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体制调整试行方案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1•【字号】怀政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5]50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7月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1日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融资;(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评审、结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备资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财政部门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确认中介资质,制定委托程序,明确评审标准,严格时限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二)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费用预算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实施的集体土地项目征拆、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融资平台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市林业投资公司等,下同)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融资平台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2002年12月31日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形成政府决策、部门监管、市场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为主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德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嘉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九日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等事项。
具体包括:(一)设计变更;(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三)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四)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五)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四条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投资变更控制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控制体系,随时纠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期计划,将项目投资控制在审定的投资计划限额(目标)内,使建设项目获得预期的投资和社会效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北碚府办发〔2018〕145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日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控制政府投资支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决算等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及重点项目清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及重点项目清单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提请立项后再申报评审。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评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评审,后预算” “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将经审查确认的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资金、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项目业主设置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重要依据。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杭审投〔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审投〔2011〕9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职责,切实贯彻执行《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现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控制在批准限额内,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项目预算等目标的实现,以获得最大投资效益。
第三条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代建和拆迁等参建单位负责各自实施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交通、林水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完善投资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现将《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6日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调度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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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体制调整试行方案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仅限于政府财政拨款的投资项目和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或融资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和结算评审的工作体制。
二、调整内容
将政府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占投资总额50%以上,含50%)建设的项目,一类是以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占投资总额50%以上)建设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和结算实行分级负责制,财政部门或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进行初审,审计机关进行终审,终审结果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一)概预算和招投标上限值的评审体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和招投标上限值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二)结算初审机制
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评审部门初审任务集中且工作量较大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承担部分任务,但自身完成的初审工作量不得低于70%。
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招标产生。
以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的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各投资公司内审机构必须经过财政审计部门认可,才能承担初审责任。
(三)结算终审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各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分类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或自行组织初审,初审完毕后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资主体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含业主报送资料和初审过程资料)和初审结果送市审计局进行终审。
(四)评审监督机制
市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各业主单位负责
的工程结算初审和终审的程序、质量、效率和廉政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约束措施
1.工程款支付。
未经审计机关终审的项目必须按照已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25%以上预留工程款,待结算审计完成后按审计机关终审结果结算。
未预留25%以上工程款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审核时限。
评审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评审审计单位在收到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后,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结算评审和审计。
合同中对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评审和审计并提出结算评审和审计报告。
(1)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20个工作日;
(2)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30个工作日;
(3)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45个工作日;
(4)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60个工
作日;
(5)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长。
三、激励约束机制
(一)市本级投资主体
以市本级各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由业主单位内审机构承担的误差率应控制在5%(含5%)以内,由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的误差率应控制在3%(含3%)以内的,超过部分按相应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分别扣减各业主单位工作经费或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连续三次误差率超过上述控制值的,取消参与评审资格。
(二)市财政评审部门
1.以财政拨款为主的项目工程结算初审,误差率应控制在3%(含3%)以内,超过3%部分按相应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扣减财政评审部门工作经费。
2.在项目工程结算初审核减金额中按核减额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三)市审计部门
1.对项目工程结算的复审误差率应控制在2%(含2%)以内,
超过2%部分按相应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扣减审计部门工作经费。
2.在项目工程结算复审核减金额中提取50%用于奖励。
各层次评审审计工作接受市监察部门的监督。
相关单位和人员有索拿卡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对相关部门按上述规定提取的奖励,由市本级各投资主体将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工作经费和对个人的奖励。
处罚扣减资金也要相应扣减到相关责任人。
具体办法由单位自行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方案从年月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