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其认定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的裁判结果。

本文在对王广俊教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用指南》一书及杨波教授等学者文献进行阅读的基础上,对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步骤、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方法以及律师如何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作出

总结

分析。

一、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原则

(一)法定程序优先原则

鉴定程序不合法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涵盖以下内容:律师要审查启动鉴定的申请人和委托单位资格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是否合法、调查内容和调查形式是否合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否合法等。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司法精神病鉴定必须重调查,综合分析提供的各种鉴定资料。

(三)坚持医学、法学两个标准相统一

“司法精神病学不同于临床医学之处在于其从法学和医学两个角度判定行为人的精神障碍,判断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医学标准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标准是结果和目的。法学标准的鉴定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被鉴定人涉案时精神状态的判断;二是被鉴定人是否因为精神疾病导致辨认、控制能力的受损、缺失,即判断二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环节和方法

(一)鉴定的环节

阅卷,采集送检材料并进行判别利用(从送检材料对被鉴定人在本案中的精神行为特征做出初步分析判断,明确鉴定的目标和方向)——鉴定调查(补充送检材料的不足,进一步核实送检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精神检查(通过交谈、观察、心理学测试了解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诊断与鉴别(将阅卷、调查、检验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对被鉴定人的精神障碍做出定性,小组讨论出具鉴定意见)。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工作方法

1、原始资料优先的方法

包括刑事案卷中的预审笔录,案发前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同监室人员

的证明材料等,这类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比较强。

2、客观资料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方法

如卷宗材料要和精神检查、辅助检查相互印证,要删除不真实的材料,将不完整的材

料要补充,进而保证所有鉴定材料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案情资料,即发案过程、被鉴定人在发案中、发案前、发案后的行为表现、心理特征、精神状态和目前状况等;个人史资料:包括个人成长经历、社会经历、智能状况、性格特征、人际关系和生活遭遇,疾病史、病历资料以及周围人能证明被鉴定

人精神状态的资料;家族史资料,直系血亲、家族两系三代旁系血亲人员中有无特殊性格、有无精神病人、自杀史等情况。在鉴定过程中要将所有信息进行整合、相互验证。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方法

医学标准要判断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是否存在感知、意识智能障碍;法学标准要判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则表明行为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其中之一受损则行为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之一丧失则意味着行为人无责任能力。评定时,必须结合两个要件进行判断。

1、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在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的关键在于其在作案时能否意

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动机目的,核心是作案动机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由于现实需要或冲突引起的现实动机,多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缺乏现实动机的,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如是在病理性基础上,由现实矛盾或冲突导致的,此种状况多是由控制能力障碍所引起,可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2、鉴定人员在判断行为人控制能力是否丧失时,一般会采取以下几个指标:

第一,自知力。自知力丧失程度和控制能力损害成正比,控制能力受损时,自知力一

般会有丧失,主观痛感也消失。

第二,社会适应能力受损程度。控制能力有障碍的人其社会生活均会受到影响。

第三,自我保护能力。控制能力受损时,一般无自我保护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受到削弱。

第四,“警察在侧法则”。警察出现时,正常个体的违法行为会有所收敛,但是控制能

力受损者其依然我行我素。

在评定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要从作案的动机、诱因、时间、地点、对象、作

案时的情绪和作案后有无自我保护等情况综合考虑。

综上,法医在进行鉴定时,要结合医学、法学标准进行判断,要分析行为人在作案时

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病期如何,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的关联性,辨认、控制能力受精神障

碍影响程度,决定着作案时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评定结果。在精神病已愈或已缓解处于间

歇期,轻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且辨认控制能力无明显减弱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如行为人是精神病后精神病未愈、部分缓解或精神病残留,且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控制

能力明显减弱的情况下,一般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行为人处于发病期,存在严重意识障碍、智能缺陷、妄想幻觉或意志障碍等精神疾病,丧失实质性的辨认控制能力则评

定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判断标准是“被鉴定人是否有足够的表达能力和一定程度的理解力,是

否对被指控的事有适当的理解。”

鉴定机构评定受审能力的项目清单上一般包含如下指标:被鉴定人是否理解自己所处

的法律地位;是否理解针对自己的指控、同本案相关的事实、法律问题和程序,是否了解辩护律师、公诉人、被告人的角色;是否能和辩护律师沟通,在接受建议后能否作出决定,能否同自己的律师保持合作关系,帮助律师制定策略,能否承受审讯带来的压力,在审讯中

