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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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培训)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培训)
保不超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 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 施完好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主要通风机 和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 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 合格;
(四)矿井有2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 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 分别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的通 风系统生产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之 和;矿井必须按照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合 理组织生产。
此类煤矿在核定报告中应对相应通风系统的作业 地点及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分别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矿井需风量计算办法
(五)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
2.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cfi=100×qcgi×kcgi(m3/min)
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不一致的一点:
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采掘工作面风量时,瓦
斯(CO2)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kcgi取值方式有重大
变化。“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 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
如果两台主要通风机的排风量稍微有差别,应 按照排风量小的主要通风机的能力进行能力核定。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风机叶轮直径 1.8m 以 下的主要通风机每 1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
AQ1011-2005《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 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七)其他用风巷道风量计算中瓦斯涌出不均 与的备用风量系数(1.2~1.3)选取 瓦斯矿井的全岩巷道备用风量系数取 1.2 ;瓦 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及高瓦斯矿井的所有其他巷 道,备用风量系数取1.3。 应当注意,井下各用风地点中,采煤、掘进和 硐室等应根据每个用风地点的实际条件逐个地点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煤矿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建立全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以及《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第二章核定要求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可以委托经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核定机构进行。

第五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范围:(一)正常生产矿井;(二)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正常生产系统;(三)竣工验收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

第六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矿井“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齐全且合法有效;(二)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三)矿井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四)煤矿企业提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新安装的通风机应当提交试运转报告)、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和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五)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六)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七)矿井瓦斯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定机构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接受委托的核定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风能力核定,向煤矿企业提交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书:(一)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者改变一翼通风系统的;(二)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的;(三)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四)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矿井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六)其他通风条件发生变化的。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矿工劳动条件,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内外矿井。

第三条通风设施包括矿井内外通风系统、通风机、通风管道、通风门窗、通风井等。

第四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运行、有效利用、保障矿工健康”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设施规划与布局第六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规划应考虑矿井生产布局、地质条件、环境要求和人员安全。

第七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规划应与矿井开拓、采矿工序、运输布局紧密配合。

第八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布局应确保通风路线畅通无阻,能够有效地保障矿工安全通风。

第九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布局应考虑矿井地质条件,确保通风系统与矿井地质结构相适应。

第十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达到矿井环境治理的目标。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一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应制定维护计划,确定维护人员,并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应记录维护情况,对重要设施进行台账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通风设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应定期检查,对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故障的通风设施,应及时修复,恢复运行。

第十九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应存在有效的监测和管理体系,对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六、存在疑问较多的几个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一、修订依据
1.《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 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 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
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第六 条)
I.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 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 II.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III.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IV.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 生产能力70%的; V.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 产行为; (通过核定检验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 ,但不得核增能力) VI.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 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 VII.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核 定 管 理 办 法 强 调 内 容
1
强调了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和核定人员 的责任和义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标准,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 真实性负责,核定报告必须由生产能力 核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应当及时接受 培训,掌握煤矿灾害防治、核定办法 、核定标准和核定必备条件等知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通风能力核定报告XXXXX 2019年5月16日目录第一章概述 (3)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3)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4)第三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通风能力 (4)第二章矿井基本概况 (4)第三章、矿井通风条件概况 (5)一、矿井瓦斯、煤尘、自燃性、煤与瓦斯突出及地温情况 (5)二、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选择 (5)三、井筒数目、位置、服务范围 (6)四、掘进工作面及硐室通风 (6)五、矿井风量 (6)第四章矿井需要风量计算 (7)一、矿井风量计算 (7)二、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计算 (7)三、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 (11)四、硐室风量 (14)五、其它地点需要风量 (15)第五章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16)一、单个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计算: (16)二、单个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计算: (17)三、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计算: (17)第六章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18)一、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验证 (18)二、稀释瓦斯能力验证 (18)三、矿井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 (19)第七章问题与建议 (19)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139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要求,落实“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措施,加强煤矿通风管理,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有效促进煤矿提高通风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我矿于2019年5月16日重新对通风能力进行了核定。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1、《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5、矿井有关监测检验报告;6、《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7、MT/T440-200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8、《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通风能力核定

通风能力核定

第一章矿井基本概况第一节矿井概况一、企业概况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33号文件《关于吕梁市柳林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批准山西柳林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和柳林狮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为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后井田面积为3.8912km2。

