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法律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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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然而,在实践中,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效果。

本文将对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举例说明。

法律问题一:立案资格消费者协会在进行公益诉讼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组织或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地位;(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领域内从事专门活动;(三)三年内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的主要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不低于50%;(四)有在三年内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的专业工作人员。

”然而,在立案时,有些消费者协会的法律资格还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导致其无法顺利执行消费者公益诉讼。

例如,2015年,韩国消费者协会因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导致被认为不具备立案资格,无法代表消费者起诉LG冰箱漏水事件。

法律问题二:举证困难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企业的违法行为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然而,由于一些消费者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收集难度大等原因,消费者协会面临着举证困难的问题。

例如,2015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就因未能充分证明苹果公司涉嫌“碎屏门”事件,导致庭审失败。

法律问题三:类诉讼赔偿难题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多数会对大型企业提起集体赔偿诉讼,然而,由于企业数额巨大,消费者数量众多,因此,如何确定每位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如何拨付赔偿款等问题就成为了消费者协会面临的难题。

例如,2016年,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就因无法确定每个用户的实际损失,而未能成功受理“百度地图误导用户走错路”案的类诉。

综上,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消费者协会仍然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消费者协会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建设和自身完善,提高立案资格、完善证据收集机制、解决类诉讼赔偿难题等,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0年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0年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29•【字号】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于2000年10月29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0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省、市、县、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委员会,下同)。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确定其工作机构编制。

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交通、医疗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消费者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设置受理投诉工作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四章国家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民政、教育、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咨询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咨询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咨询如何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消费纠纷,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针对消费者咨询的方式和维权方法进行探讨,帮助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更加得心应手。

一、咨询渠道当遇到消费纠纷时,消费者首先应当了解咨询的渠道,以获取相关帮助和指引。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咨询渠道:1. 消费者协会:每个地区都有相应的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可以拨打当地消费者协会的电话咨询,或者亲自前往咨询点寻求帮助。

2. 12315消费者电话:12315是一条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热线,可以拨打该电话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咨询相关问题。

3. 线上咨询平台: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网、12315APP等,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提交问题,得到专业人士的解答。

通过以上渠道,消费者可以快速获取权益维护的相关信息,为接下来的维权过程做好准备。

二、维权流程在了解了咨询渠道后,消费者还需要掌握维权的具体流程。

下面是常见的维权流程:1. 保存证据: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应当保存好与纠纷相关的凭证、单据、合同等证据,以便于后期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2. 咨询专业人士:在收集了足够证据后,消费者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如律师、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等,咨询他们关于维权的具体做法和方法。

3. 协商解决:如果纠纷较为简单,消费者可以尝试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协商的过程中,应保持冷静理性,坚持自己的权益要求。

4.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无果,或者纠纷较为复杂,消费者可以选择提起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权的过程中,消费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范围和法律依据,确保维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注意事项在进行维权过程中,还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消费者牢记:1. 保留好通信记录:消费者在与商家咨询或协商时,应保留好相关的通信记录,如电话录音、短信、电子邮件等,以备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模板1:一、总则(一)目的与意义为了保障和维护浙江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特制定本《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涉及浙江省居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一)宣传教育的目的和重点宣传教育的目的是加强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消费者权益、倡导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

重点宣传的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维权渠道、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等。

(二)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渠道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利用网络媒体开展宣传等。

宣传教育的渠道主要为: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社交媒体等。

(三)宣传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宣传教育的组织和实施由浙江省有关部门负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同时,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指国家、省级颁布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

2.消费者维权渠道:指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寻求和解决问题的渠道,包括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消费者协会等。

模板2:一、总则(一)目的与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界内发生的与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和机构(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1.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负责协调、组织和推动全省范围内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国家的群众性消费者组织,依法设立,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开展相关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组织形式协会是由志愿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地位和权益协会是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享有合法权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秉承诚实守信、共同发展、公正公平、依法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行使核心决策权。

第六条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策。

第七条名誉会长、会长及副会长协会设立名誉会长、会长及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常务秘书处协会设立常务秘书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执行。

第三章会员资格第九条会员范围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条件和权益个人会员应具有公民身份或合法居留身份,并愿意担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义务和责任。