能否克制自己,避免出现不理智的失控行为等。

三、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因为精神病的成因具有复杂性,对精神病人的病情鉴定会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病史的可靠性

要确认病症出现的时间是发案前、发案时还是发案后,既往的医疗诊断和治疗情况,查清案发时的症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确保旁证材料的可靠性

案发前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以及案发后的医疗文件的真实性要认真审查。发案时周围人的观察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介绍的相关情况是有重要价值的材料,要详细审查。亲属提供的材料虽然具有参考价值,但因为其与被鉴定人存在利害关系,故要仔细审查其真实性。

(三)案发时情况的全面性

案发时的客观情况是鉴定的的关键,要结合卷宗材料全面仔细了解案发过程,全面掌

握案发时的真实情况。鉴定人会讯问被鉴定人案发时的情况,其在作案过程中的所思所想,与其讯问笔录不一致时,要核实清楚。

(四)审查预审笔录的客观性

预审笔录可以反映行为人作案时的动机和当时的精神状态。要注意预审笔录中被鉴定

人的回答是否存在答非所问、语无伦次、异常表现等情形。

(五)对被鉴定人进行可靠的精神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

在精神检查时,鉴定人不要采取诱导式提问,要观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伪装成精神病的

情形。为防止出现错误诊断和遗漏诊断的情形,鉴定人首先要排除被鉴定人无其他疾病,

因此要做必要的辅助检查,比如头颅CT、ET和有关心理测量表等。

四、律师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

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精神病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

精神病学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或主检法医师以上职称;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还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或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取得合法的鉴定人资格。

(二)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解决涉案专门性问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精神检查是鉴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一般采取医生病人一对一的临床方式,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对各种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熟悉掌握,律师也可以从鉴定意见书的案情摘要、书证摘要、鉴定调查等行文写作的逻辑与结论来判断鉴定人员的知识、能力。

(三)审查鉴定人采取的技术方法、手段和操作程序,鉴定意见是否规范、实用和可靠

法医精神病鉴定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方法,规程内要有详细的问答内容和前后顺序,并有详尽的记录。一份完整的鉴定意见书应该包括以下五部分:案情摘要、被鉴定人概况、(精神)检查所见、分析说明(通常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鉴定结论(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四)审查鉴定个人在鉴定过程中适用的检验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化的要求

根据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迅速遵守国家标准、商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领域多数专

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其中有关精神病鉴定医学标准的文件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

断标准第三版,CCMD-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五)审查鉴定人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六)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如徇私、受贿或者故意虚假鉴定的情况。

