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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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附录表格及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附录表格及文书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编号::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座落及登记类型) 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查,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 日止。

请凭本凭证、身份证明领取办理结果。

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份数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登记机构: (印章)年月日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登记结果:领取人:领取日期: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 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座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登记、确认和公示的工作。

作为中国首都,北京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册将介绍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参与这一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动产登记是确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旨在建立健全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方便居民、企业办理相关的不动产交易、担保、质押等事项,提高市场流转效率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不动产登记的适用范围不动产登记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关系的登记。

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适用于工商、住宅、农用等各类不动产。

四、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和程序1. 主体: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和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明。

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

2. 程序:不动产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合规的情况下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1.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 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本人和代理人);3. 权利证明:申请人权利人身份和权利要求的证明材料;4. 共有权证明:共有人关于共有份额的协议或证明材料;5. 预告登记证明:权利不明晰或不动产有争议的,需提供预告登记证明材料;6. 其他必备材料:依不同情况而定,如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等。

六、不动产登记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提前了解有关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并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2. 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申请,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4. 如有异议或争议,应及时向有关法律维权机构进行咨询和申诉;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档案,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模板】

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模板】

XX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暂行)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版本:4.02016年12月目录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总体要求 (1)1.2 适用范围 (1)1.3 登记机构职责 (2)1.4 登记原则 (2)1.5 不动产单元 (3)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4)1.7 不动产登记簿 (4)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5)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6)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7)1.11 代理 (12)1.12 其他 (12)2 申请 (14)3 受理 (16)3.1 查验登记范围 (16)3.2 查验申请主体 (16)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7)3.4 询问 (18)3.5 受理结果 (18)4 审核 (19)4.1 书面材料审核 (20)4.2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0)24.3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1)4.4 实地查看 (21)4.5 调查 (21)4.6 公告 (21)4.7 审核结果 (22)5 登簿 (23)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3)分则 (25)7 首次登记 (25)7.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25)7.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26)7.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27)7.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 (28)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 (29)7.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建造房屋) (30)7.7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建造房屋) (31)7.8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3)7.9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34)7.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5)7.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36)7.12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7)7.1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8)7.1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39)8 变更登记 (42)8.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 (42)8.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址) (43)38.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面积变更) (44)8.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45)8.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土地)) (46)8.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土地)) (47)8.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划拨转出让) (47)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他) (48)8.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名) (49)8.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址) (50)8.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面积变更) (51)8.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52)8.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房屋))538.1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房屋))548.1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其他) (55)8.16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56)8.1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7)8.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58)8.19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59)8.20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60)9 转移登记 (62)9.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62)9.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 (63)9.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65)9.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征收(拆迁)安置房) (66)9.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 (67)9.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公有住房出售) (69)9.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70)49.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71)9.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72)9.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74)9.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遗赠) (76)9.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司法协助执行转移登记) (78)9.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约定) (80)9.1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81)9.1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82)9.1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83)9.17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86)10 抵押权登记 (90)10.1 土地抵押权首次登记 (90)10.2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 (91)10.3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92)10.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森林/林木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94)10.5 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96)10.6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97)10.7 土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99)10.8 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00)10.9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102)10.10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03)10.1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森林/林木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104)10.12 土地抵押权转移登记 (106)10.13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107)10.14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108)510.15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森林/林木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109)10.16 抵押权注销登记 (111)10.17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森林/林木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112)10.18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113)10.19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变更登记 (114)10.20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115)10.21 土地抵押权预告登记 (116)10.22 土地及房屋抵押预告登记 (117)10.23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118)11 地役权登记 (119)11.1 地役权首次登记 (119)11.2 地役权变更登记 (121)11.3 地役权转移登记 (122)11.4 地役权注销登记 (124)12 注销登记 (125)1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25)1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26)12.3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28)12.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29)12.5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130)13 预告登记 (132)1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32)13.2 预告变更登记 (133)13.3 预告转移登记 (134)13.4 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135)14 更正登记 (136)614.1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依申请更正) (136)14.2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土地及房屋登记证明(依申请更正)) (138)14.3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林地及森林/林木权属证书(依申请更正)) (139)14.4 依职权的更正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依职权更正)) (140)14.5 依职权的更正登记(林地及森林/林木权属证书(依职权更正)) (142)15 异议登记 (143)15.1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异议登记 (143)15.2 土地及房屋异议设立登记 (144)15.3 土地及房屋异议注销登记 (145)16 查封登记 (146)16.1 查封登记 (146)16.2 注销查封登记 (147)17 其他登记 (149)17.1 补证登记(土地及房屋登记证明(补证)) (149)17.2 换证登记(土地及房屋登记证明(换证)) (150)17.3 补/换证登记(林地及林木登记) (151)18 登记资料管理 (152)18.1 一般规定 (152)18.2 纸质资料管理 (153)18.3 电子资料管理 (156)19 登记资料查询 (158)19.1 查询主体 (158)19.2 申请材料 (158)19.3 查询条件 (159)19.4 出具查询结果 (159)19.5 办理时限 (160)7附录 A (161)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61)A.2 通知书、告知书 (165)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166)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167)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169)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171)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173)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17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177)A.3 公告文书 (17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179)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179)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180)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181)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82)A.5 询问记录 (184)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86)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87)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88)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89)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91)A.7 授权委托书 (193)A.8 承诺书 (194)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95)A.10 询问记录(继承) (196)8A.11 放弃继承声明书 (198)9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一、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上,并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查询。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旨在保障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登记范围
1.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2. 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

