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刑法制度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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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刑罚制度有

明代的刑罚制度有

明代的刑罚制度有
以下几个方面:
1. 重视惩治贪污盗窃等犯罪行为。

明代对于贪污盗窃等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制度措施,如剥夺身份、没收财产、流放、杖刑等严惩方式。

2. 实行刑赏并用,对于有功者进行奖励和晋升,以此激励官员勤政廉洁,增强司法公信力。

3. 强化刑狱管理。

明代创设了监利、城杀、铁柜、重狱、拘盥等各种类型的监狱,规定了严格的监狱制度,使得犯罪者得到更加公正的惩罚,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狱政腐败等问题。

4. 设立法律教育机构。

明代设立了司法官、捕盗官、审判官、提学教官等法律职业的专门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5. 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明代在刑法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条款,如家人不能代罪、不许逼供、不能乱罚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总之,明代的刑罚制度在继承前代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新的制度思想和经验,为社会安定、司法公正、人民福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明代刑法制度略论

明代刑法制度略论

明代刑法制度略论---------兼论明代法制双重体制问题一、明代立法发展进程明朝是中国封建晚期的一个重要王朝,它在继承传统的同时针对社会变化,及时进行法律调整,迅速恢复经济,重建强有力的国家机器。

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带来了刑罚残酷,厂卫干预司法等恶果。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明代的立法概况。

1 《大明律》的制定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早在建立统一的明朝之前朱元璋就已经着手议定律令。

经过前后三十年的努力,最终完成了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

《明史·刑法志》记载《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为“草创于吴元年。

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行天下”。

吴元年朱元璋平定武昌后就开始了撰拟新律的工作,当年十二月制定完成。

共有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

吴元年的立法修律活动奠定了《大明律》的基础。

明朝正式建立后,朱元璋更加重视立法修律工作。

洪武元年,朱元璋开始了新的修律工作。

这次朱元璋是在原来律法的基础上重新修改。

第二年完成,这就是《大明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

从洪武二十二年开始,朱元璋又大规模修订《大明律》。

由于这一时期明代官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大明律》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经过一系列修订后《大明律》最终确定了七篇四百六十条的体例。

最后到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将《钦定律诰》一百四十七条附于《大明律》之后,颁行天下。

至此,《大明律》才最后定型。

2 《明大诰》的编纂明太祖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又亲自主持编定了御制《大诰》包括洪武十八年颁布的《御制大诰》七十四条,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御制大诰续编》八十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洪武二十年颁布的《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

“大诰”作为一种文体,原自《尚书·大诰》是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虽然由朱元璋亲自制定,但他并没有贯彻明朝各代。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选择《大诰》中重要条目三十六条列入《钦定律诰》并附于《大明律》后,统称《大明律诰》,从此,原《大诰》基本废止,到明成祖时期《大诰》完全废除。

明代的刑法制度

明代的刑法制度

明代的刑法制度明朝自创立以来,开创了一系列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划时代意义的制度和文化。

其中之一便是刑法制度。

明代的刑法制度虽有诸多缺陷,但却也是具有崭新特点的。

明朝有着严厉的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不仅惩罚力度往往十分严峻,而且对犯罪的预防、教育也非常重视。

在明朝,刑法制度主要包括了刑律、刑赏和律例这三个部分。

其中,刑律是治国安邦的重要基石,而刑赏则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奖励,律例则是对于刑法细节的规定。

刑律是明代的基本刑法法律文书,它从刑罚原则、刑罚种类、犯罪前后不同阶段的责任及其负担等方面对于社会的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明代的刑律不仅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方式,并且确定了犯罪的适用和运用原则,比如要求刑罚必须根据罪行大小进行判决,严厉打击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官员犯罪。

明代的刑律特别重视保护弱势群体,比如对于贪污、贪赃受贿、强奸、杀人、叛逆等犯罪分子,处罚力度十分严厉;但是对于犯罪时幼儿、残疾人等无辜群体的处罚则往往较为宽松。

在明代,刑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就像现代的法律制度一样,刑赏同样设置了罚款、徒劳、流刑、死刑等一系列的刑罚种类,并对犯罪的轻重设置了不同的处罚力度。

