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通过计量认证;未通过计量认证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发放,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第六条检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须通过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其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和计量认证范围。
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当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
第七条检测机构承担工程检测项目,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检测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并明确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抽检数量。
第八条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建、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委托的检测业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建建发[2013]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决定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凡在本省(含外省在浙)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上旬至2014年3月31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重点查处不具备(或超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让或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1)承接工程检测业务后未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2)实际使用名称、检测项目和参数、检测场地等与资质证书登记事项不一致,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3)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4)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5)未及时上报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法人、技术负责人、场所等变更)情况;(6)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检测工作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未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合同不规范,存在影响检测报告公正性的内容。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
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
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
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一、制定的必要性2006年,我厅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以下简称141号部令)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8月,浙建法〔2006〕47号文失效。
为规范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解决当前质量检测监管面临的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面、检测活动管理范围窄、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重新制订我省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本《办法》共计二十五条,包括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质量检测定义、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一)关于办法名称和适用范围141号部令名称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建设工程”,因水利部、交通部均以部令形式颁布了水利、公路工程的检测管理办法,所以建设部正在修订的141号部令(征求意见稿)已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与之相应,《办法》名称确定为《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
(二)关于检测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其中,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和市政桥梁检测6个资质类别,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通用)、见证取样检测(房建)2个资质类别。
《办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细化、明确了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三)关于资质证书及分支机构管理为推进检测资质全程网上办理,打通“电子发证”最后一公里,《办法》第四条提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02.0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141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秤砣”,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渐壮大,检测技术力量逐步增强。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七条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管理制度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进行检测以及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方案,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壹监督管理。
县级之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于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壹,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第八条检测机构可取得壹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检测机构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资质的,除须满足附件壹的相应资质标准外,其中注册资金应叠加或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人员、设备、办公、试验场所等应满足检测活动的需要。
第九条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俩个及之上检测机构。
检测技术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办理变更手续,于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壹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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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作: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6年,我厅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以下简称141号部令)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8月,浙建法〔2006〕47号文失效。
为规范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解决当前质量检测监管面临的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面、检测活动管理范围窄、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重新制订我省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二十五条,包括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质量检测定义、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一)关于办法名称和适用范围
141号部令名称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建设工程”,因水利部、交通部均以部令形式颁布了水利、公路工程的检测管理办法,所以建设部正在修订的141号部令(征求意见稿)已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与之相应,《办法》名称确定为《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
(二)关于检测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其中,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和市政桥梁检测6个资质类别,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通用)、见证取样检测(房建)2个资质类别。
《办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细化、明确了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三)关于资质证书及分支机构管理
为推进检测资质全程网上办理,打通“电子发证”最后一公里,《办法》第四条提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资质申报、延期,资质证书有效期等按照141号部令执行。
为规范检测分支机构管理,填补141号部令在检测分支机构管理方面空白,《办法》第六条规定明确独立开展检测项目的分支机构须通过计量认证,并明确其检测业务范围、仪器设
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要求。
(四)关于检测活动管理
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测试、出具报告等环节,141号部令仅对见证取样和出具报告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规范质量检测活动,《办法》第十条至十七条规定了检验批及数量、见证取样、唯一性识别标识、试样接收、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已检试样留置、档案管理等内容,对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各环节予以了规范,同时明确了检测人员及见证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将逐步弱化资质,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2019年11月,我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服务的意见》,检测资质将简化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管理。
(六)关于行业自律
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检测行业组织积极组织行业内检测机构诚信自律、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建立健全检测行业诚信体系。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资质类别
按照浙建法〔2006〕47号文,资质类别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市政桥梁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10个类别。
《办法》根据141号部令将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市政桥梁检测等8个资质类别的名称予以规范,其检测项目和参数作了相应明确。
取消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2 个资质类别,上述2个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或建筑节能检测的检测机构,仍需通过相关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
(二)关于见证取样检测
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需要,《办法》根据141号部令将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细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通用)和见证取样检测(房建),其检测项目和参数作了相应明确。
其中,取得见证取样检测(通用)资质类别的检测机构,可从事本《办法》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规定参数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取得见证取样检测(房建)资质类别的检测机构,可从事本《办法》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规定参数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实际需求,取得见证取样检测(通用)或见证取样检测(房建)资质的检测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拓展混凝土、砂浆检验同领域内的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混凝土后锚固抗拔承载力检测项目能力,上述检测项目需通过计量认证。
(三)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和《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浙建〔2017〕17号)执行。
四、实施时间
《办法》明确规定从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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