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一精、二精药品处方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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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
2001年12月1日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年9月15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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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行政规章
管理、使用 措施和制度
定期组织 检查
培训和 考核工作
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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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精、麻药品管理 列入年度目标负责 制考核
8
麻醉药品管理机构的任务
• 负责审批院内各部门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措施和制度。 • 建立麻、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
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 患。 • 组织讨论医院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 抓好各类医务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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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办“购用印鉴卡”的条件
• 医疗机构具有相关诊疗科目 • 专职管理药品的药学专业人员 • 获得处方资格的职业医师 • 保证药品安全储存的防盗设施 • 建立健全涉及药品采购、储存、发放、使用、报损
各环节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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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
药品采购员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办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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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各岗位责任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各岗位人员职责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1、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2、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3、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4、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6、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二、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1.保存、颜色、标注、用量、限制外配的比较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限量的比较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我国生产及使用的麻醉药品的品种共25种。
可卡因、罂粟秆浓缩物、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芬太尼、美沙酮、吗啡、阿片、羟考酮、哌替啶、罂粟壳、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蒂巴因、布桂嗪、可待因、复方樟脑酊、右丙氧芬、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福尔可定、阿法罗定、氢可酮、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4.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二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1)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共7种。
丁丙诺啡、氯胺酮、马吲哚、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三唑仑、r-羟丁酸。
(2)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共33种。
异戊巴比妥、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安钠咖、去甲伪麻黄碱、地佐辛及其注射剂、喷他佐辛、阿普唑仑、巴比妥、氯氮卓、地西泮、艾司唑仑,氟西泮、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纳布啡及其注射剂、硝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片、芬氟拉明、格鲁米特、戊巴比妥、溴西泮、氯硝西泮、氯氟卓乙酯、奥沙西泮、氨酚氢可酮片、替马西泮、曲马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处方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处方管理制度1.总则: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建立由分管院长董国托负责,医务科徐忠相、药剂科叶玉芬、护理部周艳珍、保卫科鲍加俊、麻醉科李季等临床备用科室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指定专职人员季群花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科室和临床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药剂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领用管理(1)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由药剂科编制计划,在指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并凭《印鉴卡》向本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3)购进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药库人员以购药发票(供货单位、开票日期、凭证号)、印鉴卡为依据:认真检查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药品价格、外观及包装(查有无变质、破损、缺数、内外包装及品种是否一致、特殊标识),并按批号逐批检查,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后记录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与进出库专用帐册,按购药发票及时完成电脑录入,打印入库验收单,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签字后保存。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部门。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gudnlǐ规)定》正确理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guīdìng) (暂行)》,规范管理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医院内的各个环节,让临床医生更好地使用麻醉药品,为患者(huànzhě)服务。
现结合我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现状对《规定》中的新要求作如下解读:一、管理和实施部门不同:《规定》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现由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要求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使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制度建设,定期开展自查。
三、医师处方权由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
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允许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管。
四、有关处方的新规定: (1)空白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建立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2) 精神药品有专用处方的要求。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yìnshuā)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精二” ;(3)处方登记(使用登记)新增内容:病人身份证号、病历号、处方编号,使用“专用卡”的还需登记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3)处方书写新增内容:身份证号码、病历号。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
六、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七、规定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提倡无创给药。
八、处方用量有新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
麻醉、一精、二精药品处方用量

42片
42片
麻醉、一精、二精药品处方用量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麻、一精药品处方量
注射剂
控缓释制剂
其他剂型
一般患者
1次常用量
7日常用量
3日常用量
癌痛和中重度
慢痛患者
3日常用量
15日常用量
7日常用量
盐酸哌替啶
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住院患者
逐日开具,每张处Hale Waihona Puke 为1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处方量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药房现有分装规格
氯硝西泮片
阿普唑仑片
地西泮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