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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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司法鉴定流程

精神类司法鉴定流程

精神类司法鉴定流程精神类司法鉴定可是个挺复杂又很重要的事儿呢。

一、啥时候需要精神类司法鉴定呀。

有时候在一些刑事案件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看起来不太正常,可能就需要进行精神类司法鉴定啦。

比如说,有人做了很奇怪的犯罪行为,像是毫无缘由地突然伤人,那大家就会怀疑他是不是精神方面有问题。

还有在民事案件里,像遗产分配之类的,如果有人声称自己因为精神问题需要特殊对待,也会用到这个鉴定。

二、鉴定前的准备。

1. 找对地方。

得找到有资质做精神类司法鉴定的机构哦。

这可不是随便一个小诊所就能干的事儿。

一般大一点的城市会有专门的司法鉴定中心或者是一些大医院的精神科有这个能力。

咱可不能病急乱投医,找个不靠谱的地儿,那结果肯定也不准呀。

2. 材料收集。

要把相关的材料都准备好。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警方掌握的一些案件资料、证人证言这些都可能会用到。

要是民事案件呢,像病历本啊,如果之前有看过精神科的话,这些都要带上。

就像咱们出门要带好钥匙一样,材料带齐了才能顺利进行鉴定。

三、鉴定过程中的那些事儿。

1. 初诊检查。

到了鉴定机构,医生首先会做一个初步的检查。

这就跟咱们平时去医院看病,医生先问你哪儿不舒服一样。

不过这里问的会更详细。

医生会问你的基本情况,像年龄呀、职业呀,还会问你的家族病史,有没有亲戚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呢。

然后就是对你的精神状态进行观察,看你的表情、动作、说话的逻辑这些。

这个过程可能会有点像被人审视的感觉,但咱得放松,就当是和一个很关心你的朋友聊天。

2. 心理测试。

接下来可能会有心理测试。

这个心理测试可不是像咱们在网上做的那种趣味小测试哦。

它是很专业的。

会有各种各样的问卷,有些问题可能会让你觉得很奇怪,比如说会问你一些关于梦境的问题,或者是给你看一些图片让你说感受。

可别觉得这些问题莫名其妙,这都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你的精神世界呢。

3. 身体检查。

除了精神方面的检查,身体检查也不能少。

因为有时候身体上的一些疾病也可能会影响到精神状态。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鉴定检查方法由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仍然依赖于精神症状的现象学观察与诊断,故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显得更加重要。

遵循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是保证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结论正确、经得起法庭质证与时间考验的保障。

当前,由于司法精神病学理论的发展和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鉴定工作方法,包括阅卷审查、调查取证、精神检查、心理测验、躯体检查、大脑影像学与生物电检查方法等。

通过以上完整的鉴定工作方法,可以收集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横断的与纵向的、主观体验的与客观行为的相关信息,为准确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涉及法律的医学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一、阅卷审查通常,在鉴定事项受理完成后鉴定人即可接触到案卷。

依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案卷的页数多少也不同。

有的疑难案件案卷多达数册或更多。

一般刑事诉讼案件的案卷主要项目可分为:委托书与协议书、批捕材料、案情简介、审讯/询问笔录、证词、音频视频材料、医疗档案材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其他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等。

如为精神伤残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案卷应包括委托单位(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等。

(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人首先应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依据委托单位(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法医学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分析的要点包括: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二)了解争议的要点与难点通过阅卷,可以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的总体印象进行初步的诊断,可以明确鉴定中的关键问题,即疑点、难点所在,为下一步的调查及精神检查指明方向。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方法有哪些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方法有哪些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法有哪些精神病的鉴定⽅法成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的问题,⼀般情况下精神病的鉴定涉及了很强的专业技术性,除了医疗鉴定,有时还需要⾛法律程序。

那么,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法到底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法有哪些司法鉴定的⽅法有:1、门诊鉴定。

