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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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研究综述

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研究综述

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研究综述防城港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其中京族是该地区的少数民族之一,他们在防城港地区有着独特的音乐文化。

本文将对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进行综述,探讨其历史渊源、音乐特点、传承现状以及对当地文化的影响。

一、历史渊源京族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防城港地区。

他们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有着独特的文化传统。

京族音乐文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受到汉族音乐、壮族音乐等多种民族音乐的影响。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京族音乐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和特点,成为京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音乐特点防城港京族音乐具有独特的特点,包括音乐形式、乐器、曲调等方面。

在音乐形式上,京族音乐以器乐和歌唱为主要表现形式,器乐以竹笛、芦笙、二胡等为主要乐器,歌唱则以清亮悠扬的嗓音和富有感染力的歌词为特点。

在曲调方面,京族音乐多以悠扬、动人的旋律为主,歌曲内容多为表达对家乡、爱情、生活等情感的倾诉,风格简约而真挚。

三、传承现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传承困难的问题。

年轻一代对传统音乐文化的接受程度不高,加之现代音乐的冲击,京族音乐的传承面临很大的挑战。

如何传承和弘扬京族音乐文化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加强音乐教育、举办音乐比赛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到京族音乐的传承中;也需要京族音乐从业人员不断创新和推陈出新,使得京族音乐文化与时俱进,融合现代元素,吸引更多的受众。

四、对当地文化的影响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作为当地的重要文化资源,对当地文化的影响是深远的。

在文化传统方面,京族音乐文化是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对加强当地文化传统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作用;在文化交流方面,京族音乐文化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丰富当地的文化交流和交流,对加深文化认同具有重要意义;在文化创新方面,京族音乐文化也有助于拓展当地的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防政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防政发〔2009〕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文物的保护,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经市人民政府核定,现将我市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我市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防城港市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刘永福故居刘永福为清末著名抗法将领。

该故居位于防城区那良镇良圩边那营村,建于清光绪二年(1876年)。

故居主建筑为砖木结结构,二进十间,中有天井,两侧为厢房,厢房旁有回廊,屋檐以琉璃瓦装饰(该故居已于1985年7月11日被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刘永福母亲墓该墓位于那良镇那楼村虎岭,葬于清光绪二年(1876年)。

保护范围:在此墓周围十五米范围内,不准砍伐树木及新葬坟墓(该墓已于1985年7月11日被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谦受图书馆谦受图书馆位于防城区防城中学校园内,是原国民政府广东省主席、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陈济棠1931年所建。

以其父之字命名。

该馆建筑风格独特,藏书丰富,其中有《四库全书》、《万有文库》等珍贵典籍。

四、黄氏平夷将领纪念堂黄氏平夷将领纪念堂位于防城区二桥西南侧。

该建筑为砖木结构,前后二进共六间。

是后人为纪念黄万定等南征平夷将领,于清乾隆乙亥年(1755年)所建,具有中国南方传统建筑特点。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19
•【字号】防政发[2010]29号
•【施行日期】2010.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防政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文物的保护,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经市人民政府核定,现将我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我市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防政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防政发〔200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建设和谐的防城港市边海文化,为广西争创全国文化先进省(区)提供必要的条件,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实施财政专项支持政策从2008年起,市本级财政安排30万元设立防城港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今后随财力增加逐年增长,并出台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各区、县(市)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对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防城港边海民族特色的文化项目给予支持。

二、建立多元有效的文化公益事业投入机制,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投入,文化事业费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并保证不断增加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重大文化设施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确定的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要完善文化事业项目库建设工作,为争取国家、自治区的资金支持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要加强对文化自然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要做好保护、规划和建设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文化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乡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边境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研究

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研究

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研究【摘要】防城港作为京族文化的传承地,拥有丰富的京族音乐文化资源。

本文通过对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的研究,探讨了京族音乐文化在旅游产业中的作用,分析了目前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的深入研究,可以推动这一产业的蓬勃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的持续增长,并对京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结论显示,加强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和推广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对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研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概况、作用、发展现状、对策、发展前景、总结、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防城港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南部,是一个具有独特京族文化的地区。

