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表 。当调整值应增加评标价时为正值 ,应减小评 标价时为负值 。 2 、错漏项分析和调整
氛围 ,即参照最低价 中标法的基本原 则 ,结合中国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 ,
探 索建 立具有 中 国特 色 的经评 审 的最 低投 标 价法 。
《 招标投 标法 》第 四十一 条规
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
人全球经济一体化 的必然要求 ,是建
筑业 与 国际接 轨 的有效 办 法 ,是配 合 实施 建设 工程 造价 改革 的重大举 措 , 更 是市 场经 济开放 的大势所 趋 。 采用 经评 审 的投标 价最低 中标并 不是一些 人误认 为的谁投标报价最低谁 就 中标 。 “ 经评 审最 低 投标 价格 ” 和
评审”的差别 ,但却完全是两种概 念。 对于 “ 经评 审 的最低 投标价 格 ”含 义 的正确理 解 ,
为投标人的中标条件 ,招标人可以选
择 经 评 审 的 投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作 为 中标 人 ,从
评标办法的角度理解 即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
标法 。
我们必须紧紧抓住 “ 经评审”这一关键词语。
( )当标 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 3 出的合价 不一致 时 ,以标 出 的分 项乘积 合价为
法 》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 “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
标文件 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的要求 ,从 而为选 出 “ 最低价中标者”把好最初的关 口。 “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这是投标人
建 筑 市 场与 招 标 投标 1 0 / 1 2 1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1. 简介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Lowest Evaluated Bid)是一种常用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该方法主要通过针对不同供应商提出的投标价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从中选取评审结果最佳的投标价作为最终中标价。
这种方法能够保证采购者获得最有利的投标价,同时也能促使供应商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报价。
2. 工作原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工作原理如下:1.采购机构发布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
2.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其中包括报价和其他必要的附件。
3.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条件符合性: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条件,例如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技术符合性: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其能够满足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
–价格比较:将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各投标价之间的差异。
–质量和服务:对供应商的过往业绩和信誉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能否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4.基于评审结果,采购机构确定最低评审价。
一般情况下,最低评审价会选择价格最低、质量和服务最好的投标价。
5.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商务洽谈,最终确定中标价。
6.中标供应商与采购机构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3. 优点与注意事项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具有以下优点:•公正公平:该方法能够通过评审程序,确保采购机构选择的中标价是经过全面评估的,避免了偏袒和不公。
•综合考虑:该方法能够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为采购机构选择最佳的中标价,确保采购品质的同时节约资金。
•鼓励竞争:由于中标价的选择是基于全面评估的结果,供应商会更加努力提供有竞争力的投标价,从而促使市场竞争。
在使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时,采购机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招标文件的准备要充分、清晰明了,以确保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需求和要求,并能够据此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根据国家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即最低评标价是--将商务、技术的偏离,折算成一定的价格调整因素(即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实际也是一种综合评估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法,能满足用户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建议,并且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的投标,应所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使用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并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两者有相同点:允许对投标价格进行调整,形成用以评标排序的评标价格,评标价格低的排序在前。
两者存有不同点:最高评者标价法可以将各种商务、技术评标因素换算为价格调整因素(实际为综合评估法,因为虽然就是换算为价格,但仅与评分表现形式相同,实质都就是对价格以外的评议因素展开汇总、而构成一个评议结果)。
最高投标价法只是容许将若干商务部分搞必要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无法随意预设。
综上所述,两种评标方法是起因于不同监管部门对评标方法的各自规定,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至今为止,没有权威机构或部门对两者进行严格的界定或定义,只是在实际评标操作过程中两者的操作模式和规则有所不同。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的应用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的应用苏邑女63880部队工程指挥部【摘要】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土木行业的迅速发展,现代施工已经成为十分复杂的生产活动,因此造价控制与管理也就成为建设项目中的关键环节。
本文介绍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阐述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优点与缺点,并且对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最低投标价法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投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完善。
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得到了应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逐步解决了当前我国建设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自身缺点。
本文针对我国工程市场现状,研究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的应用。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所谓“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
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一种投标方法。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前提下,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应当为中标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则不能中标。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与缺点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
近年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所以能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被广泛使用,是因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既借鉴了世界银行、菲迪克(FIDIC)、英联邦国家以及香港等的一些做法,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能够很好的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市场秩序。
它与其他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优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作为评标⽅法之⼀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程建设项⽬中得到了应⽤。
由于这种⽅法与以往普遍使⽤的限制报价的⽅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式和运作模式产⽣了⼀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泛关注。
下⾯我主要就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性、必要性与⼤家进⾏交流。
