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的公告.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京建发[2010]52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北京公租房来啦 房源配租对象及申请条件!

北京公租房来啦房源配租对象及申请条件!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北京,大家都知道能在这座城市买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因为房价不是我们一般老百姓能付得起的。
虽然买不起房子,但是在北京租房也并不便宜,动不动要上千元房租,每个月的工资基本上都拿去交房租了。
但是,北京大兴近期推出291套公租房,目前已经可以申请了哦!是不是又能减轻不少负担呢?房源信息、申请入口等,请往下啦!配租对象及申请条件一、大兴区公共租赁住房轮侯家庭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市、区、街(镇)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前通过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且未配租家庭。
二、在大兴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在大兴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在大兴区有稳定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在2017年11月往前不少于12个月在大兴区连续缴纳社保。
对于“在大兴区工作家庭”的资格审核将按照以下方式认定:申请家庭全部成员中任意一名成员在本市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中所载明的缴费区为大兴区,即可认定为“在大兴区工作家庭”。
申请人可提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2.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且没有住房转出记录。
3.申请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已办理居住证。
4.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所从事产业行业不在本市禁限目录范围内。
为了合理配置资源,单身1人家庭不可选择中套型(含)以上户型。
登记时间及方式登记时间:2017年11月17日 10:00—11月21日 17:00 登记方式:本次配租登记工作由申请家庭通过网络自行登记的方式进行。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房屋出租公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房屋概况1. 房屋位置:本房屋位于我国某市中心地段,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生活便利。
2. 房屋面积:约120平方米,三室两厅一厨一卫。
3. 房屋结构:精装修,南北通透,采光充足。
4. 房屋设施:家具齐全,家电品牌,网络畅通。
二、租金及押金1. 租金:面议,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
2. 押金: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入住时一次性支付。
三、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一年起租,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期限。
2. 续租: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租。
四、租赁要求1. 租客需为合法成年公民,有稳定收入来源,信用良好。
2. 租客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房屋及公共设施。
3. 租客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4. 租客需保持房屋整洁,定期进行清洁。
五、物业管理1. 本房屋位于小区内,物业管理完善,收费标准合理。
2. 业主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六、入住手续1. 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2. 缴纳租金及押金:入住时一次性支付租金及押金。
3. 办理入住手续: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办理入住手续。
4. 配合物业管理:入住后,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七、联系方式1. 联系人:张先生2. 联系电话:138xxxx56783. 电子邮箱:********************4. 微信:zhangsan123八、其他事项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欢迎有意者来电咨询。
2. 面谈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3. 面谈地点:房屋所在地4.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出租方所有。
敬请广大有意者相互转告,感谢关注!【房屋出租公告范文结束】注:以上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尊敬的各位朋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为了满足广大租户的需求,现将位于本市某区域的一套精装修房屋对外出租。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租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认定、配租、补贴发放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其中: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京建法[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基础和社会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基础和社会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基础和社会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住建委制定的《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基础和社会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基础和社会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住房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保障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心城区棚改定向安置房)建成后,各项市政基础和社会公共等配套设施能否做到同步交付使用,直接关系着入住居民的切身利益。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集中建设中心城区"十三五"期间棚改定向安置房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0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配套基础及社会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确保市政基础和社会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用,社区管理工作稳定、有序、高效。
二、责任分工区住建委:承担保障性住房周边市政基础和社会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的牵头工作,负责市政基础和社会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单位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统筹保障性住房项目及周边市政基础(含道路及各种管线等)和社会公共(含教育医疗、公共服务、养老设施等)配套设施的规划选址布局,同时明确配套公建及非配套公建的性质、规模。
房屋出租通告模板

房屋出租通告模板根据《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22〕6号)、《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22〕13号)、《某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某市财政局某某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22〕376号)等相关规定,某某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建设进度组织对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
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本次配租房源共计1080套,其中火车北站项目308套,秀水花苑项目547套,保利茉莉公馆项目129套,金水龙泽苑项目96套。
二、配租范围:1、本次配租面向某某区在2022年12月7日之前已取得《某某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进行配租。
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次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届时某某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取。
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四、配租流程: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计分排序和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某某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到户籍地的住房保障中心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
配租登记日期截止12月7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套间出租通知范文

