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采)样工作控制程序
食品抽样基本制度及流程ppt课件

一、抽样人员的要求
(二)抽样人员的行为规范
1、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做到着装整洁卫生、语言规范、 礼貌待人、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2、抽样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抽样计划和内容,不 得事先通知被抽查单位,对样品和技术资料和检测结果等负保密 责任。
3、抽样人员应当依据抽样方案、抽样方法及抽样程序开展抽样工 作,不得擅自改动相关规定。
(7)抽样的时间、地点、方法、环境状况:抽样的时间为抽样 开始的时间;地点:应细到餐厅、厨房、咖啡厅等;方法:按不 同的抽样目的和要求如实填写,如“随机”、“选择性抽样”
(8)现场监测时,应准确记录所测数据; (9)最后抽样单分别留存被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及检验单位,
抽抽样人和被 检查单位应在“样品采集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注 意抽样记录与抽样文书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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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公正 方法科学 数据准确
纪律严明
二、抽样程序及注意事项
(4)整个抽样过程中微生物抽样要注意无菌操作,理化抽样 正注意避免污染。
3、抽样记录工作应与抽样同时进行,抽样人员应当使用钢笔 或签字笔填写规定的抽样文书,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 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由更改人签字确认, 应详细记录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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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公正 方法科学 数据准确
纪律严明
二、抽样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抽样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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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公正 方法科学意事项
(一)抽样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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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公正 方法科学 数据准确
纪律严明
二、抽样程序及注意事项
(二)现场抽样程序及注意事项 1、抽样至少2人,到达被抽检单位应主动出示抽样文件、身份
食品抽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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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公正 方法科学 数据准确
ISO17025:2017样品管理程序(食品检测实验室)

1.目的保持样品在检测过程中的可追溯性,保证样品在记录或其他文件中提及时不会混淆。
2.适用范围适用于实验室样品在取样、样品接收、检测和储存过程中的标识。
3.职责实验室样品管理员负责所抽取外部样品的标识;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所抽取内部样品的标记;检测人员负责制备和检测过程中样品、保留样品的标识。
4.控制程序4.1取样样品的标识4.1.1实验室样品管理员按《取样作业控制程序》采取外部样品后在样品容器外加贴样品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取样人、取样日期等。
4.1.2实验室工作人员按《取样作业控制程序》采取内部样品后在无菌袋外部标明样品名称、采取时间和地点、规格等。
4.2接收样品的标识样品管理人接收外部样品时必须完整地填写《样品管理登记表》,送样人应在《样品管理登记表》上签字。
并要对样品加贴标识,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送样人、接样人等。
4.3检测样品和保留样品的标识检测人员严格按标准检验,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要对样品进行标识,以保证检测过程中的样品追溯。
4.4样品内部编号的编写方法4.4.1样品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样品的编码。
4.4.2样品按年份编号,2002年为2002,2000年为2000。
4.4.3样品按月份编号,一月为01,十一月为11。
4.4.4样品编号的后两位数为顺序号。
例2002 02 11 03表示第三个表示11日表示2月表示2002年4.5样品保存期限4.5.1样品保存期限如客户要求:一般样品保存3个月,保鲜样品10天,农产品6个月本室涉及微生物、黄曲霉毒素检测等项目的样品由于其结果无法重现,本室不留存样品。
4.5.2样品超过规定保存期限的样品,由样品管理员报请实验室主任同意签署处理意见后,由样品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4.6样品管理员负责把保留样品存放到适当的位置。
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保管,确保样品在保存期间不变质、不遗失和不损坏,并负责样品的调用,应遵守《客户机密与专有权保护程序》;样品管理员负责处理保存期满的样品及特殊样品。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试题及答案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试题及答案姓名:岗位:得分:本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一、填空题(每题4分,共60分)1、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2、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3、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5、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6、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7、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人员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
8、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建立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检验事故分析、评估和处理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9、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控制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抽(采)样工作的有效性。
10、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食品抽样流程和抽样规范

