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维修执照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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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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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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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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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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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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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R1执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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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 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 准其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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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航空器维修工作规范

航空器维修工作规范

航空器维修工作规范航空器维修工作是保障民航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飞机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制定和遵守一系列维修规范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将从维修任务的安排、维修过程的标准化、维修材料的管理、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方面论述航空器维修工作规范。

1. 维修任务的安排与执行在进行航空器维修前,必须对维修任务进行充分的安排和准备。

首先,要确保维修任务的执行符合航空公司的安全操作标准和相关法规。

其次,要根据飞机的维修手册和相关技术文件,对维修任务进行明确的划分和安排,确保维修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维修任务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以下标准:首先,维修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维修工作,确保工作的及时性。

其次,维修人员应按照航空公司制定的维修作业指导书和维修标准操作,确保维修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此外,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应遵守交流的原则,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组报告维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维修过程的标准化维修过程的标准化对于提高维修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维修现场,应设立明确的维修作业区域和工作流程,确保维修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工作。

同时,为了保证维修人员的安全和航空器的完好性,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消防设备、通风设备等。

维修过程中的设备和工具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维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维修工作,严禁私自更改或跳过维修步骤。

在维修工作中,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和维修报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维修材料的管理维修材料的管理是航空器维修工作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维修质量和安全性具有关键作用。

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维修材料管理制度,确保维修材料的供应和采购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在维修材料的选择和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合理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则,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维修材料的存储和保管应符合相关规定,要严格控制材料的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防止材料的污染和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5月25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航空器修理行业标准

航空器修理行业标准

航空器修理行业标准航空器修理行业标准是指在航空器维修和修理工作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它旨在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并为维修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标准化操作流程。

在航空器修理行业,标准的遵循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任何疏忽或错误都可能危及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首先,航空器修理行业标准涵盖了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所有从事航空器维修的人员都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适当的知识和技能来执行维修任务。

这些培训涵盖了机械、电子、电气和液压系统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安全操作和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只有通过相关资质考试并且持有有效证书的维修人员才能从事航空器修理工作。

其次,航空器修理行业标准规定了航空器维修所需的设备和工具。

维修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并且经过定期维护和校准。

例如,使用在修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飞机油漆规范,以确保维修后的飞机外观和表面防腐层的质量。

此外,标准也要求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合适的保护设备,例如手套、护目镜和呼吸面罩,以确保维修人员的安全。

另外,航空器修理行业标准还规定了维修记录的要求。

每次维修和修理工作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包括维修项目的描述、所用零部件的型号和数量,以及执行维修的日期和人员等信息。

这样的记录对于追踪和审查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合规性非常重要。

同时,记录还可用作未来维护和修理工作的参考,以确保维修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此外,航空器修理行业标准还涉及质量控制和监督程序。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维修工作符合国际标准和行业最佳实践,以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质量控制部门会定期进行维修工作的抽样检查和审核,以确保所有维修任务都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监督机构也会对维修人员和维修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以确保维修能力和设备的持续合规性。

总之,航空器修理行业的标准对于保障航空器安全和可靠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确保他们具备正确的知识和技能。

民用航空维修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维修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维修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维修行业标准是指对民用航空器维修过程中所需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它涵盖了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维修设施的要求、维修工具的要求、维修程序的要求等内容。

民用航空维修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飞行、延长飞机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用航空维修行业标准要求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维修
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维修执照,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维修设施和工具也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保证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和高效。

其次,民用航空维修行业标准对维修程序和流程有着详细的规定。

维修程序需
要经过严格的论证和验证,确保在维修过程中能够准确、高效地识别和解决问题。

同时,标准还要求维修记录的完整和准确,以便对维修过程进行追溯和评估,为飞机的持续安全运行提供可靠的依据。

此外,民用航空维修行业标准还包括对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要求。

维修材料和
零部件需要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保证其质量和可靠性。

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对材料和零部件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控制,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不会对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飞行性能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民用航空维修行业标准对于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和维修工作的质
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标准要求,确保维修人员的资质和技能、维修设施和工具的合规、维修程序和流程的规范、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可靠性,才能够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飞行和持续运行。