要排除鉴定人有徇私受贿情况,才能保证其所作的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

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 一、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1、司法鉴定总例数70例,比上一年增加11.11%,其中刑事案件67例,民事案件3例,具体委托鉴定单位情况、疾病分类情况、责任能力情况及案件性质详见附件。 2、鉴定案件采信率100%以上,通知出庭次数2次,鉴定人出庭情况2例,委托当事人满意度100%。 二、认证认可工作准备情况 1、我机构负责人对认证认可工作非常重视,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对认证认可工作的各项部署,对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备标准》,我机构的鉴定仪器设备配置基本符合配备标准,使用情况良好。 2、于2012年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10年度能力验证,参加编号:12M0072,项目名称/编号: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2012-T20。 3、机构内审员1名,因精神疾病诊断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暂时没有申请认证认可工作。 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司法鉴定机构接待室、会议室、检查室和档案室因条件有限没有分开,接待室、档案室设在医务科,会议室、检查室设在内科住院部四楼。 2、在门诊楼大门旁悬挂司法鉴定所牌匾、在休息室公示机构的行政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的基本信息、机构受案范围、鉴定的流程,主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有《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鉴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本机构没有开展对鉴定当事人开展援助事项。 五、机构人员的管理情况 1、本机构有司法鉴定人6人,均为兼职人员。 2、对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管理、培训、学习采取医院及本机构双重管理,2013年4月份司法鉴定人有5人参加了省卫生厅举办的贯彻《精神卫生法》培训,1人因病请假。2013年7月末有5人参加省司法厅举办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现场会,1人因病请假。 3、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要求,我们司法鉴定所申请增加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此项业务,5名司法鉴定人也申请增加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此项业务,司法厅已批准。 4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印章的管理,采取由专人统一保管、统一使用。 六、案件质量情况 1、鉴定程序。 ⑴、有装订成册的收案记录本(台账),并注明鉴定时间、委托单位(人)、鉴定的基本项目、收费金额等基本情况。 ⑴、年度内记载连续、完整,从2000年以来有受案总序号排序,2000年至2013年12月30日共鉴定678例。 ⑴、履行回避程序,鉴定卷宗内有回避告知单。鉴定实施前,有书面告知委托人有关鉴定相关事宜。 ⑴、卷宗内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书。 2、立卷归档。鉴定文书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厅的文书示范文本执行。每例鉴定完成后在发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三日内,按司法部和省厅的要求及时归档。年内档案归档号码连续,且与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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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 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 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 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 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 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进行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进行鉴 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伤人、杀人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如何判定伤人者是故意伤人还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呢?那就需要借助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了,接下来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内容,供大家进行了解。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对精神疾病有权进行司法鉴 定的机构,即涉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应该由哪些部门进行鉴定。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么如果精神病犯案的话,是需要进行一个鉴定程序的。因为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也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一,医学标准。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第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第六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 (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 (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 (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门。 第三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第七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中进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设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三)有不少于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损伤程度鉴定700-800元/例(2)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700-900元/例(3)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500-700元/项(4)性功能鉴定 800元/例(5)医疗纠纷鉴定2500-3000元/例(6)活体年龄鉴定 700元/例(7)劳动能力评定 500-600元/例。 热门城市:项城市律师新泰市律师思茅区律师江汉区律师龙泉驿区律师姑苏区律师武陵区律师香河县律师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那么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也许很多人觉得自己不需要了解,但是如果我们平时花点时间去了解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自身是很有帮助的。今天,我们的在下面的文章中将为您带来比较全面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内容,大家可以学习交流一下。 一、法医类类别 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 备注 (一) 法医病理鉴定

1 早期尸表检验具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 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 开棺验尸具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 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 脏体硅藻检查例500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导读:司法鉴定的一般的程序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1346 2 定义................................................................................ 3 总则 (2) 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 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吴家声。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 大家知道精神病犯案的话,为了保证受害者相关的权益,要对具有精神病的犯案者进行一个法律鉴定,证明到底在犯案时是否具有意识,是否能辨别自己的行为。那么鉴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主要的六点关键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具体如下: 1.委托申请。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递交卷宗。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要向鉴定单位递交被鉴定人的全部卷宗,包括案情资料、病情资料、个人史资料、家族史资料、文字书写材料、羁押期间表现等。 3.鉴定前准备。鉴定前,主检鉴定人必须全面仔细地阅读卷宗,并作摘录,如发现资料不全,可要求委托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亲自参加现场调查。 4.鉴定时检查。为了使鉴定结论更为客观科学,鉴定时首先要对被鉴定人作必要的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如智力测验、记忆测验、个性测验和脑电图检查等。然后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的精神状况检查。精神检查的内容是要了解被鉴定人对案情的回忆,了解作案动机,以及对案情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是非的判断,同时要发现各种精神病理症状。如果以往有过精神病史的,还要了解发病的过程、表现和对疾病的认识。 5.鉴定讨论。鉴定结束后,每个参加鉴定的人员都应该发表看法,包括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的评定意见,列举分析的具体依据。鉴定主持人总结归纳集体意见,并表明