⼀、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性 1、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的基本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是投标⼈的投标“能够满⾜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的⼀种评标⽅法。
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追求低价。
《招标投标法》对采⽤这种⽅法确定的中标⼈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1)能够满⾜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述规定,⼀⽅⾯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也是为了防⽌投标⼈以牺牲⼯程质量为代价,盲⽬地以⾮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
招标⼈根据⼯程建设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选择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的⼀项基本权利,⾏政部门是⽆权禁⽌招标⼈⾏使这项权利的。
2、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早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的若⼲年,就在世界银⾏等国际⾦融机构出资的项⽬和外商等⾮国有资⾦投资的项⽬中采⽤,在少数国有资⾦项⽬中也采⽤了这种⽅法。
值得⼀提的是,在世界银⾏资助的项⽬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配套资⾦的,这些配套资⾦基本属于国有资⾦,⽽且这些项⽬的实施从总体上说是⽐较成功的。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投标竞争的也还是国内的建筑施⼯企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应当可以在其他⼯程项⽬上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提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接受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1/2021s s ^ s s『经幫的舉投需法』盂畫益器畫本蛊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91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发改提案[2020]215号,以下简称《第0091号提案答复》),对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作出答复。
《第0091号提案答复》明确了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一s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较强,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有些招标人为了规避异议、投诉、审计等风险,无论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均“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简单地将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既不进行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没有及时对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予以否决。
二是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大于风险。
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有的通过弄虛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以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变更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直接倒卖项目、违法转包赚取非法收益O三是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标后履约管理不到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履行和评价体系。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简称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所设定的最低价,且其他评审标准符合要求,就能中标。
接下来,本文将从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优劣势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原理是以价格为主要标准来选取承建方,即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设定的最低价,就能中标。
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设定相关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选拔出符合要求的承建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势最低价中标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确保工程成本的控制。
通过控制工程承建方的价格,能够降低工程的建设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广泛。
不论是对于政府工程还是企业工程,都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和评审,因此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和普适性。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一定的劣势。
首先,过分追求价格低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得大量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合同,危及其生存和发展。
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措施为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局限性和劣势,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双重保障。
首先,要从工程质量和安全角度出发,设置合适的评审标准。
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更要从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综合评价投标人的能力。
其次,应该通过创新招标投标模式,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和引导,营造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平台。
比如可以引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从而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和中标机会。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应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针对其劣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为标题,本文将介绍这两种常用的招标评审方法,分析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评审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其核心思想是以投标价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审,选择最低的投标价作为中标方。
其具体评审流程如下:1. 准备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审标准等。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3. 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与评审: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分析。
评审主要依据是投标价,选择最低价作为中标方。
5.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特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依据,适用于对成本控制要求较高的项目,能够有效降低项目的采购成本。
然而,该方法可能忽视了其他重要因素,如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可能导致选择低价但质量差的供应商。
二、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一种更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招标评审方法,不仅考虑价格,还考虑其他因素如技术能力、资质、质量保证、服务等。
其具体评审流程如下:1. 准备招标文件:同样需要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审标准等。
2. 发布招标公告: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同,招标人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3. 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与评审:同样进行开标会议,但评审过程更加复杂。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分,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最终确定中标方。
5. 综合评估法的特点:综合评估法考虑了更多的因素,能够更全面地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能力。