3. 抵押权登记:包括房屋抵押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

4. 其他不动产物权登记:包括地役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三、登记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合同等。

2. 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不动产权属关系、权利状态等。

4. 登簿: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上,并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5. 公开查询: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复制登记信息。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伪造、篡改材料。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一、登记范围与目的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负担和其他事项依法记载在公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上,以达到明确权属关系、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1.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物业所有权、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并登记包括抵押权、查封、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负担及其他事项。

2.目的(1)明确权属关系:通过登记,能够清晰地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权属状况,避免因权属争议引发的纠纷和纷争。

(2)保护权益:登记是不动产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确保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便利产权人对不动产进行交易、抵押及租赁等权利行使。

(3)维护社会秩序:不动产登记有助于建立健全的不动产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登记主体与流程1.登记主体(1)权利人:指不动产权利的享有人。

权利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单一的权利人、共有的权利人、共同处分权的权利人等。

(2)登记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工作。

在北京市,登记机构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其所属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

(3)委托机构:指由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协助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

2.登记流程(1)登记申请: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明、申请书等,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给登记机构。

(2)资格审查: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核对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法保护权利人的隐私。

(3)登记手续办理:审核通过后,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需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登记簿册、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4)登记备案:登记机构按照登记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簿册,并及时予以公示。

