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
坚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转化、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租赁住房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十四五”期间,争取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40%,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人口持续增长,住房问题已成为当前城市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特别是针对一些新就业人群、生活质量较低的居民,如何提供价格合理、质量稳定的住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便是一种有力的解决方案,既能为有住房需求的人群提供经济实惠的住房,又能推进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相应的技术导则与管理建议。
1.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1.1 建筑设计公共租赁住房应以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续性为设计原则。
注重在建筑结构、材料、系统方面,追求性能与耐久性的平衡。
建筑结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结构应该简单明了,在结构设计上要注意抗震、耐火、安全性能和主要关键质量指标不得低于相应的标准。
材料选用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环保建材,如钢材、混泥土、轻质砖等,尽量避免使用传统的消耗林木材料的建材。
装修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材料应精简、环保、防火、不易单薄。
可采用装饰性垂直墙板、瓷砖、地板等,不需要过多增加梁、柱、隔墙等材料的使用。
1.2 设备系统安全隐患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相应的消防与安全设施。
注意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宣传,确保发生火灾等安全问题时可以及时有效地抗击。
同时,为确保住房的卫生、安全与舒适度,应在卫生与室内环境管理方面要求严格。
环保节能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和设备,为住户提供更少的能源消耗,并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成本。
可配备太阳能热水器、LED灯等。
采用可回收的材料进行装修,确保生态环境友好。
设备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设备和设施需要进行维修与保养,保障居住环境。
2. 管理建议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财政补贴、租赁管理、住户入住、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内容。
2.1 财政支持与监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京政发[1985]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京政发[1985]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ec0b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b7.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颁布)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目录公共租赁房 (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5)申请指南 (11)政策预期 (13)廉租房 (14)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4)申请指南 (20)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4)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9)公共租赁房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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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38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19日第14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4月10日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审核配租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运营与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公租房的房源筹集与各项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具体负责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租房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本区各类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准入与退出、运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北京市-20170922-《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进一步提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及所附《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招标)文件中明确“应按《导则》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导则》中各项技术要求,科学决策,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保住房品质。
鼓励带方案招标,可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导则》先行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方案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作为挂牌(招标)文件的附件。
三、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导则》开展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导则》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四、严格执行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依据《导则》优化设计方案。
具体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两阶段进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应在施工图审查前完成,并应结合装修样板间开展。
五、在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建材采购等的招投标环节,应将《导则》中有关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等品质要求明确到招标文件。
六、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把材料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将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交房质量纳入工程质量重点监管范畴。
以多渠道、产业化方式推进公租房建设

家庭 可 以根 据 自己的工 作 、 活需 要选 择承 租 住 生
共租赁 住 房 投融 资 渠道 。但 由于现 行制 度 限制 , 目前 国内发 行 的 R I s 品几乎 都 是债 权 型 的 , ET 产 且 主要 面 向特 定机 构定 向募 资 。 债权 型 R I s的 ET 融资成本往往 比银行贷款和 发行债券 更高; 美 国 、我 国香 港 等地 的 R I s产 品均 以权 益 型 为 ET
是市、 区政 府所 属 公租 房机 构 组织 建 设 收
购 , 入年 度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计划 , 实行 绩 效 纳 并
考核 。 是各类 产业 园区管 理机 构建 设经营 公共 二
租赁 住房 ,面 向用工 单位 或 园 区就业 人 员 出租 。
三是 国有 企业 盘 活存 量 土地 , 资建 设 公共 租赁 投
积极 稳妥 的原 则 , 主要 有 以下 3 特 点 。 个 1 多渠道 建 设公共 租赁 住房 .
