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关精神病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6)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7)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8)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9)鉴定人按照有关规定,可向鉴定委托单位收取执业报酬。 (10)鉴定人可以向鉴定委托单位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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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对司法鉴定机构有了新的规定, 该决定第五条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 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鉴定材料包括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 项有关的记录。包括病历资料、医生的证言,案卷资料,当 事双方证人的书面证言,办案人员的陈述和证言,案卷材料, 被鉴定人的档案材料,被鉴定人所写的日记、信件、作品、 绘画等各种书面资料,有关的录音、照片及录像,及其他一 切鉴定人认为鉴定工作所必须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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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院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院 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又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 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因此,公安司法机 关在办理各种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问题而患有或怀疑患有精 神疾病的人,应当聘请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对其进行司法精 神病学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方法有哪些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法有哪些精神病的鉴定⽅法成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的问题,⼀般情况下精神病的鉴定涉及了很强的专业技术性,除了医疗鉴定,有时还需要⾛法律程序。
那么,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法到底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法有哪些司法鉴定的⽅法有:1、门诊鉴定。
被鉴定⼈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的精神鉴定。
2、鉴定⼈外出鉴定。
鉴定⼈到被鉴定⼈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进⾏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
即被鉴定⼈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会客,进⾏全⾯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
有条件的地⽅,在被鉴定⼈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它的资料更全⾯,结论更可靠。
但需要有⼀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和财⼒的限制。
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案件的犯罪嫌疑⼈,应进⾏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
在被鉴定⼈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
⼀般在被鉴定⼈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
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较少见。
司法鉴定的类型是什么1、药物分析法庭药物分析应⽤分析化学的标准⽅法来确定受控制物质的存在并量化这些物质。
除了分析⼀些未知的药剂、液体、植物物质外,药物鉴定专家也可确认药⽚和胶囊形式的控制药物。
某些地区在地下实验室,能⽣产⾮法药物或化学药物。
这些地下⾮法药物也由药物分析实验来做定性和定量的检验。
2、法医化学法医化学涉及到有毒物质、催化剂、射击残留物、爆炸物及其他化学物质的识别和分析。
采⽤定性和定量的⽅法确定未知物的性质和数量。
分析代谢物,或经过化学、代谢、腐败变化了的物质,推断原药也是法医化学的⼀项重要任务。
3、微量分析微量分析专家采⽤显微法、仪器分析法以及化学分析技术来检验头发、纤维、植物、矿物质中的微量物质。
精神科司法鉴定流程

精神科司法鉴定流程一、啥是精神科司法鉴定。
精神科司法鉴定啊,就像是给精神方面有特殊情况的人做一个特殊的“检查”。
比如说,有人犯了事儿,但是他可能精神不太正常,那这时候就需要这个鉴定来看看他到底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或者是在一些民事纠纷里,像遗产分配啥的,如果有人的精神状态可能影响判断,也得靠这个鉴定来说话。
这就像是给人的精神世界照个X光,把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都给弄清楚喽。
二、鉴定之前的准备。
1. 找对地方。
得找个靠谱的鉴定机构。
这就跟生病找医院一样,不是随便一个地儿都行的。
一般来说,大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有资质的法医鉴定中心才靠谱。
咱可不能随便找个小诊所就觉得能搞定,那可不行。
2. 材料收集。
这时候就像是收集宝藏一样。
要把被鉴定人的病历都找出来,不管是以前在哪个医院看的,都得收集全。
要是有家族病史,那也得像宝贝似的收集起来。
还有呢,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有没有受过啥刺激之类的,也要记下来。
这些材料就像是拼图的碎片,少一块都可能影响最后的结果。
三、鉴定过程。
1. 初次见面。
鉴定专家和被鉴定人见面的时候,气氛可能有点怪。
但是专家都是很有经验的,就像老中医看病一样,先会观察被鉴定人的外貌啊、举止啊啥的。
看他是安安静静地坐在那儿,还是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坐不住。
这都是线索呢。
2. 深入交谈。
然后就开始聊天啦。
这可不是普通的聊天哦,专家会问很多问题。
比如说小时候的事儿,家里的情况,还有对一些事情的看法。
被鉴定人可不能撒谎,得老老实实回答。
专家就从这些回答里找门道。
有时候可能还会问一些比较难回答的问题,像对生死的看法之类的,就是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3. 各种检查。
除了聊天,还可能有一些检查。
就像做身体检查一样,不过这个是针对精神的。
可能会有心理测试题,让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完。
这些题目都很有趣,有的是看图片讲故事,有的是选择自己的想法。
还有可能会做脑电图之类的,看看大脑有没有啥特殊的情况。
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在对涉嫌犯罪或者存在精神疾病争议的个体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运用医学、心理学、法学等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认知功能、行为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律规定了鉴定的程序、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内容,对于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或者存在精神疾病争议的个体,通过医学、心理学、法学等手段,对其精神状态、认知功能、行为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活动。
2. 特征(1)专业性: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医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要求鉴定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权威性: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对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3)客观性:司法精神病鉴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4)程序性:司法精神病鉴定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规定1. 鉴定人的资格(1)具备医学、心理学、法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2)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
(3)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鉴定程序(1)鉴定申请: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可以向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鉴定机构审查: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鉴定实施:鉴定人按照法定程序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结论。
(5)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3. 鉴定结论的效力(1)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2)鉴定结论对被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3)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证明力。
4. 鉴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1)鉴定人有权了解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包括病史、病情、治疗情况等。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简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领域中对涉及精神疾病的案件进行鉴定评估的一项专门工作。
其目的是对有诉讼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专业性的鉴定和评估,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精神疾病相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因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深入探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以期为相关人员和机构提供帮助。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对象及流程对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对象通常为以下几类人:1.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表现异常的精神病患者;2.在公共场所或家庭内发生斗殴等事件的精神病患者;3.家庭成员或他人怀疑一位人的精神状况的患者;4.在监狱、救护院等场所的精神病患者。
