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律法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一个案件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患有精神疾病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情形,那么造成纠纷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对于当事人就比较重要了。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的内容。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第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第六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精神病鉴定

关精神病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6)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7)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8)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9)鉴定人按照有关规定,可向鉴定委托单位收取执业报酬。 (10)鉴定人可以向鉴定委托单位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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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对司法鉴定机构有了新的规定, 该决定第五条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 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鉴定材料包括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 项有关的记录。包括病历资料、医生的证言,案卷资料,当 事双方证人的书面证言,办案人员的陈述和证言,案卷材料, 被鉴定人的档案材料,被鉴定人所写的日记、信件、作品、 绘画等各种书面资料,有关的录音、照片及录像,及其他一 切鉴定人认为鉴定工作所必须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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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院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院 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又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 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因此,公安司法机 关在办理各种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问题而患有或怀疑患有精 神疾病的人,应当聘请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对其进行司法精 神病学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对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介绍。
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对象的范围和程序、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要求、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鉴定报告的编制和使用等。
首先,该规定规定了鉴定对象的范围和程序。
鉴定对象主要指被控告人在犯罪行为期间或事后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以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出庭或不出庭审查、对鉴定对象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进行检查、采集、分析有关证据等。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要求。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人员配置、设施设备和运行条件,确保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鉴定机构应当有较高的精神病医疗技术水平和丰富的鉴定经验,具备制定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的能力。
再次,该规定对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医学、心理学或法学专业知识,具备人身安全、人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有舞弊、泄露鉴定结果等行为。
最后,该规定明确了鉴定报告的编制和使用。
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鉴定事实编写,内容要客观、准确、清晰。
鉴定报告应当能够回答相关问题,对于涉及被告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明确结论。
鉴定报告的使用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确认,确保其能为法官作出正确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
总的来说,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通过规范鉴定对象范围和程序、鉴定机构设置和要求、鉴定人员资格和行为规范、鉴定报告编制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保障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法治性。
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头条|2022整理:中央全国17省份法医精神病与强制医疗鉴定文件汇编|更新:2022-11-25

头条|2022整理:中央全国17省份法医精神病与强制医疗鉴定文件汇编|更新:2022-11-25中央&全国17省份法医精神病与强制医疗鉴定法规文件汇编(整理截至:2022-11-25)序号文件名称中央法规文件总类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界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定义)2《刑事诉讼法》(2018)(第五编“特别程度”第5章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3《精神卫生法》(2018)(规范精神障碍诊断与鉴定程序)4《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5最高法《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 21]3号)(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者,视为《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6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7司法部《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08]130号)8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89]第17号)2021年文件1最高法《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 1]3号)(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者,视为《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3公安部GA标准《法医精神病学精神检査指南》GA/T 1971-20214司法部SF标准:《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SF/T 0101-20212020年文件1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2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018年文件1《刑事诉讼法》(2018)(第五编“特别程度”第5章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精神卫生法》(2018)(规范精神障碍诊断与鉴定程序)3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高检发诉宇[2018]1号)4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09号:马冰法医精神病鉴定》2016年文件1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高检发执检字[2016]9号)2015年文件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界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定义)2013年文件1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2012年文件1《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2008年文件1司法部《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08]130号)2000年文件1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发通[2000]159号) (对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范围进行细化)1989年文件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89]第17号)地方法规文件华北地区1北京司鉴协《驾驶人员精神状态委托司法鉴定规范指南(试行)》(京司鉴协发[2022]2号)北京市检察院、市高院、市公安局《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检发[201 2]223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承担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精神病医学诊断指定医院的通知》(冀政字[2018]17号)3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2021年5月6日公告)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6年)》(2016年12月7日)(对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进行了细化)东北地区1黑龙江省司鉴协《全省统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黑司鉴协发[2017]3号)(规范精神伤残评定程序)黑龙江省司鉴协《黑龙江省统一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7年9月19日)华东地区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名册》(2022年6月7日公告)上海市司鉴协《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T/SHSFJD 0001-2018)征求意见:上海市司鉴协《法医精神病鉴定远程精神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2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苏司通[2018]4号)(规范颅脑损伤后智能及精神障碍评价程序)3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示范文本)》(浙司办[2011]56号)浙江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浙司[2013]162号)浙江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开展鉴定咨询工作的通知》(浙高法 [2013]57号)浙江省司鉴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浙鉴协[2015]15号)(规范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权限)4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调整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的指导意见》(2019年2月13日)(对法医精神病鉴定具体范围进行了细化)5江西省司鉴协《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对涉及精神损伤的伤残鉴定进行规范)华中地区1湖北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2014年4月21日鄂公安规[2014]1号)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鄂司鉴协[2019]3号)2湖南省司鉴协《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湘司鉴协[2018]2号)(对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进行细化)华南地区1广东省司鉴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粤鉴协[2018]31号)(规范精神损伤(伤残)评定程序)西南地区1重庆市司法局《精神病司法鉴定规则(试行)》(渝司办[2006]2号)(规范精神损伤(伤残)评定程序)2四川省司鉴协《四川省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分类(试行)》(川司鉴协[2017]16号)四川省司鉴协《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川司鉴协[2019]15号)(规范精神损伤(伤残)的鉴定)西北地区1陕西西安中院《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对外委托暂行规定》(2009年5月8日)2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27日)3宁夏司鉴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宁司鉴协[2019]14号)(规范精神损伤(伤残)评定程序)行业动态1动态|海南:召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布局协调会2动态|上海、新疆司鉴协共办2022年度法医精神病业务培训交流会《鉴定政策》专题总整理目录索引(整理截至:2022-11-25)序号专题名称更新时间2022年总整理总类置顶1【置顶】2021整理:司法鉴定相关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文件汇编2021-3-8 2 【置顶】2022整理:最高法司法鉴定相关文件汇编2022-5-23【置顶】2022整理:中央&全国30省份法院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文件汇编2022-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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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6第十六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课件ppt

