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保护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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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劳动权益方面。

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问题上,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际案例等方面,对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届满是否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然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是否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是否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但是,在医疗期内,劳动者处于特殊保护状态,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不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处理方式虽然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不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需要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 延续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作者:胡拾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由于劳动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劳动者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合同向对方,即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

因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不仅是具有财产性,还具有人身性的特点。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一定劳动价值的实现,而解除劳动合同则是使这种目的无法实现或者提前终止。

现行有关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还不够详细,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以更好的调整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完善一、劳动合同的功能与意义劳动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其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

比如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违约责任等等。

但是由于劳动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劳动者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合同向对方,即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

因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不仅是具有财产性,还具有人身性的特点。

也正是因为劳动合同的人身性和财产性相结合的特点,使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成为合同法律制度中由特别法所调整的。

为了调整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我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还向相当数量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这对规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在劳动领域的特别反映。

但从规范企业用工秩序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结来讲,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第一,维护企业用工秩序。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如果单纯依靠市场的手段对用工市场进行调整,那么很容易会发生如同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崩溃同样的结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范了用工行为,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可以有效的维护企业用工秩序。

第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劳动力过剩是一种普遍现象,企业由于无论是在财力上,还是在社会影响力上,较之普通劳动者都处于强势地位。

如果不对劳动者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显然容易被非法侵害。

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明确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一)制定和完善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管理措施;
(三)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四)受理劳动者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五)协调解决劳动保障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劳动保障管理职责,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劳动保障管理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九)其他事项。
第十条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员工需求,定期举办各类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和学习,对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提升的员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报销部分学费。
第六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经历、晋升路径和职业发展情况。
第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明确劳动保障管理的职责、内容和程序,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劳动保障管理职责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什么是医疗期? •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 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 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 • 1、预告辞职的特点: •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三)用人单位裁员 • 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 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金】 动漫视频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 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 (一)用人单位随时解除 • 也即随时解雇,是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 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 其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为劳动者经试用不合 格,或者劳动者违纪、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即时解雇属于过失性解雇,即在劳动者有过错的 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解雇劳动者。 • 特点主要有: • 第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第二,无需预告期; • 第三,有限制性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具有过失 才可为之。

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4篇)

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4篇)

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

合同规定
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即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 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 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终止
法学术语
01 适用情形
03 合同规定
目录
02 特殊保护 04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 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 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某些劳动者采取了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 止。这些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 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 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024版劳动合同法规定细则

2024版劳动合同法规定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劳动合同法规定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合同的订立1.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1.2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3 劳动合同的期限1.4 劳动合同的生效和解除2. 劳动合同的履行2.1 劳动者的义务2.2 用人单位的义务2.3 劳动合同的变更2.4 劳动合同的终止3. 劳动报酬3.1 劳动报酬的确定3.2 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3.3 加班工资3.4 奖金和福利待遇4.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4.1 工作时间的规定4.2 休息休假的规定4.3 加班制度5.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5.1 劳动保护的规定5.2 劳动条件的提供5.3 劳动安全与健康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1 社会保险的缴纳6.2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6.3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6.4 福利待遇的提供7. 劳动争议的解决7.1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7.2 劳动仲裁的程序7.3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8.1 劳动合同的解除8.2 劳动合同的终止8.3 经济补偿的支付9.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9.1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任9.2 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责任10. 劳动合同的附则10.1 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10.2 劳动合同的效力10.3 劳动合同的修订和解释11.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的特殊规定11.1 试用期的规定1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11.3 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规定12. 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12.1 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样式12.2 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的适用13. 劳动合同的监管与监督13.1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13.2 社会公众的监督权14.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解释14.1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14.2 劳动合同法的解释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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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下述六种禁止用人单位利用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对于面临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我国在立法上给予了保障与关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对工伤的情形作了列举。

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情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
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

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

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90天。

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老职工再就业能力较低,且对企业的贡献较大,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必须且应该的,因此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依据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旨在保护劳动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如果您属于其中的一员,并可能遭受权益受损,建议您及时咨询相关的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相关资料: 法律1篇地方法规4篇裁判文书21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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