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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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盐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盐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盐业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盐业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盐业食品安全管理应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企业主体责任第五条盐业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盐业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盐业企业应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采购的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盐业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盐业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信息,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条盐业企业应依法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十一条盐业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政府监管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盐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盐业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盐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许可、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追溯等。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盐业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章行业自律第十六条盐业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交流,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盐业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食品安全标准,引导企业规范生产。

第十八条盐业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业内部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盐业管理规定

盐业管理规定

盐业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X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本 X 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购销、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 X 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盐业发展,承担食盐供应协调、本 X 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资质许可以及工业盐管理等职责。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以及本规定确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卫生健康、价格、粮食物资储备、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食盐定点生产资质)本 X 依法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在本 X 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未取得本 X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 X 生产食盐。

本 X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食盐生产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食盐产品应当包装后出厂,未经包装不得出厂。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指引。

第六条(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本 X 依法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在本 X 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者其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实施方案条件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实施方案条件

附件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为规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统称定点企业)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范条件。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三)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

(四)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且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10年以上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七)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

(三)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食盐生产批发制度范本

食盐生产批发制度范本

食盐生产批发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盐生产管理第四条食盐生产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核发定点生产批准文件。

企业申请食盐生产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生产布局和规划;(二)具备食盐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检测手段;(四)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五条食盐生产企业应按照定点生产批准文件规定的生产规模、品种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食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食盐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产品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

第七条食盐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自检,并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情况。

第三章食盐批发管理第八条食盐批发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企业申请食盐批发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批发布局和规划;(二)具备食盐批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检测手段;(四)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九条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食盐批发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区域和销售渠道进行经营。

第十条食盐批发企业从食盐生产企业进货时,应查验食盐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建立进货记录。

第十一条食盐批发企业应与食盐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食盐零售管理第十二条食盐零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零售布局和规划;(二)具备食盐零售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检测手段;(四)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食盐零售企业应从食盐批发企业或食盐生产企业进货,并查验食盐批发企业或食盐生产企业的食盐批发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建立进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2月26日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盐,是指经过加工、包装、销售的食用盐,包括精制盐、粉碎盐、日晒盐等。

第三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制度,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盐专营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食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保障安全、公平竞争、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食盐生产管理第五条食盐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二)具备食盐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资金和原料;(三)符合食盐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四)依法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食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食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食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盐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盐种类、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

第八条食盐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盐产品。

第三章食盐流通管理第九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批发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二)具备食盐批发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人员;(三)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十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盐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食盐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盐批发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盐产品。

第四章食盐零售管理第十三条食盐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食盐零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二)具备食盐零售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人员;(三)依法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盐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食盐零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盐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食盐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

2023年盐业管理条例规定

2023年盐业管理条例规定

2023年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盐业的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盐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盐业管理应遵循稳定市场、优化供应、保障质量的原则,发挥国家盐业垄断企业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力量,推动盐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盐业垄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一组织生产、经营和销售盐产品,确保供应充足和质量安全。

第五条盐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盐业生产第六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盐业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盐产品。

第七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盐水采撒、晒制加工、包装储运等生产流程,确保盐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八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建立完善的盐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三章盐业经营第十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盐业经营许可证,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盐产品。

第十一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产地、生产时间等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十二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确保供应充足,不得出现缺货现象。

第十三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流程,确保产品销售安全、质量可控。

第十四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垄断市场。

第四章盐业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盐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盐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抽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盐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行业监管信息,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解读和咨询服务。

贯彻落实专题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教学

贯彻落实专题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教学
前 言 在中也可制作闪烁字,但Powerpoi nt中的闪烁效果也只是流星般地闪一次罢了。要做一个可吸引人注意的连续闪烁字,可以这样做:在文本框中填入所需字,处理好字的格式和效果,并做成快速或中速闪烁的图画效果,复制这个文本框,根据想要闪烁的时间来确定粘贴的文本框个数,再将这些框的位置设为一致,处理这 些文本框为每隔一秒动作一次,设置文本框在动作后消失,这样就成功了FHX+LHJ。








一是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盐业体制改实 施六年多来,各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食盐行业进入到新的发展时期,规范食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 高行业科技水平、满足食盐产品多样化需求等是下一步重点发展方向。因此,2018年制定的《规范条件》 《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需要随着行业发展变化而进行调整。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 服”改革决策部署的需要。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也与同年下发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对食盐定 点企业审核要求及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了一定调整和优化,因此,有必要对《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中的相应表述加以修改。三是细化完善相关手续办理要求的需要。2018年制定的《规范条件》《管理 办法》中,并未对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的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办理要求和程序加以明确规定,给食盐 定点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带来不便。本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拿出专门篇章,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和细 化在此输入文字八 ,提升了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中也可制作闪烁字,但Powerpoi nt中的 闪烁效 果也只 是流星 般地闪 一次罢 了。要 做一个 可吸引 人注意 的连续 闪烁字 ,可以 这样做 :在文 本框中 填入所 需字, 处理好 字的格 式和效 果,并 做成快 速或中 速闪烁 的图画 效果, 复制这 个文本 框,根 据想要 闪烁的 时间来 确定粘 贴的文 本框个 数,再 将这些 框的位 置设为 一致, 处理这 些文本 框为每 隔一秒 动作一 次,设 置文本 框在动 作后消 失,这 样就成 功了FHX+L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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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前言
为促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规范、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更好地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的评定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盐工业协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盐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唯、赵建国、刘志达、赵玉科、王胜、李丽琴、黄炳海、张昆、闫广平。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技术规范和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从事食盐生产的国家定点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461 食用盐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I9001-2000.idtISO9001:2000)
3、术语和定义
3.1 食盐
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3.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经国家确认的生产食盐的企业。