套间出租通知范文尊敬的住户们:大家好!我们是XX小区物业管理处,经过慎重考虑并与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和认可,我处决定将小区内的一些套间进行出租,以满足广大业主和租户的需求。
在此特向各位业主和租户宣布相关事宜,望大家予以重视和支持。
一、套间出租背景为了更好地满足住户们的居住需求,提高小区的居住质量,我处计划将部分空闲的套间进行出租。
这些套间多位于小区内部较为空旷的地方,具备良好的环境和生活设施,适合各类租户居住。
出租的套间面积从20平方米到50平方米不等,户型格局也各异,以满足不同租户的需求。
二、套间出租政策1. 申请条件:a. 业主:凡是小区内的业主,可以将自己名下的套间出租;b. 租户:社会各界人士,租户需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签订合法租赁协议。
2. 租金标准:a. 租金根据套间面积、位置、装修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与市场行情相符;b. 租金支付方式为月付,租期自两年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3. 公共设施使用:a. 租户享有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使用权,如停车位、绿化带、洗衣房、健身房等;b. 租户须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4. 管理维护费用:a. 出租套间的业主需按时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管理费用与其他业主一致;b. 租户需支付相关公共设施维护及管理费用,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核算。
三、申请流程1. 业主申请:a. 业主须将套间出租申请书交至物业管理处;b. 申请书中需包括套间的位置、面积、装修情况等相关信息;c. 物业管理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签订租赁协议。
2. 租户申请:a. 租户须在物业管理处领取租赁申请表;b. 租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租赁申请表;c. 物业管理处将对租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其他事项1. 物业管理处保留对套间出租政策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 出租套间的业主和租户需遵守小区的相关规章制度;3. 对于出租套间的装修、设施使用等问题,业主可与租户自行协商解决;4.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物业管理处联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大兴区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房源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配租信息公示如下:
一、房源信息
(一)大兴区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剩余房源信息
(二)大兴区正华·荣锦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三)大兴区金科·金科嘉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注:以上项目的房源数量最终以申请家庭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为准,房源户型以实际交付入住房屋户型为准,面积和租金价格最终以申请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二、配租对象
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市、区、街(镇)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前通过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且未选房配租的大兴区公租
房轮候家庭。
优先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统称“三房轮候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市区有关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家庭。
三、配租程序
(一)登记时间
2018年 9月21日 10:00—9月27日 12:00。
(二)登记方式
本次配租登记工作由申请家庭通过网络自行登记的方式进
行。
申请家庭自行登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官网(/),点击“业务办理”—“公开配租”按钮进入登记系统界面,并按照相应提示进行操作。
此次登记通过系统自动采集家庭资格信息,如申请家庭资格正在变更或正在进行其他住保业务可能无法正常注册登记。
如满足上述条件的家庭不能注册或注册成功后系统显示家庭信息和实际不相符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身份证原件及保障性住房备案通知单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住房保障窗口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网络登记。
对于不熟悉电脑操作或网络办理意向登记存在困难的家庭,也在规定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可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住房保障窗口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网络登记。
(三)配租标准
此次意向登记工作中,不允许升、降档登记,应按照保障性住房备案通知单中所规定的套型标准,自行选择一种套型进行意向登记。
(四)资格变更时限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9月2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12:00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镇)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变更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家庭变更的或已超出公租房准入标准的家庭,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参加摇号配租。
其中,家庭增加或减少成年大人的,
需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取得市级变更备案资格的家庭可参加选房入住工作。
(五)资格复核
大兴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对登记家庭进行资格复核。
复核结果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镇)住房保障部门咨询,复核通过的家庭可参加选房入住工作。
四、重要说明
(一)每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租房,已经签约配租、配售其他保障房的家庭,不得参加此次配租登记。
(二)此次意向登记不针对指定项目登记,一经登记,即视为申请家庭同意按照摇出的选房顺序号在以上项目中选租对应套型的房源。
(三)登记时间截止时,登记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新登记和更改登记意愿的申请。
(四)所有登记家庭应如实填写家庭信息,网上登记家庭信息与实际家庭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申请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家庭,不得参与摇号选房。
五、此次网上登记后,将组织公开摇号、资格复核、选房入住等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未尽事宜,请咨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镇)住房保障部门或大兴区住房保障部门。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