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费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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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理补充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方(乙方):宿迁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根据2010年10月31日委托方和监理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延期费用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以便共同遵守。

一、监理方的工作范围及所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宿迁市华阳公寓一期工程

2、工程地点: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

3、工程规模:约5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关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书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现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

2、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3、与本工程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4、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图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

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

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委托人如不能在工程资料归档前支付清所有合同内监理费和监理延期费用,监理人有权拒绝交付工程监理资料。

第四条根据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3项”之规定:施工单位法定正式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18日,主合同工期为12个月,监理服务期限为主合同工期,即监理服务期限为12个月,服务期限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18日。监理延期费用从2012年3月19日开始计算。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延期费用报酬:

1、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2月18日,监理延期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本延期费用不包括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如需缴纳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另行支付。

2、2013年2月19日至本工程所有工程资料归档之日止,每月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00元)作为监理延期费用,本延期费用不包括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如需缴纳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另行支付。。

第五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六条监理延期费用支付方法和支付时间。

1、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2月18日,监理延期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本延期费用不包

括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如需缴纳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另行支付。该延期费用在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

2、2013年2月19日至本工程所有工程资料归档之日止,每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00元)作为监理延期费用,本延期费用不包括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如需缴纳税金和监理公司管理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另行支付。

3、合同内监理费支付数量和方法仍然按照原监理委托合同执行(2010年10月31日签订)。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

1、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补充协议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延期费用。

2、本补充协议自2012年3月19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所有工程资料归档之日完成。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完工,工程所有资料归档完成,合同内监理费和监理延期费用支付完毕,本补充协议及原监理委托合同同时失效。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签定地址: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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