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安全规范

高空作业安全规范
高空作业安全规范

高空作业安全规范(修订)

1. 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了规范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术语和定义

2.1.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1.2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2.1.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2.1.4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1.5 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2.2 高处作业分级

2.2.1 高处作业的分级

2.2.1.1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2.2.1.2 作业高度在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1.3 作业高度在5m

2.2.1.4 作业高度在l5m

2.2.1.5 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职责

3.1 生产部(设备管理)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一、二、三级高处作业。

3.2 安全部审核特级高处作业证。

3.3 车间负责审核二、三级高处作业证。

3.4 作业人员严格按本规范执行。

4. 规定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4.1.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1.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4.1.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1.2.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呼救等知识。

4.1.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1.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进行如下工作:

4.1.3.1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高处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3.2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1.3.3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现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

4.1.3.4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1.3.5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1.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4.1.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1.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

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4.1.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

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1.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4.1.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1.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1.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2 作业安全要求

4.2.1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4.2.2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4.2.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2.4 在彩钢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

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4.2.6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

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2.7 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

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4.2.8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2.10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2.11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设备管理)负责审批。

5.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生产部(设备管理)负责审批。

5.2.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5.2.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5.2.3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5.2.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5.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

5.3.1 在阵风风力为5 级(风速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5.3.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5.3.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5.3.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5.3.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5.3.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 作业单位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生产部(设备管理)留存,保存期1 年。

5.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编号

高空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编号:SM-ZD-36432 高空作业基本安全要求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高空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防止挂钩滑脱,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位,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经作业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2.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提醒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注意安全。禁区围栏(墙)与作业位置外侧间距一般为:Ⅰ级高处作业Z-4米、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1.1本规范所指的高处作业,应符合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1.3本规范只适用于生产制造型企业日常生产、维护、检修等工作,土方、基建、改造等应按照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1.4各企业应对高处出作业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5高处作业前应进行专项的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人员劳动防护用品。 1.6高处作业中所使用的安全标志、安全装备、工具、仪表、设备设施,必须在作业前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方可投入使用。 1.7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取得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后方可投入作业。 1.8高处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技术措施有缺陷或隐患时,应立即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9高处作业现场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加以固定或拆除,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10雨、雪、浓雾、六级以上强风等额、恶劣天气应停止户外高处作业。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高处作业的,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滑、防冻、防雷等措施。 1.11应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2.临边与洞口作业 2.1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2.2长期临边高处作业可在存在坠落可能的的一侧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挡板等固定式安全措施,其形式、强度满足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内,外部高空作业操作,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凡在公司内,外进行高空作业的公司任何人员,都适用于本规定。 一.一般注意事项 1. 凡在离地面2米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称为高空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2. 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的禁止高空作业。 3.在进行高空作业均需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4.在进行高空作业前,高空作业所用的防护绳,吊篮,梯子,安全帽,高空作业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必须经检查可靠,有效后,方可使用。 5.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作业前穿戴好公司发放的工作服,防滑橡胶绝缘鞋,安全帽和系好高空作业安全带,清理高空作业周围区域的物品杂物及 6.在高空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监护人,监护人要监守施工现场,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注意作业状况,发现危险及时发出警示,监护人还应阻止其他人员进入地面危险区域。 7.高空作业时,应将手持工具,小型材料等放在工具袋中,严禁工具袋或工具、等由高空掉落或使用破损的工具袋等。 8.高空作业时使用的材料和工具应用绳索或起重工具传递,不可向下或向上投掷抛送物件。 9.使用吊篮时,吊篮应平稳缓慢的上升或下降,吊篮底部两端应分别至少有一根绳索,地面至少有两名人员分别拉住绳子以保持吊篮平衡。 10.在高空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时,电线、气体软管不得随意缠绕。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远离动火点,现场必须有专人看护,不允许火星,飞溅物和熔渣落到气体软管或气瓶上。严禁氧,乙炔瓶放在动火作业点正下方 11.进行立体作业时,在上下作业层应设防护网,上、下作业人员位置应叉开,避免坠落物体伤人。 12.生产部门及车间必须把高空作业或外出高空作业项目及维修项目通知公司安全部,公司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的特性,制作高空安全防范措施报告,宣传落实到作业人员 13.高空作业各公司的专职安全员就是现场安全责任人,高空作业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业。 14.专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和落实措施,对任何产生的违章予以制止。 15.在起吊重大型工件,超过距地面2米以上前,应需设备维修部门专职人员对起重设备,吊车,行车,起吊绳索等进行全面保养整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起吊操作。 16.遇雨雪天气,光线不足,风力大6级以上等不良环境时,安全部门应通知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禁止私自进行高空作业,禁止夜间高空作业。 17.无安全保护措施,严禁在未固定的横梁、构件是行走或作业。 18.严禁在高空作业台面上大脑跑跳。 19.高空作业时,直接对话不清时,必要时可用对讲机保持工作上下联系。 二.梯子(登高作业) 1.在短时间内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牢固完整,使用的梯子应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损坏处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2.梯子的支柱须能随工作人员及携带工作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档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高空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

