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圳市设立福田和沙头角保税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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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府[1991]225号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府[1991]225号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1年6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县、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全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

第二章拆除管理第七条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八条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国土局同意,由市国土局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

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这些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深圳有几个保税区

深圳有几个保税区

深圳有几个保税区目前,深圳市区域内共有6个保税区,分为“深圳出口加工区”、“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深圳沙头角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深圳机场保税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因各个保税区的地理位置不同,所以也造就了各个保税区的优势项目也不相同。

综合来看是“深圳出口加工区”的优势为明显,且功能全面一、深圳出口加工区:1、深圳出口加工区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接壤惠州、东莞两地,又临近盐田港区,地理位置。

2、深圳出口加工区不仅具备保税仓储、保税区一日游、入区即退税、转口贸易、还具备检测维修、简单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是目前广东地区功能全面的保税区域二、深圳盐田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于1996年9月经批准设立,位于盐田港区中部,南片区0.71公里,北片区0.68平方公里,南片区与盐田港的作业区相连;北片区位于盐田港大道以北,紧临盐田港,南、北两片以全封闭高架桥连接。

1999年1月8日南片区经海关总署封关验收合格,开始运作。

三、深圳沙头角保税区:深圳沙头角保税区于深圳东部的盐田,东距华南大国际集装箱港盐田港1公里,南距通往香港的沙头角口岸2公里,西面通过梧桐山隧道与深圳市区相连,北靠风景秀丽的梧桐山。

四、深圳福田保税区:福田保税区1991年5月28日经批准成立,1993年2月18日隔离围网设施通过海关总署验收。

面积为1.35平方公里,配套生活区面积为0.33平方公里。

福田保税区东起福田口岸,北邻广深珠高速公路,南沿深圳河,西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比邻龙华线与香港东铁线接驳的福田口岸地铁站。

五、深圳机场保税区: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于2010年10月18日正式投入运营,是深圳机场四大核心物流区域之一,总规划控制面积41.74万平方米,期占地面积1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8万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约4.6万平方米。

六、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位于深圳港西部港区,规划控制面积3.71209平方公里,其功能包括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同时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关“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等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1.17•【字号】深府[1993]59号•【施行日期】199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1993年1月17日深府〔1993〕59号)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

投资导向目录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由市计划局每六个月在《深圳特区区报》和《深圳商报》公布一次。

二、市政府委托福田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投资导向目录禁止类和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保税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不再履行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下列变更事宜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三)经营范围变更(不包括本办法六、七项规定的项目);(四)增加注册资金;(五)延长经营期限、终止合同或歇业(不包括涉及土地和特种、专营、控制的项目);(六)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五、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转让的,凭公证机关出具的产权转让协议公证文书、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董事会的决议,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向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资办)申请立项审批:(一)投资导向目录中列为限制项目的;(二)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三)属于特种行业的;(四)属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控制项目和专营项目的;(五)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六)上述各项范围的企业需设立分支机构的。

全国31个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名单精选全文

全国31个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名单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全国31个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名单1、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2008年1月15日封关运作。

园区分为东、西两个围网区,西区为原出口加工区A 区,面积1.4平方公里。

东区包括原保税物流中心(B型)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开发建设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

2007年8月28日,综合保税区首期4.2平方公里顺利通过海关总署等国家九部委的联合验收。

规划面积为5.28平方公里。

2、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2008年4月9日获得国务院批复,10月31日封关运行。

主要是为了配合空客A320系列飞机总装线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建设的。

规划面积1.9563平方公里。

3、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2008年7月23日获得国务院批复(国函[2008]64号),成为全国首家依托空港口岸设立的综合保税区。

2009年7月28日,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一期)3.177平方公里通过海关总署等十部委联合验收。

规划面积5.944平方公里。

4、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200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海口保税区区位调整至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内并设立海口综合保税区,2011年3月16日封关运行。

规划面积1.93平方公里。

5、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2008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

2009年11月11日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工建设;2010年12月25日一期工程完工;2011年5月20日通过自治区预验收;2011年6月14日中共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工作委员会、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成立;2011年6月17日至18日将接受国务院正式验收,封关运行。

规划面积8.5平方公里。

6、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正式批复,2010年8月31日正式封关运行。

规划控制面积1.8平方公里,其中1平方公里为保税加工区,其余为保税物流区。

中国所有保税区及简介

中国所有保税区及简介

保税区功能特点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进出,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1712.9亿美元,同比增长50.7%。

其中出口1042.3亿美元,同比增长52.4%;进口670.6亿美元,同比增长48.2%。

有以下3种方式:1、按贸易方式在全国综合保税区所有贸易方式中,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值1030.6亿美元,同比增长49.1%,占比60.2%。

其中,出口值761.8亿美元,同比增长42.7%;进口值268.9亿美元,同比增长70.8%。

区域仓储物流货物进出口值535亿美元,同比增长1倍,占比为31.2%。

其中,出口值221.4亿美元,同比增长2.4倍;进口值313.5亿美元,同比增长54.9%。

上述两种贸易方式进出口占比合计为91.4%。

2、按企业性质在全国综合保税区所有企业性质中,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值948亿美元,同比增长10.6%,占比为55.3%。

