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ORD版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1年第一批变更、补证、注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1年第一批变更、补证、注
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5.12
•【字号】豫国土资公告〔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1年第一批变更、补证、注销地质
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
豫国土资公告〔2011〕3号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第一批变更、补证、注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一批变更、补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公告表和河南省国土资源2011年第一批注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公告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豫国土资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10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探矿权延续、变更和保留登记的,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项目不低于本辖区内应检勘查项目的50%,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勘查年检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列入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勘查年检工作的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所报送的年检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并下达年检是否合格的最终结论。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勘查年检工作。
跨省辖市、县(市、区)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项目名称中行政地在前的一方负责勘查年检。
三、年检内容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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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领域,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勘查是指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矿业权人,自愿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对某矿业权空白区或已设矿业权区进行联合投资勘查。
第三条合作勘查按投资比例分担找矿风险或未来权益。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资金比例根据合作方意向确定,其中省地勘基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四条空白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资格限定为省属相关矿种的优势矿业企业或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主体的企业、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全资公司、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投资公司等。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无资格限制,鼓励引导省优势矿业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合作。
第五条合作勘查采用申报与合同式管理。
合作勘查单位对省地勘基金设定的勘查项目或对某区域有合作投资勘查意向的,应在项目设计审定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合作勘查审查意见,经合作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豫国土资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6号)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及国家出资的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审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监审)。
中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有专门监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立项审查、设计审查、项目监审、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经省厅审定的监审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建立项目监审专家库。
监审专家分为专职监审专家和兼职监审专家。
监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二)担任并提交过中型规模以上矿区勘查报告的技术负责,相关勘查专业技术负责,从事过主管局、大队地质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或承担过多个大中型矿产勘查项目的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1〕19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勘查项目找矿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3.因不可抗拒力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条情形的,应在30日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地勘单位主管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1)、编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附件2)第五条地勘单位主管局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建议终止审查意见表(附件3)。
对符合第三条情况的,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该项目终止建议意见;对不符合第三条情况的,应提出项目变更处置建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项目是否终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项目批准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条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终止项目,所余勘查资金不得再动用,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财务决算验收后,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处置。
第九条终止后的原项目工作区,参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附件1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2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编写提纲)、项目概况简述项目来源、项目编号、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主要工作量、预期成果等),工作周期、设计审查情况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13•【文号】财建[2006]342号•【施行日期】2006.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7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13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豫科[2019]141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科[2019]14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我省原始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0月11日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增强我省原始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面向全省组织实施,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省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基金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省基金资助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省基金发展规划与政策;(二)审定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三)委托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省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四)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日常工作;(五)审核批准省基金资助项目;(六)编制省基金项目年度预算,提交下一年度专项细化建议;(七)负责省基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提出应用建议。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概(预)算、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地勘基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及其他有关地勘基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项目概(预)算、资金拨付申请和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条地勘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适应市场机制原则;(三)充分协商、充分发挥专家和监理作用原则;(四)经济方案和技术方案相匹配原则。
第四条项目概(预)算应遵照真实、经济、合法、合理的原则,以项目技术方案为依据,按照工作量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和审查。
第五条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与工作量相匹配并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已完成工作量和基金预算标准测算项目经济进度,进行资金拨付申请的编制和审核。
第六条项目结算应贯彻真实、经济、合法、合理的原则,以项目实际完成的有效工作量为依据,按照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和审查。
第二章基本管理程序第七条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从程序上划分为立项概算编制与审查、设计预算编制与审查、资金拨付申请编制与审查、项目结算编制与审查四个阶段。
第八条项目立项概算为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的必要组成部分,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编制,报送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
基金管理中心对同意受理并通过要件审查的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论证和立项概算审查。
第九条基金管理中心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下达项目设计编写通知。
项目设计预算为项目设计的必要组成部分,由项目单位在项目设计时编制,报送基金管理中心。
基金管理中心对格式符合要求、内容齐全的项目设计,组织专家进行设计评审和预算审查,通知项目单位按照设计评审意见和预算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按规定程序决策是否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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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精
编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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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勘查项目找矿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
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
3.因不可抗拒力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条情形的,应在30日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地勘单位主管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1)、编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附件2)。
第五条地勘单位主管局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建议终止审查意见表(附件3)。
对符合第三条情况的,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该项目终止建议意见;对不符合第三条情况的,应提出项目变更处置建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项目是否终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项目批准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条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终止项目,所余勘查资金不得再动用,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财务决算验收后,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处置。
第九条终止后的原项目工作区,参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
附件2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来源、项目编号、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主要工作量、预期成果等),工作周期、设计审查情况等。
二、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详细说明项目开工时间、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完成的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终止的详细原因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详述项目终止的主要原因(应附有关图件或文件等)。
四、结论
项目处理意见。
附件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审查意见表
主题词:国土资源地矿项目办法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