高空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高空作业车司机安全操作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的高空作业车司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引用了集团《机械司机通用安全守则》和《高空作业车使用说明书》。 3 内容与要求 3.1 基本要求 遵守公司《汽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3.2 作业前 3.2.1 司机及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2.2 服用任何导致判断力、反应敏感度下降的药物不得登车作业。 3.2.3 上车前首先查看车辆运行日志有无记载故障点和注意事项。如无不良记录,则对全车进行细致检查。 3.2.4 行驶时严禁驱动油泵。 3.2.5 到达作业现场之后,应首先检查作业现场地形环境,根据需要准备垫木块垫在支腿下面;对整机进行例行检查,查看各检查肘的联接是否可靠;各润滑点的润滑是否正常;连接螺栓是否松动,结构件是否有开焊现象;钢丝绳是否有断丝和过度磨损;液压油箱内液面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液面高度。检查完毕,确认正常之后方可作业。 3.2.6 作业地点应选择地面平整,且允许的最大倾斜角为5°的坚实地面。需要在斜坡上工作时,停车时应将驾驶室冲着坡顶,车辆的纵向与斜坡的方向一致,不能横在坡上。 3.2.7 起动发动机,将变速器置于空挡位置,拉紧手刹车,踩下离合器踏板,将取力器操纵开关拨至啮合位置,使取力器齿轮与变速箱内的齿轮啮合,然后慢慢松开离合器带动油泵运转,确定油泵运转正常,无异响后,调节怠速旋钮,将发动机转速调至800r/min,即可作业。 3.2.8 按照支腿操控箱上的标示铭牌,分步骤逐次打开支腿。操纵下车手动阀和转阀,先伸水平支腿,后伸垂直支腿,抬起车身(前后轮胎离地)。通过转阀和垂直支腿换向阀,调整垂直支腿的伸出长度,将整机调整平稳,然后将转向阀转到全闭位置。 3.2.9 在支撑整车时应注意: 3.2.9.1 在高低不平场地或支脚支撑处地基较软时,用垫木块垫在支脚下。 3.2.9.2 必须在工作臂处于初始位置时(在臂支架上),才可以进行支腿操作。基本臂离开臂支架后,支腿锁死,不能进行操作。 3.2.9.3 伸支腿时,必须先伸水平支腿,再伸垂直支腿;收支腿时,先收垂直支腿,后收水平之腿。 3.2.9.4 伸支腿时,注意观察水平仪,以保持车架基本水平,应使水平仪的气泡位于最小的圆圈内,否则,应再调节支腿,使车架水平,支腿伸出后,轮胎必须离开地面一定距离(10-30mm)。 3.2.9.5 支腿操作完毕后,注意将手柄全部置于中间位置。 3.2.9.6 支腿没有完全支好时,严禁作业;支腿没有完全收回到初始位置时,严禁行车。

高空作业标准

高空作业 一、空高作业概述 1、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 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3、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二、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控制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1)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 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5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