京族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个少数民族,他们有着悠久的音乐文化传统,经过多年的发展,京族音乐已经成为防城港的一大特色。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如何将防城港的京族音乐文化与旅游产业相结合,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防城港的京族音乐文化具有独特性和代表性,不仅反映了京族人民的精神面貌和生活风貌,也传承了京族人民的情感和情绪。

研究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的发展对旅游产业的推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挖掘和传承防城港的京族音乐文化,可以吸引更多游客,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提升防城港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与旅游产业的发展,有必要对防城港的京族音乐文化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如何将其有效地融入旅游产业中。

本文旨在针对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的旅游产业开发进行研究,为推动防城港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意义防城港是一个拥有丰富京族音乐文化资源的城市,在这个城市中,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京族音乐文化是防城港的传统文化遗产,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

京族文化保护与传承

京族文化保护与传承

京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摘要】京族是一个独特的海洋民族,京族人民有着色彩斑斓的民族传统文化以及大量的文化遗产,都是丰富的中华民族瑰宝之一,保护与传承其文化精髓是历史所需,也是文化发展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的大势所趋。

关键词】京族文化;保护;传承;建议;措施、引言京族是一个海洋民族,中国的民族聚居呈“大杂居,小聚居”的模式,而京族聚居的地域主要在广西防城港东兴市的万尾、巫头、山心这三岛,被称为“京族三岛” 。

京族是个古老的民族,其祖先大约是明代的时候就迁移来华;京族也是一个年轻的民族,1958 年国务院才正式定名为“京族”。

它的主要聚居地在防城港,与越南的民族同宗同源,是由古骆越部发展而来的一个民族,是民族融合、国家兼容并包的代表。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髓和标志,具有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性。

京族人民有着色彩斑斓的民族传统文化以及大量的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哈节,语言文字、独弦琴、服饰等,其中独弦琴和哈节成为京族文化的标志。

随着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文化交流不断的加强,少数民族不断的汉化,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如何使具有传统特色的京族文化得到完整的继承并使之做到与时代接轨,迸发出更旺盛的生命力,是大众共同关心的话题。

、京族文化保护发展现状(一)节日哈节是京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是京族人们祈求岁物丰成,国泰民安的精神寄托,类似于壮族的“三月”歌圩。

“哈”是京语的译首,具有两个意思:一是“吃”的意思,因此哈节也被译为“乡饮节”;另一个则是“歌”的意思,因此又称“唱哈节”。

在民间流传着许多关于哈节的传说,说哈节是为了纪念海神公的诞生。

京族人主要以海洋渔业为基本生产方式,故信奉海神,每年都将海神接到哈亭供奉,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另一说则是有一位歌仙来到京族三岛,以传播歌曲的名义,动员群众起来反抗圭寸建压迫。

她的歌声委婉动听,充满情谊,京族人民备受其感动,后人称她为歌仙,建立了“哈亭”作为纪念,并定期在哈亭唱歌传歌,渐渐形成节日流传下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于2016年12月19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2月19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以及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有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二)不得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三)从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四)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五)合理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以及规章送审稿审查等工作。

负责规章起草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管委会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研究综述

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研究综述防城港市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主要分布有京族、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

京族是该地区的主要少数民族之一。

京族,又称为青年族,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

京族音乐文化作为京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表现形式。

京族音乐以其纯朴、真实的风格,丰富多样的旋律和独特的乐器演奏方式而闻名。

京族音乐文化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综述。

京族音乐的起源和发展。

京族音乐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古代时期。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京族音乐逐渐形成了独特的艺术特色,并与京族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京族音乐的发展除了受到地域和民族的影响,还受到周边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的影响,形成了独一无二的风格。