被鉴定⼈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的精神鉴定。

2、鉴定⼈外出鉴定。

鉴定⼈到被鉴定⼈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进⾏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

即被鉴定⼈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会客,进⾏全⾯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

有条件的地⽅,在被鉴定⼈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它的资料更全⾯,结论更可靠。

但需要有⼀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和财⼒的限制。

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案件的犯罪嫌疑⼈,应进⾏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

在被鉴定⼈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

⼀般在被鉴定⼈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

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较少见。

司法鉴定的类型是什么1、药物分析法庭药物分析应⽤分析化学的标准⽅法来确定受控制物质的存在并量化这些物质。

除了分析⼀些未知的药剂、液体、植物物质外,药物鉴定专家也可确认药⽚和胶囊形式的控制药物。

某些地区在地下实验室,能⽣产⾮法药物或化学药物。

这些地下⾮法药物也由药物分析实验来做定性和定量的检验。

2、法医化学法医化学涉及到有毒物质、催化剂、射击残留物、爆炸物及其他化学物质的识别和分析。

采⽤定性和定量的⽅法确定未知物的性质和数量。

分析代谢物,或经过化学、代谢、腐败变化了的物质,推断原药也是法医化学的⼀项重要任务。

3、微量分析微量分析专家采⽤显微法、仪器分析法以及化学分析技术来检验头发、纤维、植物、矿物质中的微量物质。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一般流程和主要方法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一般流程和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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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

申请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

申请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呀,可真是个挺复杂但又很重要的事儿呢。

一、前期了解。

要是怀疑有人可能存在精神病方面的状况,需要先自己做些功课哦。

比如说,你可以先观察一下这个人日常的行为举止呀。

像是不是经常莫名其妙地情绪波动很大,一会儿大哭一会儿大笑的;或者是行为特别怪异,做一些不合常理的事情,像大夏天穿棉袄在太阳下走这种。

然后呢,你也可以跟周围熟悉这个人的亲戚朋友聊聊,看看他们有没有发现类似的情况,大家一起把这个情况汇总一下。

这就像是侦探在收集线索一样,可有趣啦。

二、寻找合适的鉴定机构。

接下来就该找个靠谱的鉴定机构啦。

这可不是随便抓一个就行的哦。

你可以先在网上搜搜本地有哪些口碑比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

也可以问问那些在医院工作的朋友,他们可能会给你一些有用的建议呢。

一般来说,要找那种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就像我们找学校要找那种有教学资格的一样重要。

你要看看这个机构的设备是不是齐全,毕竟鉴定精神病可不能光靠嘴说说,得有一些专业的仪器来检测大脑的情况之类的。

还有啊,这个机构的鉴定人员也要很专业,他们得是学过相关专业知识,有丰富经验的,这样你才放心把人交给他们鉴定嘛。

三、准备材料。

找好机构之后,就得准备材料啦。

这就像我们出门要带好钥匙、手机一样重要呢。

一般来说,需要带上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之类能证明身份的东西。

如果之前有在医院看过病,病历本那是一定要带上的,不管是关于精神方面的还是其他方面的病,都可能对鉴定有帮助哦。

还有就是,如果有什么能证明被鉴定人家庭情况或者社会关系的材料,也可以带上,有时候这些也能侧面反映出一些问题呢。

四、预约和现场鉴定。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给鉴定机构打电话预约鉴定时间啦。

这时候要注意哦,最好把被鉴定人的情况详细地告诉人家,这样他们也好安排合适的鉴定流程。

到了鉴定的那天,可不要迟到哦,就像我们上学不能迟到一样。

被鉴定人要保持一个比较放松的状态去接受鉴定。

鉴定的过程可能会有点长,鉴定人员可能会问被鉴定人各种各样的问题,像是小时候的经历呀,最近的心情呀,对一些事情的看法呀等等。

精神科司法鉴定流程

精神科司法鉴定流程

精神科司法鉴定流程一、啥是精神科司法鉴定。

精神科司法鉴定啊,就像是给精神方面有特殊情况的人做一个特殊的“检查”。

比如说,有人犯了事儿,但是他可能精神不太正常,那这时候就需要这个鉴定来看看他到底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或者是在一些民事纠纷里,像遗产分配啥的,如果有人的精神状态可能影响判断,也得靠这个鉴定来说话。

