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京公治字[2007]680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公治字〔2007〕680号)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做好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工作,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审批表(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害社会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人民警察法》、《刑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公安机关送往安康医院强制治疗:(一)触犯《刑法》,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需住院治疗的;(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需住院治疗的;(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受审或者服刑能力,需住院治疗的。
第三条精神疾病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无实际居住地或者暂时无法查清实际居住地的,由事发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二)监护人、近亲属无力看护、看护不力或者精神疾病患者处于无监护状态,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三)病情处于波动期或者疾病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监护人、近亲属不同意的;(四)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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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1]29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商事、行政审判中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执行中涉案财产的评估和拍卖的委托将另行规定,在新规定出台之前,按原做法执行。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的种类主要包括: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及审计、破产管理人的确定等(以下统称司法鉴定)。
第三条市高级法院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鉴拍办)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各中级法院、区县法院的诉讼服务办公室负责本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具体包括:申请随机确定鉴定机构材料的报送、办理委托手续、委托鉴定材料的交付,委托鉴定期限的限定,委托鉴定期间审限的暂停与恢复,以及协调承办法官办理信息查询、现场勘验等工作。
第四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由承办法官将下列材料报送本院诉讼服务办公室:(一)《司法鉴定移送表》(格式表格附后),主要内容为:(1)依照京高法网发[2006]第441号、[2008]第262号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入围鉴定机构名册内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2)对于鉴定事项超出入围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需要在鉴定机构名册外进行委托的,如:产品质量检测、环境标准检测、面积检测、建筑质量、成因、安全的检测等,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鉴定机构仅有一家的,即为本案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为2家以上的,当事人未选择一致的,报高院随机确定);(3)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意见;(4)双方当事人是否观看随机确定鉴定机构过程的意见;(5)双方当事人(缴费义务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而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鉴定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和制度,建立鉴定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露鉴定业务档案的涉密内容。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并就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五)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六)完成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收集、归档及管理第七条归档立卷应做到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管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八条鉴定人负责收集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立卷归档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整理、立卷,不得将鉴定业务档案有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归档;多人参与鉴定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一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申请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

申请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呀,可真是个挺复杂但又很重要的事儿呢。
一、前期了解。
要是怀疑有人可能存在精神病方面的状况,需要先自己做些功课哦。
比如说,你可以先观察一下这个人日常的行为举止呀。
像是不是经常莫名其妙地情绪波动很大,一会儿大哭一会儿大笑的;或者是行为特别怪异,做一些不合常理的事情,像大夏天穿棉袄在太阳下走这种。
然后呢,你也可以跟周围熟悉这个人的亲戚朋友聊聊,看看他们有没有发现类似的情况,大家一起把这个情况汇总一下。
这就像是侦探在收集线索一样,可有趣啦。
二、寻找合适的鉴定机构。
接下来就该找个靠谱的鉴定机构啦。
这可不是随便抓一个就行的哦。
你可以先在网上搜搜本地有哪些口碑比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
也可以问问那些在医院工作的朋友,他们可能会给你一些有用的建议呢。
一般来说,要找那种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就像我们找学校要找那种有教学资格的一样重要。
你要看看这个机构的设备是不是齐全,毕竟鉴定精神病可不能光靠嘴说说,得有一些专业的仪器来检测大脑的情况之类的。
还有啊,这个机构的鉴定人员也要很专业,他们得是学过相关专业知识,有丰富经验的,这样你才放心把人交给他们鉴定嘛。
三、准备材料。
找好机构之后,就得准备材料啦。
这就像我们出门要带好钥匙、手机一样重要呢。
一般来说,需要带上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之类能证明身份的东西。
如果之前有在医院看过病,病历本那是一定要带上的,不管是关于精神方面的还是其他方面的病,都可能对鉴定有帮助哦。
还有就是,如果有什么能证明被鉴定人家庭情况或者社会关系的材料,也可以带上,有时候这些也能侧面反映出一些问题呢。
四、预约和现场鉴定。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给鉴定机构打电话预约鉴定时间啦。
这时候要注意哦,最好把被鉴定人的情况详细地告诉人家,这样他们也好安排合适的鉴定流程。
到了鉴定的那天,可不要迟到哦,就像我们上学不能迟到一样。
被鉴定人要保持一个比较放松的状态去接受鉴定。
鉴定的过程可能会有点长,鉴定人员可能会问被鉴定人各种各样的问题,像是小时候的经历呀,最近的心情呀,对一些事情的看法呀等等。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京卫妇精字[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4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相关医疗机构:《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1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结合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十三种重性精神疾病的确诊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工作:(一)痴呆(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三)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四)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五)精神分裂症(六)持久的妄想性障碍(七)分裂情感性障碍(八)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九)双相情感障碍(十)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十一)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十二)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十三)精神发育迟伴发精神障碍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辖区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精神疾病数据信息,并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辖区精神疾病信息;(二)及时将相关信息分发至患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集整理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四)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医学访视。
关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这个词应该很多人都听过,不过却不知道精神病相关在司法鉴定上是怎样进行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0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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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法院负责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的;(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四)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五)未因违法违纪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过的。
第四条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序号│项目│内容│评分│├──┼───────┼───────┼──┤│1 │执业注册会计师│30~50人│3│││├───────┼──┤│││51~100人│ 6│││├───────┼──┤│││101人以上│ 9│├──┼───────┼───────┼──┤│2 │年收入│800~1500万元│ 3│││├───────┼──┤│││1500~2000万元│6│││├───────┼──┤│││2000万元以上│ 9│├──┼───────┴───────┼──┤│3 │证券业资产审计资质│ 2│└──┴───────────────┴──┘如评审得分相同,则以1、2项同档下限为标准,按超出比率的平均值进行比对,数字高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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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有关工作的联合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委托或者申请在北京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在北京市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以下称“办案机关”)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五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第六条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以下称“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指定后,由北京市卫生局核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发给《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取得《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开展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七条申请开设“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设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并有接待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二)至少有三名精神病司法鉴定人;(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室的主任,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担任;(四)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任务:(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二)受理本市其他单位的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三)受理外省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发给《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一)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从事二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后,在精神病司法鉴定科从事三年以上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科学历,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从事五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后,在精神司法鉴定科从事三的以上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第十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
