节。

3. 专业评审学校组织专业评审小组对申请晋升的教师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教师的专业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

3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第8-9章阶段测试及答案

3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第8-9章阶段测试及答案

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第8-9章阶段测试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教师迈入教师门槛时首先需要进行()。

A、确立教育目的B、教师资格认证C、设计课程体系D、选择教学方法正确答案:B解析:评价贯穿着教师整个职业生涯发展的过程,教师迈入教师门槛时首先需要进行教师资格认证,对任职资格和素质进行基础性评价。

参见教材P200。

2、“教师评价”的概念正式出现是在()。

A、17世纪末B、18世纪初C、18世纪末19世纪初D、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确答案:D解析: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正式出现了“教师评价”的概念。

参见教材P200。

3、1993年,()正式确立“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A、《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正确答案:B解析:在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上,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正式确立“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参见教材P200。

4、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是在()。

A、1978年B、1985年C、2001年D、2010年正确答案:C解析:2001年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后,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参见教材P201。

5、新时代教师评价考核的第一标准是()。

A、师德B、学识C、素养D、能力正确答案:A解析:新时代,教师评价进入深化发展期,《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多个政策文件的出台,更为突出地体现出师德是教师评价考核的第一标准。

参见教材P201。

6、教师本人为评价主体,根据一定的方法、原则和标准,对自身的素质、工作过程、工作效果等进行的价值判断是()。

A、同行评价B、学生评价C、专家评价D、自我评价正确答案:D解析:自我评价是教师本人为评价主体,根据一定的方法、原则和标准,对自身的素质、工作过程、工作效果等进行的价值判断。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人〔1991〕8号)
在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下发后,有些地区就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否可继续作为中小学教师评聘职务的参评条件等问题请示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经研究,通知如下: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国家教委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一种证明。

上述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与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中所指的培训班颁发的专业证书不同,今后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时,视同相当学历的参评条件。

小学教师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c60095--010921fjk
——结束——。

最新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最新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最新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

其中,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县(区)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取得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聘在岗,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条坚持终身学习,努力实现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自觉地参加教师培训活动,培训合格,效果明显。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一、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为: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一)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或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二)具有硕士学位,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三)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4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4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48号1991年7月16日)现将《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大计。

”这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中教育处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我国九百多万中小学教师,肩负着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重任。

建设一支又红又专、合格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对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在首次职务聘任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经常化。

现就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终身从事教育的事业心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进一步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德育放在首位,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对教师的政治表现和师德修养等方面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或任命。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发表时间:2008-10-4 19:51:53访问次数:5476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19日转发)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小学高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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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
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是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小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2、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十一条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考核和评审
第十四条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
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小学,其教师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十九条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小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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