本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为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01220041012),批准开采3~9号煤层,生产规模为0.60Mt/a,井田面积为3.8912km2。

二、交通位置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柳林县县城140°方向直距约11km的郭家山~狮尾沟村一带,行政区划隶属于陈家湾乡管辖。

地理坐标为东经110°57′22″~110°59′34″,北纬37°21′04″~37°22′43″。

井田紧靠离石-石楼的二级公路,距孝柳铁路穆村站13.5km,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交通较便利。

三、煤层赋存情况井田内含煤地层主要为石炭系上统太原组(C3t)和二叠系下统山西组(P1s)。

山西组和太原组共含煤14层,自上而下分别为山西组的1、3、4-1、4、5号煤层和太原组的6-1、6、7、7-2、8-1、8-2、9、10、11号煤层。

山西组和太原组累计厚度为123.91~196.68m,平均157.02m。

煤层累计厚度平均为13.98m,含煤系数为8.90%。

井田内共含五层全区可采煤层,自上而下依次为山西组的3号、4号煤层和太原组的8-1、8-2、9号煤层,现分述如下:(1)3号煤层位于山西组的中上部,上距K4砂岩19.08-28.36m,平均25.76m。

煤层厚度为0.36-1.68m,平均1.14m,含0-1层厚度为0-0.44m的夹矸,结构简单,属大部可采的稳定煤层。

关于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通知

附件: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格式样本封皮长治有限公司XX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二号仿宋加粗)批准:审核:编写:年月日(单位公章)注:审核(矿通风科长)、批准人员(矿技术负责人)由本人签名目录第一部分矿井概况第二部分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第三部分矿井通风能力计算第四部分矿井通风能力验证第五部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第六部分问题与建议附件1: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附件2: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附件3:矿井通风网络解算分析结果附件4:矿井稀释瓦斯能力情况附件5: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包括现状图和2014年通风系统预测图)附件6:参加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人员名单表(包括姓名、专业、职务职称、本人签字)附件7:生产统计部门出具的采掘面平均日推进度依据和证明材料附件8:网络解算结果和新增采掘瓦斯预测内容(有新增采掘面个数的矿井)第一部分:矿井概况一、矿井名称、矿井所处位置,建矿及投产时间,开采煤层,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生产采区的划分、巷道布置和用途,生产布置情况:各采区采掘面、独立通风硐室、独立通风巷道布置情况。

上年度核定通风能力,本年度矿井实际产量。

二、通风系统1、矿井通风方式、通风方法,矿井进回风井数量、名称,概述通风线路(由进风井进风、主要进风大巷、采区及采掘地点各用风地点、主要回风大巷、回风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总回风量、有效风量率。

多风井通风系统分系统说明总进风量、总回风量、有效风量率。

2、多风井通风系统分系统说明所担负的采区通风任务情况,各生产采区进回风巷道布置及采区进回风量,主要采掘配风情况。

三、主要通风机情况1、各主要通风机担负的生产采区。

2、主要通风机型号、电机功率、叶片角度、运行参数,排风量、风压、外部漏风率、等积孔。

四、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矿井瓦斯等级情况,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绝对、相对涌出量;煤尘爆炸性及火焰长度等指标;煤层自燃倾向性及指标。

五、瓦斯抽采情况(瓦斯抽采矿井)。

六、概述年度内进行的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含主要通风机改造、更换、角度调整,井下通风网络改造等)原因、通风工程和改造后效果。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第六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井下各用风第八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九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2020年(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

(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330d,露天矿山采取300d。

第四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

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壹)30万t/a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之上非煤矿山以1万吨为档次(即1、2万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5万吨为档次;(二)30万t/a至100万t/a非煤矿山以5万吨为档次(即30、35万t/a……);(三)100万t/a之上非煤矿山以10万吨为档次(即100、110万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且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七条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壹)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矿井通风实施办法

矿井通风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矿业公司”)各矿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建全瓦斯治理工作,依据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生产单位(含子公司煤矿生产单位)。

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要求第三条各矿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每年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核定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四条各矿必须保持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生产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微风及无风作业。

根据矿井通风网路的变化情况,及时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

第五条需要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区队实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调整通风系统。

第六条矿井及各地点的风量计算,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风量计算办法》的规定,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巷道工作面和硐室,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第七条各矿每月应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每季度对主扇反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定一次外部漏风,每一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及时掌握通风网路阻力分配及主要通风机工作状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

