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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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贵州省停车收费标准

贵州省停车收费标准

贵州省停车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发展和车辆数量的增加,停车收费已经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贵州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停车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介绍贵州省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贵州省停车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城市停车和乡村停车两种情况。

在城市停车方面,一般分为路边停车和停车场停车。

对于路边停车,贵州省根据停车位的位置和周边交通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城市繁华地段的路边停车收费会相对较高,而偏远地区的收费则相对较低。

而对于停车场停车,贵州省也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收费标准的制定,以保证停车场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其次,乡村停车收费标准也是贵州省停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乡村停车需求也日益增加。

贵州省在制定乡村停车收费标准时,一般会考虑到当地的交通情况、停车场地的使用频率和停车服务设施等因素,以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满足乡村居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此外,贵州省还对特殊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公交车辆和环保车辆等特殊车辆,贵州省会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保障特殊车辆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贵州省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城市和乡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保证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在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时,贵州省也会充分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希望贵州省的停车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停车需求,为城市交通管理和乡村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贵州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场管理办法,旨在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场利用率,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升市民的停车体验。

二、停车场规划与建设为了合理规划停车场布局,贵州省制定了严格的建设标准。

首先,停车场应满足安全合规要求,例如设置足够的出入口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车辆疏散。

其次,停车场应有明确的标志和导向系统,方便驾驶员找到合适的停车位。

此外,贵州省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减少对市容的影响。

三、停车场收费管理停车场收费是停车场管理的重要环节。

贵州省规定了统一的停车收费标准,并要求停车场明示价格。

停车场收费应公开透明,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

同时,针对长时间停车和封闭小区停车场,贵州省还采取了分时段车位租赁或限时停车等管理方式,以保证停车位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四、停车场安全管理停车场安全是保证停车场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

贵州省规定了停车场必备的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报警设备和灭火器材等。

为了确保停车过程的顺利进行,贵州省还制定了禁止乱停放、禁止擅自转移他人车辆等管理规定,并配备了专业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巡查和维护。

五、优化停车管理服务为了提供更好的停车体验,贵州省积极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服务。

通过引入先进的停车场管理系统,实现了自动缴费、电子导航和实时车位查询等功能。

市民可以通过手机APP或其他手段提前预定停车位,减少停车过程中的不便和浪费时间。

此外,贵州省还鼓励停车场提供增值服务,如车辆保养、洗车等,以提升停车场的综合竞争力。

六、建立管理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停车场管理的公平公正,贵州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收费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停车场进行整改或关闭。

同时,贵州省鼓励市民对停车场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并设立了举报奖励制度,以加大管理监督的力度。

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拟对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小河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贵阳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管理;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在不超过三环区域的收费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定;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制定和管理。

二、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

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大型车三类,小型车为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含2.5吨)以下小型货车,中大型车为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大型车为10吨以上货车。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管理。

(一)客车站、码头、殡仪馆、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路边停车秩序的良好发展,保障市民停车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道路停车、停车场停车、停车位管理等。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坚持公平、合理、便民原则。

第五条贵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地位置、交通流量、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由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出口明显位置公示,市民可根据标示了解收费情况。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应提前30日在停车场内公示,并报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结合维护停车场设施、人力成本、监管成本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核定。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按次收费、按时段收费、包月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停车场应当提供发票或者小票。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工作证,并提供工作服务。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收费标准及规定,不得私自调整收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礼貌待客,不得对市民进行侮辱、辱骂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停车位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遵守交通秩序,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抢占道路停车位。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收费,不得超时延迟。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车辆信息,确保收费准确。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停车场管理主体1. 贵阳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本市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2. 各停车场营运方应当依法经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停车场正常运营和车辆安全。

三、停车场建设1. 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2. 停车场应当设置必要的指示标识、车位标识,保障停车秩序。

四、停车费用1. 停车场收费应合理公开,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2. 车主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不得逃费。

五、停车秩序1. 车辆停放应当依规定在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通道或影响他人正常出行。

