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
坚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转化、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租赁住房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十四五”期间,争取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40%,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1.03
•【文号】发改社会〔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
行)》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制定了《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现将《导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导则》要求,组织开展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各地使用《导则》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附件: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月3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落实我市2017-2021年集体土地供应任务,拓宽租赁住房建设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经市政府批准,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集约节约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加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加强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用途管制。
集体租赁住房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权属清晰。
土地用途管制,不得违规占用农用地。
2.市场对接,规范有序。
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租户选择、租金水平、户型设计对接市场需求,并按照有关租赁管理政策进行管理和规范。
3.注重监管,只租不售。
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不得违法出租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成后只进行出租使用,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4.自主运作,维护农民权益。
尊重农民集体意愿,切实履行民主程序,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农民权益,使农民和农村集体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分享城乡统筹发展成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京建发[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京建发〔2011〕27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前言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和管理规定,结合实际鉴定工作情况,在总结检测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本导则将鉴定工作按照三个阶段(鉴定方案确定、鉴定方案现场实施和鉴定结论认定)分九个章节编写。
第一阶段包括接受委托、初步调查、鉴定方案、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包括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和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包括验算分析、鉴定评级和归档管理。
附录部分主要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本导则是指导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工作指南,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项目严格按照本导则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请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结合鉴定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以备适时修订。
目录1 总则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2 接受委托3 初步调查4 鉴定方案5 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鉴定方案现场实施6 现场检查与检测6.1 一般规定6.2 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6.3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鉴定结论认定7 验算分析8 鉴定评级8.1一般规定8.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评级8.3 危险房屋的鉴定评级8.4 房屋建筑可靠性的鉴定评级8.5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8.6 房屋建筑抗震性能的鉴定9 归档管理附录A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附录B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附录C 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京建发〔2021〕394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开发建设企业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合理编制建安工程造价,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质量,根据《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5〕18号)要求,现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内新立项的集中、配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及改建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适用于本通知。
二、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执行现行概算定额计价,建安工程造价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该项指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含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和户内区域,不包括地下空间。
三、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DB11/T 1365)开展全装修成品交房设计工作,承诺按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确保设计质量。
四、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全装修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外审之前,搭建试错样板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结合样板间对全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执行装修标准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五、严格落实《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47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2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目录公共租赁房 (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5)申请指南 (11)政策预期 (13)廉租房 (14)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4)申请指南 (20)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4)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9)公共租赁房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3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bb32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fd.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38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19日第14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4月10日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审核配租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运营与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公租房的房源筹集与各项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具体负责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租房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本区各类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准入与退出、运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的增长,北京市的房屋供应问题日益凸显。
北京市政府成立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实行“人才公寓制”、购房禁令、租赁市场化等制度,积极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并发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本文将对《导则》进行介绍。
一、导则的背景和意义住房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北京市政府提出了“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其中就包括了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旨在解决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租房优质住房短缺的问题。
《导则》的发布,是为了规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同时,保证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优良品质,使市民用得放心、住得舒心。
二、导则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理念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过程中,必须深入贯彻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与人才公寓建设的方针政策,积极响应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切实做好工作。
同时充分考虑住房环境的安全、卫生、舒适、节能等因素,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和财产安全。
(二)建设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紧贴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合理分配建设任务,实行多部门协作、财政性支出保障和社会参与等工作。
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必须注重防火、防盗、防漏电等方面的安全性要求、提高房屋自身的品质,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化和安全化水平。
(三)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现代化的要求,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合理设计,实现房屋在住宅面积、卫生间、室内采光、通风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合理提高住房空间的效用,为解决住房短缺问题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
(四)建设措施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积极采取节能、环保等措施,创新设计,加强维护,密切关注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质量标准。
需特别注意使用合适的建筑材料,逐渐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社会需求、政府指导的建设模式和技术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