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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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除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坑震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施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

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抗震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城市管理、工商、教育、卫生、农业、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抗震设防工程投资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二章规划与设防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地震烈度6度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规划、设防和管理。

中小学、托幼场所、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重点设防类进行规划和设防,并且采取高于本地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构造措施。

第八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所属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含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规划,应当有抗震防灾专篇。

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评审和审批。

县(市)所属镇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抗震防灾专篇,由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9.27
•【字号】黔建设通[2009]428号
•【施行日期】2009.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
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的通知
(黔建设通〔2009〕428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建标标函[2009]5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强制性条文,重点设防类建筑是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二、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是: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结合城乡建设部《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建标标函〔2009〕50号)的意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科学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基于科学原理和技术规定,确保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

3.有序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综合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综合考虑建筑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5.可操作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具备实用性,贴近实际工作,易于操作与执行。

二、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内容1.抗震设防政策:明确国家、地方有关抗震设防政策,确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抗震设防的重要性,为抗震设防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 抗震设防规范:规范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3. 抗震设防监督: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监督机制,对抗震设防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抗震设防应急预案:制定抗震设防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地震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抗震设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抗震意识和能力。

6. 抗震设防技术支持:建立抗震设防技术支持系统,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动抗震设防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7. 抗震设防经费保障:确保抗震设防经费的专项支持,保障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8.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建立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抗震设防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三、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抗震设防管理部门,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抗震设防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单位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第7 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宋瑞祥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6年4月日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6年4月日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颁布日期2006-01-27生效日期2006-04-0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阳市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可靠,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贵阳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建造工程。

第三条抗震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符合抗震安全要求,降低地震对建造物及其使用人员的伤害。

第四条抗震管理办法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合规性、全面性、公开性和监督性。

第二章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第五条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地震烈度等级确定设防烈度,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目标;2. 在建造物的结构设计中采用合理的抗震措施,确保建造物在地震作用下能够保持稳定,并尽可能减少损坏;3. 通过合理的地基设施设计,确保地基对建造物的抗震性能具有充分保证;4.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并经过相应监理单位的审核。

第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设计依据和设计书;2. 结构荷载计算和地震力设计参数;3. 结构体系、构造形式和材料选型等;4. 抗震设防等级和抗震设防目标;5. 结构抗震设计计算和分析报告;6. 土力、地质灾害及基础设施设计报告。

第三章建设工程抗震施工第七条建设工程抗震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1.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建单位负责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2.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3. 各种施工设备和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合理使用,并经过质检部门的验收;4. 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建造结构的质量检测。

对于关键节点和关键构配件,应进行特殊检测和强度试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第九条施工完成后,应组织抗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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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暂行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第148号部令),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地震灾害,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凡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和六度以上的地区(以下简称抗震设防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并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应抗震设防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和抗震设计,并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在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经过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提供的地震动参数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作为设防依据。

第二条省内抗震设防区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均应按乙类建筑进
行抗震设防,建筑结构类型应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楼面板应为现浇钢筋砼结构或其它较好的结构。

采用其他结构形式应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区,县及县级以上城市中的多层住宅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结构。

第四条省内地震基本烈度小于六度的地区,县及县以上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不宜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第五条抗震设防区内的新建工程中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型结构体系的,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申请论证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并说明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未经论证或论证没有通过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七条省内抗震设防区中的村、镇建筑也应按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甲类、乙类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在审查初步设计时,主管审查部门应邀请房屋抗震管理部门参加。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的抗震审查,建设单位应通过所在地区(市、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申报,由省级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对超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抗震专项审查的结果,由省内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县级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把抗震防灾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检查,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工程项目单位应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文件和资料,检查中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应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应抗震设防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保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未履行职责又发生质量问题或人员伤亡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应依法追究责任方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十四条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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