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租房导则-试行
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试行

附件: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试行)根据上海市政府和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港地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顺利进行,并保证使用功能与配建房源的品质,制定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流程规划阶段预测面积测绘完成阶段竣工阶段(保障房配建协议书)(房型、车位确认书)(保障房竣工确认单)(办理房源移交确认单)1.规划阶段1.1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①土地出让合同。
②规划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的函》即规划复函。
③规划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即规划方案批复(后补)。
④项目《设计方案文本》应包含: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位置总平图,保障房位置图、保障房户型楼层平面图、各户型建筑面积表(室内面积、阳台面积、本层公摊面积、配建保障房总面积),保障房非机动车位平面图、保障房机动车位平面图,整个项目商品住宅房型图。
电梯配置要求:一般为一梯两户,由于受结构所限或通廊式设计最多一梯四户。
⑤设计方案文本、总体设计文本各2本,在总体文本报批时与方案设计文本有差异的必须先上报总体文本确认。
⑥保障性房源必须与其他房源同步建设,土地合同中的项目如果进行分期建设的保障性房源必须配置在第一批第一期建设。
1.2其他事项①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装配式建筑面积要求的,如保障性住房采用装配式工艺建造,必须在出施工图之前与公租房公司协调沟通,经公租房公司确认施工图后,再出施工蓝图以免影响后续验收确认工作。
②合同约定住宅为100%装修的,保障房必须同时装修且装修配置、材料品牌型号品质应与商品房一致;并且不得低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的配置标准。
1.3签订保障房配建协议书(管委会、公租房公司、项目建设单位)。
①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及所有附件必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②规划许可完成,需补交盖有规划出图章、设计出图章的建筑总平面图、整幢保障房分层平面图、机动车位平面图、非机动车位平面图各2份,建筑、水、电施工图2份盖出图章,以上图纸均要加盖单位章。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浙建〔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
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建〔2021〕12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85号)和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要求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以及《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住房保障领域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提升全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美丽宜居城市建设为抓手,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全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为实现住有所居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0万套(间)以上,南京、苏州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
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得到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明显改善。
二、完善基本制度(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城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可采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地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4•【字号】苏政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地税局、江苏银监局《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地税局、江苏银监局)住房是群众的基本需求,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也应当看到,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城市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矛盾仍较突出。
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就我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上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的目标,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着力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进一步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快实现“住有所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1.10
•【字号】苏建科〔2023〕8号
•【施行日期】2022.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苏建科〔2023〕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落实《江苏省碳达峰实施方案》(苏政发〔2022〕88号)、《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4号)要求,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实施,东南大学能源学院负责技术解释。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至我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
联系电话:************。
附件:江苏省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0日。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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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试行)
主编单位: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
目录
1 总则 (1)
2 规划设计 (2)
3 建筑设计 (3)
4 结构设计 (5)
5 给排水设计 (5)
6 电气设计 (6)
7 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8)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导则。
1.2 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非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可参照本试行导则规定或另行规定。
1.3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居住人群及住房需求的不同分为三类:宿舍类、公寓类(单居套型)、住宅类(小套型和大套型)。
1.4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的原则。
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政府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角度考虑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与施工,积极推广住房部品构件工厂化、住宅产业化,实现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6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除满足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规划布局可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城市中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较齐全区域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2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3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适当提高托幼、小学、集中洗衣房、公共食堂、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等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