2. 违规停车的车辆将被贵阳市交通管理部门拖移,并处以相应处罚。

六、停车场安全1. 停车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停车场内人员和车辆安全。

2. 车主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车辆财物,不得留下贵重物品。

七、监督与投诉1. 贵阳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停车场管理监督机制,接受市民举报。

2. 市民对停车场管理存在问题可拨打举报方式进行投诉。

八、处罚与奖励1. 对违规停车的车辆可处以罚款,并可能被暂扣驾驶证。

2. 停车场管理单位将根据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以激励提升管理水平。

以上为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贵阳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市民停车和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的便利和安全。

贵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贵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贵州停车场收费标准在贵州省各地的停车场,停车收费一直是广大车主和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停车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停车成本和停车秩序的维护,因此,贵州省各地的停车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贵州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相关情况,本文将对贵州省内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贵州省相关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另一种是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一般按照停车时间计费,分为不同的时间段收费,例如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收费5元,超过1小时但不满2小时收费8元,以此类推。

而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按照停车时长计费,分为不同的时间段收费,例如停车不满1小时收费8元,停车不满2小时收费10元,停车不满3小时收费12元,以此类推。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为举例,实际收费标准以各地具体规定为准。

其次,贵州省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在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停车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二三线城市的停车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不同地区的停车收费标准也会受到当地停车需求、经济水平、交通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市民在使用停车场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了解当地的停车收费标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最后,对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社会各界也一直存在争议。

一些市民认为停车收费标准过高,增加了停车成本,影响了出行和消费。

而一些停车场管理方则表示,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合理的,是为了维护停车秩序和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停车收费标准的监管,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停车服务。

总之,贵州省内各地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争议的问题。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停车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停车服务。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龙洞堡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龙洞堡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龙洞堡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17•【字号】黔价费[2002]170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龙洞堡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2]170号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中国民航贵州省管理局公安局: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民航黔局公字[2002]第2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考虑机场机动车停放流动性较大,不便计时收费,现结合试行一年的情况,规定如下:一、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一)轿车、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4元:(二)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5元;(三)按月办证停车的,每月每车收费300元(含办证费);(四)全封闭式停车场每车每天收费15元。

二、停车场必须专人看管,对进场车辆因看管原因发生的人为损坏和被盗,由停车场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在停车场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12358。

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原黔价费[2001]53号文同时废止。

接此通知后,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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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前款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实行有效管理和差别化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政府筹建的停车场所需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以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予以保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推广运用新型立体高层停车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机械停车设施等智能化、信息化停车和管理方式。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停车场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停车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设置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及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

第九条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公交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进行场地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规划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鼓励按照高于一户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配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停车场配建比例。

第十二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停车场建设工程方案时,应当组织停车场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车位。

停车场已建成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业主需要,建设、改造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更新新能源汽车车牌自动识别系统。

新建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

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

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停车场主管部门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建设临时停车场。

第十六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第十七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四)对防汛、消防等应急救援情况进行评估预防;(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下列地点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城市快速道路和主干道的主道;(二)道路的人行横道、盲道、公交站台;(三)单向车行道宽度小于5米,双向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四)单位院内或者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五)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道、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的路段;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

第三章管理服务第十九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停车场主管部门建设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发布停车诱导信息。

第二十条经验收合格的停车场,应当及时投入使用。

停车场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开停车场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选择停车场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经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开放单位内部停车场,规范管理、合理收费。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及其他住宅小区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共享停车场资源。

鼓励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场、停车泊位错时、短时出租,并取得相应收益。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有车位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

住宅小区用于车辆停放的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清除、更换原有交通标志、标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进行调整:(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四)其他依法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完好清晰;(二)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监督电话、营业执照及收费标准;(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四)停车场安装使用的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机)应当依法检定,经检定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驾驶人在使用停车场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车辆电路,做好驻车制动;(二)按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三)专供小型车辆停放的停车泊位不得停放大型车辆;(四)不得有其他妨害停车场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停车场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二)损毁停车场设施;(三)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四)其他危害停车场设施或者妨碍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危险品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车场建设单位与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同步配建、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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