这就像是给人的精神世界照个X光,把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都给弄清楚喽。

二、鉴定之前的准备。

1. 找对地方。

得找个靠谱的鉴定机构。

这就跟生病找医院一样,不是随便一个地儿都行的。

一般来说,大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有资质的法医鉴定中心才靠谱。

咱可不能随便找个小诊所就觉得能搞定,那可不行。

2. 材料收集。

这时候就像是收集宝藏一样。

要把被鉴定人的病历都找出来,不管是以前在哪个医院看的,都得收集全。

要是有家族病史,那也得像宝贝似的收集起来。

还有呢,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有没有受过啥刺激之类的,也要记下来。

这些材料就像是拼图的碎片,少一块都可能影响最后的结果。

三、鉴定过程。

1. 初次见面。

鉴定专家和被鉴定人见面的时候,气氛可能有点怪。

但是专家都是很有经验的,就像老中医看病一样,先会观察被鉴定人的外貌啊、举止啊啥的。

看他是安安静静地坐在那儿,还是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坐不住。

这都是线索呢。

2. 深入交谈。

然后就开始聊天啦。

这可不是普通的聊天哦,专家会问很多问题。

比如说小时候的事儿,家里的情况,还有对一些事情的看法。

被鉴定人可不能撒谎,得老老实实回答。

专家就从这些回答里找门道。

有时候可能还会问一些比较难回答的问题,像对生死的看法之类的,就是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3. 各种检查。

除了聊天,还可能有一些检查。

就像做身体检查一样,不过这个是针对精神的。

可能会有心理测试题,让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完。

这些题目都很有趣,有的是看图片讲故事,有的是选择自己的想法。

还有可能会做脑电图之类的,看看大脑有没有啥特殊的情况。

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什么是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对疑似或已经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的被鉴定人进行的一系列医学鉴定程序和结论。

其目的在于确认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对其作为被告人和证人的责任能力影响及其与所犯罪行的关系等问题。

精神病司法鉴定属于司法医学,是医学鉴定的一种形式。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精神病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由医学专家进行。

鉴定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步:1.审查资料:医学专家首先对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申请书和犯罪资料进行审查,了解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医学专家会前往被鉴定人所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被鉴定人的身体和环境等方面的检查。

3.诊断鉴定:医学专家根据所得的资料和检查结果,进行疾病诊断和精神状况评估,以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和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出具鉴定报告:医学专家根据诊断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报告,向法院提供专业医学意见。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基本内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精神状态: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包括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

2.疾病诊断: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进行诊断,并说明疾病的性质和程度。

3.刑事责任能力:评估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结果和承担法律责任。

4.犯罪与精神疾病的关系:评估被鉴定人所犯罪行与其患有的精神疾病是否有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用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司法程序中被广泛应用。

常见的应用情况包括:1.刑事案件中的鉴定:对于涉嫌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2.民事案件中的鉴定:对于精神障碍病人的医疗诊断和康复评估进行鉴定,评估其病情和治疗效果。

3.行政案件中的鉴定:对于行为出现异常的公职人员进行鉴定,以评估其是否适合从事公职活动。

4.评估病人出院:对于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病人出院前进行鉴定,评估其是否适合独立生活。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简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领域中对涉及精神疾病的案件进行鉴定评估的一项专门工作。

其目的是对有诉讼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专业性的鉴定和评估,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精神疾病相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因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深入探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以期为相关人员和机构提供帮助。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对象及流程对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对象通常为以下几类人:1.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表现异常的精神病患者;2.在公共场所或家庭内发生斗殴等事件的精神病患者;3.家庭成员或他人怀疑一位人的精神状况的患者;4.在监狱、救护院等场所的精神病患者。