食品抽样流程和抽样规范食品抽样流程和抽样规范通用文档第1篇食品抽样流程和抽样规范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食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抽样流程和抽样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抽样流程食品抽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抽样品种和数量在食品抽样前,需要根据监管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品种和数量。
抽样品种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状况。
抽样数量应当符合统计学原理,保证抽样结果具有可靠性。
2.抽样人员培训抽样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抽样流程和规范,具备一定的食品知识和技能。
在抽样前,应当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抽样过程符合要求。
3.抽取样品在抽样过程中,应当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确保每个样品都有相等的机会被抽中。
抽样人员应当在被抽样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抽样,避免人为干预。
4.样品封装和标识抽样人员应当将抽取的样品进行封装,并标明样品名称、抽样单位、抽样日期、样品数量等信息。
封装和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确保样品在运输和检验过程中的质量不受到损失。
5.样品运输和检验抽样人员应当将样品及时运输至检验机构,并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确保样品不受污染、损坏或变质。
6.检验结果处理和反馈检验机构应当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给抽样单位。
抽样单位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后续处理,如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查处、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等。
二、食品抽样规范食品抽样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抽样方法食品抽样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每个样品都有相等的机会被抽中。
在抽样过程中,应当避免样品之间的相互干扰,保证抽样结果的可靠性。
2.抽样工具抽样工具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确保样品的质量和完整性。
常用的抽样工具有:采样铲、采样勺、采样瓶等。
3.样品封装样品封装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确保样品在运输和检验过程中的质量不受到损失。
封装材料应当具有防腐、防潮、不透光等特点。
4.样品标识样品标识应当包括:样品名称、抽样单位、抽样日期、样品数量等信息。
食品采样操作规程

确定采样方案 与国际接轨的ICMSF的采样方案: 国际食品微生物规格委员会I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Microbiology Specifications for Food(ICMSF)(简称ICMSF)的取样 方案是依据事先给食品进行的危害程度划分来确定的,将所有食品分 成三种危害度, 一类危害:老人和婴幼儿食品及在食用前可能会增加 危害的食品;二类危害:立即食用的食品,在食用前危害基本不变; 三类危害:食用前经加热处理,危害减小的食品。另外,将检验指标 对食品卫生的重要程度分成一般、中等和严重三档,根据以上危害度 的分类,又将取样方案分成二级法和三级法。 ①二级法:设定取样数n,指标值m,超过指标值m的样品数为c, 只要c>o,就 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⑧三级法:设定取样数n,指标值m,附加指标值M,介于m与M之 间的样品数c。只要有一个样品值超过M或C规定的数就判整批产品不 合格。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 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 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 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 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 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 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 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 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 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 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 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材食品检验管理制度