同时,刑赏也会奖励守法行为,比如在惩罚罪恶分子时,如果他们捉拿了更多的罪犯,或者有更为出色的表现,还可获得额外的奖励。

律例是明代刑法制度中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如刑罚的逮捕、审问、判决和执行等。

明代的律例不仅密集而且刁钻,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为了防止刑罚滥用,律例要求在执行刑罚时必须有法律文书作为凭证,而且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对于被审讯人的人身权益必须给予保障,不得轻率侵犯。

总体来看,明代的刑法制度虽有其不足之处,但却也是一个基于人性、法制严密、注重预防犯罪、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完整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的时期,其犯罪与刑罚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影响。

在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中,不仅体现了尊重法律、依法治国的理念,还显示出一定的人文关怀和审慎思考。

一、犯罪与刑种在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中,犯罪行为被严格区分为十大类,并分别对应相应的刑罚。

这些刑种包括了死罪、徒刑、徒役、流贼、度支、禁锢、幽囚、追捕、杖扑和笞。

1. 死罪死罪是明代最严厉的刑罚形式,适用于重大犯罪,如谋反、杀人、纵火等。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死罪分为一百刑法、梟首、斩首等不同形式。

2. 徒刑徒刑是明代较为常见的刑罚,可用于惩罚盗窃、抢劫等轻微的财产犯罪。

被判徒刑的犯人需要到指定地点服劳役,一般为期数年。

3. 徒役徒役与徒刑相似,但比徒刑更为繁重,适用于犯有财产犯罪、胁迫、诽谤等罪行的犯人。

被判徒役的犯人不仅需要服劳役,还需进行公共建设等重体力劳动。

4. 流贼流贼是指官府对逃犯的追捕行动,而非一种刑种。

流贼制度主要适用于重罪逃犯,表明政府对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5. 度支度支制度是指将某些犯罪分子流放到边疆地区,以惩罚其罪行和维护当地安定。

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轻微恶性犯罪如伤害、骗取财物等,被判度支的犯人被剥夺了回到家乡的机会。

6. 禁锢禁锢制度是指将犯人关押在固定场所,进行长期监禁的刑罚。

禁锢适用于某些严重犯罪如盗窃皇家财物、恶意泄密等,被判禁锢的犯人在监禁期间无法离开。

7. 幽囚幽囚制度是指将犯人囚禁在地牢或密室中,进行长时间的监禁和拷打。

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政治犯、异端分子等,是一种严苛的监禁方式。

8. 追捕追捕是指政府组织力量追捕脱逃的犯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追捕通常适用于盗窃、故意伤害等轻微犯罪。

9. 杖扑杖扑是指对轻微犯罪者进行体罚的刑罚,主要是通过嫌犯的背部进行鞭打。

杖扑主要适用于盗窃、妨碍公务等轻罪。

10. 笞笞是指用竹杆或细鞭抽打犯人的刑罚,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

笞刑通常对应于扰乱秩序、偷盗、伤人等轻罪。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的历史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进行论述。

一、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明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重要的影响。

首先,明朝的法律制度以《大明律》为核心。

《大明律》是明朝建立后颁布的法典,有严密的结构和详细的条文,对几乎所有方面的刑法和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次,明朝的法律制度注重刑讯的限制和刑罚的适度。

根据《大明律》,严刑拷打只用于严重的案件,而对于轻微的罪行则采取温和的刑罚。

此外,明朝法律制度注重惩治贪污腐败和保护人民权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提供了保障。

二、明朝司法改革的动机和意义明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需要,司法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势。

明代官员的职责除了管理地方和负责治理外,也包括审判案件和维持社会秩序。

因此,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明朝的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朝的司法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设立专门的地方巡抚和巡按使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地方官员的权力,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对于重要案件和官员的刑讯审问进行限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专门负责监察官员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衙门,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明朝司法改革的效果和影响明朝的司法改革对于明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司法改革减少了地方官员的权力,限制了他们的不当行为,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提高了政府的执行效率。

其次,明朝的司法改革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公民的人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司法改革也促进了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明朝通过《大明律》等法典,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为后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当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朝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刑法,还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以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以及其对司法改革的探索。

一、法律制度刑法的完善和发展明朝在法律制度刑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发展。

明代的刑法主要以《大明律》为基础,逐渐形成了健全的刑法体系。

其中,《大明律》被誉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完整和系统的一部刑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明律》涵盖了刑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刑罚的种类、判决的程序、犯罪的界定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刑罚的规定,明朝的刑罚较为严厉,凌迟、斩首、鞭笞等手段被广泛采用。