一
高、 面积 不大 功 能全 、 占地 不 多环境 美 ” 。 在规 划 设计 上 , 公租 房 将选 择 在地 质 条件 安
全 可靠 、 通 便 利 、 政 配 套 齐 全 或产 业 功 能聚 交 市 集 区域 , 并将 提 高托 幼 、 学 、 区医疗 等 配套 标 小 社 准 。从 2 1 开工 建设 的 l 项 目来 看 , 市 0 0年 9个 城 东 、 、 、 , 、 郊 区域 均 有 分 布 , 多数 项 南 西 北 近 远 大 目周 边都 有 轨道 交通 或 大型 交通 枢 纽 , 时 申请 届
亿元。
在户 型设 计上 , 既考 虑 了标准 化 、 工业 化 , 又
注重 灵活性 。 型面积 设定在 3 - 6 户 0- 0平 方米 ,  ̄ 户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的增长,北京市的房屋供应问题日益凸显。
北京市政府成立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实行“人才公寓制”、购房禁令、租赁市场化等制度,积极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并发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本文将对《导则》进行介绍。
一、导则的背景和意义住房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北京市政府提出了“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其中就包括了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旨在解决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租房优质住房短缺的问题。
《导则》的发布,是为了规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同时,保证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优良品质,使市民用得放心、住得舒心。
二、导则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理念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过程中,必须深入贯彻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与人才公寓建设的方针政策,积极响应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切实做好工作。
同时充分考虑住房环境的安全、卫生、舒适、节能等因素,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和财产安全。
(二)建设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紧贴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合理分配建设任务,实行多部门协作、财政性支出保障和社会参与等工作。
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必须注重防火、防盗、防漏电等方面的安全性要求、提高房屋自身的品质,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化和安全化水平。
(三)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现代化的要求,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合理设计,实现房屋在住宅面积、卫生间、室内采光、通风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合理提高住房空间的效用,为解决住房短缺问题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
(四)建设措施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积极采取节能、环保等措施,创新设计,加强维护,密切关注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质量标准。
需特别注意使用合适的建筑材料,逐渐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社会需求、政府指导的建设模式和技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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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导则。
1.0.2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本导则规定,非成套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1.0.3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
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2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
2.1规划设计
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
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1.2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
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1.4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设置,每户自行车位不应
少于2辆,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2.1.5公共租赁住房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
赏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1.6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
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2.2建筑设计
2.2.1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
3.2.1-1
表3.2.1-1
卫生间使厨房使用面建筑面阳台建筑面面(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简具应备使用居套型单左右30和排单电加热43≤≥室合一)(厅烟厨具的条件
小套型左右404≥4≤≥3
中套型左右504≥≥43≤
大套型以下604≥3≤≥4
注。
过5%结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1:上表所称“左右”
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
以中小套型设计户型应注2:
设计。
行准进3:单居套型可按照宿舍标注。
2.7m2.2.2层高应为
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2.2.3
米。
0.9房整体式橱柜。
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
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2.2.4
施设备。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
2.2.5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6
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2.2.7
装条件。
2.0w/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m,不时·k
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结构设计2.3
2.
2.3.1应当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减
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用六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第二类为满足建筑装饰用的制品;第三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包括楼梯、叠合楼板、阳台、雨蓬等;第四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预制梁、柱及承重墙等;第五类为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用的构配件;第六类为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
2.3.2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设计
方案中应提高高强钢材使用率,降低钢材消耗量。
2.4设备设计
2.4.1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需加压供水
时,应当选用既节能、又保障用户水压稳定的给水加压设备。
2.4.2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优先考虑集中制热分户供热
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当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时,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辅助技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
凡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分户计量装置。
热水供应循环系统应采用支管或立管循环方式,减少热水系统的无效冷水量。
2.4.3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集中供热方式供暖:供暖热源优先选择城市热力
网,或采用清洁能源的集中供热方式;锅炉房供热出口、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以及各楼栋供热入口均应配置热量计量装置,户内应分室设置温控装置,并应设置分户热量计量或分配装置。
2.4.4公共租赁住房在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
使用市政中水;没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2.4.5公共租赁住房室外景观和绿化用水应使用中水或收集处理后的雨水,
景观水系统应采用循环处理方式;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节水设施,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小区内道路、场地的竖向设计和材料选择应利于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屋顶或地表雨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于绿化、回补地下水、景观补水或作为中水系统的补充;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利用再生水资源,节
3.
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6生活水、中水、燃气等计量应使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2.4.7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其节水性能指标须达
到《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和《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2006的要求。
2.5电气设计
2.5.1每套住宅设独立的预付费式电度表(或采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
一体化),电表箱安装在楼内公共区域。
2.5.2用电指标见表2.5.2-1
2.5.3
弱电设计
标1-准见表 2.5.3
室内外装修设计标准2.6
2.6.1公共租赁住房室内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装修一次到位。
装
修标准不低于表2.6.1-1标准。
表2.6.1-1
4.
序号部件装修或选材要求
钢制电控防盗门单元门(含地下室门)1户门22钢制保温防盗门(传热系数≤2.0w/m·k)实木复合门室门3外窗24中空玻璃塑钢窗(传热系数≤2.8w/m·k)
2·k)内墙腻子、水性内墙保温墙面(传热系数≤1.5w/m楼梯间墙面、休息平台5耐擦洗环保涂料;休息平台底面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底面及踏步面料;踏步面:水泥砂浆。
门窗:普通塑钢窗;墙面: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阳台6地面:防滑地砖、石塑地板、石英地板;天棚:水性内
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并配置晾衣杆。
墙面、天棚面: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简装配置;窗台:水泥刷环保涂料或贴面砖;地窗帘杆:起居室、卧室7面:防滑地砖、石塑地板、石英地板;踢脚:水泥刷环保涂料。
地面:防滑地砖;墙面:贴瓷砖到顶;天棚:铝扣板吊厨房8顶、配吸顶灯;配备整体橱柜、灶具、排烟机、洗菜盆、节水型龙头。
地面:防滑地砖;墙面:贴瓷砖到顶;天棚:铝扣板吊卫生间9顶、配吸顶灯、排风扇;配备洗面盆、盥洗镜、节水座便器、节水型淋浴喷头。
空调外机框架金属护栏10首层窗防盗栏金属防盗护栏11封闭阳台栏板预制混凝土栏板(保温随外墙做法)122.6.2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及装修的保修期不少
于5年。
2.6.3室外装修风格应当与小区其他住房协调融合。
3.附则
3.0.1公共租赁住房施工、监理和建材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3.0.2本导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0.3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建项目应当参照本导则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