京族音乐的表现形式和艺术特点。

京族音乐以歌唱、舞蹈和乐器演奏为主要表现形式。

歌唱是京族音乐的核心,京族人民通过歌唱来表达情感、传递信息和传承文化。

京族音乐的艺术特点主要体现在旋律和演奏方式上,旋律优美婉转,节奏鲜明有力,乐器演奏手法独特,常用的乐器有簧管、木鱼、大小锣等。

京族音乐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意义。

京族音乐是京族人民文化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丰富的功能和意义。

京族音乐是京族人民传承历史和文化的一种方式,通过歌唱和乐器演奏,人们能够了解和感受京族的传统文化和信仰。

京族音乐能够促进社交和交流,人们在音乐的陪伴下建立亲密的联系和友好的关系。

京族音乐在仪式和庆典等特殊场合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增强仪式的庄重性和庆典的喜庆氛围。

京族音乐文化的现状和保护。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各种外来文化的冲击,京族音乐文化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和困境。

一方面,年轻一代对传统文化和音乐的兴趣逐渐减少,传承和发展面临困难;经济和社会变革使得京族音乐的表现场所减少,表演团队和乐手的培养变得困难。

保护和发展京族音乐文化需要政府部门和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加大对京族音乐的研究和宣传力度,将京族音乐保护和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京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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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摘 要] 探究广西京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少数民族京族的文化遗产、法律保障、平台建设、价值转化等内容进行了现状研究,整理分析其存在的教育落后、人才匮乏、平台运营、科技冲击、资源不足、特色欠缺等现实问题,并提出了通过教育保障、平台建设、人才培育、产业推动等有效对策,为京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和外在推力,对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 键 词] 京族文化;传承;发展;“非遗”广西京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杨晓芹广西防城港市的世居民族京族是我国唯一的海洋民族,京族文化是我国海洋文化的典型代表,京族文化凝结了北部湾地区人民的智慧,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开展京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研究,有利于坚持传承创新、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国话语感召力,对我国京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广西京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现状滨海而居的京族是我国唯一的海洋民族,主要聚居在防城港市东兴市江平镇的巫头、万尾、山心三个小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称“越族”,1958年,定名为“京族”。

京族是我国南方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之一,东兴市是我国京族唯一的聚居地。

(一)京族文化遗产作为我国唯一的海洋民族,京族的民俗文化取材于大海,形成独特的京族海洋文化。

目前,京族共有2个“非遗”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别是京族哈节、京族独弦琴艺术。

另外,京族共有7个“非遗”项目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别是京族哈节、京族独弦琴艺术、京族鱼露、京族服饰制作技艺、京族民歌、京族风吹饼制作技艺、京族高跷捞虾习俗,包括了民俗2项、传统音乐2项、传统技艺3项,涵盖了京族的服饰、音乐、饮食、风俗等内容。

当然,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京族还有许多独具代表性的有形文化。

例如京族传统民居建筑。

为适应海洋性气候特点,京族传统民居在形态上具有干栏式、石条式建筑特点,由于毗邻越南,又具有明显的外来南洋法式文化特点。

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研究

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在旅游产业中的开发和应用。

在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分析了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的特点,以及其对旅游产业的影响。

探讨了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策略,研究了旅游产业发展的对策,并进行了案例分析。

在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并展望了未来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在旅游产业中的发展前景。

该研究旨在为防城港地区的文化旅游产业提供参考和支持,推动当地文化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与增长。

【关键词】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研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特点分析、影响分析、旅游产品开发策略、发展对策研究、发展案例分析、结论总结、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防城港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个重要城市,京族是防城港地区的少数民族之一,拥有独特而丰富的音乐文化传统。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防城港的京族音乐文化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与旅游产业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如何有效地挖掘和开发这一特色文化资源,推动防城港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京族音乐文化作为防城港地区的重要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和独特的艺术风格,是京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

通过对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的深入挖掘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精神内涵,为推动当地文化产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京族音乐文化与旅游产业的结合也有助于提升当地旅游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研究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与旅游产业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价值。

1.2 研究意义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通过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理清其发展规律和特点,拓展新的文化产业发展路径,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和动力。

