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进⼀步明确建筑市场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施⼯现场管理⽔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附件: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第⼀条为加强对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进⼀步明确建筑市场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施⼯现场的管理⽔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宁波市⾏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的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员”),是指在施⼯现场从事⼯程管理的相关⼈员,包括项⽬经理(含分包⼯程项⽬经理)、项⽬技术负责⼈、施⼯员、质量员、安全员,项⽬总监理⼯程师、专业监理⼯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员必须是本单位⼈员。
本单位⼈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退休⼈员或⾏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事或者劳动合同、⼯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涉及众多复杂因素和关键环节,它关乎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效益。
为确保建筑工程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本文档将详细阐述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平面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预算结算管理、人员培训、定额管理以及标准化规范化等方面。
二、总平面管理总平面管理是对施工现场空间布局的全面规划和控制。
它要求根据工程规模、施工条件、材料设备等因素,合理规划施工区域、道路、临时设施等,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物流顺畅。
三、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旨在确保工程按计划有序进行。
通过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实时监控进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四、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的核心。
通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五、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中之重。
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无事故。
六、预算结算管理预算结算管理涉及工程成本的控制和核算。
通过编制合理的预算,加强成本控制和核算,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预期范围内,提高工程效益。
七、人员培训人员培训是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八、定额管理定额管理是对施工现场资源消耗的控制。
通过制定合理的定额标准,加强资源消耗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浪费问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九、标准化规范化标准化规范化是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标准和规范,统一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提高施工现场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十、结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全面实施,需要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严把质量关。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都包括哪些条款呢?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注意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准在施工区域周边乱倒污水、污泥等。
2.施工现场应控制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3.施工现场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周边居民和相关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建筑、土木、水利等工程施工作业的场所。
为提高工程施工效率、确保施工安全和保护环境,需要建立科学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将从现场管理的原则、组织架构、人员管理等方面详细阐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一、现场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必须要重视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加强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2. 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3. 质量第一: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艺的符合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4. 经济高效: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需要提高施工效率,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施工成本。
二、组织架构1. 管理层:由工程项目经理、工程主管、工程监理、技术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2. 班组长:每个施工班组设立班组长,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日常施工作业。
3. 监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4. 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
5. 技术员:负责施工工艺的指导和质量控制。
三、人员管理1. 人员配备:根据施工规模和工期,合理配置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2. 培训教育: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安全培训、技术培训等,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3. 职责明确:对施工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划分,确保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4. 劳动保护: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四、现场安全管理1. 安全标识: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禁止逗留、生产区域、临时交通标识等。
2. 安全通道: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确保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进出。
3. 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 废弃物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废弃物,要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理。
五、质量控制1. 工艺指导: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进行工艺指导,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要求。
建质[2011]111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00573d0912a21614792962.png)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7月2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开发项目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8日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把握工程进度、合理控制工程成本,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指由集团出资开发的项目和受托管理的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的建筑、安装、装饰、楼宇智能化系统、园区道路、桥涵、线路管道、园艺绿化和旧房拆除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
第三条各房地产公司应根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全部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
各房产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现场施工管理主要任务是通过现场的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把握工程进度;合理降低工程成本;强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加强各专业队伍和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的协调,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项目所有在建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各房地产公司可根据各项目所处的不同地域等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条在整个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过程和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始终把“质量第一”放在首位,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安全防护措施等。
注重技术和工艺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
合理性、各工作节点和流程上的可操作性、措施上的可靠性及顺序上的可调节性。
第八条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关键工序(包括深基坑支护、开挖、监测、大型幕墙施工、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拉膜安装、装饰工程及大型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进行控制,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必要时,应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重要装饰工程须要求施工单位先建立样板,经确认后方可全面实施。
第十条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需要变更设计时,一定要履行签证手续。
所有隐蔽工程均须进行验收,经有关方面会签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一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强化过程控制,确保项目施工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尤其要强调特殊过程控制的安全性,对隐蔽工程、防水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和焊接工序等按规定进行确认和控制。
第十二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加强事中工程质量控制,主要措施有:工序交接要有检查;质量控制要有标准;施工项目要有方案;技术措施要有交底;图纸会审要有记录;配置材料要有试验;隐蔽工程要有验收;计量器具校正要有复检;设计变更要有手续;钢筋代换要有签证;质量处理要有复查;成品保护要有措施;质量文件要有档案。
第十三条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的预控,事先分析在施工中可能或最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或工序、加强因素控制;确定特殊工序、关键环节的管理点,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行预防,实施工程施工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对设计存在不合理,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增加工程成本或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等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设计修改。
第十五条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坚决予以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质量要求。
第三章施工进度管理
第十六条加强项目施工进度管理的计划、控制和协调。
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与合同工期及施工方案相吻合的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后
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月、旬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动态地严格控制检查各进度计划的落实,对施工中出现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凡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修正。
第十八条建立现场施工日记制度,如实记载每日形象部位及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记录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
同时,逐日记录有关工程质量动态及影响因素。
第四章工程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按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定,加强工程成本控制。
现场施工管理中,工程联系单的签发和签复按《新湖集团房产开发项目工程签证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细了解现场各类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的数量;尽可能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索赔签证。
第二十条严格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第五章材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都应遵循择优选材的原则。
通过自行招投标和调研基础上直接确定供货商的方法确定材料。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材料质量的监控,掌握材料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能、使用范围、施工要求,审核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按合同约定进行抽检或试验,主要的装饰材料应审查样品并封样保存。
第二十三条要求施工单位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有效地防止后道工序损伤或污染前道工序。
对施工现场的产品要提前采取包裹、表面覆盖和局部封闭等办法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监督施工单位注重进场材料的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进场;进入现场的材料应配有专人管理,包括发放、登记、保管,做到各类材料分门别类、挂牌堆放。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明确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乙供材料),要重点对其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品牌、质量进行监控;明确为甲供的材料按《新湖集团房产开发项目甲供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明确为甲控的材料,参照甲供材料办理。
第二十六条重视和加强对材料采购等环节的环境质量监控,按规定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凡有害物质(包括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使用于工程。
第六章现场协调管理
第二十七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现场工程例会,及时协调和解决工程质量、进度计划的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现场工程例会后应印发会议记要。
第二十八条综合协调处理勘察、设计、监理、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包括水、电、交通、消防、治安、环保、防疫等)、周边邻里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为项目管理总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九条综合协调处理开发项目按专业分别发包工程的临时设施布置、用水用电安排、工作场地划分、工种交叉衔接、项目施工顺序进度等各种关系,确保项目管理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条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质量、工期、造价、材料、措施等责任事件,均以工程签证的形式相互联络,并按《新湖集团房产项目工程签证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七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不得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三十三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监督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六条监督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进行高空作业和井道施工时必须要有安全保护,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进行安全隔离或采取其他安全设防;垂直运输设备下端严禁人员进入。
第三十七条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明显标志,配备消防设施,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督促施工单位注意保护原有可利用的树木、植被、环境,确保其存活和完好。
第三十九条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与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四十条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现场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堆置和车辆停放的管理,确保现场有序、整洁。
第八章技术文档管理和移交
第四十一条现场技术资料、图档管理按《新湖集团房产开发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图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并实行实质性管理的公司。
第四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集团总师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