相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更加公正、客观,能够选择质量更好、服务更优的供应商。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对质量、技术和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能够确保选择到最优秀的供应商,但该方法可能增加了评审的复杂性和评审时间,同时也可能增加项目的采购成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限制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下面我主要就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人的基本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
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
《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1)能够满足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盲目地以非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
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要求,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部门是无权禁止招标人行使这项权利的。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早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的若干年,就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的项目和外商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采用,在少数国有资金项目中也采用了这种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入配套资金的,这些配套资金基本属于国有资金,而且这些项目的实施从总体上说是比较成功的。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投标竞争的也还是国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应当可以在其他工程项目上采用。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往限制价格的评标方法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价格是否放开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像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价格都已经先后放开,由市场来决定,相比较而言,建筑行业只是一种加工承揽性质的行业,无论是其行业的重要性还是价格的影响力,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都远不如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
因此,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完全可以由市场来形成。
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企业、行业的发展无必然联系
招标投标基本目的在于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反映在评价标准上,就是遵循低价优先的原则。
竞争的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竞争的结果使得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不断提高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
利润水平的降低与企业、行业的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5、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企业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和安全无必然联系
首先,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的化为宗旨的,受追求利润这一原动力的驱使,即使不采用低价中标,一旦疏于管理,再高的价格,企业也照样可以偷工减料。
因此,高价格也未必会带来高质量,价格与偷工减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质量和安全始终是建筑行业最重要的两个主题,但是在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前,质量和安全问题就早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管理的难点。
采用该评标价法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并未显著上升。
所以,低价未必劣质,高价也未必优质,“便宜没好货”并不是一成不便的真理。
二、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既是《招标投标法》所许可的评标方法,又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缺乏内在自我约束机制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中更应当提倡采用此方法。
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
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不约而同地下降了10%以上,大大节省了投资,这不单单是资金的节省,还反映了政府工作的廉洁程度、公开程度和效率水平。
2、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
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逐利润,哪个行业的利润水平高,企业和投资就会向哪个行业集中,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本表现形式。
建筑行业是一个高利润的行业,加上该行业中部分专业的技术含量比较低,若干年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导致市场买卖双方供需关系严重失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质,就是在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压缩存在于建筑行业中虚高的利润,使建筑产品的价格向真实的市场价格回归,并与其他行业的利润水平趋于一致。
利润水平的下降,不但能降低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欲望,也将促使企业转行、重组、兼并等行为的发生,使企业从量的增加转为质的提高,从而有效地减少建筑行业的企业数量,使市场供需关系重新趋于平衡。
3、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后,利润水平被有效压缩,企业如果疏于管理,还有可能亏本,加上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必将迫使企业不得不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体系,并从建立企业成本入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经过一段时间后,将最终有利于建筑行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4、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利润水平下降后,一方面将使层层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利可图,从而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顺应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使非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人节省投资的基本意愿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招标人也就无需再采用阴阳合同这种不合法的方式,阴阳合同也会随之大大减少,直至消灭。
5、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的竞争,中标靠的主要是以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关系再好,价格高了也难以中标,没有关系,价格有竞争力,也同样可以中标,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标的决定因素。
遵循低价优先原则压缩了利润水平,也减少了实施腐败行为所需的金钱基础,找了关系也不一定能中标,中了标还不一定能赚回实施腐败所付出的代价。
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将从根本上消除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力。
6、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
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有较高风险的行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幻的市场行情,需要企业有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机制,这也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仅降低了利润水平,也使市场的风险进一步凸显出来,部分企业已经从为数不多的这类项目中得到了必要而且可贵的经验,由此也将使企业逐步地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低价中标及工程建设活动固有的风险,逐步推动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业的发展。
也就是说,只有市场产生了对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业的需求,才会催生这一行业的兴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行,恰恰能够带来对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的客观需求。
因此,我们要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积极倡导开展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尤其是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上推行,将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随着该方法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项目上运用,将日益得到完善和成熟,并将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