三、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1.注意事项(1)及时办理:权利人应在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尽快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义乌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义乌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册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流程册亨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1)一、首次登记 (1)二、变更登记 (1)三、转移登记 (2)四、注销登记 (2)五、预告登记 (3)六、更正登记 (3)七、异议登记 (3)八、查封登记 (3)九、抵押登记 (3)十、补(换)证登记 (4)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5)第一章首次登记 (5)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5)第二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8)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第四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4)第五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8)第六节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1)第七节房屋(国有、集体)(商业、住宅)首次登记 (24)第八节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农业) (28)第九节林权首次登记(林业) (32)第十节草原首次登记(农业) (36)第十一节水域滩涂养殖首次登记(水事务) (42)第十二节地役权首次登记 (45)第二章变更登记 (48)第一节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的变更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48)第二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51)第三节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登记 (54)第四节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57)第五节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 (61)第六节抵押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64)第七节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登记 (67)第八节共有所有权、使用权性质(共有方式)发生变更的登记 (70)第三章转移登记 (73)第一节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并买卖转移登记 (73)第二节买卖(买卖、互换、拍卖)转移登记 (77)第三节作价入股转移登记 (80)第四节合并、分立转移登记 (84)第五节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 (87)第六节房改购房、农民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划拨用地商品房转移登记 (91)第七节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登记 (94)第八节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赠予、离异、继承)转移登记 (98)第九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农业) (102)第十节林权转移登记(林业) (106)第十一节草原转移登记(农业) (110)第十二节水域滩涂养殖转移登记(水务、海事) (117)第十三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登记 (121)第十四节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124)第十五节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登记 (127)第四章注销登记 (130)第一节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自然灭失) (130)第二节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 (133)第三节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 (136)第四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注销登记 (139)第五章预告登记 (142)第一节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 (142)第二节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预告登记 (145)第三节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148)第六章更正登记 (151)第一节申请更正登记 (151)第二节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154)第七章异议登记 (157)第一节异议登记 (157)第八章查封登记 (160)第一节查封登记 (160)第二节解封登记 (163)第九章抵押登记 (166)第一节土地抵押登记(设定低押、注销抵押) (166)第二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低押、注销抵押) (170)第三节房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75)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79)第五节林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2)第六节草原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5)第七节水域滩涂养殖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8)第十章补(换)证登记 (191)第一节遗失补证 (191)第二节换证登记 (195)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一、首次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6、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7、住房首次登记(国有、集体)(商业、住宅)8、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农业)9、林权首次登记(林业)10、草原首次登记(农业)11、水域滩涂养殖首次登记(水务、海事)12、地役权首次登记二、变更登记1、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的变更登记2、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3、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登记4、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6、抵押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登记8、共有所有权、使用权性质(共有方式)发生变更的登记三、转移登记1、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并买卖转移登记2、买卖转移(买卖、互换、拍卖)登记3、作价入股转移登记4、合并、分立转移登记5、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6、房改购房、农民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划拨用地商品房转移登记7、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登记8、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赠予、离异、继承)转移登记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农业)10、林权转移登记(林业)11、草原转移登记(农业)12、水域滩涂养殖转移登记(水务、海事)1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登记14、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15、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登记四、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自然灭失)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注销登记五、预告登记1、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2、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预告登记3、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六、更正登记1、申请更正登记2、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七、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八、查封登记1、查封登记2、解封登记九、抵押登记1、土地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3、房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5、林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6、草原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7、水域滩涂养殖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十、补(换)证登记1、遗失补证……………………………………………………………2、换证登记……………………………………………………………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第一章首次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主要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4、《土地登记办法》第2、3、32条;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6、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附录表格及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附录表格及文书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编号::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单位)(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查,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

请凭本凭证、身份证明领取办理结果.登记机构:(印章)年月日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登记结果:领取人:领取日期: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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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动产变更登记(名称变更)………………………………………………………10
11.不动产变更登记(地址变更)………………………………………………………11
12.不动产变更登记(用途变更)………………………………………………………11
13.不动产变更登记(面积变更)………………………………………………………12
4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35
43.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36
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6
45.房屋注销登记……………………………………………………………………………37
38.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权)……………………………………………33
39.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33
40.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34
41.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35
3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27
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权)…………………………27
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பைடு நூலகம்抵押权注销登记………………………………………………28
33.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一般抵押权)……………………………………………29
22.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司法裁定)…………………………………………………19
23.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房屋分割转移登记)………………………………………20
24.房改房上市……………………………………………………………………………21
25.经济适用房上市………………………………………………………………………21
2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一般抵押权)……………………………22
2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最高额抵押权)…………………………23
2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转移登记(一般抵押权)……………………………25
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26
54.更正登记(依法律文书)………………………………………………………………42
5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异议登记…………………………………………………………43
56.不动产异议登记…………………………………………………………………………43
57.查封登记(查封)………………………………………………………………………44
50.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40
51.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40
52.更正登记(依据权利人申请)…………………………………………………………41
53.更正登记(依职权、利害关系人)……………………………………………………42
34.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最高额抵押权)……………………………………………30
35.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一般抵押权)………………………………………………31
36.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31
37.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32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址变更)…………………………………………6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7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面积变更)…………………………………………8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9
18.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17
19.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房改房)……………………………………………………17
20.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18
21.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继承)………………………………………………………19
58.查封登记(轮候查封)…………………………………………………………………44
59.查封登记(续封)………………………………………………………………………45
60.解封登记…………………………………………………………………………………45
46.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37
47.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8
48.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38
49.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9
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 作者:
———————————————————————————————— 日期:
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发布日期: 2016-09-12
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第一版)
扬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一六年八月
目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
2.商品房及业主共有部分首次登记………………………………………………………2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3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单独宗地)……………………4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名称变更)…………………………………………5
14.不动产变更登记(类型变更)………………………………………………………13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14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单位自建)………………………15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自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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