因此,各相关单位和维修人员都应当高度重视民用航空维修行业标准,严格执行,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一、维修管理概述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以确保飞机的飞行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维修管理规范涵盖了维修计划制定、维修实施、维修记录保留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维修质量、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维修管理要求2.1 维修计划制定•维修单位应当根据航空器的使用情况、飞行小时数和飞行周期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

•维修计划应包括定期检查、大修、小修和特检等内容,并明确各项维修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要求。

2.2 维修实施•维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保障维修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在进行维修作业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要求,确保维修过程符合飞机制造商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2.3 维修记录保留•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

•维修记录应包括维修计划、维修作业报告、维修检查记录、维修部件更换记录等内容,并应保存至少10年以上。

三、维修管理检查3.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固定在航空器使用寿命内的时间间隔内进行的检查,以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飞行。

定期检查应包括外部检查、内部检查、系统检查等内容。

3.2 特殊检查特殊检查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对航空器进行的检查,例如发生意外事件、高温天气飞行、重要部件更换等情况下需要进行的检查。

特殊检查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确保飞机安全。

四、维修管理质量控制维修管理质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维修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维修工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活动。

维修管理质量控制应包括维修前检查、维修中检查和维修后检查等环节,以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五、结语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是保障飞机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维修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维修工作质量和安全性,为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飞行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是对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的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和借鉴,保障飞机飞行安全。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9号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9号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9号)2005年12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6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二00六年元月十六日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第43.1条依据和目的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43.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a)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b)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c)除验证飞行为目的的第I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

第43.5条定义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a)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工作。

(b)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c)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

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

(d)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9号)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改装。

(e)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

航空器维修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航空器维修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航空器维修工作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为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航空器维修工作质量管理的规范要求,从质量管理体系、维修前准备、维修过程、质量控制和培训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质量管理体系1. 维修组织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作得以规范进行。

2.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制定、执行、审核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3. 维修组织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手册,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三、维修前准备1. 在进行维修前,维修人员应详细了解航空器的使用状况、维修历史以及相关文档资料。

2. 维修人员应检查和整理所需工具、设备和材料,确保工作所需的条件符合标准要求。

3. 在维修前,应进行维修方案的制定,并明确工作任务和安全要求。

四、维修过程1. 维修人员应按照维修方案的要求进行维修工作,并记录相关的操作步骤及维修结果。

2. 在维修过程中,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汇报,并进行整改或调整。

五、质量控制1. 维修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维修工作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2. 维修人员应按照相关的维修标准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维修组织应建立质量检验记录,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六、培训1. 维修组织应制定培训计划,对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术培训。

2. 维修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维修能力和专业素质。

3. 维修组织应建立培训档案,记录维修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成绩。

七、总结航空器维修工作质量管理的规范要求对于维修工作的安全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维修前准备,规范的维修过程,严密的质量控制和有效的培训,能够确保航空器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为航空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八、参考文献1.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2015). Civil Aviation Maintenanc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Guide.2.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2009). 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s - Aircraft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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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本文叙述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规定。

为新疆航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提供依据。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新疆航维修人员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

3.0 职责
飞机维修基地质量管理处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

4.0 管理程序
4.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维修人
员执照申请人可以经培训、考试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4.2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a)航空机械专业包括机体、发动机、部分电气和部分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b)航空电子专业包括电子和部分电气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4.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4.4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b)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后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

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

4.5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的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
部门颁发的培训大纲进行。

a)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的培训可以采用下列三种形式:参加民航总局批准的
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培训班;参加航空营运人或者独立维修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自学。

b)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
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和口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4.6申请办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维修人员,在通过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后,向质量管理
处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提交F66-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4.7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按4.4和4.5条款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及相关资料审核后进行执照基础部分的申办。

4.8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的机型培训由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机型培训机构按
照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职能部门或者认可的机型培训大纲进行。

4.9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Ⅰ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按照相应机型Ⅰ类培
训大纲所要求的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按照相应机型Ⅱ类培训
大纲所要求的培训内容培训并考试合格,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c)Ⅰ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
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

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e)申请人还应向质量管理处质量管理室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填写完整的F66-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
----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f)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4.10维修人员执照除非被吊扣、吊销或者被限制使用外,应当每五年审核签署一次,续签
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与
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复训。

c)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质量管理处质量管理室提交F66-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4.11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按照维修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5.0 相关文件
6.0 质量记录
6.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
6.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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