2.4 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区应设租赁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其建筑面积应为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8‰。
2.5住宅类的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按照0.1辆/户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辆/户配置,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适当在地上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小型货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6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景观绿化设计应坚持地域性原则,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良好绿色生态环境景观。
绿化植物避免盲目种植,不应布置人工水景。
应结合室外活动广场,为居民锻炼和儿童、老人活动设置室外健身、活动器械。
2.7公共租赁住房及户外公共活动场所,宜按照住户需求和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公寓类和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中无障碍住房的比例不低于3%,尽可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
3.1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小套型、精细化、可变性、成品房”的原则,满足“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
3.2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注 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2:表中套型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阳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3.3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
3.4 公寓类的户型宜采用通廊式或塔式公寓组合平面;住宅类的户型宜采用外廊式组合平面或塔式组合平面。
外廊式平面每层户数不宜少于12户,塔式平面每层不宜少于6户。
3.5 除宿舍类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层高应为2.8m。
3.6 公寓类卧室兼客厅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不应大于16.0㎡。
各类套型中,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0㎡,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
卧室应有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卧室的采光、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的规定。
3.7 厨房:宿舍类套型应集中设置公共食堂,公寓类套型宜设置穿过式或开放式厨房。
住宅类套型的厨房应为独立封闭式,应直接或间接对外采光、通风。
3.8 厨房应配置灶台、洗菜盆、操作台、吊柜及油烟气排放竖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宜采用工厂化厨房整体橱柜。
3.9 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无直接对外采光、通风的卫生间,应设专用排气管道。
卫生间应配置洗面盆、便器、淋浴间或淋浴喷头。
宿舍类和大套型的卫生间宜采用洗面盆与便器、淋浴分离的布置形式。
3.10 每户应设阳台,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阳台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专用上、下水管道。
3.11每户应预留分体空调机室内外机位置和穿墙预留孔。
3.12 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套型,应设置太阳能热水器设施位置及水、电管线接口。
3.13 公共租赁住房的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宜集中设置或设置在住房底层。
3.14 公共租赁住房的节能设计应按《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71-2008执行。
4.1 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构设计宜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构件等建筑工业化产品。
4.2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设计中应首先使用HRB400高强钢筋及高等级混凝土,以降低原材料消耗量。
4.3 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建筑中非承重墙体宜采用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
5 给排水设计
5.1公共租赁住房应设置室内给排水系统,且卫生设备、给排水管道应设计到位。
5.2公共租赁住房的最高日用水量宜采用:住宅、公寓类130~180升/人·日;宿舍类100~150升/人·日。
5.3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需加压供水时,应选用既节能、又能保证用户水压稳定的加压设备。
5.4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考虑集中集热分户供热、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辅助热源宜设在户内。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设热水循环系统。
5.5公共租赁住房生活给水系统、热水系统、管道燃气等应计量到户,并宜使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5.6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卫生器具和配件,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宜采用二档冲洗水箱。
节水性能指标须达到《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和《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的要求。
5.7公共租赁建筑及小区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绿化用水和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优先采用回用雨水。
室外景观补水应采用非传统水源。
6.1 公共租赁住房电气装置安装应按成品房要求安装到位,各类电气设施应明确选用要求。
6.2每套住房应设独立的计量表具,并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内;计量表具宜采用预付式(如采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6.3 公共租赁性住房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容量及入户线的截面可按表6.3要求设置。
表6.3 每户用电负荷标准及入户线的截面
6.4各配电线路均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用于插座回路的截面不应小于2.5mm2,照明回路的截面不应小于1.5mm2。
6.5按规定需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插座回路,应采用设1只集中保护型式。
6.6户内各空间一般电源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不宜小于表6.6的规定。
表6.6 户内电源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
6.7在靠近排油烟、冰箱、洗衣机及空调机位置的一侧应设单相三眼插座;洗衣机插座应采用带开关型。
6.8宿舍类应在适宜的位置处设置电热水器、空调及机械换排气装置电源插座。
6.9各户内弱电信息点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应不小于表6.9的规定。
表6.9 户内弱电信息点插座设置要求及数量
6.10其它内容可参照省标《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等标准执行。
7 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7.1 公共租赁住房成品房装修设计应按照实用、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装饰装修设计应与住宅主体工程设计同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节约资源、环保等要求,应优先采用工厂化成品部件。
7.2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不低于表7.2中基本标准的规定。
表7.2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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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共租赁住房成品房装饰装修设计应满足表中基本标准的要求,当经济条件许可时可采用推荐标准。
7.3室外装修风格应当与小区其他住房协调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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