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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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4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2〕67号)精神,组建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交易进场登记、评审专家抽取、平台资源安排、秩序管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二)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交易进展、场地设施等信息咨询服务。
(三)协助有关部门核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资质、资格以及进场交易项目等要件资料。
(四)负责对入场交易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记录和反映,为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提供依据。
(五)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市场参与各方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
(六)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七)接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创新贵州省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
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设施、交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
2.创新投资运营机制。
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推进投资运营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通过公私合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补助等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3.完善价格管理。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开展经济效益评价提供政策指引,稳定社会投资信心。
4.强化资金保障。
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调整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优先保证引入社会资本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支出,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黔财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资〔2023〕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黔南州国资局:为保障我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资源资产登录、清查和信息化管理第三章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以及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
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接受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56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1〕10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12月21日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目录(2020年修订)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水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公正有序的原则。
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

推 动 检 验检 测 认证 领 域 的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和 互 认
,
建 立 国 际 合 作交 流机 制
”
倒逼
企 业 提 升 产 品 质量
。
大力 培 育弘 扬企 业 家和 工 匠精 神
。
推动
“
贵州制 造
加 快走 向
“
精 品 制造
”
,
营造
全社 会更 加 重视 质量 品 牌 的 浓厚 氛 围
(三Biblioteka )优 化发 展环 境
。
全面 系 统 清理
、
修 订或 废止 不适 应 品 牌 建设 和 发 展
。
,
以 及 促进 新 消 费
,
、
新产
、
业
、
新 业态 发 展 的 法 规规 章 和 规范 性 文 件
,
推进 省 内 产 品 与 国 内 国 际 标准 对 标
,
建 立 企 业黑 名 单
,
惩
罚 性 巨 额 赔偿 等 制 度
,
省 政 府各 部 门 年 修订
、
各 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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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省人 民政 府 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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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6•【字号】黔府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6日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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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安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全国重点开发区之一,地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
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推动贵安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后发赶超途径、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开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贵安新区打造成全省综合改革先行区围绕建立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城市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管理体制,促进贵安新区尽快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综合改革先行区,为我省实现开放型后发赶超探路子、树样板,贵安新区直管区要重点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在行政管理扁平化上先行先试。
压缩管理层级,拓宽管理幅度,精简管理人员,推进权力中心下移,构建富有弹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实现行政决策层与执行层直通,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在社会管理精细化上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网络化、民生服务便捷化、公众问政制度化、公共管理在线化、社区服务网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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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要深化平台整合共享,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交易范围
第六条加快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交易事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拟定,经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上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对与《目录》范围内交易内容重复并正在建设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令停止建设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九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交易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二)负责项目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出具进场交易证明书、立卷归档、档案查询等服务;
(三)负责见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和维护现场秩序;
(四)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监管通道,记录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五)承担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和考核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
(二)完善场内交易规则;
(三)管理和维护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
统和电子监督系统;
(四)协调管理跨区域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场地使用和监督渠道应当在网站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服务机构暂停交易。
第十五条因权属存在异议、未依法确定权属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运行的,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应当中止交易。
中止原因消除后,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及时恢复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记录并报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三)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的;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记录并报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资格的;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资格的;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情形发生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书面提醒,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
(一)交易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招标信息备案内容和对外发布内容中关键信息不一致;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公告内容不一致,或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三)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仍然接收投标文件的;
(四)未经允许,进入评标区域或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五)不按有关标准发放专家评审费的;
(六)不按法定时限进行交易结果公示的;
(七)评标结束后,没有认真检查评标(审)资料,造成评标(审)资料不完整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评标(审)专家存在以下第一、二款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立即暂停其对该项目的评标(审),并按程序重新补抽专家评标(审);评标(审)专家存在以下一至七款情形的,由情形发生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情况向专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的;
(二)未经允许,离开评标区域或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三)评标(审)结论被要求复审,且复审证明评标(审)专家有重大过错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超出标准收取评标(审)劳务费的;
(五)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征询竞得者意向的;
(六)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明示或暗示倾向性意见的;
(七)拒绝在评标(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八)依法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从事中介服务或向市场交易主体指定中介服务的;
(二)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材料的;
(三)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强制参与交易企业注册时现场提供证照原件的;
(四)违规扣押、挪用、收缴和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干预市场交易主体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形式的;
(五)泄露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
(六)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上谋利的;
(七)未经批准参加项目评标(审)、论证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不力的;
(二)现场监督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或履职不到位,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消极应对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上谋利的;
(四)参加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交易运行
第二十二条交易主体应采取网上或现场办理方式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信息登记,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要求交易主体重复登记。
第二十三条在具备入场条件的前提下,项目实施主体可自行在网上或现场办理入场登记事宜,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办理入场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进行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四条交易信息应当按照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的行业规定在相关媒介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交易保证金专户,代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和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审)的,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项目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审)专家,或按国家部委相关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从相应的专家库抽取。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和排污权交易、司法和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交易文件组织交易,确定竞得人。
药品、疫苗、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按照国家、省有关集中采购政策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归档,存放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五章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公共服务平台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媒体,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实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换共享信息。
第三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共享至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涉密数据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对列入《目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进行督查。
第三十四条我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