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0•【字号】务府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14〕94号都濡镇人民政府、丰乐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0日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沙坝水电站自2003年开工建设以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2014年移民工作要求和项目法人提出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申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沙坝水电站移民安置竣工自查验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一)验收依据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2.《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

3.《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9号)。

4.《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档发〔2012〕4号)。

5.经审查批准的《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实施过程中的文件、纪要等材料。

6.贵州中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施工区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实施协议》(合同编号:SB-YM-2007-01)、《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包干实施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B-YM-2007-02)、《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2006年防洪渡讯移民紧急搬迁协议》。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受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对移民安置的进度和质量、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监督评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督评估业务,从事监督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应当对其监督评估成果负责。

第五条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监督评估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水规计[2010]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各级移民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分级第五条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和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三类。

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含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委托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提出。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的变化幅度的不同,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两级。

第七条设计变更分级标准:(一)实物指标变化。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1.征收土地范围发生变化;2.新增滑坡处理范围;3.以乡镇为单位,人口、耕地、园地、房屋、主要专业项目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3%;4.以乡镇为单位,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实物指标数量变化幅度大于5%。

(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编制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维稳部门审查。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通过审查的,不得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审查。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安置点应选择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的区域。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教、卫等公共设施应纳入规划,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应满足行业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二)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县(市、区)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地)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属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建筑物等,遵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编制。必要时,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应当依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参与和配合(具体职责应在有关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成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5号)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利、电力行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程序和各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最终确定的方案相一致。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移民前期工作应履行的职责是:(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配合、组织,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八条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

调查成果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调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设计单位是实物调查的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对实物调查工作负总责。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配合并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应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确定的基础上进行。

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输配水区。

(一)枢纽工程建设区。

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施工企业、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如施工人员生活区、施工封闭管理区等)等区域。

枢纽工程建设区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和最终用途确定工程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

(二)水库淹没区。

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

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

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

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四)输配水区。

是指为发挥工程效益而修建的主干渠道(含输水管道)、渡槽、泵站等工程项目的用地范围。

输配水区征地范围应根据其最终用途确定工程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

第十一条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设计单位应当对下列工作做好安排:(一)发布通告。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建设征地通告;省人民政府发布建设征地通告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建设征地范围涉及的乡(镇)、村、组、企业、学校、街道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在枢纽工程区、水库淹没区、输配水区(灌区)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和种植多年生植物等。

(二)测设界桩。

依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建设征地通告,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设计单位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建设征地范围测设实物调查和建设征地界桩,并完善相关手续。

(三)调查准备。

包括编制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以及对调查人员进行移民政策和业务培训。

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依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要求、组织分工、计划安排、经费保障和成果提交等。

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和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其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程序进行确认。

确认后的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是实物调查的指导性文件。

调查人员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实物调查及成果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实物调查。

土地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进行分类,调查时应实测不小于1:1000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图。

已承包到户的土地,设计单位应协助地方分解到户;未落实到户的土地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测设、量算和统计,并分别标识于图上。

其他调查(如人口、房屋、附属建筑、零星果木、坟墓、农副业设施及专业项目等),以户或项目为单位进行独立调查,并且必须达到有关规范的精度要求。

(二)成果认定和公示。

调查成果经调查人、被调查人、所有权人、群众代表签字认可后,地方政府应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调查人员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再次公示,每次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所有权人应予以确认并逐级汇总签字盖章认可,直至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三)成果提交。

经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应填写一式四份,实物所有权人(或法定承包人)、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实物调查结束后,设计单位应编制实物调查报告。

实物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时间、调查依据、工作组织、工作程序、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成果、实物公示和确认、地方政府对实物指标的意见、建设征地影响分析,以及干支流回水计算成果、建设征地示意图、实物汇总成果等。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批准后,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成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第十八条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及工程主要特征。

(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编制依据、原则。

(四)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其中应明确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

(五)实物调查的依据、内容、方法、成果认定程序和成果。

(六)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七)移民安置任务和安置标准。

(八)在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移民安置方案,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

(九)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采用的标准。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编制。

必要时,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应当依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参与和配合(具体职责应在有关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认真调查分析拟安置移民地区的资源、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应当从实际出发,把移民安置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拓宽移民增收致富门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

对移民安置耕地容量紧张且有条件的库区,可试行征占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安置点应选择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的区域。

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教、卫等公共设施应纳入规划,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应满足行业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

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

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

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建设征收耕地补偿遵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或不能满足生产安置规划投资,需要提高补偿标准的,应根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费用,采取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费方式处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建筑物等,遵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工程建设或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资金和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其投资概算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并满足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