对防城港京族音乐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有助于提升当地旅游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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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16号)《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2020年6月3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京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保护的京族文化是指京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以下列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的文化,包括:(一)京族语言、口头文学以及喃字;(二)表现京族传统文化的手稿、谱牒等实物;(三)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独弦琴艺术等传统艺术;(四)京族传统医药;(五)风吹饼、鱼露等京族传统制作技艺;(六)京族哈节、京族服饰等传统民俗;(七)拉大网、渔箔、高跷捕鱼等京族传统生产习俗;(八)哈亭等传统建筑以及京族文化遗存遗迹;(九)保存比较完整的京族传统村落等文化生态区域;(十)其他京族文化遗产。

第四条京族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京族风俗、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歪曲、贬损京族文化,不得伤害民族感情,不得损坏京族文化遗存。

第五条防城港市、东兴市(以下简称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京族文化保护总体规划,将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利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实施京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实施京族文化保护规划;(三)指导、监督京族文化保护工作;(四)组织开展京族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播、交流、利用;(五)编制、管理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六)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京族文化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七)管理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八)开展与京族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京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京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翻译和抢救保护工作,指导京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京族语言教育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京族文化传承计划,组织编写京族文化校本教材,做好京族文化在京族学生中的传承工作,统筹协调对京族聚居地的教育帮扶,培养教育系统京族文化人才。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京族传统医药的调查、研究、保护与利用工作。

外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促进京族文化对外交流。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专家参与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京族文化调查、评审、认定等工作,对评审、认定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用于:(一)京族文化重大项目保护、研究和开发的配套补助;(二)京族文化珍品实物的征集、文献典籍、数字音像制品的整理和出版;(三)濒临消失的京族文化的抢救保护;(四)开展京族文化调查研究、展示展演、传习教育、传播交流等活动以及京族文化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五)京族文物保护单位、京族文物保护点、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六)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经费补助;(七)举办京族哈节等节庆的经费补助;(八)与周边国家相关民族民间文化交流经费补助;(九)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十)京族文化的利用、产业发展经费补助;(十一)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十二)京族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京族文化宣传,提高公众保护京族文化的意识。

第十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对在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京族文化普查、调查,对京族文化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建立京族文化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开展京族文化普查、调查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京族文化形式与内涵,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相关资料、实物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京族文化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京族文化遗存线索。

第十二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京族文化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京族文化档案以及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市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京族文化调查研究和京族文化题材文艺创作,依法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京族文化保护名录。

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包括京族文物保护单位、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京族文化保护项目认定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京族文化保护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一)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二)修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四)协助招收学徒,并对学徒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的京族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技艺等京族文化保护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京族文化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协助宣传、展示、推介产品等措施,将京族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

第十七条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传承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传承性保护:(一)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二)帮助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能、技艺;(三)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择徒传承京族文化、进入校园传授京族文化;(四)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对京族文化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京族传统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实行整体性保护。

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设立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注重京族文化与周围环境的依存关系,保护孕育发展京族文化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

在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京族民族、民俗文物的征集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新征集文物的入藏、研究与陈列展示。

第二十条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不得重复领取。

市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县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市、县两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对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评估。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可以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中应当注重京族文化元素运用,在新建、改建、重建公共文化设施时,合理体现京族文化特色。

应当加强京族文化展示、传承、交流、保存场所建设,并在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京族文化展示专区。

鼓励和支持京族聚居地的社区、村落开设传习所,传授京族语言、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独弦琴艺术等京族文化。

第二十三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京族哈节等传统民俗节庆活动。

节庆期间,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京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东兴市文化、旅游、教育、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录用聘用掌握京族语言、熟悉京族文化的各类人才。

第二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京族语言、文学、民俗、音乐、舞蹈、手工技艺等纳入京族学生较多的中小学校特色教育的内容,指导其开设京族文化课程,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配备掌握京族语言、熟悉京族文化的专、兼职教师,定期开展教师队伍京族文化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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