同时,《大明律》还对判决的程序和犯罪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二、司法改革的探索除了刑法的完善,明朝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其中最为重要的改革是推行“提刑按察使制度”和实行“靖难之后的大赦”。

明朝推行的“提刑按察使制度”是一项划时代的改革。

该制度将行省、巡按等地方官员与江南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提刑官相结合,使得司法权力更为分散化,并增加了司法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这一制度使得各级官员对地方的刑事案件有了更加密切的关注,有效地提高了刑事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另外,在明代,每逢政权更迭后都会进行一次大赦,即靖难之后的大赦。

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得宽恕成了明朝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同时也减轻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累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明朝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意义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和司法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明代刑法在形式和内容上比较完备,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其次,推行的“提刑按察使制度”以及大赦制度的实行,为后世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此外,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和司法改革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和问题。

明代是一个人口众多、犯罪活跃的时期,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司法制度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的执行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的执行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的执行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对于当时社会的秩序维护和国家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明代的法律体系、法官制度和刑罚的种类与执行等方面阐述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的执行情况。

一、明代的法律体系明代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明律”和“大明鞫案”两部法律,其中,大明律是基础性的法典,是明代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大明鞫案则记录了明代的判案经验,成为指导法官办案的依据。

此外,明代还设立了地方性的“州律”、“州牧律”等法典,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

这样的法律体系为明代的法律实施提供了依据,并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法官制度明代的法官制度相对完善,主要分为刑部官员和地方官员两类。

刑部官员负责中央司法事务,包括审理重大案件和监察地方官员的司法活动;地方官员则负责地方的司法管理,包括审理一般案件和制定地方法规等。

这一双层的法官制度使得明代的刑罚执行更加规范和有效。

三、刑罚的种类与执行明代的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鞭刑、杖刑、剐刑、斩刑、流刑等。

具体执行的刑罚种类和程度,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

在执行刑罚时,明代注重公正与规范,法官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同时,明代还注重刑罚的一定程度上的人道主义,尽量避免对犯罪者的过度伤害。

四、刑罚的改革与影响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当时社会有一定的影响。

明朝高度重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法官的廉洁和司法公正成为治国理念的一部分,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外,明代也有一些创新性的刑罚改革,比如推行重刑和输送相结合的方法,以及加强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等,这些改革也对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总结起来,明代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主要体现在其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双层法官制度以及严格规范的刑罚种类与执行程序等方面。

这些制度和实践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对后世的法律发展和刑罚改革产生了影响。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的研究和借鉴,对于今天的法律体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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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刑法制度略论---------兼论明代法制双重体制问题一、明代立法发展进程明朝是中国封建晚期的一个重要王朝,它在继承传统的同时针对社会变化,及时进行法律调整,迅速恢复经济,重建强有力的国家机器。

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带来了刑罚残酷,厂卫干预司法等恶果。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明代的立法概况。

1 《大明律》的制定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早在建立统一的明朝之前朱元璋就已经着手议定律令。

经过前后三十年的努力,最终完成了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

《明史·刑法志》记载《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为“草创于吴元年。

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行天下”。

吴元年朱元璋平定武昌后就开始了撰拟新律的工作,当年十二月制定完成。

共有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

吴元年的立法修律活动奠定了《大明律》的基础。

明朝正式建立后,朱元璋更加重视立法修律工作。

洪武元年,朱元璋开始了新的修律工作。

这次朱元璋是在原来律法的基础上重新修改。

第二年完成,这就是《大明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

从洪武二十二年开始,朱元璋又大规模修订《大明律》。

由于这一时期明代官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大明律》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经过一系列修订后《大明律》最终确定了七篇四百六十条的体例。

最后到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将《钦定律诰》一百四十七条附于《大明律》之后,颁行天下。

至此,《大明律》才最后定型。

2 《明大诰》的编纂明太祖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又亲自主持编定了御制《大诰》包括洪武十八年颁布的《御制大诰》七十四条,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御制大诰续编》八十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洪武二十年颁布的《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

“大诰”作为一种文体,原自《尚书·大诰》是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虽然由朱元璋亲自制定,但他并没有贯彻明朝各代。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选择《大诰》中重要条目三十六条列入《钦定律诰》并附于《大明律》后,统称《大明律诰》,从此,原《大诰》基本废止,到明成祖时期《大诰》完全废除。