第十一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职责:(一)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二)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科学、公正,严谨;(三)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委托出庭作证;(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五)保守案件秘密;(六)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的监督理第三章鉴定程序第十三条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安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第十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病法鉴定的,应当通知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提出鉴定倭托或者鉴定申请。
第十五条办案机关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案件的当事人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经办案机关同意的,应当由办案机关指定原鉴定组织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
第十六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根据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一)被定人的案件情况;(二)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三)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四)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五)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鉴定人案件有关卷宗材料。
经本市以外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鉴定的鉴定委托或者申请,还应当提交原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由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在受理鉴定委托或者鉴定申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精神病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
委托或者申请精神司法鉴定有一列情形之一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织不予受理;(一)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二)不能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三)已经过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鉴定的案件,但办案机关委托的除外;(四)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应当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约定的鉴定日期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但下列情形不计人鉴定期限内:(一)被鉴定人、知情人(或者了解被鉴定人情况的人)没有按约定参加鉴定工作而耽误的时间;(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在进行鉴定工作时,认为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不足,向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单位提出补充材料要求的,自提出提交补充材料通知送达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单位之日起,至补充材料送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织之日止;(三)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其它学科会诊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接受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时间;(四)被鉴定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接受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时间。
第二十条司法精神病鉴定组织在鉴定实施,约定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相应的社会调查。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要有科学依据。
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司法接受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门诊鉴定,住院鉴定或者院外鉴定等鉴定方式。
第二十二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直接鉴定,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不同鉴定种类。
被鉴定人能够配合和受鉴定的,应当选择直接鉴定;被鉴定人不能够配合和接受鉴定,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可以选择择缺席鉴定;被鉴定人死亡的,曾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可以选择文证审定。
第二十三条参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四条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科主任或者医院指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参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单位及被鉴定人亲属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四)专家组受理。
,鉴定,专家组成员曾参,”过同一案件鉴定。
第二十六条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时,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分别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的形式作出。
《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并将《精神病司法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定申请单位。
第四章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第二十九条鉴定书的内容:(一)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文化、职业、住址等;(二)委托机关或者申请单位;(三)鉴定案由;(四)鉴定时间;(五)鉴定组织名称、场所、鉴定参加人;(六)调查材料;(七)检查所见;(八)分析意见;(九)鉴定结论;(十)鉴定人签名及鉴定组织盖章;(十一)签发日期。
第三十条鉴定书的要求:(一)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二)鉴定案由应当包括主要案情,鉴定原因及鉴定目的;(三)调查材料应当包括直接、间接调查的病。
史、案情经过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资料。
病史中应当包括家族史、个人史(生长发育、家庭教养、学校教育、生活经历及人格特征等)、婚姻生育史、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史以及审讯材料、拘押期间的表现等。
调查材料要具体、详细、真实、客观,并应当注明调查对象及资料来源;(四)检查所见应当包括躯体检查、神经系统检查、精神北京卫生局成立北京市精神病司法病鉴定办公室,履行下列检查、心里学检查、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五)分析意见应当讨论与确定被鉴定人的人格、智力、躯体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列出依据。
对刑事案件,应当分析案情与病情的关系,论证被鉴定人行为当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无受损,如有受损,还要根据法律要求,阐明并区分行为当时是处于辨认障碍还是控制障碍,进而根据疾病情与其辩认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的程度,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
对民事案件,应当根据疾病诊断及社会功能受损的程度,确定被鉴定人民事活动中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进而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
对确定因果关系的案件,应当根据疾病诊断,结合被鉴定人的病因与发病基础,讨论案情与发病的关系。
如果有关,则应当根据所患精神疾病的预后和转归,阐明对其心理和社会功能的影响,并根据检查所见,提出对病情的基本估计和进一步治疗及处理意见。
(六)鉴定结论应当包括被鉴定人姓名、病情、案情、法定能力(或者因果关系)状态及能力评定等级,并提出医疗监管建议。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只能由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出具。
第三十二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经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受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托,北京卫生局成立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办公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本市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二)负责医疗机构设立“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的审核;(三)负责组织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四)组织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五)负责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件的指定鉴定;(六)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鉴定工作程序和鉴定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八)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必须将每例鉴定案例的材料存档,并按规定将鉴定工作:情况报北京市精神病司法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办公室聘请有关精司法鉴定人组成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组。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组的任务:(一)为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鉴定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二)协助北京市卫生局对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审核;(三)为办案机关对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四)对办案机关认为有疑问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五)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六)完成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