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主扇性能、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网络解算,制定方案调整通风系统。

第八条进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的需要,采掘工作面都应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确实有困难,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且进入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第九条各巷道施工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前完善通风、防尘、防灭火、监测、瓦斯抽放等设施,否则不得开工。

第十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及时封闭采空区。

第十一条每旬必须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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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三节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计算
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中,进行风量计算、稀释瓦斯能 力验证、通风网络和通风能力验证后,可能忽略矿井通风 系统中一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通风问题。因此, 通风能力核定的最后一道程序就是对照《煤矿安全规程》 检查,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以及有下 列情况的,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相应部分的通风能力, 扣减后的通风能力为最终矿井核定通风能力。 • 1.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 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通 风能力;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没有形 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和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 的掘进工作面的通风能力,其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 减。 • 2.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 通风的用风地点的通风能力,其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 扣减。 •
2
第二节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在具有独立通风系统 的合法生产矿井中进行。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 统时,应对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 定,并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所具有的通风能力合 理地安排矿井的产量,每个系统的生产能力都不 得超过核定的通风能力,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 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 核算法计算。
3
(一)总体核算法
• 对于产量在30万t/a及其以下矿井,由于通风 线路较短,采掘工作面数目较少,系统较为简单, 通风能力核定一般采用总体核算法。 • 1. 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 对于低瓦斯矿井,由于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较 少,瓦斯浓度一般不是影响和制约矿井通风能力 的主要因素。因此,产量在30万t/a及其以下的低 瓦斯矿井可采用 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 通风能力核定 • 对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 矿井,应保证总回风巷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0.75%。因此,产量在30万t/a及其以下的 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可 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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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 1.矿井通风动力的验证。主要是根据AQ1011-2005《煤 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规范》,对矿井的主要通风 机进行现场测定,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实际特性曲线对 通风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 全、稳定、可靠、合理的范围内。 • 2.通风网络能力验证。可进行通风网络解算验证矿井通 2 风能力的企业,在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中,可按下限选取有 关系数。通风网络解算时,要对矿井所有巷道进行阻力测 定,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网络进行解 算,验证通风阻力与主要通风机性能是否匹配,能否满足 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矿井通风阻力应根据MT/T440-1995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办法》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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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采用矿井内采区有效 风量验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核查矿井内各用 风地点的有效风量是否满足风量需要,井巷中风 流速度、温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4.稀释瓦斯能力验证。利用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以 及矿井瓦斯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检测的结果,验证 矿井通风稀释排放瓦斯的能力,使各地点瓦斯浓 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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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核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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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 P ——通风能力,万t/a; Q——矿井总进风量,m3/min。矿井实际总进风量必须满足矿井的总需要风 量,核定时最近一旬矿井总进风量的实际测量值,可以采用矿井最近一旬的 矿井通风旬报表。 350——矿井一年内正常生产的天数,取350天; q——平均日产1t煤需要的风量,指矿井实际需要风量与矿井平均日产量之比 (按照矿井正常生产的天数计算),m3/t。计算时应对矿井上年度供风量的 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评 价,并考虑近3年来生产和矿井通风系统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K——矿井通风系数。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 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通常矿井有效风量较 低、通风阻力大时,取最大值;矿井有效风量大于85%、通风阻力合理时, 取小值。
• 第八章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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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 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 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 2544号)执行。 •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 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 (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 (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 (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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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里向外核算法
• 对于产量在30万t/a及其以上矿井,由 于系统比较复杂,通风能力核定一般采用 由矿井各用风地点算起的由里向外核算法。 • 1.生产矿井需要风量 • 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 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现有通风系 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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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 根据矿井总进风量与矿井各用风地点的 需风量(有效风量),采用“试凑法”对 矿井总进风量进行合理地分配。若矿井总 需风量大于矿井总进风量,应相应减少采 掘工作面数目,最后确定合理的矿井采掘 工作面个数(按合理采掘比m1、m2)。 • 根据最后确定的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 以及当年度每个采掘工作面的计划产量, 计算矿井通风能力。
式中: P——通风能力,万t/a; Q——矿井总进风量,m3/min; 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 1/(60×24×0.75%); q相——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 /t;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 斯抽放时,q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q相取值不小 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 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 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 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④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本年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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