3 《问刑条例》的制定《问刑条例》是明代中叶的刑事法规。

条例这种法律形式是用来补充主要法律的,明初就出现了条例。

进入明中期以后,《大明律》已远远不能满足统治的需要,于是,条例作为一种重要补充形式,被广泛的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以补《大明律》的不足。

明孝宗弘治十年下诏修订《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议定,二百九十七条,颁行天下,与律并行。

后来又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状况。

二、明代刑事立法背景1 太祖时期刑事立法的背景“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脏吏”,明太祖重典治吏的思想是明代法制的基本特点。

同时“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制、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明太祖一边杀贪官,一边又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宣传法制,以保障社会安定明太祖作为中国历史上有作为的封建帝王,他总结历代统治者经验教训,提出了一系列治国方略。

其思想的产生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的: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朱元璋曾说过:“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烈不可”。

朱元璋正是看到了元朝纲纪废驰,有法不依,管理腐化,暴民横行的社会现状,所以才下定决心严格纲纪,惩治奸顽。

第二、中国传统法制思想的影响。

特别是“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思想。

朱元璋在对这一传统思想阐述时曾说:“用刑之道贵在得中,得中则刑清,失中则刑乱,刑乱则政衰矣”。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现实是朱元璋法制思想的基本出发点。

明王朝是借农民起义的大潮等上历史舞台的。

由于连年战争,明初社会凋敝,民不聊生,不但统治阶级内部派系斗争激烈,各地反抗封建统治的农民起义也此起彼伏,基于这些社会现实,朱元璋不得不采用“重典治国”的思想。

但是也应看到,在明初混乱局面平息以后,朱元璋又及时调整法律政策。

明太祖之后,建文帝一方面“守祖制”,另一方面又积极改革太祖时期由于重刑而带来的各种弊端,用法务求宽简仁恕。

在经过明太祖统治的三十余年后,明初破败的社会状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变。

明初重典实行的必要性已不存在。

因此建文帝即位后不断改革太祖时期的弊政,但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建文帝的改革最后未能进行到底。

2 成祖时期刑事立法的背景明代第二位大有作为的皇帝是明成祖。

在明成祖统治时期,明代国力达到顶点,国家实力空前强盛。

是历史上由汉族建立的朝代中最强盛的时期。

由于成祖帝位得来非义,因此,成祖时期刑事法律又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由于成祖夺位带来的混乱造成这一时期的法制变动。

在经过建文帝一段时期的修整之后,明代刑法已向宽简方向发展。

而由于“靖难之变”的影响,明成祖不得不又拾起太祖皇帝的严刑峻法。

为了压服臣心、民心,明成祖不但恢复了本已闲置的《大诰》。

而且还有过之而无不及的采用了比太祖时期更严酷的手段。

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新情况。

那就是将严刑峻法伸向民间。

太祖时期虽然用刑严密,但大都是对作奸犯科之人并未向普通百姓采取措施,但从成组开始,压服视听,控制言论成了新任务。

第二、厂卫特务机构的兴盛。

明成祖在“靖难之变”中是利用活动在建文帝身边的大量太监来获取情报的,因此在帝位巩固后,明成祖任用了大量太监充当特务,同时加强了锦衣卫的实力。

厂卫特务机构本来太祖时期就有,但并没有这样嚣张。

成祖要调查民间的情况以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又要侦察大臣们的言行,防止“靖难之变”类似的情况重演,因此开始大肆任用厂卫特务机构。

厂卫特务机构从此开始不断发展壮大。

无论是实力还是地位都不断加强,逐渐成为有独立地位和职权的皇帝个人司法机构。

成祖以后,明朝社会经济进入平稳发展时期。

仁宗、宣宗时期都以改革明初弊政为任务,从皇帝到下级官吏都比较注意体恤百姓,滥施刑罚的风气有所遏制。

3 明中后期刑事立法的背景明朝从英宗以后进入由盛转衰的时期,封建专制所固有的弊端迅速发展。

专职皇权的极度膨胀所引起的宦官当政使国家政治陷入了混乱。

宦官集团结党营私、互相倾轧。

大地主开始大肆兼并土地。

而且厂卫特务机构实力开始壮大,“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

这一时期出现了《问刑条例》。

它是本着补充《大明律》而产生的。

《问刑条例》是弘治时期开始修订的,其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大明立国已百余年,社会现实已不同于《大明律》初定时代。

