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南省慈善
范钦臣副省长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在此 我也向在座 的全体 同志提几点希 望 一
、 。
,
。
促进国 民 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
,
进 一步提高对税务机构分设重大意 义 的
,
出 了重大贡献
。
税收作为 财政收入的 主要来源 和
,
认识
,
党的十 四 大确定
,
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 的方
。
宏观调控的重 要 经 济杠杆
, , ,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
, , , , , , ,
时进行决策 省税务 局 编委办等部 门 积极开 展 准 备工作
。
希望 全 体税务 干部要认真学 习文件
,
正
,
确领会其精 神实质
,
认识到 机构分设 的 必要性 和
, 、 ,
,
,
省 局 机关各 处室 各事业单位 要严
,
,
,
格按筹备组 的部署办事 一律不准擅 自 行动 ; 要大 小事讲风格
、 、 ,
对不顾全大局 的领导干
部 坚决不允许进领导 班子 ; 要防止趁机构分设乱 花钱 乱挪用 转借 转移资金等不正之风 ; 要保护
大 会盛 泥 国家财产 财产 移交 划转要手续齐全 帐 目清 楚
、 ,
有 的同
加强不能削弱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按 照 统一税法 公平税负 简化税制 和 合理分权的原 则 改革和 完善税收制度 规范分配格 局 收领导体制 必 须改革
, , , 。 ,
保护 国家的收入献 出
按 照 这一要求 税
。
了生命 与改革开放初期相 比 无论是我们这支 队 伍 的规模还是整体 思 想和业务素质 ; 无论是工作 量 业务范围还 是管理水平 思 想建设 组织建设 业务建设各方 面 都发 生 了 巨 大 的变化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豫财税政[2010]76号
•【施行日期】2010.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0]7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河南省财政厅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304件,失效规范性文件28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224件。
未列入《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增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河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河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河南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豫扶贫办〔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豫扶贫办〔2017〕1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扶贫办、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4日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
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5〕10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5〕10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21 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14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2〕256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科技扶贫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10日附件河南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实施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科技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扶贫资金是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推广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生产技术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豫财社〔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社〔2024〕3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民发〔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任克礼副书记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又 要 考虑 到 对企 业的实 际情
。
况 的处理 难度是 很 大的
,
。
对 这些 矛 盾 困难 我
: :
、
,
税务机构分设
、
,
这种
、
们今后 怎 么 处理 我想第 一 条 该 收 的税 必 须收 上 来 必 须坚持依法 办事 观
,
体制的建立 我认 为 主要 目 的是在 于 中央要 集中
一 部分财力 这样 就 能够 使我们在 国 防 公安 交 通 人 民 生 活等重大 问 题 方 面 拥有财政这样
、 、 、 。 , , , 、
为我
、
今天
,
,
范钦 臣
。
同 志 宪章 同 志 宏范 同 志 玉 f 韶 司志 省委 省政
府 的两位秘书长
、
,
光喜 同 志 参 加 了 这个会议
、 、 ,
这
说 明省委 省政府 省人大 省政协对税务机构分 设是高度 重视 的 态度是积极 的 工作是认真的 希望税务 部门的同志 以 高度负责的态度 干
一 ù 鬓 羹 一 鑫 譬 羹 豪 鬓
、
任 克 礼 副 书 记 在 河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河
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成 立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 1 9 94 年 7 月 1 4 日)
从酝酿方案到人员的确定 批准的较快 省委 省 政府对中央的这个决定持积极拥护的态度 们做好分设工作提供 了组织保证
促进我
府 省人大 省政协及 省直属 4 0 多个单位 的有关 领 导和原河南省税务局全体同志参加了会议
, 、 、 。
会议 由省政府秘书长鲁茂 升主持 省长助理 杨光喜代表 省委 省政府 国 家税务 总 局宣读 了 关 于 河南 省税务 局 机构分设 方 案的 批 复 宣布 了 河南省 国家税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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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南省慈善总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财办税﹝2007﹞16号
【发文日期】2007-09-06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76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