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本规程适用于电工.维修工及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对于高度低于2米的作业平台必须要有牢固的临边保护或扶手。 2.高空作业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得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未经班长以上领导指派和未经高空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 事高空作业。 3.检修作业时,登高用具首选升降平台,如受场地或其它客观因素限制时,可再考虑其它登高用具或攀登方法,但必须把安全因素放在第一位。 4.在高处维护保养作业时,若无牢靠立足点或无栏杆时,工作人员应挂安全带、高挂低用。,戴安全帽。穿紧口工作服,防滑鞋,传递工具零件等物品时不得上下抛掷。 5.检修作业时的登高用具必须有专人把扶,检修升降平台必须有专人操纵,遵循2×2的原则(离坠落边缘2米以内的临边以及离基准面2米或以上都应挂安全带)。 6.用具必须坚固牢靠,靠梯梯脚与墙之间不小于梯长的1/4,其间距不得大于梯长的1/2人字梯两侧之间应加拉链或拉绳,在光滑地面上使用的梯子,梯脚应加绝缘套或橡胶垫,在泥土地面上使用的梯子,梯脚应加铁尖。

7.腰带是防止坠落的安全用具,必须可靠,不能用不合格的普通绳代替。高空作业时保证每时每刻都挂好安全带。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在高空行走。禁止交叉作业。 8.检修作业前必须切断相关电源,同时挂出警示标牌。认真检查安全用具的完好情况。检修作业至少两人进行,确保现场有1人进行监护。.检修作业人员垂直下方半径3米以内不得有硬性杂物,必要时应铺设缓冲物品。 9.检修作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进行时,应首先保证照明光线充足,且有合适的安全用具,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指挥。遇有大雾、大雨或四级以上风力时,露天场地应停止高空作业。 10.双层作业时,上下层人员应取得联系,互相应错开位置。必要时,须设可靠的保护隔板或罩棚、防护网,上下层方可同时作业。不同工程多层同时作业时,应加强联系,防止物体落下伤人。 11.高空作业台、架的搭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工作前,应 仔细检查其是否牢固、可靠;安全用具和机械设备、工具等是否完好齐备,已损坏或有严重缺陷者,严禁使用。对于安装修改或拆除脚手架的架子工必须提供资质证明. 12.禁止将起重、牵引装置的拉线固定在临时搭设的高空作业台架上,若固定在永久性台架上(如立柱、构架等),事先应经过核验。在高处动火作业时应使用防火毯接住火星和飞溅物不允许飞溅物落到气 体软管或气瓶上。

高空作业规范要求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 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1)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4)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2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1)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2)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 (4)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如,架子高度达到3m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 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

高空作业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及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施工有关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建筑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桥梁高空作业项目的施工。 第二章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条施工部门有关技术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负责对有关作业人员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都不允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工作棚等临时性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施工单位负责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新建项目等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由厂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技安环保、工业卫生、机动、保卫、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经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合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对于高空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按厂安(1984)309号文件《五一三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高空作业。 第七条在建筑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安全隔离设施,否则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通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积雪,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九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

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夜间施工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三章施工现场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该合符安全卫生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设施、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和其他临时工程位置,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三条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条工地内行驶的斗车、小平车等道路应该平坦。机动车辆应该完好,并具有厂区运输车辆驾驶操作证的人员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因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十六条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架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木板上的钉子应该拔掉或打弯。 第十七条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他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并严加保管。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场所。 第四章脚手架 第十八条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应该以四年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1365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aerial work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本公司员工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员工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原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脚手架搭建、使用管理规定》(1994-4)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十三章高处作业规定执行。在架空线路杆搭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3.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视力或听觉严重障碍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3高空作业人员的衣着应轻便,衣袖、裤脚管应扎紧,应穿布底鞋或胶底鞋,不得穿硬底或打上铁掌的鞋。 3.4高空作业应检查脚手架、脚手板、临时爬梯是否绑扎牢靠;吊装作业所用的钢丝绳、卡环、链条葫芦等起重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装机械的制动、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 3.5在陡坡、屋顶、杆塔、吊、水塔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时,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3.6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7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禁止行人、车辆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落物可能击到的地方,必须有明显围栏,警告牌或其他保护设施,防止落物伤

