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见: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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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情况的建议

关于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情况的建议

农村医疗卫生体系是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针对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调研和实践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政府投入,完善基础设施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提高乡村诊所和卫生院的建设标准和质量。

2.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政策,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吸引更多优秀医生到农村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1.建立健全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农民看病的负担。

2.加强对慢性病患者和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推动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1.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下沉,加强基层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农村医生的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2.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医疗服务水平和技能。

四、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1.推动科技创新,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提高农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加强农村和城市医疗资源的互联互通。

五、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1.加强对农村医生的职业培训和发展,提高他们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2.加强对农村医生的队伍建设,吸引更多高素质的医疗人才到农村从事医疗工作。

六、推动医疗卫生文化宣传教育1.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推动医疗卫生文化建设,培养农民科学合理的就医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七、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1.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2.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监督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民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扶贫办(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一定成效。

但在工作实践中,各地还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清晰、理解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需研究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

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

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城乡差距逐渐加大,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其中之一是医疗保障。

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城乡差距仍然存在。

本文旨在探讨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当前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城乡居民的待遇和收入水平明显不平等,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均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城乡差距日益加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制定了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以保障全民的健康需求,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大力推广全民医保,实现自愿和平等基础。

然而在现实中,医疗保障制度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并不十分完善。

贫困地区医疗机构不足、医疗设备缺乏,高质量的医疗资源仍然集中在城市。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即使有医保,医疗费用也很难承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已经出台了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贫困人群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

首先,在政策上设置更多的城乡困难医疗救助项目,降低贫困人群看病的经济负担。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贫困地区医疗机构补助计划,为贫困地区的医疗院所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仪器,开展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宣传,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覆盖率,减少人民的看病费用。

同时,政府可以加大对贫困人群的扶持力度,通过给予福利补贴、医疗补助等方式,承担更多的医疗费用,解除贫困地区的城乡贫困医疗负担。

其次,建立城乡困难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群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这个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助、慈善救助、捐款募集等形式。

在医保体系中,应该适时调整医保报销标准和削减保险费,使城乡居民医保进一步平等,进一步完善居民二类门诊保险制度,将其扩大到全国乃至全民范围内。

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积极引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救助领域,为贫困人群提供更好的服务和资金来源。

再次,优化城乡医疗资源管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要推动医疗资源合理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对外流动,逐步构建横向合作、纵向联动的医疗卫生网络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益。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建议书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建议书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建议书尊敬的相关负责人:我是一名关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的普通市民,我在此拟定一份建议书,旨在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为改善全国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状况做出贡献。

一、背景描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是国家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解决现有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无法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应加大政府投入,逐步提高覆盖范围,确保每个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医疗保障的权益。

2.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当前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对居民的实际医疗费用减轻作用有限。

为此,应逐步提高报销比例,以减轻居民医疗负担,确保大部分医疗费用能够得到妥善报销。

三、建立统一的医保支付体系1. 统一医疗保险支付渠道。

目前,医保支付渠道存在电子报销、现金报销等多元化现象,不仅给医院和居民造成困扰,也增加了行政成本。

应加强信息化技术建设,建立统一电子医保支付渠道,简化报销流程,提高效率。

2. 提高医保支付限额。

为了应对高额医药费用,医保支付限额应适当提高,确保居民在罹患大病时不会因医疗费用过高而给家庭经济造成沉重负担。

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1.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设施和技术建设。

基层医疗机构是城乡居民就医的首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在设施和技术水平上与大医院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

政府应加大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设施和技术水平,提供更为便捷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 提高基层医护人员的收入待遇。

考虑到基层医护人员工作环境的艰苦和工资待遇的不足,应适当提高基层医护人员的收入待遇,以吸引更多人才扎根基层,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

人社政策落实专项行动-湖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学提纲

人社政策落实专项行动-湖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学提纲
“三支一扶”计划
市场处
7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4号)
技能提升补贴
就业局
8
《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9号
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专技处
22
《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
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
职建处
23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
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职建处
24
《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6号)
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高温津贴
劳动关系处、
工资处、
劳动监察处(局)、总队
3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
劳动关系处、
劳动监察处(局)、总队
35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17〕2号)
居保处
17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居保处
18
《湖北省社会保险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两法衔接”机制

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2019年 两不愁三保障)

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2019年 两不愁三保障)

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2019年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以县医院能力建设、“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主攻方向,全面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健康扶贫任务,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准确把握基本医疗有保障的标准和要求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保障。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

指导工作标准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医疗卫生人员“三合格”、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详见附件)。

二、加强县医院能力建设(一)加大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督促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连片特困地区县,下同)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纳入全民健康保障工程支持范围。

各地要落实投入责任,改造和完善县级医院设施,配备基本设备,保障县级医院的正常运转。

(二)强化对口帮扶。

进一步明确三级医院帮扶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组织三级医院加大对深度贫困县的帮扶力度。

采取“组团式”支援方式,选派管理和技术人员担任受援医院院长或副院长、护理部主任及学科带头人,帮扶团队不少于5人(中医医院可选派3人),每批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帮助贫困县县医院加强针对当地疾病谱的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急危重症的诊疗能力。

(三)推进远程医疗。

实现贫困县县级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拓展服务内涵,丰富服务内容,通过远程会诊、查房、示教、培训等形式,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天政办发〔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及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一)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医保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执行《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办法》(天人社发﹝2018﹞67号)和《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天人社发﹝2018﹞65号)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0%和75%,起付线分别调整为150元、500元和1000元。

跨市、跨省定点医疗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0%和65%,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和3000元。

50种重大疾病相应病种费用限额内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农村计生两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等特殊群体,住院报销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10%。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病种增加到50种,其中Ⅲ类疾病合规费用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提高到3000元;Ⅳ疾病合规费用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提高到2000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浙人社发〔2017〕119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今年8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1号),要求各地统一思想、围绕大局,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认真理解社会保险扶贫各项政策,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现根据部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一)帮助困难群体参保脱贫。

通过适当支持政策,支持帮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引导其他社会成员参保防贫。

引导其他社会成员按规定参保续保,防止其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二、把握政策要点(一)养老保险支持政策我省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

“十三五”期间,在认定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农户时,当地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

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二)医疗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财政补贴政策,确保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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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的意见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X政办发〔2018〕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的意见》(X政办发〔2018〕81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实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促进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
原则,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兜底保障)“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3500元以内。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财政补助个人参保缴费。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

(二)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时免缴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三)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农村贫困人口在辖区范围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480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二)提高大病保险赔付比例。

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累计金额在4800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5%。

(三)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万元。

四、医疗救助政策
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发挥医疗救助作用。

落实区人民政府医疗救助主体责任,在农村贫困人口就医信息共享基础上,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贯彻执行《X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X政规〔2017〕45号),全面开展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认定工作,准确认定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

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精准扶贫补助资金外,打通使用各级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对农村贫困人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门诊救助。

五、补充医疗保险(兜底保障)政策
(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兜底保障)制度。

原则上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先,补充医疗保险(兜底保障)在后的路径,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兜底保障”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出资,为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兜底保障)制度。

(二)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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