流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流程具体如下:1.接案:精神病患者或其家属、负责人或有关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2.委托:法院根据案情将鉴定委托给精神医学鉴定机构;3.鉴定:鉴定机构对精神病患者进行鉴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出具鉴定报告;4.审理: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对案件进行审理。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精神病患者的疾病状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精神病患者的疾病状态,包括疾病是否存在,疾病的类型、严重程度和病情变化等。

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还需要评估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即他们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关系到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还需要评估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即他们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威胁。

这关系到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强制治疗和限制行动自由等问题。

与案件相关的精神病因素最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还需要评估与案件相关的精神病因素,即精神病患者的疾病是否与案件有因果关系,并据此评估病情对于案件的影响。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方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采集个人资料鉴定机构需要了解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情况和最近的疾病情况,包括医疗记录、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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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其认定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的裁判结果。

本文在对王广俊教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用指南》一书及杨波教授等学者文献进行阅读的基础上,对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步骤、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方法以及律师如何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作出总结分析。

一、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原则(一)法定程序优先原则鉴定程序不合法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涵盖以下内容:律师要审查启动鉴定的申请人和委托单位资格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是否合法、调查内容和调查形式是否合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否合法等。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司法精神病鉴定必须重调查,综合分析提供的各种鉴定资料。

(三)坚持医学、法学两个标准相统一“司法精神病学不同于临床医学之处在于其从法学和医学两个角度判定行为人的精神障碍,判断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

”医学标准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标准是结果和目的。

法学标准的鉴定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被鉴定人涉案时精神状态的判断;二是被鉴定人是否因为精神疾病导致辨认、控制能力的受损、缺失,即判断二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环节和方法(一)鉴定的环节阅卷,采集送检材料并进行判别利用(从送检材料对被鉴定人在本案中的精神行为特征做出初步分析判断,明确鉴定的目标和方向)——鉴定调查(补充送检材料的不足,进一步核实送检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精神检查(通过交谈、观察、心理学测试了解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诊断与鉴别(将阅卷、调查、检验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对被鉴定人的精神障碍做出定性,小组讨论出具鉴定意见)。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工作方法1、原始资料优先的方法包括刑事案卷中的预审笔录,案发前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同监室人员的证明材料等,这类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比较强。

2、客观资料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方法如卷宗材料要和精神检查、辅助检查相互印证,要删除不真实的材料,将不完整的材料要补充,进而保证所有鉴定材料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案情资料,即发案过程、被鉴定人在发案中、发案前、发案后的行为表现、心理特征、精神状态和目前状况等;个人史资料:包括个人成长经历、社会经历、智能状况、性格特征、人际关系和生活遭遇,疾病史、病历资料以及周围人能证明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资料;家族史资料,直系血亲、家族两系三代旁系血亲人员中有无特殊性格、有无精神病人、自杀史等情况。

在鉴定过程中要将所有信息进行整合、相互验证。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方法医学标准要判断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是否存在感知、意识智能障碍;法学标准要判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则表明行为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其中之一受损则行为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之一丧失则意味着行为人无责任能力。

评定时,必须结合两个要件进行判断。

1、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在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的关键在于其在作案时能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动机目的,核心是作案动机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由于现实需要或冲突引起的现实动机,多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缺乏现实动机的,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如是在病理性基础上,由现实矛盾或冲突导致的,此种状况多是由控制能力障碍所引起,可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2、鉴定人员在判断行为人控制能力是否丧失时,一般会采取以下几个指标:第一,自知力。

自知力丧失程度和控制能力损害成正比,控制能力受损时,自知力一般会有丧失,主观痛感也消失。

第二,社会适应能力受损程度。

控制能力有障碍的人其社会生活均会受到影响。

第三,自我保护能力。

控制能力受损时,一般无自我保护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受到削弱。

第四,“警察在侧法则”。

警察出现时,正常个体的违法行为会有所收敛,但是控制能力受损者其依然我行我素。

在评定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要从作案的动机、诱因、时间、地点、对象、作案时的情绪和作案后有无自我保护等情况综合考虑。