食材食品检验管理制度食材食品检验管理制度1.食品抽检制度在实施食品抽检制度时,首先需要进行资源确认,包括人员、车辆和抽样物料等方面的资源,确保足够的资源完成采样工作。
同时需要与实验室沟通并确认实验室检测容量,以确保能够满足测试需求。
采样员需要熟悉保存和运输条件,并按照要求在8小时或4小时内将样品送至实验室。
采样结束后,采样员将样品带回公司,并按照样品交接程序进行样品交接。
客服人员核对项目要求,确认所抽样品与项目方案要求一致,样品品类和数量符合检测要求。
样品室管理人员接收样品并确认品类、数量和封装是否符合检验要求,然后将唯一性实验室编号粘贴在样品上,并交由样品室管理人员妥善管理。
2.样品管理样品进入样品管理组之后,样品室人员对检样和备样进行拍照,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粉碎制样。
对每个样品的检测项目,按照检测类别区分不同样品,并贴上对应编号。
样品室管理人员对领样的检测人员进行登记,对出库的小样进行登记,并及时记录备样的储存情况。
3.检验工作样品的检验是整个流程中最关键的部分,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方法规定程序完成。
所有的数据都必须经过三级审核,才能够完成数据递交。
前处理和检测过程都需要有详细的记录和关键的控制程序,以保障出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的检测报告。
4.报告编制在检测工作完成之后,具体的报告编制工作由报告组完成。
报告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包括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分析和结论,以及建议和意见。
以上是食材食品检验管理制度的主要流程,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保障食品质量的安全和可靠性。
一、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二、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
三、使用仪器设备时,应按照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五、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
六、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正和检验,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食药监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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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采)样控制程序
1、目的
对食品抽样过程及影响因素实施控制,确保抽取有代表性或实际需要的样品,以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食品抽样计划的制定、样品抽取作业过程的控制。
3、职责
3.1 对政府监督性抽(采)样的项目,公司成立抽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采样整个抽(采)样工作的外部沟通协调、抽(采)样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
3.2 业务办负责抽(采)样任务的下达;
3.3 检测室负责人和采样组长负责抽(采)样详细方案的制定;
3.4 技术负责人负责抽(采)样方案的批准;
3.5 采样组负责采样前的准备工作以及采样工作的实施,并对样品的安全运输工作负责;
3.6 质量负责人负责抽(采)样质量监督方案的制定;
3.7 监督员负责抽(采)样质量监督;
3.8 样品管理员负责抽(采)样样品的接收、登记,并做好样品标识以及样品的贮存、流转工作。
4、工作程序
4.1 采样任务下达
业务办根据客户委托协议,下达任务到采样组。
4.2计划制定及批准
在承担抽检任务时,应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组织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委托方下达的计划制定详细的抽(采)样样方案。
检测室负责人结合检测任务具体实际情况,与采样组长共同制定适宜的采样计划,编制《****年**项目食品抽(采)样实施方案》,包括抽样地区的确定,抽样环节的确定,抽样人员的分组,食品品种、数量的分配,抽样时间节点,特殊产品的特殊要求,规定采样安全措施,报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涉及政府监督性抽(采)样的项目,采样实施方案
得到组织抽检的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后方可实施。
4.3 抽样人员
承担抽(采)样任务的抽(采)样人员必须通过培训、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后,取得本公司的采样上岗证。
在执行具体某项抽(采)样任务前,对相应的抽样方案进行培训,包括执行标准的相关内容学习,抽样过程的程序及信息采集要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实施细节,曾经出现过的问题的反馈和讨论,抽样工作中的纪律和沟通技巧,采样信息填写的规范性,并做好培训记录。
4.4 采样前准备
4.4.1 证件:抽(采)样员上岗证。
4.4.2 文书及记录表:抽检任务委托书、抽样单、告知书、反馈单、现场抽样记录、收款收据、封条、简易抽检信息表、温度记录表等。
4.4.3 抽样工具:抽样车辆、车载冰箱、保温桶、冰袋、无菌抽样工具、签字笔、胶纸、移动终端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和样品包装工具等。
4.4.4 备用金:用于支付购买样品费用。
4.5 采样实施
4.5.1 出示证件及文书:抽样人员应着规定服装,须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内容的告知书和抽(采)样员上岗证样员上岗证。
4.5.2 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目的和性质、抽检食品品种、异议处理以及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信息。
4.5.3 核对资质证书
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
如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相关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抽样。
4.5.4 随机抽样
至少应有两名抽样人员从符合要求的抽样地点中现场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取。
4.5.5 样品要求
抽取的样品类别、数量、状态和保质期等应达到抽样方案规定的要求。
4.5.6 不予抽样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
a) 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b)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c) 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
d) 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e) 被抽样单位存在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
f)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5.7 抽样方法
(1)预包装食品抽样方法
预包装食品应抽取在保质期内、包装完好的产品且应具有标识信息。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待销产品的不同部位抽取大包装,再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包装样品,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复检备份样品;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餐饮环节抽样时,可以抽取使用和销售的产品。
(2)散装食品的抽样方法及要求
样品应装于被抽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若容器可能影响分析结果,则需要配备专门的容器。
散装食品和大包装食品应预先对容器内食品充分混合,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混合成待检样品。
固体样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的采集,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采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放入容器中。
半固体样品要从盛放样品的包装内用采样器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出检样,检查样品的感官性状,有无异味、发霉,然后将样品混合均匀。
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采集需要的样品量。
4.5.8 封样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被抽样单位人员面前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具有抽样单位盖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保证拆封后不能恢复原来的封样状态。
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
现场封样时注意封条的完整性,不得破损,封条上的签名和盖章(或手印)应清楚易辨认。
4.5.9 文书填写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应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
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采用杠改方式,并由被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检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委托人)共同签名,并盖章。
对被抽检单位无法提供相应合法印章的可加印手印并签字确认。
4.5.10 现场信息采集
抽样人员可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
(1)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应抽样基数);
(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
(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运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
(6)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7)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8)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4.5.11 样品运输
根据样品性质和检验目的进行合理储存、运输,确保样品不被污染。
样品在贮存、运输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包装破损而导致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对保质期短及生鲜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运输,在检测规定时间内尽快送达本公司。
4.5.12 具体产品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抽样单、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等要求按《国
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执行。
4.6 采样监督
质量负责人根据采样规模的大小,结合公司质量监督实施情况,选择性地对采样项目派质量监督员进行监督,同时制定具体的质量监督计划
5、支持性文件
——GB/T 30642-2014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7年修订版)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6、支持性记录文件
——《采样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