精神分裂症的作案特征
作案没有明确的动机、目的 作案缺乏预谋性,对作案场合、时间、工具等缺乏严格选择,
常有公开作案 行为带有冲动性、单独性,凶杀手段有时十分残忍或离奇 案后无自我保护表现,多数患者显得无所谓的冷漠态度
问题的鉴定”的规定。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其他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89年两院三部 联合发布、共二十三条)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 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2月31日 司发[1990]247号)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 范围》
对服刑罪犯进行保外就医的司法鉴定 对被鉴定人(人身伤害案件的受害人)进行精神损伤程
度的鉴定,即精神方面的轻重伤鉴定
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
民事案件
确定当事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无行为能力,从而确 定有关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如处理财产的能力,遗嘱 能力,签定契约、合同、买卖的能力,婚姻能力,有无 选举和被选举权,能否承担兵役或其他各项义务
第三节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提出
曾经有过精神异常史 反映有精神病家族史 虽无明确疾病史,但涉案对象的家属及周围人员反映其
性格怪戾,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 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 涉案对象的行为目的、动机、方式、过程等有悖常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精神反常表现 特殊情况,如有酒精依赖史、药物滥用史,原来品行良 好的老年人突然违法乱纪等
二、 常见的精神疾病
情感性精神疾病
二、 常见的精神疾病
偏执性精神疾病
偏执性精神疾病是一组以妄想为主要症状的内源性 精神疾病,又称妄想性精神疾病
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在对涉嫌犯罪或者存在精神疾病争议的个体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运用医学、心理学、法学等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认知功能、行为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律规定了鉴定的程序、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内容,对于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或者存在精神疾病争议的个体,通过医学、心理学、法学等手段,对其精神状态、认知功能、行为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活动。
2. 特征(1)专业性: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医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要求鉴定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权威性: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对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3)客观性:司法精神病鉴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4)程序性:司法精神病鉴定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规定1. 鉴定人的资格(1)具备医学、心理学、法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2)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
(3)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鉴定程序(1)鉴定申请: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可以向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鉴定机构审查: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鉴定实施:鉴定人按照法定程序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结论。
(5)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3. 鉴定结论的效力(1)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2)鉴定结论对被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3)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证明力。
4. 鉴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1)鉴定人有权了解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包括病史、病情、治疗情况等。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检索目录一、司法鉴定及其分类(一)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二)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至二百四十五条(三)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行政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五)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T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六)国家统管的司法鉴定业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七)法医病理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四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八)法医临床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九)法医精神病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三条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十)法医物证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十一)法医毒物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八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二)司法会计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附“办法”全文)(十三)文书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四)痕迹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一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五)微量司法鉴定(理化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二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六)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5、《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十七)计算机技术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八)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十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司法鉴定原则与制度(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1、《决定》第八条、第十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三)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六)司法鉴定法律监督原则1、《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七)司法鉴定时限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八)司法鉴定保密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九)司法鉴定回避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3、《决定》第九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十)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2、《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十二)司法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制度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制度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十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五)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册公告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三、司法鉴定机构(一)司法鉴定体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司法鉴定主管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三)司法鉴定主管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四)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六)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协助机关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八)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范围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九)司法鉴定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十)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评估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十一)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决定》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十二)司法鉴定机构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1、《决定》第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程序、内容与报送的材料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十五)申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十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内容与颁发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九)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与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种类、编制主体和公告程序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二十四)司法鉴定机构受警告处分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十五)司法鉴定机构停止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二十七)侦查机关鉴定机构1、《决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二十八)司法鉴定收费1、《决定》第十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司法鉴定人(一)司法鉴定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三)申请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1、《决定》第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不得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几种情形1、《决定》第四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五)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程序与手续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六)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与内容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八)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九)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条件与手续《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十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三)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1、《决定》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四)非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处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十五)司法鉴定人警告处分的条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十六)司法鉴定人停业、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七)司法鉴定人错鉴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八)司法鉴定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十九)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二十)司法鉴定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二十一)技术顾问(专门知识人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司法鉴定程序(一)司法鉴定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二)司法鉴定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五)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六)行政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七)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1、《决定》第九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八)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实施鉴定申请权的法律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九)司法鉴定受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十)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1、《决定》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十一)司法鉴定拒绝受理的条件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十二)诉前鉴定受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三)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决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四)司法鉴定时限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五)司法鉴定的组织与监督1、《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四条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十六)司法鉴定结果的记录及其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决定》第十条4、《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七)司法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1、《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十八)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1、《决定》第一条、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九)司法鉴定材料的保存与处理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公安部刑事技术规则》第十三条(二十)补充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二十一)重新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4、《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十二)重新鉴定的控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六、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四)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客体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五)司法鉴定结论被质证对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决定》第十一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六)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07.11•【文号】卫医字[89]第17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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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
定》的通知
(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
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
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辩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鉴定人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第六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
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知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