个人会员享有参与和推动协会工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第十一条集体会员的条件和权益集体会员应为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集体会员享有参与和推动协会工作、参与协会决策、提名理事会成员等。

第四章职责和权益第十二条协会职责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2.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或协调;3.组织开展消费维权、消费咨询和培训活动;4.监督和检查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质量;5.向有关部门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和意见;6.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调研和建设。

第十三条会员权益协会会员有以下权益:1.参与并推动协会工作;2.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决策;3.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资源;4.参与协会活动及培训;5.享受社会各界和政府支持。

第五章组织纪律第十四条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2.积极参与协会工作;3.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4.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5.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6.守纪律、讲公德、维护团结。

消费欺诈纠纷解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途径

消费欺诈纠纷解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途径

消费欺诈纠纷解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欺诈问题逐渐凸显。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遭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质量问题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途径成为解决消费欺诈纠纷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重点探讨消费者维权的法律途径,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法律途径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律,它对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虚假宣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当消费者遭受欺诈行为时,可以根据该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

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需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其职责是代表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

消费者可以通过加入消费者协会,获得维权支持和法律保护。

4.行政部门投诉举报除了法律诉讼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比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发现虚假宣传,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要求其依法处理。

5.网络维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在线购物。

然而,网络消费也存在一系列欺诈问题。

消费者可以通过在线平台举报与投诉,并要求平台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纠纷。

二、注意事项1.维权意识培养在遭遇消费欺诈时,消费者应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投诉举报的渠道和程序。

2.保留相关证据为了提高维权的成功率,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应保留购物凭证、交易记录、商品照片等相关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投诉举报。

3.尝试协商解决在提起诉讼或投诉举报前,消费者可以尝试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

这有助于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减少额外的成本和精力损耗。

4.权威机构咨询消费者可以咨询权威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律师等,以获取专业意见和法律支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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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法律支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筑消费者权益救助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支持是指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提起诉讼过程中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和经济救助的工作,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法律支持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消费者在我国境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法律支持。

对符合法律支持条件的,消费者协会应予支持。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情况,但因经济困难无力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法律支持金。

法律支持金的使用遵循属地管辖原则,消费者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支持工作的需要确定。

消费者住所地与受理法律支持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支持机构所在地的经济
困难标准执行。

第五条上级消费者协会可对下级消费者协会法律支持工作进行指导,上下级消费者协会可以联合对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法律支持条件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法律支持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其投诉已被消费者协会受理且调解未能解决纠纷,消费者协会认为可以支持诉讼;
(二)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正式提交书面法律支持申请;
(三)消费者能够单独提供或在消费者协会协助下取得真实完整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四)投诉案件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法律支持方式
第七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消费者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供法律支持:
(一)向消费者提供与案情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协助消费者调查取证;
(三)向消费者推荐诉讼代理律师;
(四)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志愿者对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五)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消费者,动用法律支持金,支付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等费用;
(六)其他法律支持方式。

第四章法律支持程序
第八条消费者申请法律支持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将有关事项详细记录,并代其填写法律支持申请书,由消费者签字确认;申请人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法律支持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民族、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被诉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三)申请法律支持的案由;
(四)有关身份、案由和经济困难消费者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消费者协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法律支持金的消费者,应在申请书上载明“如果诉讼案件胜诉,消费者将及时把不再由自己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诉讼的法律支持金返回消费者协会”的内容。

第九条消费者协会应对法律支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及做出说明。

第十条消费者协会应对申请法律支持的消费者和案由做进一步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由是否符合法律支持的条件;
(二)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动用法律支持金的条件;
(三)是否符合消费者协会受理申请的管辖范围;
(四)是否存在不适合给予法律支持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应在收到法律支持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消费者。

法律支持受理决定一般应由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协会可以终止法律支持:
(一)案件终止审理的;
(二)未经消费者协会同意消费者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三)消费者自行与被诉方达成协议的;
(四)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接受法律支持金的消费者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用法律支持金条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支持的情形。

第十三条法律支持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第五章法律支持金
第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内部设置法律支持专项基金,用于法律支持工作。

第十五条消费者协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筹集法律支持金,法律支持金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海内外各界人士的捐助;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六条法律支持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法律支持金赞助单位、捐助人有指定支持用途要求的,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载明,消费者协会应按协议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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