自己的观点。经过讨论如能得出统一意见,讨论就告结束。如果讨论实在难以得到统一结论,可作进一步调查,或再进行一次精神检查,然后再讨论。如果个别鉴定人员仍保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在鉴定书上不签名,并提出另外的书面意见。 6.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一种法律文书,经司法机关认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委托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委托申请精神病鉴定流程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缴纳鉴定费用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 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 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 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相关阅读: 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行为占司法精神病学总数的第一位。一般来讲,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出现违法行为,且作案行为与精神 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 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不完全缓解期及残留期评定为限定刑事 责任能力;处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 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在幻觉妄想即“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现实动机支配下作案一般评定为完全 责任能力;有的既有现实因素,又有病理成分,一般评定为有(部分) 责任能力;有的作案没有明确动机,如一青年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将 路过其门前的一名未曾见过面的小学生一刀杀死,鉴定时他自己也 说不清为什么这样做,不明动机事实上是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 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的评定原则和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大体上相同。 偏执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及其他相关能力的鉴定可以参照精神分裂症的鉴定原则进行。 2.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脑病综合征,主要表现为意识障碍,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 制能力,出现违法犯罪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也表现为慢性脑病综合征和精神病性症状,表现类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类躁狂状态,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如果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 无责任能力,程度较轻的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人格改变 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部分从轻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 智能障碍者参照精神发育迟滞评定责任能力。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常见形式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急性酒精中毒后由于出现意识障碍,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受到损害,容易 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普通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因为在饮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意义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依据的最基本准则,它体现了一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鉴定委托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司法鉴定基本原则贯穿于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及其各方面,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活动的开展。司法鉴定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实践依据,为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提供了基本价值取向,是指导司法鉴定活动的理念。从事各项司法鉴定活动,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与基本原则的要求保持一致。鉴定活动违背基本原则,将使其与司法鉴定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无法发挥司法鉴定保障案件事实真实、服务诉讼活动的功能。 2、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确定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制定的规则体系。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纲领意义,为确定鉴定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方向、基础和依据。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鉴定启动权、鉴定主体准入、鉴定活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不相符合、不相适应和不相配套的问题。只有认真贯彻和遵循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精神,才能正确把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3、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决定》的精神,我国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司法管理工作,必须以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作为基本理念,按照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政策、提出措施、实施监管中,从而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有关工作的联合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 委托或者申请在北京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在北京市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以下称“办案机关”)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第六条 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以下称“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指定后,由北京市卫生局核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发给《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取得《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开展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七条申请开设“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并有接待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二)至少有三名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室的主任,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担任; (四)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任务: (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受理本市其他单位的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三)受理外省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发给《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 (一)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从事二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后,在精神病司法鉴定科从事三年以上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科学历,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从事五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后,在精神司法鉴定科从事三的以上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第十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 第十一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职责: (一)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科学、公正,严谨; (三)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委托出庭作证;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五)保守案件秘密; (六)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鉴定人为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负责

鉴定人为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负责之我见 摘要: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中对故意出具虚假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做出了将予以行政乃至刑事 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此项规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本文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特殊性、缺乏行业鉴定标准两个方面予以阐述,并就司法精神病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概念特点;行业标准;规范化建议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一下简称《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草案第六十九条作出规定:”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为鉴定人出具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 出了明确规定。 我们知道,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有着重大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说,

如果一个精神状况正常的人因为司法精神病鉴定错误,被认定为患有精神疾病,那么行为人就会因为法定上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免于刑事责任、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导致法律的不公;反过来说,如果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因为鉴定错误,被认定为正常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其本不该接受的制裁,这不仅是对行为人本身的无辜伤害,同样也是对法律公正性的严重破坏。除此之外,司法精神病鉴定不仅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有力证据,而且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以及监护人制度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一经采信,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鉴定人一旦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势必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产生极大的破坏。从这个角度出发,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要求故意出具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过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司法精神病鉴定活动的特点,笔者认为,追究故意出具虚假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文章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说明: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具有精神病学专门知识、技能和实际经验的人员,接受司法部门或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对涉及法律事件的相关人员的精神状态和其法律能力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评定,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物证类鉴定的同一认定 物证技术学的先驱保罗柯克说:“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分于所有其它客体的。无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两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分它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他认为: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基本观点,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同一认定的含义。 从这套理论来说,一个客体可以和许多客体同类,但只能和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邓**作司法精神鉴定事实与理由:我作为邓**故意杀人案邓**的指定辩护律师通过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邓**的行为精神状况有患精神分裂、抑郁偏狂症疾病之可能性一邓**本人及其家属陈述有关邓**身体精神表现状况二根据上述调查资料反映的邓**表现状况。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在办理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时候,都可能遇见当事人具有精神病的情况。当然,在民事上当事人具有精神病则其法定代理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刑事上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那么,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感怎么写呢?小编将在以下内容中给大家做分析。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74867XXXX,系XXX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XXX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我作为盗窃案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XXX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钟山区人民法院对陆国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201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XXX在盗窃过程中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贵州省贵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XXX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XXX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有些时候该当事人陆某会经常有一些莫名奇妙的语言,让家里人感觉到很惊讶,同时很多人都没有办法理解。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XXX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 定》的通知 (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 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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