3.3 质量
一组固有特定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3.4 管理
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

3.5 管理体系
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

3.6 质量管理体系
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

3.7 质量方针
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3.8 质量目标
在质量方面所追求的目的。

GB/T19828-2005
3.9 最高管理者
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组织的一个人或一组人。

4企业基本条件
执行国家食盐计划
生产的产品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或行业标准
生产能力要求
北方海盐地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井矿盐地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

湖盐地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吨,南方海盐地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5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文件要求
文件及管理
管理文件、技术文件满足生产要求。

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有文件编制、更改、审批、发放、回收规定,保证在使用处有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控制其分发。

记录要求
建立并保持所需的记录,应规定记录的标识、维护、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

质量管理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最高管理者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并有承诺文件。

有年度质量目标,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可测量。

各级人员理解质量方针
组织机构
有最高管理者组织质量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质量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满足质量工作的需要。

分厂或车间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满足工作需要。

指责与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明确有关部门的质量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或委托一名管理者负责组织、协调各项质量活动。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A、提出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B、按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各类数据资料,并提出改进措施。

C、组织协调各车间、科、室的质量管理活动。

D、指导质量小组活动。

质量检验
检验机构及人员
有独立行驶职权的检验机构,职责权限明确,履行检验、判定、统计和报告职能。

检验人员数量和业务水平满足生产需要,检验人员需经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率大于或等于80%,生产线及出入厂检验设检验员。

检验机构有供操作的标准(产品标准、内控标准、包装物标准、原辅料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及规程。

检验手段及检验工作制度。

配备产品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数量满足要求,精度符合规定,属于计量仪器设备有周检计划和周检记录,有检定和校准标识。

实际符合规定,供货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和证明。

有样品管理、检验程序、化验室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环境、安全、卫生及资料管理制度。

有制度执行记录。

检验记录和档案
检验中所用标准溶液配制、标定记录符合规定。

各类生产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检验,并有记录。

检验有原始记录,出具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并按标准进行判定,作出结论。

有半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有一年以上主要生产物料的质量报表和统计资料。

质量记录、报表、台账的档案材料规范、整洁,便于存取。

检验环境条件
用于产品检验的化验室布局合理,具备用电、供水、通风、采光条件,墙、地面清洁卫生,不受周围环境影响。

废气、废水排放符合要求。

生产设备
制盐主要设备及其他与盐接触的设备采用耐腐蚀、防污染材质。

设备管理有相应机构,人员落实。

有设备管理、维修和保养制度,有设备完好标准。

压力容器和专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落实到人,操作人员有相应培训证书。

主要生产设备有状况卡,记录清晰、完整。

设备完好率大于或等于95%。

停用设备合理存放,保养良好,并记录在册。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有生产过程的工艺纪律、检查规定,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生产现场各工序人员按工艺规程操作控制,运行记录及时、正确、公整。

关键工序有质量保证措施。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均为合格品。

采购及原、辅材料控制
主要采购物料列有明细表和采购计划,质量符合相应标准。

有合格供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调查表及档案材料。

有采购物料的管理制度。

采购的不合格物料均有标识并隔离、处理。

原料盐基地
有共生产食用盐的原料盐基地,用铭牌标识或以文件规定。

原料盐有质量控制指标。

每批原料盐有检验报告,符合要求方可投产。

安全生产及环境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安全生产职责。

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执行记录。

生产现场有安全防护措施。

有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有执行记录。

厂区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整洁、卫生,无杂草杂物,有绿化,卫生间洁净。

生产现场无与生产无关的物品,无跑、冒、滴、漏现象,无粉尘、烟尘污染,生产区道
路畅通,车辆出入方便。

产品包装现场墙面、地面清洁卫生,设有洗手、更衣设施,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所有器皿、护具卫生、洁净。

“三废”治理达标,又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放许可证。

产品包装、贮存和销售
产品包装及标识。

食盐包装结实、牢固,标识清楚,计量符合规定。

加碘食盐小包装符合GB7718规定,贴有食盐防伪标志。

有产品检验状态标识。

大包装产品有合格证,有质量问题可追溯。

贮存和运输
食盐产品依据检验凭单验收入库,贮于干燥、通风处,上有盖,下垫隔板,单独贮存。

食盐、添加剂及辅料的贮存有出入库管理制度,保管人员职责明确。

食盐运输工具清洁卫生,确保运输中不受污染。

销售服务
食盐销售有专职机构,销售部门有销售服务职责、制度和销售计划。

销售部门建立用户档案,及时处理用户意见。

不合格品控制
不合格品有明显标志,隔离措施有效。

不合格品的返工、处理有制度、有程序、有记录。

对不合格品进行统计分析,有防止再发生的措施。

人员和培训
人员要求
从事影响食盐质量工作的人员应有相应的任职要求。

直接接触食盐生产的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人员培训
企业有中、近期质量教育、培训计划。

对从事质量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并有记录。

新(或转岗)工作人员岗前培训。

人员抽查考核。

管理人员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技术人员熟悉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业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以上。

质检、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应:
——正确使用仪器。

——正确领会有关业务范围内标准、工艺要领。

技术工人应:
——正确使用工具、设备。

——熟悉本岗位工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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