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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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垃圾生产、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垃圾分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五条垃圾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第六条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

第七条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荧光管、废油漆、过期药品等。

第八条厨余垃圾指家庭日常生活或者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产生的有机废弃物,如食物残渣、蔬菜水果皮核、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九条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废弃物,如砖瓦陶瓷、卫生间废纸、尘土等。

第十条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垃圾分类要求,将垃圾分别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收集容器应当明显标明垃圾种类,方便投放和识别。

第三章垃圾运输和处理第十二条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保证垃圾运输安全、环保、高效。

第十三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采取科学、环保、安全的处理方式,提高垃圾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的效率。

第四章垃圾利用和资源化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七条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利用能力,采取环保、安全的利用方式,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八条垃圾资源化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方可用于生产、生活等领域。

垃圾分类管理细则说明

垃圾分类管理细则说明

垃圾分类管理细则说明一、垃圾分类的基本原则1、分类投放居民应将垃圾按照规定的类别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不得随意混合投放。

2、定时定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便于统一收集和运输。

3、责任明确个人、家庭、单位等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二、垃圾分类的具体类别1、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例如,报纸、书本、塑料瓶、易拉罐、玻璃瓶、旧衣物等。

2、厨余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等。

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比如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农药瓶等。

4、其他垃圾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三、垃圾桶的设置与标识1、社区和公共场所应合理设置四类垃圾桶,并在垃圾桶上清晰标注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标识。

2、单位和学校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类型,配备相应的垃圾桶,并确保标识醒目。

四、垃圾投放的要求1、可回收物投放时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废纸应尽量平整,立体包装物应清空内容物,清洁后压扁投放。

2、厨余垃圾应沥干水分,去除包装和杂物,袋装投放。

投放时应注意轻放,避免破损,如有破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其他垃圾投放时应尽量避免混入其他类别的垃圾。

五、垃圾收集与运输1、收集时间根据不同区域和垃圾产生量,合理确定收集时间,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2、收集方式采用分类收集的方式,不同类型的垃圾由专门的车辆进行收集。

3、运输要求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垃圾不泄漏、不散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六、监督与管理1、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对不遵守分类规定的居民进行教育和引导。

2、相关执法部门对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公众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举报。

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小区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并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1. 垃圾分类的基本原则1.1 居民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1.2 垃圾分类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2. 垃圾分类方法和注意事项2.1 可回收物包括但不限于纸张、塑料瓶、玻璃瓶等,应放置在指定的可回收垃圾内。

2.2 有害垃圾包括电池、荧光灯管、药物等有害物质,应将其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箱内。

2.3 湿垃圾指易腐烂的食材等,应投放至指定的湿垃圾桶内。

2.4 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之外的其他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干垃圾内。

2.5 居民应注意垃圾分类投放的时间和条件,避免产生臭味和滋生细菌等不利环境影响。

3.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3.1 小区物业公司负责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定期进行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

3.2 居民有责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正确投放垃圾,并遵守管理规定。

3.3 物业公司可以对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居民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4. 宣传和培训4.1 小区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

4.2 物业公司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社区工作者进行垃圾分类的培训和指导。

5. 执法和监督5.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小区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5.2 居民对垃圾分类管理不满意或发现管理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或相关监督部门投诉。

以上规定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小区居民应及时遵守,并共同努力保护环境,建设美好社区。

>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小区物业公司发布为准。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是指政府或社区为了实现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要求:规定垃圾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明确应如何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不同分类。

2. 收运和处置要求:规定各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方式,包括相应的收集、运输、处理站点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3. 宣传和教育:要求政府、社区和相关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行动。

4. 奖惩制度:规定相关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同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5. 监督和管理措施:确定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对垃圾分类实施监督和检查,以及对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并形成相应的机制和报告。

6. 其他支持措施:为了鼓励和推动垃圾分类,规定相关的支持措施,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支持、装备和设施支持等。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城市垃圾分类水平,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也需要与公众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密切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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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下的垃圾分类和处理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下的垃圾分类和处理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下的垃圾分类和处理规定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垃圾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垃圾分类和处理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规范和提高垃圾分类和处理质量,许多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规定。

一、垃圾分类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垃圾应按照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

具体标准如下: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物品。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管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

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食物残渣等易腐烂的物质。

干垃圾:包括瓦片、陶瓷等不易腐烂和不可回收的垃圾。

二、垃圾分类收集桶设置为了方便垃圾分类和收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设置不同颜色的垃圾桶,以便居民可以正确将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分类垃圾桶中。

具体设置如下:可回收垃圾桶:颜色为蓝色,内部设置分类标示牌,方便居民投放可回收垃圾。

有害垃圾桶:颜色为红色,内部设置分类标示牌,方便居民投放有害垃圾。

湿垃圾桶:颜色为绿色,内部设置分类标示牌,方便居民投放湿垃圾。

干垃圾桶:颜色为灰色,内部设置分类标示牌,方便居民投放干垃圾。

三、垃圾分类收集时间和频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垃圾分类收集时间表,并提前通知居民。