社会状况有了很大变化。

法律制度也应进行相应修改。

但明太祖在制定《大明律》时就明令子孙不得修改,因此为了“因时制宜”就需要新的制度来补充。

第二、《大明律》实施的现实情况。

《大明律》是国家根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而明代又有重典的传统,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完全参照实行。

与其偷偷摸摸的变通实施《大明律》还不如干脆制定一部灵活的新律法。

《问刑条例》在使用中具有与《大明律》相当的效力,但灵活的多。

而且不像《大明律》那样一成不变。

弘治以后历朝都有修改、补充。

三、明代不同时期刑法的特点1 明初刑法基本特点(1)“用刑严密”与“法外用刑”由于明王朝建立在一个由非汉族统治的朝代上,因此,在明王朝建立之初,社会的各种基本矛盾都十分突出,不仅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矛盾尖锐,而且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现象也很突出。

元朝末年社会经济本已疲惫,又经过元末农民战争的冲刷和地方实力的争夺,因此民穷财尽,政局动荡、社会混乱。

在这种空前的统治危机下,作为开国君主的朱元璋积极采取措施,力求稳定社会。

他总结了元朝失败的原因。

他认为“元代昏乱,威福下移,法度不行。

”[7]因此,他认为“建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救之以猛。

”他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又说:“奈何胡元以颓而失,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在这种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指导下,明太祖制“不俞之刑,权神变之法。

”实行了唐宋以来空前严峻的重典之治。

朱元璋用刑严密,作为明朝主要刑事法律的《大明律》是朱元璋一手创制的。

其用刑严密表现在对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或导致社会不稳定的违法行为的惩治方面明显加重处罚,即所谓的“重其重罪”。

自唐宋以来,中国传统刑罚种类就是笞、杖、徒、流、死五刑。

明朝刑事立法在遵循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

增加了凌迟、刺字之法,还有阉割、枷号等刑。

另外徒流两刑皆加杖。

流刑又较前代为重,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谋反、谋大逆等罪,明代刑法更体现了“重刑”的色彩。

明律规定:凡谋反及谋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孙、父母、子、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对于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如强盗、谋杀人等都重于前代法律。

例如犯强盗罪“已行而不得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的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明太祖为了巩固统治,安定社会局面,全面采用了重刑抑暴的方法。

对严重危害国家统治和社会安定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严酷的刑罚。

除以上特点外,明代与其他朝代不同的刑法特点是法外用刑。

所谓“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

从太祖开始,明统治者经常使用各种独特的方法,而且往往是《大明律》中未规定的方法来惩治大臣和百姓。

法外用刑既多且密。

成为明朝刑制的一大特点。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中国传统刑法权归根到底是最高统治者掌握的。

因此,对于希望有所作为的明太祖来说,直接过问司法刑讯就成了他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为典型的“廷杖”制度,就是皇帝对有违圣意的臣僚进行惩罚的手段二是由于重典治国思想作用于吏制,必然导致重典治吏。

同时,对犯罪的百姓也往往重刑惩罚。

(2)正式刑法与特殊刑法并用其中正式刑法即指《大明律》,特殊刑法就是《大诰》。

《大诰》到底是什么?朱元璋为什么要创制《大诰》?《大诰》的作用及地位如何?《大明律》与《大诰》何以能并行不悖?这些都是《大诰》带给我们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大诰》的历史。

明太祖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即着手制定《大诰》。

朱元璋鉴于明初“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暴虐日滋”,以至“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的严峻现实,决心以重典惩治奸顽。

他选择了一些典型案例,并附加了一部分法令及太祖对臣民的训导。

《大诰》的特点在于:第一、在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所没有的刑罚,《大明律》已有的则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明确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

《大诰》中近七成的内容与官吏犯法有关。

其打击重点就是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贪官污吏。

从这些内容来看《大诰》是作为《大民律》的补充来使用的。

这样的话,明太祖在制定了详细完备的《大明律》的同时,为什么还要制定《大诰》呢?原因有以下机点:第一、应当从《大明律》的性质说起。

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后历代都制定有适用于本朝的法律,连一些存在时间仅二三十年的小朝代都制定了《xx律》或《xx法》。

因此,从程序上来讲,颁布一部律法是一个封建王朝成立的必备要件,《大明律》的制定和颁布,不但是明太祖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恢复生产,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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