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标准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标 准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标准版) 一、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二、年满18岁,经体格检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病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三、距地面三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度,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四、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脚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五、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六、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等),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

作业。 七、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栏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八、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挡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九、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十、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十一、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

高空作业安全规范

高空作业安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5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

高空作业规范

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确保高空作业人员安全,确保高空作业不出现安全事故。 二、职责: 1、安全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和监督。 2、部门主管负责本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3、各高空作业人员按此制度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机电工等高空作业人员(包括来公司施工人员)。 四、管理制度: 1、距离地面2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 2、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或脚手架、建筑物上乱放工具。 5、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6、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采取高挂底用方式。 7、进行高空作业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8、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件,应采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送物件。 9、特殊情况下,如必须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必须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0、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手拉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铅丝捆绑牢靠。 11、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得站在跳板的端头。在同一跳板上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12、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且上层不准堆放工具、物件。 13、高空作业的沿口、孔洞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防止失足踏空。 14、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其他杂物。地面人员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5、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在高空作业:雷、雨、闪电,六级以上大风,钢管雨水未干,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部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后方可作业。 16、安全部及各部门主管应重点加强安全巡视,确保人员安全。 四川安禾木业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5日

高空作业施工的安全要求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75534 高空作业施工的安全要求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高空作业施工的安全要求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板康健。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事恋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3、在立柱、盖梁、箱梁以及其它危险的边沿进行事情,临空一壁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事恋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4、在没有脚手架或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事情,高度跨越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自1992-8-1 起执行 --- 关于发布待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5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 主 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 自1992 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当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当口管理 由 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 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 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高空作业定义 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或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子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视为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后,方可批证,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4.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三、登高前注意事项 1.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栓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钩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栓挂必须符合要求。 2.安全帽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颌带。 3.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一70度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塔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子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梯子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爆裂等不安全因素立即修理或报废。 4.在石棉瓦、瓦棱板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加设其他防护措施。 5.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6.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室外雷雨天气禁止登高作业。 7.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不得将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防止落下伤人。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酒后人员、年老体弱、加班疲劳、视力不佳人员也不准登高作业。 8.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工鞋(劳保鞋)。安全带和安全绳应保持干燥整洁。使用完毕后,应储存于通风干燥、阴凉处。避免接触明火、酸碱等腐蚀品。防止与锋利物品接触,严禁曝晒。 9.使用高空作业个人防护用品时,应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方可使用。且要求使用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基准面距地面二米(含2米)以上,且有垂直坠落可能的作业,均为高空作业。 凡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2、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 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及进入高空作业区的一切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不 准穿光滑的硬底鞋。 4、所有需要使用安全带执行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正确安全穿戴安全带和如何实现100% 系挂的培训,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用具、绳子、坐板、安全带有无损伤;梯子、跳板、 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及各种用具无异常现象方能上岗操作,严禁冒险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将安全绳100%的系挂到可靠的锚点上,不准将安全带绑在活动或 不牢固的地方,操作绳、安全绳必须分开生根并扎紧系死,靠沿口处要加垫软物,防止因磨损而断绳,绳子下端一定要接触地面,放绳人同时也要系临时安全绳。 7、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防护栏或者警界线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 通行”等警示语,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8、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 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坠落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 9、下绳时,施工负责人和楼上监护人员要给予指挥和帮助,操作时辅助用具要扎紧扎牢, 以防附件伤人。 10、地面监护人员要坚守在作业现场,切实履行职责,随时观察操作绳,安全绳松紧及 绞绳,串绳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排除;禁止在楼顶边沿上来回走动;需要时,必须先系好自身安全绳,然后再进行辅助工作。 11、地面监护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看书看报,更不得随意观赏其它场景,并要随时制止 行人进入危险区域。 12、双层作业时,上下层人员应取得联系,互相应错开位置,必要时,须设可靠的保护 隔板或罩棚、防护网,上下层方可同时作业。不同工程多层作业时,应加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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