一般情况下,垃圾分类收集时间为每周两次,即每周三和每周六。

特殊时期,如节假日,物业公司应根据情况增加垃圾分类收集频率。

四、垃圾处理方式可回收垃圾:物业公司应与当地环保部门合作,将可回收垃圾送往回收站进行二次利用。

有害垃圾:物业公司应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将有害垃圾进行专门处理,如化学处理或安全填埋。

湿垃圾:物业公司应建立垃圾处理厂,对湿垃圾进行分解和发酵,产生有机肥料。

干垃圾:物业公司应将干垃圾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

五、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

物业公司应设置垃圾分类宣传牌,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并提供分类指导。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分类,是指将垃圾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分成不同种类,分别进行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垃圾分类覆盖率和分类质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要求第七条垃圾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电池、灯管、药品、油漆等。

厨余垃圾是指餐饮服务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废弃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垃圾分类标识,引导消费者进行正确分类。

第十条市民应当根据垃圾分类要求,将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不得混投、乱投。

第三章投放与收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足够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并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投放条件。

第十二条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牌,标明分类种类、投放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市民应当将废弃物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相应的投放站点,可回收物应当交给专业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投放站点。

垃圾分类处理管理规定(3篇)

垃圾分类处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垃圾分类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二)公众参与、政府引导、企业负责;(三)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对在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要求第七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三)湿垃圾(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四)干垃圾(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八条各类垃圾的收集容器应当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方便公众识别。

第九条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投放,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条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垃圾分类:(一)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明确分类标识;(二)对员工进行垃圾分类培训;(三)将垃圾分类收集后,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三章分类收集与运输第十二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密封性好,防止垃圾渗漏、撒落;(二)标识清晰,易于识别;(三)便于清洁和维护。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规范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为,提倡环保理念,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适用于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和单位等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二条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居民、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中。

第三条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根据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张、塑料瓶、玻璃瓶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堆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花草树叶等有机物质;其他垃圾包括剩余垃圾和有害垃圾等无法回收利用的物品。

第四条分类投放方式居民、单位应当将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或垃圾桶中。

同时,应当将投放垃圾的袋子或分类标识明确,便于垃圾收集人员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垃圾收集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垃圾收集计划,确保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垃圾收集。

垃圾收集人员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垃圾收集,并定期进行垃圾运输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第六条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和单位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知识。

宣传形式包括宣传海报、宣传视频、公众讲座等,确保广大居民和单位了解和遵守垃圾分类要求。

第七条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要求的居民和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居民和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鼓励更多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清理垃圾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

第九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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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垃圾污染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营造安全卫生、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基地(厂)、宿舍、食堂等产生垃圾废弃物的单位、场所、区域。

3.管理职责
3.1.行政部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区分处理、监督
检查;
3.2.各部门下属的基地(厂)负责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并按规定分类堆放、处理;
3.3.各部门、基地(厂)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垃圾分类意识,养成
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4.分类定义: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三大类。

4.1.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
者潜在伤害的,且应当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专门回收处置的废弃物,如废电池、
废硒鼓及墨盒、废油、废冷却液、废油墨涂料、废清洗剂(含包装容器)、废油手
(指)套、废油抹布、废日光灯管、废笔芯、废危险化学品容器、废药品等
4.2.可回收垃圾: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电线、废
金属等废弃物。

4.3.不可回收垃圾:是指公司无法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有资质的环卫部门外运处
理的废弃物,如建筑类、尘渣类、生活垃圾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

5.定点设置、分类存放管理
5.1.垃圾的处理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5.2.垃圾定点设置: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定点设
置,确保及时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分区存放,各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
责到底;
5.3.分类收集垃圾的容器,需贴有醒目的区别标示与使用指引说明;
5.4.行政部及各部门、基地(厂)需指定专人负责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5.5. 有害垃圾的处理
5.5.1.各部门按垃圾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垃圾不
得混合收集和存放;有害垃圾放置场所应具有防晒、防雨、防流失等功能。

5.5.2.各部门在运送有害垃圾时不能倾倒、洒漏,并严禁野蛮装卸。

5.5.3. 行政部或各基地(厂)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委托有“危险废弃物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行政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处理废弃物
的要求和责任。

每次有害垃圾的移交都应填写《垃圾回收处理登记表》。

5.6.可回收垃圾的处理:在实施去害处理后,联系有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并做好记录。

5.7.不可回收垃圾的处理: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6.定时处理
6.1.行政后勤部或基地(厂)每天定时处理垃圾废弃物,各部门及保洁员双方共同检
查确认分类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

6.2.各单位必须至少准备三个垃圾容器,用来存放不同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
间段内有人交接。

7.违规处理
7.1单位未认真执行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1000元以
下的罚款。

7.2.个人未认真执行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200元以下
的罚款
8.附则
8.1本管理规定由行政科、安全科负责编制、解释。

8.2本管理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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