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8]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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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8〕211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川价发[2007]181号)精神。
在征求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贯彻国家(2007年)版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都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详见附表。
二、成都市物价局、卫生局成价费(2006)285号《关于规范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五)的通知》中,编码:110900001,项目名称为:普通病房床位费的说明栏中第六条修改为:“因病情需要留陪伴的,陪伴床使用非正式病房床位的按病床服务价格20%收取;占用病房床位的按所占病床实际服务价格收取。
”三、本次新增和修订项目是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2002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补充完善,此前发布的《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及修订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次新增和修订从2008年 12 月 1日起执行。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增和修订方案执行准备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同时还要做好价格公示、宣传解释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成都市物价局、卫生局。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2.13•【字号】成价费[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成价费[2004]35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单位及驻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新项目价格)执行以来的情况及各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将新项目价格中有关价格的调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配合计算机收费工作的开展,各医疗机构可将新项目价格按“项目内涵”及“说明”中的内容在主项目码下作为明细项目进行扩码。
例:编码:121000001洗胃,该项目“说明”中有使用洗胃机加收5元的内容,即可扩码为:12100000101洗胃机加收5元。
二、凡新项目价格中“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没有明确可以另计费的药物、卫生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对“说明”和“除外内容”中明确允许另计收费的药物和卫生材料,不采取扩码的方式,按药品管理方式建立材料库进行管理和打印清单。
三、新项目价格中,凡没有安排等级差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在执行时可不实行下浮。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同等级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向下浮动的实际执行价,应及时报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备案。
在新项目价格中,确属价格偏高或价格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医疗机构应尽快反馈,以便我们及时掌握和调研,分期分批进行合理修正。
五、编码为110900001普通病房的床位费,说明栏中第二条修改为:“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各级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儿科、产科病床、肿瘤病床上浮30%。
最新四川医疗服务价格

最新四川医疗服务价格最新四川医疗服务价格一、医院挂号费⒈一般专科门诊挂号费:元/次。
⒉专科门诊特需号挂号费:元/次。
⒊专科门诊特需号加号费:元/次。
⒋专科门诊急诊号挂号费:元/次。
⒌专科门诊急诊号加号费:元/次。
⒍门诊专科初始就诊挂号费:元/次。
⒎门诊专科初始就诊加号费:元/次。
⒏门诊急诊初始就诊挂号费:元/次。
⒐门诊急诊初始就诊加号费:元/次。
二、医疗检查费⒈一般检查费:元/项。
⒉特殊检查费:元/项。
⒊医技辅助检查费:元/项。
⒋实验室检查费:元/项。
⒌影像学检查费:元/项。
三、医疗治疗费⒈一般治疗费:元/次。
⒉专科治疗费:元/次。
⒊特殊治疗费:元/次。
⒋康复治疗费:元/次。
四、手术费用⒈一般手术费用:元/次。
⒉特殊手术费用:元/次。
⒊微创手术费用:元/次。
⒋高难度手术费用:元/次。
五、药品费用⒈西药费用:按照国家药品目录价格收费。
⒉中药费用:按照国家药品目录价格收费。
⒊特殊药物费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
六、住院费用⒈病床费:元/天。
⒉膳食费:元/天。
⒊护理费:元/天。
⒋医疗材料费:按照实际使用量核定收费。
⒌医疗服务费:按照实际服务项目核定收费。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⒉《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⒊《价格法》:对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监管进行了规定,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
注释:⒈元/次:表示具体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⒉项:表示具体的检查项目或治疗项目。
⒊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根据药品的实际成本计算价格。
⒋按照实际使用量核定收费:根据使用的医疗材料的实际数量计算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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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检验检测等9项经营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9项经营服务收费,改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检测机构,开展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时,收取的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二)手机检测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设置和经授权的检测机构,开展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验检测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
(四)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五)条形码服务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成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重点围绕我市“5+5+1”产业体系,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重点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和“五项重点改革”,具体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镇和川西林盘建设、现代农业功能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价格公报·四川

数字化摄影(DR)
含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
胶片
曝光
次数
40
36
32
28
每个部位采集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210102015-2
数字化摄影(DR)
含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
胶片
曝光
次数
30
27
24
21
每个部位采集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210103001
气脑造影
次
80
72
64
56
210103002
次
30
27
24
21
床旁心电图加收9元;病区自备心电图机不得加收床旁费用
310701010-1
二阶梯试验
含电极费用
次
50
50
45
45
310701010-2
平板运动试验
含电极费用
次
200
180
160
140
310701021
动态血压监测
含电池费用
小时
5
4
3
2
310702001
有创性血流动力学监测(床旁)
含各心室腔内压力监测、心排血量测定
单肢
50
45
40
35
诱发电位地形图分析加收10元;术中监测按小时计价,每小时15元
310100027
神经阻滞治疗
次
36
33
30
27
310205008
电脑血糖监测
含床旁血糖监测
每试
验项
目
5
5
5
5
310401001
听性脑干反应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四)的通知-成价费[2005]218号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四)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四)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成价费〔2005〕21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单位及驻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最近我们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根据调研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经研究急需解决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进行修订。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6项,其中规范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及说明有5项;项目价格下调的有3项;项目价格上调的有2项;增加子项目的有6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二、本次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从2005年12月15日起执行。
《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成价费〔2003〕236号)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成价费〔2005〕81号及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成价费〔2004〕35号文中相关项目服务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成都市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四)┌──────┬─────────┬───────────────────┬────┬──┬───────────┬───────────────────────────┐│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订价│调整价格│说明││││││单位├──┬──┬──┬──┤│││││││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医院│医院│医院│医院││├──────┼─────────┼───────────────────┼────┴──┴──┴──┴──┴──┴───────────────────────────┤│1204 │4.注射│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一次性输│过滤器、采血器、药物、血液和血制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年7月28日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标准和行为,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提高价格鉴证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经同级编委批准的专门机构。
价格鉴证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须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办案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的价格依据。
第五条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价格鉴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63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适应价格改革新形势,进一步强化成本工作各项措施落实,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1月14日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成本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成本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服务监管作用。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年度(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成本工作考核,作为评价成本工作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考核内容农产品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重要商品(含服务,下同)成本调查、综合管理工作四部分。
三、考核方式(一)日常考核。
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由省、市(州)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结合工作阶段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由省、市(州)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对调查县实施双重考核。
(二)重点抽查。
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分级实施。
(三)综合考核。
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日常考核、重点抽查、监审案卷评审和年终总结及各项工作报表,对市(州)成本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通报。
其中,农产品成本调查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考核评比依据。
四、考核分值(一)按承担工作任务确定基础满分分值。
基础满分最高为1000分,其中农产品成本调查300分、定价成本监审350分、重要商品成本调查200分、综合管理150分。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卫计发[1998]12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
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
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
项目如下:(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