综上,法医在进行鉴定时,要结合医学、法学标准进行判断,要分析行为人在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病期如何,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的关联性,辨认、控制能力受精神障碍影响程度,决定着作案时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评定结果。

在精神病已愈或已缓解处于间歇期,轻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且辨认控制能力无明显减弱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如行为人是精神病后精神病未愈、部分缓解或精神病残留,且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减弱的情况下,一般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行为人处于发病期,存在严重意识障碍、智能缺陷、妄想幻觉或意志障碍等精神疾病,丧失实质性的辨认控制能力则评定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判断标准是“被鉴定人是否有足够的表达能力和一定程度的理解力,是否对被指控的事有适当的理解。

”鉴定机构评定受审能力的项目清单上一般包含如下指标:被鉴定人是否理解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否理解针对自己的指控、同本案相关的事实、法律问题和程序,是否了解辩护律师、公诉人、被告人的角色;是否能和辩护律师沟通,在接受建议后能否作出决定,能否同自己的律师保持合作关系,帮助律师制定策略,能否承受审讯带来的压力,在审讯中能否克制自己,避免出现不理智的失控行为等。

三、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因为精神病的成因具有复杂性,对精神病人的病情鉴定会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病史的可靠性要确认病症出现的时间是发案前、发案时还是发案后,既往的医疗诊断和治疗情况,查清案发时的症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确保旁证材料的可靠性案发前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以及案发后的医疗文件的真实性要认真审查。

发案时周围人的观察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介绍的相关情况是有重要价值的材料,要详细审查。

亲属提供的材料虽然具有参考价值,但因为其与被鉴定人存在利害关系,故要仔细审查其真实性。

(三)案发时情况的全面性案发时的客观情况是鉴定的的关键,要结合卷宗材料全面仔细了解案发过程,全面掌握案发时的真实情况。

鉴定人会讯问被鉴定人案发时的情况,其在作案过程中的所思所想,与其讯问笔录不一致时,要核实清楚。

(四)审查预审笔录的客观性预审笔录可以反映行为人作案时的动机和当时的精神状态。

要注意预审笔录中被鉴定人的回答是否存在答非所问、语无伦次、异常表现等情形。

(五)对被鉴定人进行可靠的精神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在精神检查时,鉴定人不要采取诱导式提问,要观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伪装成精神病的情形。

为防止出现错误诊断和遗漏诊断的情形,鉴定人首先要排除被鉴定人无其他疾病,因此要做必要的辅助检查,比如头颅CT、ET和有关心理测量表等。

四、律师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时应注意的问题(一)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精神病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精神病学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或主检法医师以上职称;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还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或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取得合法的鉴定人资格。

(二)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解决涉案专门性问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精神检查是鉴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一般采取医生病人一对一的临床方式,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对各种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熟悉掌握,律师也可以从鉴定意见书的案情摘要、书证摘要、鉴定调查等行文写作的逻辑与结论来判断鉴定人员的知识、能力。

(三)审查鉴定人采取的技术方法、手段和操作程序,鉴定意见是否规范、实用和可靠法医精神病鉴定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方法,规程内要有详细的问答内容和前后顺序,并有详尽的记录。

一份完整的鉴定意见书应该包括以下五部分:案情摘要、被鉴定人概况、(精神)检查所见、分析说明(通常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鉴定结论(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四)审查鉴定个人在鉴定过程中适用的检验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化的要求根据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迅速遵守国家标准、商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其中有关精神病鉴定医学标准的文件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五)审查鉴定人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六)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如徇私、受贿或者故意虚假鉴定的情况。

要排除鉴定人有徇私受贿情况,才能保证其所作的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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