流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流程具体如下:1.接案:精神病患者或其家属、负责人或有关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2.委托:法院根据案情将鉴定委托给精神医学鉴定机构;3.鉴定:鉴定机构对精神病患者进行鉴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出具鉴定报告;4.审理: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对案件进行审理。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精神病患者的疾病状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精神病患者的疾病状态,包括疾病是否存在,疾病的类型、严重程度和病情变化等。
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还需要评估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即他们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关系到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还需要评估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即他们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威胁。
这关系到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强制治疗和限制行动自由等问题。
与案件相关的精神病因素最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还需要评估与案件相关的精神病因素,即精神病患者的疾病是否与案件有因果关系,并据此评估病情对于案件的影响。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方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采集个人资料鉴定机构需要了解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情况和最近的疾病情况,包括医疗记录、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等。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精神病⼈通常是不能辨认⾃⼰⾏为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般是不需要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但精神病⼈需要由监护⼈进⾏监护,精神病⼈犯罪时就要进⾏司法鉴定,那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采⽤精神病学原理和⽅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当事⼈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进⾏评定,并提出当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意见;如果患有精神疾病,还需确定在发⽣危害⾏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和控制能⼒,并提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即刑事责任能⼒的意见;其⽬的是提供专家证⾔为法庭审判服务。
⾃1980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30年间,全国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案例不下百万,其中95%以上案例的鉴定结论为司法部门所接受,对我国司法部门公正执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些年来,据媒体报道,有极少数主审法官拒绝接受刑事被告亲属和其律师要求对被告进⾏司法鉴定的申请;尽管申请⼈提供了被告有精神异常的迹象,甚⾄庭审时被告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
就全国范围⽽⾔,这⼀现象虽属个别地区个别案例,但涉及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问题,值得关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赋予法官,但接受刑事被告的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的合理申请,委派或指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被告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实施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赋予被告⽅以充分辩护权。
被告⽅申请司法鉴定,要求专家为被告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提供证⾔;这是⼀种提供科学证据的⽅式。
拒绝司法鉴定的申请,便是拒绝专家提供证据,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主审法官拒绝为被告进⾏精神疾病司鉴定的理由1、认为被告⽅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不充分。
2、法官们认为在他们与被告接触过程中,被告⾔谈举⽌正常,没有发现精神不正常⽽拒绝司法鉴定。
须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案发当时被告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其危害⾏为的辨认能和控制能⼒,⽽不只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的精神状态。
精神病如何司法鉴定,需要那些材料?

精神病如何司法鉴定,需要那些材料?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做为事实判断的重要证据,其中涉及的类别也很多,在民事和刑事诉讼常也会对一个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精神病如何司法鉴定呢,具体流程又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律师365的小编为大家说明如下。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做为事实判断的重要证据,其中涉及的类别也很多,在民事和刑事诉讼常也会对一个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精神病如何司法鉴定呢,具体流程又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的小编为大家说明如下。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委托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8)缴纳鉴定费用,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因为案件涉及到对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刑法》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很多重大问题。
在民事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谁有权提出认定精神病人的问题。
显然,除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人无权主张某人有精神病。
从这条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擅自委托鉴定精神病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很多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司法、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精神病鉴定。
但这种委托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不及于民事领域。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鉴定的八种情况:(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及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分类号】4071028903【标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日期】890711【实施日期】8908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医疗【文号】【名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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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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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类鉴定的同一认定
物证技术学的先驱保罗柯克说:“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分于所有其它客体的。
无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
也许两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分它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
”他认为: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基本观点,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同一认定的含义。
从这套理论来说,一个客体可以和许多客体同类,但只能和
其自身同一。
在物证鉴定中进行同一认定的前提是:所鉴定的客体本身具有唯一性。
所以同一认定只能是不同痕迹的造成客体是否同一,或在不同形态下留下的物证是否同属一个客体。
常见的同一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人体个体识别
所有的犯罪主体都是人,所以人体物证的个体识别成为刑事鉴定中一个极其中哟的领域。
我们知道,生物个体是由细胞组成的,高等生物的细胞中含有细胞核。
每个个体都有独特性、唯一性,这种唯一性是由细胞核中的遗传物质决定的。
这种遗传物质是一种dna分子长键。
现代遗传学认为,每个人的遗传物质dna 都具有唯一性,而每个人不同组织中的细胞都含有dna物质。
所以使人体物证的个体识别成为可能。
也就是说,通过体液、人体组织等,可以惊醒人体识别从而达到同一认定的目的。
同理,因为每个人的遗传物质dna不同,使人的指纹也有其唯一性,而人类做事情都用手,使指纹成为犯罪现场最易发现的物证。
所以指纹学作为一个古老而又有效的学科一直在物证鉴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整体分离技术
一般认为:“不具有稳固的空间界限的物体不可能成为犯罪侦察学同一认定的客体”。
也就是说象液体、松散物,由于没有确定的牢固的形状,所以不能成为同一认定的客体。
只有固体物质才能进行整体分离。
比如,玻璃掉在地下碎了,碎成几块,而拼起来正好构成原来一块整体玻璃的形状,这就是整体分离技术。
整体分离技术依
据的机理是:两个客体的偶然分体不可能按照完全一致的形式,也就是每一次分离都具有唯一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