其中,出口值671.3亿美元,同比增长14.1%;进口值276.7亿美元,同比增长3%。

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出口值分别为413.9亿美元和239.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3倍和1.2倍,占比分别为24.2%和14%。

上述三种企业性质进出口占比合计为93.5%。

3、出口国别在全国综合保税区实际进出口国别(地区)中,美国、台湾省和香港地区居前三位。

保税区的分类

保税区的分类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全国57个。

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一、加工贸易保税物资报关1、加工贸易保税物资进出境报关(见教材)2、结转加工(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3、加工贸易其他保税物资的报关(见教材100)4、加工成品复出口报关(补充部分)按照海关规定进口(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或复出口)。

向海关申报复出口时,除应向主管海关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外,还应向出境地海关交验如下纸质报关单证:(1)〈〈出口物资报关单〉〉1式5份。

即差不多联3份,核销联1份,收汇核销联1份,如有出口退税则增加1份黄色出口退税专用出口物资报关单;(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3)发票;(4)装箱单;(5)装货单,经海关审核,对物资查验后,加盖放行章,交报关人凭以向装运部门申请装运物资出口;(6)出口收汇核销单(7)其他单证(如许可证等)。

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物资,海关放行等海关监管手续后,承运人将物资运输出境。

然后海关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用〈〈出口物资报关单〉〉及黄色出口退税专用〈〈出口物资报关单〉〉交企业凭以办理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二、合同报核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含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以免费即不需境内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扣付或出口产品减价等方式偿还,而提供给境内经营企业的加工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依照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可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待遇,免税进口,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留在境内的相应手续。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范畴凡符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规定,为《海关进出口税则》第84至90章所列,除飞机、船舶、汽车、摩托车、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照相机、复印机、程控交换机、微型运算机及外设、机、无线寻呼机、机、电子运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以外,同时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上述商品费单独进口的零配件,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

国发[2007]39号


/cms/whgs03/laws/05/030205/2008010201.html(第 2/4 页)08/12/2008 10:18:01
国发[2007]39号
11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 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 业所得税率为15%。 行) 《对福建省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批复》 12 (〔80〕国函字88号) 厦门经济特区所得税率按15%执行。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 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和 〔1988〕26号) 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 法》第七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 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 知》(国发〔1992〕46号) 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伊宁、凭祥、二 连浩特市等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21号、 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函〔1992〕61号、国函〔1992〕62号、国函 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2〕94号) 允许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五 市(县、镇)在具备条件的市(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 镇)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对边境经济 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国函〔1992〕62号) 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 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的生 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 〔1992〕 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 业所得税。 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 法》第八条第一款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 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 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 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 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 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 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 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政府关于人员和交通工具入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关于人员和交通工具入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2.18
【实施日期】1995.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政府关于人员和交通工具入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保税区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田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海关、边防检查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人出保税区的人员和交通工具实施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东端设入出境专用通道(以下简称一号通道)和入出深圳特区的专用通道(以下简称二号通道),保税区北侧设若干人行通道和备用通道。

第四条在一号通道设入出境边防检查亭和海关检查亭,由边防检查机关对入出境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由海关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个人携带的物品依法实施检查。

在二号通道和人行通道设检查亭,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福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对入
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依法实施检查。

管理局负责对从境内非保税区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实施证件管理。

第五条除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另有规定外、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的国内人员凭本人护照和有效证件,由一号通道入出保税区。

第六条在深圳特区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人出保税区,经管理局同意,持护照和有效证件由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深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深府〔2009〕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物流业是深圳市重要的支柱产业。

近年来,以大物流综合交通管理体制为保障,以海空双港为龙头、物流园区为载体、高端物流产业群为依托的现代物流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目前深圳基本建成世界级集装箱枢纽港、华南地区航空门户机场和亚太地区重要的物流枢纽城市。

2008年,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达2141.63万标箱,连续12年位居国内集装箱港口第二,连续6年位居世界集装箱港口第四;深圳机场货邮吞吐量达59.8万吨,综合实力连续7年排名内地机场第四;全市物流业增加值达734.52亿元,占全市GDP的9.41%;社会物流总成本占全市GDP的15.0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

受国际金融危机、资源约束、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深圳物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整体需求待振兴,配套设施待完善,服务水平待提升,辐射能力待加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巩固与提升深圳物流业服务于珠三角产业体系的能力,加快建设全球物流枢纽城市,遵照汪洋同志关于做大做强物流产业的有关重要批示,依据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和深圳市2009年物流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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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设立福田和沙头角保税区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保税区与保税仓库
【发文字号】国务院国函[1991]3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5.28
【实施日期】1991.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设立福田和沙头角
保税区的批复
(1991年5月28日国务院国函[1991]32号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比照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给予深圳福田、沙头角两个保税工业区相应政策的请示》(粤府函[1990]202号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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